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2-02王怡心
王怡心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崛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特点和分类,研究其发展规模和背景。进而分析其发展现状和问题,如法律监管滞后、用户权益保护不力、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等。最后从法律监管、国际经验、技术安全、征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稳健发展的建议。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has risen rapidly and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classification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and studies its development scale and background, and then analyzes its develop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such as lagging legal supervision, inadequate protection of user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inadequate development of the credit system.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promote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 from the aspects of legal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technical security, and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关键词:互联网消费金融;金融监管;征信体系
Key words: Internet consumer finance;financial supervision;credit report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03-0028-03
0 引言
消费现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消费金融作为激发消费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蕴含着广阔的前景和市场。基于金融个体对降低成本的强烈渴求,结合现代信息技术迅猛發展提供的有力支撑,互联网金融发展蒸蒸日上的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崛起,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根据MobData发布的《风控浪尖,如何突围——互联网消费金融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已接近万亿,由于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渗透率仍较低,因此其发展空间巨大。但是,近几年也集中爆发了诸多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外溢事件,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也愈加规范和强制,如类似于校园贷等分期产品和平台现已明确取缔。本文拟研究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各项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 互联网消费金融概述
1.1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及平台提供消费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活动,对传统消费金融活动的业务流程和模式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电子化的创新与改进。
1.2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特点和分类
1.2.1 特点
与传统消费金融相比,互联网消费金融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产品信息的透明度高、门槛低,消费者的选择多样;二是用户体验尤为关键,行业内竞争主要通过改善用户体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抓住客户粘性等得以实现;三是消费场景多元分散,可以为消费者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的场景化消费提供金融服务。
1.2.2 分类
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包括电商消费金融、垂直分期购平台、银行机构互联网化、消费金融公司等。电商消费金融主要是通过各种电商平台,如蚂蚁金服、苏宁消费金融、京东金融等,特点是具有较强获客能力且自带消费场景;垂直分期购平台主打分期购物,如乐分期、趣分期等平台,特点是在消费场景下可通过线上线下同时推广;银行机构互联网化如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等,特点是具有完备的征信和审批模式、资金成本低,但审批周期较长;消费金融公司特点是具有较高风险容忍度、较广资金来源渠道且其贷款审批效率相比银行类更高,如捷信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等。
1.3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规模和背景
1.3.1 发展规模
图1显示,2013年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交易规模仅为45.6亿元。2015年,互联网消费金融爆发式增长,交易规模增至2357.3亿元,较2014年增长率高达1179.8%。截至2017年底,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整体交易规模已接近万亿。按照当前快速增长势头,预期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空间仍然较大。
1.3.2 背景
互联网消费金融迅速发展主要源于以下三方面背景原因:一是科技力量支撑和互联网金融行业崛起为互联网消费奠定了发展基础;二是网上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习惯,基于电子商务的新型消费生态正在逐步形成,丰富的消费场景和消费需求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社会条件和新的增长点;三是传统消费金融行业和互联网产业之间的竞争渗透形成了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环境。
2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现状和问题分析
2.1 法律和监管不断完善,但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2017年至今,政府方面已愈发重视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整治和监管,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2017年,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整治校园网贷并暂停相关网贷业务。同年,《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关于整顿规范“現金贷”业务的通知》相继发布。2018年8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释放了“一手抓风险,一手促发展”的信号。
