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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体时代短视频版权保护探析

2020-01-21李宗艳

传媒 2020年2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短视频融媒体

李宗艳

摘要:短视频的发展带来了诸多与其相关的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尤其在短视频行业刚进入高速发展期的地区,短视频版权及维权普遍存在盲区和痛点。本文结合云南普洱地区的相关案例,从精准识别短视频作品和侵权模式、加强短视频监管立法、培养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等方面进行分析,针对如何消除版权维权的盲区和痛点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融媒体 短视频 版权保护 普洱广播电视台

近年来,短视频成为互联网领域的新风口,抖音、快手、秒拍、腾讯微视等平台蓬勃发展,短视频行业从差异化竞争进入存量竞争和商业化加速的新阶段,版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在地理位置相对偏远、信息传播滞后、文化产业发展较缓的地区,短视频应用虽已步入“快车道”,但短视频版权维权却频现困境。深入分析这些地区短视频发展中出现的版权保护问题并探索解决思路与方法,势在必行并且颇具意义。

一、地市级台短视频版权现状

当前,短视频呈现出跨平台的生态化、碎片化趋势,分享和社交需求激增,互动性非常强。纵观全国广播电视台的短视频发展概况,部分优势省市台在短视频业务上布局较早,市场化程度高;大部分地市级台的短视频业务发展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有些发展较快,但版权保护及维权等问题也不断涌现。

以普洱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普洱广电)为例,经过近年来转型升级,已形成聚合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多种平台与形式的融媒体宣传矩阵。云南省普洱市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总人口约260万,区域传播广、具备影响力的普洱广电是该地区短视频生产的主阵地。2020年3月,由普洱广电负责拍摄制作的普洱市委宣传部抖音号“乡愁普洱”正式上线,两个多月时间获得近1.8萬粉丝关注。其中短视频《让爱回流!普洱两名新冠肺炎康复者捐献血浆》点击量252.5万次,《玉磨铁路全线复工复产》点击量达485.5万次。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普洱广电通过短视频发布抗疫信息、传播防疫知识、分享居家生活以及网红直播带货等,让人们对短视频及短视频平台有了新的认识。

在普洱市,除了普洱广电,大中专院校、政府机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也纷纷入驻主流短视频平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上百个较专业的短视频账号新建并快速成长。视频不仅从传统电视台走向广义传播机构,更快速走向大众化全员参与的自我生产与传播,从特色类专业性视频拓展为全面覆盖生活场景的各类功能性视频。技术赋能产生的传播新形态之中,短视频版权问题不断凸显,成为短视频业务发展的制约瓶颈。

面对短视频侵权,内容生产者的维权途径单一且无效。普洱广电2020年摄制的短视频《身在普洱的你疫情过后最想做什么》在抖音号“乡愁普洱”播出获得百万以上点击量,本地某自媒体微信公众号为博取关注对这条短视频进行侵权转发。普洱广电联系该自媒体要求删除视频,其负责人不仅没有立即删除,后续还多次出现类似情况。由于短视频的传播时效较短,侵权纠纷往往不了了之。

普洱广电的维权仅停留在口头警告,自媒体侵权现象频现,给原创内容生产者的发展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普洱市近年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查办趋势向好,但所涉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居多,并没有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例,形成了区域性短视频版权侵权案件查办的洼地和盲区。

二、当前短视频版权保护中的几大难点

在短视频版权保护中,判断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短视频搬运取证与确权、短视频版权监管立法、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等是行业关注的重点,存在作品识别难、侵权行为隐蔽、监管立法滞后、公众意识缺乏等一系列问题。

1.短视频作品鉴定识别难。“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当前,短视频从其内容形式可分为短纪录片型、网红IP型、情景短剧型、技能分享型、创意剪辑型、随手分享型、精彩片断型等。独创性是评判一个短视频能否成为作品的关键性要件。

从著作权法规定可知,只要作品是某一作者或者某一创作团体独立创作完成并且能够体现出创作主体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即应认为该作品具有独创性。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短视频本身未能成为作品,如网红IP型短视频脱口秀,录制者仅能就录像制品主张权利,但脱口秀表演者如果是短视频的录制者,可对该表演内容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当表演者并非其表演内容的作者时,可对其表演同时主张表演者权。短视频本身和依托其呈现的内容二者可以区分,且可能分属不同的权利体系进行保护。

2.侵权行为隐蔽多样。普洱广电制作的短视频都会在固定位置打上平台标识和账号水印,但短视频侵权者往往使用去水印工具和剪辑软件对视频进行处理后再传播,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这些侵权者活跃于各大短视频平台,不生产原创内容只做内容的“搬运工”,有的甚至成为有百万粉丝的网红。

涉及短视频平台的侵权行为,搜狐法律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认为主要有四种情况:平台自己上传侵权短视频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完成并上传、注册自媒体账号分类上传、鼓励引导自媒体上传侵权短视频。

3.版权监管立法滞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短视频这一新的传播平台与传播形式。有关短视频的版权界定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尚不完善,有着监管与治理的缺失。而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短视频的被拍摄主体、拍摄人、文字版权人、配乐版权人以及编辑制作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因此有可乘之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侵权赔偿进行详细规定,对侵权的处罚力度也比较小。

4.大众版权保护意识普遍缺乏。近年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进程,然而,由于当前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版权保护观念缺失等主客观因素的存在,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来并未形成自律他律的自觉规范行为。人们在互联网世界早已习惯“免费”行为与消费模式,一些短视频内容制作者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随意下载并编辑别人的原创作品,毫不顾忌原创内容生产者的利益;会有一些平台竟然假借算法以及技术中立的名义,公然盗取众多平台的作品发布到自己的平台。这些行为对互联网内容产业和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与秩序建立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

三、短视频版权保护发展建议

短视频版权保护是需要通过多元主体参与的全生态治理工作,单凭某个平台或某类主体一已之力很难实现。在信息传播尤其是短视频传播生态里,除了市场监管、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短视频平台、内容生产者、短视频受众等都需要积极参与其中并发挥有效作用。

1.短视频平台落实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平台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自觉维护短视频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公众的短视频版权保护意识,及时处理已发生侵权的内容;采用内容识别技术等措施,对上传视频内容进行核查;设置侵权投诉渠道,方便用户投诉和取证。

2.内容生产者提高版权意识维护权益。内容生产者在维权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确认短视频版权。为解决这一关键问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了DCI即“Digital Copyright Identifier”(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是用于唯一标识数字作品版权的一组字符。短视频作品中如果看到右上角有蓝色C字标志,意味着这部作品已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成功。

3.短视频受众加强版权保护法律意识。通过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受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使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引导用户生产和传播原创作品,转发尽量使用已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如需转发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注明联系方式或委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以避免侵权。

作者单位 普洱广播电视台

参考文献

[1]张璇.短视频受不受著作权保护[N].经济参考报,2019-02-27.

[2]袁勇.短视频版权保护问题不容忽视[N].经济日报,2018-12-21.

[3]刘维付.有声读物发展中的版权挑战及应对[J].人民论坛,2020(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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