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在倒卖采砂权上的老板
2020-01-29子木
子木
2020年6月28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磊、张壮民等人非法采砂、倒卖采砂权的犯罪行为,这些老板因触碰法律“红线”付出了沉重代价。
卷宗还原案件真相
大沙河,牛城儿女的母亲河。千年来,她用甘甜的河水孕育着两岸几十万儿女。大沙河的砂质好,不管是建楼房做建筑材料,还是制造玻璃都是上乘原料。近几年河北省邢台市政府加大保护大沙河力度,三令五申禁止擅自开采砂石。可是,在房地产行业迅猛发展的趋势下,砂石原料依旧紧缺。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之徒繼续顶风违法采砂、破坏大沙河的生态环境。
2012年3月,时年57岁的贺英杰与杨磊等人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华清农业公司。一年后,经过贺总的幕后精心运作,金河水务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与邢台市水务局签下两份长达五年之久的大沙河《禁采区置换工程合同》。许多水利专家认为:该工程造价上亿元,是利用砂、石置换,改善河道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利民工程。
笔者看到《禁采区置换工程合同》列明的施工标准极为详细:置换区换填范围内换填平均深度为3米,施工顺序从桥梁两侧开始换填,再向上游、下游扩张。顺河方向每300米左右设一个换填施工区,第一个施工区采砂完成一定作业面后,立即实施回填,待回填完毕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区开采……
河流、矿场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矿许可制度 (图/IC photo)
2013年5月,大沙河治理工程拉开序幕,引起不少当地知名企业家的关注。张壮民是沙河市某玻璃厂的老板,他也想从该工程中捞些“油水”。
2014年3月,张壮民经好友吕峰牵线,认识了杨磊。吕峰和杨磊曾在天津武警总队服役,是多年的战友。杨磊复员后,分配在邮电局工作。华清公司成立后,杨磊从单位离职入股华清公司,吕峰跟随杨磊,为其处理公司业务。
贺英杰占有大沙河治理项目40%的股份,也是禁采区置换工程一标段、二标段的实际中标人。面对庞大工程的诸多工作,杨磊和吕峰自然成为贺总的左膀右臂。于是,张壮民希望通过杨、吕二人“牵线”,让他在大沙河置换工程中分到一杯羹。杨磊得知张壮民的想法,顺势玩了个空麻袋背米的“戏法”,钱便“送”上门来。据杨磊在公安机关供述:“经过与贺总协商,我以500万元收购了贺英杰的一标段1区、2区的采矿经营权,并签下转让协议。随后,我以2000万元将该标段的采矿权卖给张壮民。老张给我的1000万元到账后,我转给了贺英杰500万元。”
买卖采砂权大发横财
就这样,杨磊分文未投,便轻松将500万元收入囊中,这是他人生中颇有成就感的一笔生意。随后,杨磊得知张壮民还想收购其他地段的采砂权,便以1000万元的价格从李盛等人手中购得大沙河二标段取料区C区1575亩的采矿权,转手又以17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壮民。这一倒腾,他又赚了700万元。
据巨鹿县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14年9月16日,杨磊还将自己二标段材料A区的50%股份转让给张壮民,得款1150万元。
张壮民收购了大沙河千余亩的采砂区域,并不满足,反而胃口越来越大。2014年12月,杨磊以1500万元成功收购了吴库的二标段9区、12区60%采矿权。两天后,杨磊又将其收购的50%的采矿权以2000万元卖给张壮民。
一审法院查明:张壮民从杨磊、吴库等人手中购买了大沙河7个区域的采砂权,共计支付6925万元。
张壮民岂能甘心捧着采矿权坐等观望?他迫不及待地开始了自己的发财之旅。他迅速将二标段12区以2800万元卖给陈峰,又将第二标段取料区以1000万元卖给了荣明,其余大部分区域留下自己开发。这些开发商昼夜不停地在大沙河开采砂石,一个个百米深坑随处可见。西留村通往大沙河的公路被川流不息的运输砂石大卡车碾轧得千疮百孔……回填不到位、乱采、毁堤等诸多问题层出不穷,大沙河啜泣不止。这一现象引起大沙河周边六个村300余名群众不满,成群结队的百姓多次围堵镇政府,要求开发商立即停止采砂。
2016年5月,邢台市政府下达了停止在大沙河采砂的紧急通知。可是,回填仍然成为摆设,盗采现象屡禁不止。两个月后,一场百年不遇的“7·18”大洪水突袭而来。大沙河治理工程非但没有起到泄洪作用,反而致使河道两岸多处爆发泥石流和滑坡事故,沿岸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洪水过后,一封封举报信飞进了国务院、纪检等部门。2017年2月,河北省邢台市纪委成立了专案组,严查市水务局涉案官员失责、渎职行为,同时发现了贺英杰(另案处理)、杨磊、吕峰、张壮民等人的犯罪线索。半年后,巨鹿县公安局对杨磊、张壮民等人立案侦查。调查还发现:2015年3月,西北留村与华清公司签订襄湖儿童乐园基础设施修建协议后,贺英杰、杨磊、吕峰等人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并出售砂石。吕峰将这些砂石卖给张壮民等人,获利70万元。2018年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壮民作出逮捕决定。
涉案老板相继获刑
善恶到头终有报。2020年3月27日,柏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鉴于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合议庭决定报经审委会讨论。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10万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12万元;张壮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1万元。
宣判后,张壮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先后对全案22本卷宗进行审查,分析、比较多名证人证言,梳理相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证言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下,張壮民等人的犯罪轨迹更为清晰。而后,检察官又在看守所提审张壮民,倾听其辩解,掌握到最真实的案情。
2020年6月28日上午9点,邢台市中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这起非法采砂案。法庭上,张壮民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罪自愿认罪,但他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他一脸委屈地说:“我不知道襄湖岛项目中吕峰没有采砂许可证,况且我以每车850元的价格从吕峰那里购买了50车砂石,购价不低于市场价……”
然而,张壮民的这番说辞与他先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函矢相攻。卷宗显示:张壮民有开砂场的经历,知道采砂必须办理采砂许可证,也清楚采砂许可证必须悬挂在采砂点的显著位置。他曾询问吕峰,华清公司在襄湖岛采砂是否手续齐全?吕峰告诉他,这里采砂不用采砂许可证……庭审中,张壮民的律师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下游犯罪,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一审量刑过重,应予纠正。
检察官结合吕峰的证言及30万元的收款凭证等书证,认为张壮民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量刑问题,检察官指出: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案张壮民收购吕峰的砂石达30万元,所以一审法院对张壮民的量刑在法律的幅度内。
生态环境关乎民生福祉。张壮民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如此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难以挽回,于情于法于理都难以宽恕。2020年8月21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河流、矿产等自然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我国《水务法》第39条规定,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刑法》第225条把买卖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作为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本案中,张壮民等人本身没有采砂许可证,不能采砂,却相互买卖采砂权,造成国家资源损失巨大,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矿产管理法规。法院据此所作的判决无疑是公正的。
(本文除主犯杨磊、张壮民外,其余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