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学分析
2020-01-25吴晓研
吴晓研
借助于社会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别对跨区域协同治理所涉及内容的进行分析。
分析结果表明:首先,由于治理的本质是“协调个体之间的关系、满足个体的不同社会需求。”所以跨区域协同治理也继承了这一基本特征;其次,跨区域协同治理的重点应该为祛除国家行为中的社会学功能,转而将这些功能赋予相应的社会机构或组织;最后,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揭示了跨区域治理的理想模式应为:国家行政部门、社会机构(组织)、公民三方互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模式。
区域治理问题是影响我国国家治理水平与社会理性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针对我国复杂的跨区域治理问题时,更需要进行专门性的研究。目前,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快速增长,不仅社会与经济领域正在经历迅速的变革,政府的法律和管理框架正在发生相应变化,国家与社会的自我更新进程正在提速。社会、经济、人工智能、通信技术以及其他领域的区域融合进程正在逐渐加快。所有这些都要求打破旧的框架和突破旧的思维定式。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这种区域一体化以及跨区域协同治理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同时也对我国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础构建与相关问题的研究也亟待展开。但由于某些研究方法过时,旧的理论上框架没有得到充分扩展,跨区域协同治理的问题需要在区域治理理论上进一步创新与发展。基于以上现实与理论的需求,本文从社会管理学的角度对跨区域协同治理这一问题进行专项研究。
跨区域协同治理的社会管理学分析
无论是区域治理、跨区域治理都离不开治理的本质属性。治理的本质在于充分发挥国家职能、促进社会自我更新能力与完美实现公民自身社会价值。同样,治理也是约束和保障国家、社会与公民良性发展的能力。正是治理的本质特征,使得它能够成为保障国家与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虽然区域治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这不等同于行政或法律胁迫。相反,在治理的高级阶段,这种强制功能将会逐渐丢失。因此,我们正在导入这种观点。它将治理的主要功能从管理功能(管理个人或其群体)逐渐转移到调整功能(调节个人与其群体之间的关系)。可见,仅仅是改变了一个词,就改变了对治理的不同定义:它不再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组织与公民等这些治理对象的单向影响,而是扩展了治理的主体数量,从而更好的实现了社会不同主体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机制的作用和价值。
在这方面,跨区域协同治理的重点应从行政部门作为单一的治理主体与单向治理,转向行政部门、公民、社会机构(组织)为共同主体和共同治理的问题,从而使得治理者和治理对象的关系从强制与管理变为自我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这样就使得跨区域协同治理效果更加高效和简单,同时也为跨区域协同治理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基础。
我们注意到,这种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意识越是深入到每个相关的主体思想当中,就越能够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下早日形成一种优秀的管理(自我管理)制度。
公民参与在跨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古代的国家治理,主要采用“人治”的方法。又稱“贤人政治”,主要依靠执政者个人和少数人,掌握国家与社会的公权力。分别通过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治理体制。用今天的眼光来审视我国古代的“人治”,其实是公民自我参与共同治理国家一种初级阶段。只是限于当时的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种公民的自我参与的水平是比较低级和不充分的。
现在我国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正在不同社会领域和不同程度的参与到跨区域治理当中。但是无论如何,这种公民的参与都不是无任何约束和限制的。因为无限的自由权利或者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就是无政府主义的一种体现,它会动摇一个国家的根本。
借用我国1992年公布的《人权白皮书》所阐述的“我国人权事业发展道路”的解释:“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来的。”因此,我国的公民共同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一定也是应该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的。
社会组织在跨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
以往的区域治理主要突出国家行为的绝对作用,凡事都以国家为绝对主导,国家行为覆盖了所有区域治理的范围。国家治理作为区域治理的一部分,跨越了多个领域。其实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三者的关系是分工不同和职能不同的。社会组织、行政部门与公民自我参与的功能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很多时候区域治理的性质可以通过其社会功能来揭示。区域治理虽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制度的稳定,但是它的运行是受到社会文化条件的影响的。例如在社交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公众与社会团体的呼声有时会成为决定社会治理走向的决定性力量。实际上,社会组织早已是跨区域社会治理的多利益攸关方,许多相关方(公民及其协会)通过它来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这样的社会力量的形成在我国社会正在逐渐增强和壮大。因此,社会组织应该既是被管理的对象,也应该是管理的主体。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应该积极的对将社会组织建设纳入到社会治理的议程中,促进民间社会的发展和壮大,最终形成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公民相互促进、相互合作的有利格局。
国家行为在跨区域协同治理中的作用
尽管对国家性质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有一项是高度一致的。即国家代表的是最高权力。国家行为在区域治理中的作用是全面的。因为它在必要的时候有权使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和方式。在国家与社会自我调节功能减弱、缺乏自治机制的情况下,正是国家强制力确保了社会结构运行的稳定性。例如,公共行政部门做出的决定对所有公民及其团体都具有约束力,不论其意愿如何。公民、公民社团如不遵守做出的决定,将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正是这种强制性是和公民自愿行为是相悖的。因此,不加控制和约束的国家强制力是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治理效果的。值得欣慰的是这种情况正在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在逐渐减少。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原有的或者旧的国家治理功能会逐渐消失。例如,一些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正在逐步扩大区域治理的职能:如社会体育组织、社会咨询与监督、社会评级机构等,这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我们建设开放型政府的愿景。这个时候,国家行为的作用更多的体现其引导和监督的作用。
结论与建议
从通过国家行政强制执行转向跨区域协同治理,是国家、社会、公民对国家与社会治理水平的最终愿望,也是成本最低的最佳选择。在这方面,大多数理论学家早已经有所预见。所描述的理想的、最适当的跨区域协同治理定义应该是:在现有国家政策框架内与国情背景下,为了维护国家完美运行、社会和谐发展、公民生活稳步提高质量,国家行政机构、社会机构(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理互动。由于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社会组织机构数量和质量也有了极大进步,公民的综合素质也有很大的飞跃。因此这种理想的跨区域的治理模式一定会早日实现。
(吉林师范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