政府和监管层面的不断发力有利于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但当前监管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问题。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产品、模式和渠道发展日新月异,各类问题也层出不穷。从潜在问题的隐患,到问题的出现、爆发,到政府层面的识别、判断,再到政策、法规、文件的拟定、出台、试行、正式实施等各个环节周期较长,各种对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大大减弱,监管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此外,监管空白领域和灰色地带仍然较大,容易引发风险事件。
2.2 互联网消费金融用户权益保护不力
互联网消费金融用户在整个交易参与过程中始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对其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技术安全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依托于互联网发展,在硬件和软件技术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差错率及漏洞的技术安全问题,互联网运营过程中也存在各类风险,用户的资金安全得不到十足保障;二是在数据安全方面,大量的数据沉积在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监管方面难以有效监督、管理,一方面可能引发数据造假问题,另一方面用户信息可能遭到泄露,影响用户的日常生活,甚至威胁其财产及人身安全,如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在催收债务的过程中可能会基于运营商定位用户信息位置,进行“恶意催收”,甚至“暴力催收”;三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用户的信息来源和范围有限,选择被动且具有局限性,在选择产品和平台的过程中用户很容易被处于信息资源高地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企业误导做出偏离理性甚至错误的投资决策。
2.3 征信体系发展不健全,存在数据孤岛问题
我国征信市场起步时间相对欧美征信市场较晚,市场基础较为薄弱。截至2019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显示已累计收录9.9亿自然人、259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有关信息,但该系统数据维度有限,应用面仍较窄,未深入渗透于互联网消费金融体系中,尤其是非银行机构互联网化的消费金融体系。企业征信机构拥有大量、全面、丰富个体征信信息,如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小米征信等,但彼此之间信息独立,未行程征信共享机制。总体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发展尚不健全,数据开放程度低,信息透明度低,条块分割和部门垄断问题突出,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体系和企业中,数据孤岛问题较为严重。
3 促进互联网消费金融稳健发展的建议
3.1 不断提高法律和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1.1 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已经逐渐出台了很多有关互联网消费金融方面的法律政策,但是很多法律的出台从研究、制定到试行、实施整个周期时间较长,一些问题在尚未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另外一些新的问题又可能接连出现,或者正式实施时的法律政策已经对当时存在的问题不再适用,因此建议提高法律政策制定的效率,以保证针对性和时效性。
3.1.2 监管方面
①消费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经验和借鉴。
日本提高了消费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所有超过《利息限制法》上限的利息无效,废止“灰色利率”原则上禁止批准超过年收入三分之一的贷款申请,严格规定消费金融的贷款利率,通过这些手段,可以更好的规范消费金融市场。
美国采取民主联邦制度,联邦与州之间基于宪法赋权共享金融监管权力,这样可以通过不同的法案提到利率管制的相关内容;而且长期以来主要是州政府对消费金融进行规制,许多州都对放贷机构设定了资质要求,并对贷款数额、收款方式等进行限制。这样可以区分责任,把监管更加的细化。
英国英格兰银行设有金融政策委员会和审慎监管局,分别履行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职能;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金融政策委员会指导建议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进行风险监控和防范。在金融科技的时代背景下,2015年以来英国陆续推出了“监管沙盒”、“创新中心”、“创新加速器”等创新监管模式,在促进消费金融与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对消费金融业务模式的合规性以及新型风险进行前瞻性评估,避免因合规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错误与无谓损失。
②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创新监管建议。
虽然针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正不断趋严趋紧,但是最近校园贷的死灰复燃反映出监管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根据以上国际经验以及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三个建议以丰富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方式并提高监管效果:一是建立清晰、明确的准入门槛,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多头崛起”,既有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又有互联网公司的消费金融化,参与的主题不一,监管不一,因此可以参考日本的准入机制,限定更严格、规范的市场门槛;二是分级、分内容监管,建议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总体监管方式,全国各省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加强补充形成各省监管办法,各地市进而可根据自身特殊情况,再进行监管办法的补充和细化,每个监管政策都有相应管辖、适应性的区域,调节更改也会十分便捷,可参照美国的民主联邦制度,细化监管范围;三是参照英国监管模式,应用“监管沙盘”,局部试点、先行先试而非全面打破,与传统金融监管思路不谋而合,有利于更好地平衡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3.2 不断提升技术安全
一是建立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防御体系,对计算机、服务器等硬件设施加强维护,防范黑客侵入和破坏,同时提升企业软件水平,减少系统业务漏洞,增强风险防范与抵抗能力;二是通过综合性的网络管理系统开展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对网络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优化网络管理,提高互联网消费的安全性;三是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消费金融网络外部环境,提高网络审核标准,加强行业监管。
3.3 加快建立征信共享机制,构建健全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的基础,完善的征信共享机制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征信成本并规避风险,促进行业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建议从政府、工商部门、各个金融机构、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征信企业等多层面建立征信共享机制和信用数据联动机制,鼓励共享失信人员或企业名单,保证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升行业反欺诈、控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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