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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中的法律误区

2020-02-03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彩礼婚姻法女方

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最小伤害”和“协商解决”是民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提倡和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多年的办案过程中,发现许多当事人在发生婚姻纠纷时并不能正确地看待和处理婚姻问题,反而是因为怨恨对方或是只考虑自身利益,促使有些当事人在纠纷中走入了误区,导致事态一步步惡化,甚至于还会伤害到其他家庭成员。那么,当事人的误区都有哪些呢?

误区一: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2015年以前,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债权人不公平;另一方面成为债务人逃避责任的方法。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执行。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只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他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四、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

误区二: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

影视剧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幕:女主角拉着行李箱从房间走出来,对男主角指了指放在桌上的离婚协议书,男主角情深难以自持,请求女主角再给自己一次机会,而女主角面无表情地回应,就算你不签,分居两年我们也一样自动离婚,何必浪费彼此时间。

然而,生活真的和电视剧一样么?答案是否定的。

这个误解来源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准予离婚。但是很多人只关注“分居满两年”,而没有关注分居的原因只能是“因感情不和”。在实务审判中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这对没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当事人来说如何举证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有一定的难度。另外,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还需要了解的是离婚协议需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调解、判决离婚才算是法律上离婚,所以即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是可以反悔的。

误区三:出轨可以净身出户

以为只要一方出轨,就可以让他分不到一毛钱,净身出户,这个想法是绝对错误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一人一半)。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适当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误区四:假离婚可以逃避债务

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就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然后负债一方去外地躲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债务。

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可判决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假离婚还有另一个风险,虽然双方关于债务的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双方的离婚是有效的。如果今后一方想要复婚另一方又不愿意复婚或者已经和其他异性结婚了,想要复婚的一方是无法单方面复婚的。

误区五:共同生活多年就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则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2002年12月2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4年4月1日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误区六:先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吃亏

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谁要是先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方面就处于被动。

事实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

误区七:将婚外情与重婚混同

有些当事人误认为,对方有婚外情就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自己主张就一定能离婚。《婚姻法》第32条虽然规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法律定义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与婚外异性办理结婚证,或是持续、稳定地以夫妻形式共同居住生活,可见偶尔的婚外情与重婚和同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即使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情的情况,也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项参考标准。

误区八:要离婚就要退彩礼

在我国婚姻传统中,很多地方有结婚前男方要送给女方彩礼的风俗习惯。离婚时,有些男方当事人认为送彩礼的目的在于和女方结婚,现在既然离婚,彩礼就应返还给男方。原则上,彩礼是男方在结婚时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离婚时是不予返还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女方会借婚姻关系索取大额财物,结婚时间不长就要求离婚。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对于女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原则,对结婚时间不长就起诉离婚的,因索要财物造成男方实际生活困难的,会酌情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全部或部分财产。有些地方法院是将彩礼分为两部分处理,送给新娘的个人物品、首饰属一般赠与,不返还;送给女方父母的养老钱、礼金属附条件赠与,离婚时判决返还。

误区九: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离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決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 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像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最长需要3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长6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6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本稿综合《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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