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的思考
——以深圳市为例*
2020-01-20许卫卫祝丹娜张慧敏周丽萍
吉 萍 ,许卫卫,祝丹娜,肖 平,李 箫,张慧敏,周丽萍
(1 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临床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36,jiping_pucri@bjmu.edu.cn;2 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广东 深圳 518036;3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广东 深圳 518000)
随着临床研究的数量及复杂性的增加,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能力、效率、模式也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国内外都在不断探索更有效的伦理审查模式,期望既能保护受试者权益,又能促进医学研究符合伦理规范和标准开展。在我国,近年来,区域伦理审查模式开始在法规中被提出并在全国各省市的实践中兴起和推广[1-4],负责某一个地区内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咨询、学术交流等。深圳市自2017年4月组建“深圳市生物医学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在协助卫健委推动全市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与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本文将基于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建设中的背景、工作实践与未来工作的思考进行介绍。
1 建设背景
深圳市是全国首批3个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之一,并从2009年开始重点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已占我国医疗器械市场总规模的9.1%,医学影像设备、监护设备、义齿、体外诊断产品的出口在全国领先。然而,2016年对深圳市各级医院科教管理者、监管部门及医药企业研发人员进行访谈的调研数据显示[5]:医疗器械行业的受访者抱怨,“因为深圳临床试验机构各伦理委员会工作流程及标准不统一,多次不同中心的重复审查造成试验开展延误,多中心临床试验伦理审批效率低,几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都在深圳市外完成。”深圳市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数量远远少于北京、上海[6],承担临床研究项目数量也较少。
自2016年以来,深圳市政府及各大医院陆续出资设立临床研究专项,并已将深圳市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对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的迫切要求也凸显出来。不仅是研究者和申办方抱怨伦理审查繁琐且周期长,限制了创新技术的转化,尤其对于涉及较大风险的研究,深圳高端生物医学工程、基因测序和生物信息分析、细胞治疗等技术的伦理审查。深圳市科研伦理审查能力欠缺和伦理委员会管理薄弱等现状,已经成为医学研究创新与发展的障碍。
近年来,多中心的单一伦理以及区域伦理审查模式开始在国内外法规中被提出[7-9]。深圳市卫健委在充分调研了解了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区域伦理工作开展情况后,发挥政府在伦理审查体系建设中的规划者和监管者的角色,针对目前深圳市临床研究伦理审查与监管技术能力薄弱,以及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建立了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开展伦理培训、咨询,并推动深圳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创新形成一个由政府部门、医疗机构、区域伦理委员会共同组成、相互配合、立体监管的的多层次伦理审查体系。
2 职责定位——立足问题和需求
首先在深圳市卫健委支持下,开展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体研究伦理管理现状”摸底调查,随着医疗卫生机构需要应对的伦理事务迅速增加,总体上我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已起步建设,初步具备一定规模和水平,三级及以上医院中有60%的机构设立了伦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共性问题有:①虽然按法规要求成立了伦理委员会,但医院领导及研究者伦理意识欠缺,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组织架构不健全。②伦理委员会的能力建设不足,伦理审查制度不完善以及伦理委员人才稀缺等,特别缺乏创新技术研究的审查经验和资源,导致伦理审查流于形式或高估风险,很难保证独立性、公正性和充分性。③缺少对委员系统的、持续的伦理规范、审查能力培训。④机构内外均缺乏伦理委员会监管与评估机制。由此可见,全市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能力与科研需求有较大差距。
区域伦理委员会职责定位既是全市伦理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也是一个区域伦理审查机构。明确了三大工作任务:第一,开展人才培训, 制定全市的伦理培训计划,提升医学研究伦理意识和伦理审查能力;第二,推动深圳伦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草建立地方统一标准;第三,承担伦理审查,首先承担“不具备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或注册申请人委托对临床试验方案进行伦理审查”,如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伦理委员会,已经承担了非医疗机构的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审查[10]。另外,主要服务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委托审查,旨在避免重复审查,提高审查效率,以及高风险的创新药或医疗技术的临床试验,旨在解决医疗机构审查能力不足。例如,江苏省试点运行了区域伦理委员会,专注于创新药、疑难SAE或高风险的治疗方法的伦理审查[11]。
3 初步成效——已开展工作总结
3.1 区域伦理委员会的实体运行模式
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是实体运行模式,与上海区域伦理委员会建设类似。其一,在深圳市卫健委支持下,区域伦理委员会的运行依托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和北京大学临床研究所(深圳)提供了人、财、物保障,配备专人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开展工作的条件。其二,建立符合规范的伦理审查与管理制度,并以实体形式,基于合同与协议接受委托审查或伦理评议。其三,组建专业的伦理团队,委员由单位推选、个人自荐报名等形式选拔,遴选出各医疗机构内具备伦理审查和管理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委员,按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入选。共计分2组23名委员。同时,建立了顾问咨询制度,设立了伦理顾问委员会,顾问专家均为国内在医学伦理上有丰富审查、管理和建设经验的专家。
3.2 在全市发挥了技术支撑作用
