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民法典中对少年儿童权益保护的亮点
2020-01-25潘家永
潘家永
民事权利从妈妈肚子里开始享有
【案例】
姜某骑摩托车带妻子陶某去做产检,途中不慎与张某的货车相撞,姜某死亡、陶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责。陶某舍不得放弃这个孩子,打算生下来,当然也很担心宝宝是否因车祸受到了伤害。那么,陶某肚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利吗?
【说法】
陶某肚里的宝宝享有民事权。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胎儿享有继承权、受赠权、健康生存权。本案中的胎儿除有继承父亲遗产权外,如果娩出时是活体的,还可以就自己的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张某赔偿。如果因车祸使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害,也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
8周岁儿童“打酱油”也算数
【案例】
小晴8周岁,一心想上舞蹈兴趣班,正好遇上某培训学校搞促销,小晴在父母的同意下与培训学校签了协议,交费600元。促销活动结束后,学校恢复了收费标准,并要求小晴补交费用。理由是:小晴是个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她签的协议不算数。那么该学校说法对吗?
【说法】
小晴签訂的协议算数。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8周岁以上的孩子,既可以独立接受不附义务的赠予,也可以从事购买文具、彩票、赠送小礼物等民事法律行为。其所实施的超出自己年龄、智力状况的民事行为,只要之前是经父母同意的或者事后父母追认了,也有效。小晴签协议是经父母同意过的,应当算数,学校无权反悔。
父母不称职将被“解雇”民政部门可补位
【案例】
小玲1岁时就跟爷爷奶奶过。爷爷奶奶去世后,因母亲残疾无抚养能力,10岁的小玲跟着父亲邵某生活,但邵某经常虐待女儿,后来竟发展为性侵、猥亵,邵某也因此入狱。虽然班主任老师收留了小玲,但她的监护权归谁成了个问题。当地民政局了解后,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邵某的监护人资格,自己来当“家长”。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说法】
法院会支持的。民法典第36条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本案中,邵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儿的身心健康,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邵某的法定监护权,并指定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未成年时遭性侵成年后可“算账”
【案例】
小霞12岁后,每天放学自行回家,结果被坏人魏某盯上,多次遭其性侵害。后来小霞实在不堪忍受,就告诉了父母。可父母顾及名声,不但没报警,还叫小霞别声张,只是开始接送小霞。如今,正在读大学的小霞仍常做噩梦并尖叫,情绪抑郁,害怕与男生接触。小霞认为,这些创伤都是多年前的遭遇造成的。那么,她还可以找魏某“算账”吗?
【说法】
小霞现在有权向魏某主张损害赔偿。现实中,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往往不知道到寻求法律保护,而待成年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往往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过了。为此,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本案中,小霞可以要求魏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