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中校方监管责任研究
2020-02-04高璐
高璐
摘 要:为合理确定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中校方的监管责任,分析近年来相关司法判决结果,并利用汉德公式对当前校方监管责任的边界进行研究。研究发现,当今小学所承担的体育活动监管责任较大,给学校体育活动开展造成负担。因此,应通过制度性建设、提升小学软硬件水平、建立以保险为核心的风险分摊机制,以及建立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将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中校方监管责任控制在合同的范围之内。
关键词:小学体育;伤害;监管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6-1487.2020.06.028
2016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该《纲要》是我国全面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行动指南。其中明确指出: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虽然在国家战略高度上对青少年体育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在基层小学层面,学校对于学生体育活动的顾虑依然较多,主观积极性依然不高。小学对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消极态度,一方面是受到应试教育惯性思维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法律责任的担忧。自学校监管责任法定化以来,在学校体育伤害事件中,学校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监管责任的案子比比皆是,从而导致学校对于体育活动的过度谨慎[1]。小学作为少年儿童教育的第一个重要阶段,具有学制长、年龄小、关键期、易受伤的特点。因此,针对小学的特点,从政策和法律层面研究体育活动伤害事件中,校方的监管责任界限及治理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将小学的体育活动监管责任设置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助于学校体育活动的有序开展,以及青少年健康水平的提升。
1 小学体育伤害事件中的校方监管责任现状小学体育伤害事件是指,小学生在体育课和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体育比赛中受到由体育活动所导致的身体健康(不包括心理层面)损害的事件。2010年《侵权责任法》将教育机构的监管责任法定化,并对其归责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教育机构监管责任的规定完全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在小学阶段,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应承担责任。为了解校方监管责任的司法判决情况,本研究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教育监管责任为案由,搜集了自201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十年间的司法文书共计15303篇(其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裁定)。经人工筛选,共确定因体育活动导致学校承担教育监管责任的案例共2691件。其中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事件共927件。在学生体育伤害事件中,人民法院判定学校无责的仅有29件,仅占学生体育伤害案件1.1%。
2 小学体育活动监管责任的来源与界限小学在体育活动中对学生的监管责任主要来源于《民法典》《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民法典》最为直接地规定了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组织者的监管责任。除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小学的监管责任之外,具体的监管内容和界限则主要由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所规定。在政策层面,对于小学的体育活动监管内容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进行规定的。首先,教育部等行政部门对小学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硬件配备具有较为明确的要求。例如,《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條件试行基本标准》规模在18个班以下的小学,应具备200米田径场1块,篮球场2块,排球场1块,器械体操加游戏区不少于200平方米。其次,在软件方面,行政部门对于小学体育教师等人员配备、课程管理、教学质量等也有相关要求。但由于我国社会环境的快速变迁,以及义务教育情况存在区域性差异,导致一些政策性规定在小学层面上无法落实。例如,随着小学就近入学政策的实施,导致有学校出现学生数量超过校舍设计容量的情况。再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要求: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但由于当前的职称晋升政策的限制,小学几乎无法聘用到专职的卫生技术人员。由于存在一些小学无法落实的监管责任,从而导致在司法纠纷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一种常态。此外,相关法律没有区分学校在普通日常活动与体育活动中监管责任的差别。在体育活动风险明显高于日常活动的情况下,这无疑加重了学校在体育活动中的监管责任。
3 基于汉德公式对小学体育活动中监管责任的分析在体育活动所包含的风险不可能被完全消除的情况下,确定责任主体的监管责任范围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在司法领域,汉德公式常被用于分析责任主体的责任范畴。汉德公式(The Hand Formula)由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法官勒·汉德在1942年美利坚合众国诉卡洛尔拖船公司(以下简称卡洛尔案)一案中正式提出。卡洛尔案所涉及的是某驳船因拴系不牢,在脱锚后碰撞、损坏码头中其他船只的情形;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该船船主有无过失。汉德公式旨在从成本的角度确定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边界。汉德公式具体表述为:将避免意外的成本记作B,把产生意外的概率记作P,把意外所产生的损失记作L。汉德公式认为确定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边界应为,即避免意外发生的成本应小于意外发生的概率和意外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的乘积[2]。汉德公式的现实意义在于量化了风险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使当事人对防范风险的范围做出选择。针对小学体育活动的风险防控而言,风险防范是必不可少的,但过度防范会导致许多其他利益受损。例如,减少体育活动会导致青少年身体素质下降。即在防范小学体育安全利益时,是以牺牲青少年健康利益为代价。那么这种牺牲是否合理呢?我们可以利用汉德公式进行具体分析。