首次启动了全深圳的医学伦理培训以及研讨会。自2017年,首次在深圳开设伦理规范、审查知识、技能培训。已在深圳市系统开展分类(基础准入证书培训/热点难点沙龙及学术研讨会)的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培训内容多元化、层次化,基础班主要侧重普及伦理意识、伦理原则、指南及相关法规;伦理审查委员会操作规程与伦理审查质量监控、文件档案与信息管理等;进阶班关注伦理审查的前沿热点以及挑战,如生物样本库二次知情同意、干细胞以及基因编辑技术临床研究、不良事件伦理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与伦理规制等。同时,邀请国内外伦理专家组织学术沙龙、研讨交流等活动,共同讨论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审查要点与难点,主题包括基于案例的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伦理审查要点、伦理委员会制度制订及落实、伦理审查记录的整理和审查决定传达等。培训对象既包括伦理委员会管理者及成员(含委员、秘书和工作人员),也包括研究者(含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研究过程中可能接触受试者或受试者可识别信息的研究者)。累计已为2500名来自全市几十家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科研院所的委员、秘书、研究者及科研管理者提供了培训。
组织制定并出台《深圳市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自2018年,成立工作组,启动了《深圳市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制定工作,旨在建立一套符合深圳实际需求、操作性强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审查工作规程,包括基本要求、伦理审查流程、伦理审查类型、文档管理和评估等。这不仅为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制定标准操作规程(SOPs)提供参考和指导,并作为本市各级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管理规范,进行推广应用。
3.3 伦理审查的探索
在完成自身能力的初步建设后,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已建立了面向非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协作机制,并开始承接“不具备医学科研伦理审查条件的机构委托的科研项目”,如第三方检验所、司法鉴定所、监狱医院、高校、区级医院等。 同时,正在建立伦理资源共享机制,包括:建立市级医学伦理审查咨询平台,为机构伦理委员会建设和审查过程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困惑提供伦理咨询,可出具伦理评议意见,为机构提供参考;建立伦理专家库,为了深圳市政府、机构在开展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立项、伦理审查、伦理评议等,能及时遴选到合适的专家,也为了应对全市各医疗机构目前委员团队中均比较稀缺的专业,如伦理学、法学、社会学专家不足等。通过征集和遴选培训合格者,纳入专家库,为医疗机构设置伦理委员会及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提供专家支持,不同机构委员可根据专业相关性互为替补,以此实现全市内伦理资源共享。
4 反思与思考
4.1 增加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
医学伦理在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中不可或缺,已成为临床决策和医学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伦理与科研诚信培训在法规政策层面及实践工作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区域伦理委员会将继续面向委员、研究者开展定期、持续、系统化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分层分类别培训。同时,在深圳市探索作为医院医务工作者的强制性培训予以普及和推广,提高全市医务工作者的医学伦理素养,更好为医学科研与临床实践保驾护航。
4.2 探索行之有效的项目审查机制
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与医疗机构委员会在伦理审查工作中应该是 “相互协作、优势互补”,而非取代彼此,需要探讨形成委托审查的机制。除了已建立面向非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协作机制外,区域伦理委员会探索承接涉及较大风险的研究,如首次人体临床试验、细胞治疗等技术伦理审查,发挥在审查质量和独立性方面的优势,将借鉴江苏省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或评议高风险项目(首次人体试验,如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的经验[11],探索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有效、充分的伦理审查路径,有效控制研究风险,避免因低估风险而导致审查不严。同时,为创新性研究保驾护航,避免因高估风险而限制新技术研究推进。
随着越来越多的多中心研究的开展,为提高审查效率,避免重复审查,国内外对多中心项目伦理审查已有诸多探索[8-9,12],如美国为推进单中心伦理而出现的SmartIRB平台,商业化的第三方伦理审查机构;瑞士以及英国的区域伦理委员会由政府任命,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多中心临床试验相关材料递交相应区域伦理委员会审查。理论上,区域伦理委员会在多中心项目审查具备更高效率的优势。首先,应达成区域内多中心研究机构的伦理审查共识,建立多中心项目的协作审查机制;其次,应明确委托伦理审查的机构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协作审查中初审、复审、跟踪审查的责任主体;同时,相关单位伦理委员会需要调整各自的操作程序,如确定协作审查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可以适用“快速审查”。2019年,北京友谊医院、北京佑安医院、北京地坛医院三家医院签署了伦理协作审查和互认协议,成为北京市首个伦理协作审查互认工作试点,为区域伦理在多中心项目审查发挥优势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4.3 关注前沿技术的伦理问题,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
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原有科研伦理理论及道德规范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在促进、鼓励创新的同时还要使风险能够控制在社会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加强对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与监管已成为国内外社会应对临床研究可能风险的重要举措,如基因编辑技术、人工智能研发及应用、电子化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深入挖掘等一系列前沿技术正面临新的挑战,区域伦理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前沿技术可能涉及的伦理问题并组织相关讨论、开展学术研究。
5 小结
为了应对现代医学研究发展的伦理需求,在我国积极探索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区域伦理委员会已作为全市伦理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为卫健委、医疗卫生机构、研究项目等层面发挥技术支持作用,如伦理人才的培训、制定统一伦理审查规范、伦理审查咨询等。但在高风险项目伦理评议、多中心项目协作审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一个地区伦理委员会体系的健全和发展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工作者、研究团队以及申报机构的共同重视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