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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体系的建议

2020-01-26

团结 2020年6期
关键词:公墓公益性专项资金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部署,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先后修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多措并举推进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三:

1.公益性公墓禁止建设区范围划定过大,可建设区域不明确。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列地区禁止建造坟墓:(1)耕地、林地;(2)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3)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4)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据不完全统计,自《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后,只有山东、河南两省在此基础上提出明确退线距离要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及边界外缘2000米,铁路、公路主干线边界外缘500米范围内禁止建造公墓;《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规定,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而其他省市均未提出具体退线距离要求,有些省市用“两侧”“附近”等模糊性词语来对公益性公墓禁止建设区划定进行弹性管控。结合“条例”及各省市文件,公益性公墓规划编制过程实际按照要求退线后,各省市普遍存在几乎无地可选的选址难问题:剩余用地中,大多数林地距离村庄较近且规模较小;大部分园地、设施农用地已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剩余未利用的分布散乱且不成规模;平原地区几乎没有草地及未利用地;零星建设用地基本都已落有项目;等等。

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批复时间滞后,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任务急迫。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上位规划,其批复时间直接影响公墓规划的批复及实施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完成时间都有所推迟,预计批复时间在2021年以后。这就对许多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制定公墓建设任务的省市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实际落实过程中,许多市县还面临用地性质调整的难题,大多市县没有足够规模的集中闲置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可利用的林地供其建设使用,这就需要对土地性质进行调整。同时因受传统思想影响,多数百姓对以树葬为主体的生态葬接受度极低,致使许多市县民政部门在近期实施时选择以卧碑葬、骨灰堂为主的建设方式,该类建设方式要求其用地必须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时间较长。这样就导致了许多市县无法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此外,采用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方式时,墓区内部分路面进行硬化后,用地性质是否需从林地调整为建设用地、地面硬化率达到多少时需调整为建设用地,国家相关文件中也缺少明确的解释。

3.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量小,无法支撑公墓体系建设。据了解,国家层面无公益性公墓专项资金,多数省市公益性公墓专项资金匮乏。山东、陕西等省市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公益性公墓建设,但先期啟动资金筹措仍为难题。以山东省为例,2018年,山东拨付省级民政事业专项资金54亿余元,其中公益性公墓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约占资金总额的0.19%,若将该专项资金均分到136个县级区划,每个县级区划约能分到7万余元,对各县市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也直接影响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任务。

为此建议:

一是完善《殡葬管理条例》,科学合理划定“三区”范围,缩小禁止建设区范围,拟定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三区”划定工作,必要时以图件形式向社会公示,为公益性公墓项目的落地提供更多建设空间。

二是成立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特殊阶段的公益性公墓建设,保证公益性公墓规划与殡葬服务体系“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加快公益性公墓的用地手续审批办理,保障建设单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公益性公墓建设计划。

三是设立公益性公墓专项资金,加大对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财政投入,拓宽经费的来源渠道,制定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在不改变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中高档墓穴的数量,满足群众多层次化墓葬需求,弥补公墓管护费用的不足。(杨秋生,民革山东省聊城市第七支部党员;刘仁帅,民革山东省直科技支部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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