3.1 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中的损失小学体育活动伤害中的损失主要是个体所受到的健康伤害。2007年国家体育总局曾发布《实施“阳光体育运动”过程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规避与处理研究》的研究报告,其中指出:在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中,大致包括外伤、骨折、韧带撕裂伤、脱臼,内脏受伤、脑震荡及其它。其中外伤是发生率最高的,占51%,其次是骨折、韧带撕裂伤、脱臼。近年来,由于缺乏官方统计资料,所以无法得知学生伤害普遍情况,但从法院判决书的分析来看,小学体育伤害所造成的伤情普遍较轻,致残致死的情况极为罕见。
3.2 小学体育活动伤害发生的概率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有40%的小学生受到过运动伤害[3]。由于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又活泼好动,因此受到运动伤害的比例较高,但伤情普遍较轻。
3.3 避免小学体育活动伤害的成本为避免体育运动可能导致的伤害,全社会将为此支付成本。该成本可以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直接成本包括政府和学校为防止运动伤害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间接成本则为直接成本外的全部成本。在当前的情况下,由于学校监管责任过重,故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小学生身体素质下降已成为最为严重的间接成本。
3.4 成本与损失的比较通过以上可知,小学体育活动伤害的风险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小的,仅限于个人健康损伤的层面,且发生概率也较小。而在成本方面,除直接成本外,其所造成的间接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其结果无法用数字进行衡量。由此可见,在避免小学体育活动伤害所支付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造成伤害的损失。根据漢德公式的关系,为了保证社会资源的不浪费,政府应努力降低防范小学体育活动伤害的成本。
4 分析与讨论分析可见,在政策层面上,要求小学所承担的体育活动监管责任确属过高,超过了当前普遍小学所能承受且必要的限度。而更为重要的后果是导致小学对于体育活动的消极情绪,进而影响少年儿童参加体育运动的效果。因此,破除制度性障碍,合理确定小学在体育活动中的监管责任范围,让学校敢于开展体育活动,使少年儿童和家长正确面对体育活动的风险,是促进小学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合理确定小学在学生体育活动中的监管责任,建议从政策设计、软硬件提升、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着手,进一步明确小学监管责任,同时为小学体育活动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4.1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治理的新形式,调整相关规章制度健康中国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学校体育工作面临着新环境和新问题。然而,从依法治校的角度来看,现行政策存在过时与空白并存的现象。政府法制部门应对小学体育工作的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废止、修订相关过时政策。此外,我国针对小学体育活动的政策不足,在许多方面存在制度性空白[4]。例如,体育教学中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学校预防体育伤害的责任范畴等方面,均没有相关政策法规。面对政策空白的现象,教育、体育、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积极探索和制定相关政策,以满足基层学校的政策性需求。
4.2 促进小学体育活动的软硬件提升,减少伤害发生风险从提升小学体育活动的软硬件水平入手,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伤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减少体育伤害事件的发生是一切工作的根本目标,而归责只是无奈的补偿方式而已。在小学阶段,县级政府作为投入和管理的主体,应保证并不断增加对小学教育的投入,改善小学体育硬件条件,扩充体育教师队伍,不断提高体育教师的综合素质水平。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应拓展思维,突破思想和制度壁垒,积极利用好市场资源,通过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多渠道提升小学体育活动的软硬件水平。
4.3 探索校园体育伤害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体育活动因其自身所固有的风险性,以及《民法典》对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学校无法完全避免承担由体育伤害所引发的责任。故此,建立校园体育伤害风险分担机制是必然的选择。参考各体育强国的成熟经验,校园体育专项保险是最为重要的风险分担措施之一。然而,目前国内缺乏针对校园体育而专设的体育活动保险。保险机制缺乏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市场需求较少,另一方面是保险费分摊存在困难。但随着校园体育活动的不断普及,市场需求必将逐渐增多。但在当前阶段,保险费用的分摊还需要政府或社保基金发挥一定的引导和扶植作用。
4.4 建立多渠道的校园体育伤害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解决成本在实践中,小学体育活动伤害纠纷解决途径也存在“出路少、效果差、成本高”的问题。目前,校园体育运动伤害纠纷主要的解决途径是协商与诉讼。众所周知,诉讼的成本较高,同时也容易引发家长与学校间的对立情绪,不利于今后教学中学校与家长间的配合。因此,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在未来的探索中,可以尝试引入家长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部门等第三方,建立内部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为核心的纠纷调解机制[5]。以达到家长和学校之间,即解决了问题,又不伤和气的结果。
5 小结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指出“让孩子们跑起来”。小学体育活动是少年儿童增强身体素质、培养体育习惯的重要阶段,也关系着“健康中国”战略的实现。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直接组织者,承担着促进学生体育活动的职责,又肩负着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于小学而言,高不可攀的法律责任只会让学校对体育活动望而却步。“让孩子们跑起来”的要求虽朴素,但实现之路上需要排除固有的制度和政策性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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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辉,张涛,杨秀珍,崔军,丁可,李小勇.宁波市鄞州区中小学生伤害知信行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11,32(01):32-33.
[4]俞钱军.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原因分析及风险控制[J].当代体育科技,2020,10(08):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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