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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困境与化解

2020-01-20柴丽许昌学院

环球市场 2020年17期
关键词:法学伦理法治

柴丽 许昌学院

一个优秀法治人才,不仅仅应当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执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具备良好的职业伦理。2018 年教育部发布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指出法学专业要坚持“德法兼修”,培养“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并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法学专业10 门必修核心课程之一。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 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但当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实效性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必须要认真思考、化解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困境,提升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意义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应有之义

高等教育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要将相关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即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就是价值观教育,法学教育亦如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属于价值观教育的内容,其核心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正义感、使命感、责任感,从而使其从事法务工作时不仅仅能够运用法律,而且能够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践行公平正义理念,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进而实现职业使命,推动法治进步。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科生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

“徒法不足以自行”。按照我国当前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律职业从业必须要有接受系统法学教育的背景,这是基本门槛。高校培养的法科生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律职业群体的素质,影响到其到相应法律岗位时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法治的落实。因而需要从培养源头把关,为其从事法律职业以及职业的良好发展奠定思想基础。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需要

法学教育不是培养法律工匠的职业教育,而是要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优秀法治人才。而法科生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良性的职业状态应当是对职业的认同,对法律的崇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需要强化认识,认真落实,提升实效。

二、我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面临的困境分析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学教育随之蓬勃发展,每年培养出的数以万计的法科毕业生走上各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岗位。与此同时,“司法腐败”“法律流氓”等否定评价及行为也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损害法律人公平正义形象。究其原因,除“害群之马”的个人原因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高校作为法治人才的主要培养阵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方面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一)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价值认识模糊

对职业伦理教育价值认识的模糊是造成当前法科生职业伦理教育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已经达成共识,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对职业伦理教育的认识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呈现出一种“态度上重视、认识上模糊、落实上淡化”现象。教育主体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特点、作用缺少深刻、全面的把握,片面地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是制约法律人的手段,把法律人职业伦理教育看成传授伦理知识、传统美德的过程。意识是行动的前提,行动重在落实。没有意识当然谈不上去实施,而行动不落实则成为空谈。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就面临这种困境。有些教育主体没有职业伦理教育的意识,所以职业伦理教育自然在其教育内容中被剔除或忽略,而另外一些认识到了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缺乏教育动力而不能很好的去落实。总之,思想上的忽视直接导致在法科生培养过程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弱化。

(二)教育功利性影响职业伦理教育落实

当前社会功利主义盛行,无往不利,很多法律职业者也受影响,将法律职业单纯的看为谋生手段、赚钱工具。这也影响到法学教育的过程,重法律技能的培养,业务能力的提升,而忽视对学生职业伦理的教化。在教育部明确提出职业伦理教育之前,很多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目标里职业伦理培养目标缺失,更枉谈落实伦理教育,这成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失或弱化的直接影响因素。这样的环境下培养出的法科生走上职业岗位后,自然“向钱看”,用“功利”来衡量职业“效果”,严重污染法律职业风气,违背法学教育的初衷。

(三)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缺乏科学性、规范性

任何教育都是需要一定的目标指引,长期的缺失和忽视导致我国很多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存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不明确现象,教育的无方向性直接影响教育效果。同时,法律伦理教育的教育方法、教学效果评价等教育必不可少的元素也缺乏系统和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其特殊性,属于教育范畴,但是又更多的体现为价值观的培育、理念的传递、内心信仰的塑造,最终是达到意识上的稳定认知。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内容、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科学的考核方式和评估指标,对于学生的法律伦理的培养过程和效果难以掌握。而且,一个人的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和职业伦理的养成,需要有相当长时间的熏陶和修炼,没有一个培养的长效机制,教育的实施难以控制,学生在这方面的收获多少、品质优劣难以判断,无法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培养提高。

三、法学教育中破解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困境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认识,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价值

伦理教育的目的是塑造人格,培养品行,与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完成具体的课时和教学计划不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承载着更高的、更难实现的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传授正直的品质、美德和民主、秩序的价值观。[2]人无远虑必有近忧,高校要从思想意识上提高重视,重视法学教育,重视职业伦理养成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目的是让法科生要深刻体悟法律所蕰涵的价值、法律职业的使命、责任和担当,逐渐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优秀的法科生必然是具备法律职业伦理素养的人才,否则将会与法学教育目标相悖。对于高校来讲,要严格按照国标要求将法律职业伦理纳入法学教育过程中,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安排、教育投入、师资考核等方面体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显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突出位置。

(二)转变理念,明确“德法兼修”培养目标

法律职业者在法治中国推进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重担,换言之,法学教育培养的质量直接关系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关系我国法治的进程。高校在法学教育中要摈弃“功利主义”,转变法学人才的培养理念,纯粹教学,将职业伦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两条腿”,齐抓并重。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德法兼修”的培养目标,而且要切实地落实到教育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已经为法学教育指明了方向,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高等院校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强化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更新观念、优化结构、创新流程,有力推动法治人才培养“双轨并进”:既要重视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更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使“德法兼修”成为法学人才培养的主流理念、主体模式、主营机制,全面提升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3]根据马克思需求理论,教育的实施也需要兼顾受教者的需求,才能事半功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需要考虑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就业)和精神追寻(信仰),可以从外部推动和内因引导两个角度出发,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和热情。一是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权重,不得不掌握;二是通过实践成功案例,激发学生对法律职业的向往,对法律职业者的敬仰,激励学生自觉地向榜样看齐。

(三)科学规范,构建有效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模式

高校应坚持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原则,帮助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心中有道德律令、眼里有职业准则,扣好踏入职业生涯之前的第一粒扣子。[3]教育的实施是多项教育动作共同运行、多项教育因素共同影响的一个“教育束”,教育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面相互协调、通力合作。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有效实施也需要符合教育的规律和范式。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1.要重视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教师的素质对学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和教育方向,尤其是法学人才就业岗位的特殊性,法学师资更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法律伦理素养。教师自身有较高的职业伦理素养才能有能力、有底气去教育学生,学生也才能从内心接受和认可。无论是专业教师还是实务部门的实习老师都要从思想、业务等方面进行筛选和考核,严格把关,确保法学师资队伍的纯洁性。

2.要认识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可教性和潜移默化功效。法律职业伦理虽然属于意识层面的教化,但是涉及职业伦理的要求很多都是通过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方式进行了梳理和明确,这些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也是职业伦理教育的低层次要求。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以这些要求和职业规则作为基础来实施,在教育中要注意不仅仅让学生知其然,更重要的是知其所以然。在了解和掌握具体规则和要求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明晰该规则或要求背后的原理和价值,进而进行内心升华。与此同时,伦理教育不能急于求成,伦理教育的效果需要长期的潜移默化渗透,要润物细无声的实施。同时,将职业伦理教育与课程思政的实施结合起来,可产生殊途同归效果。

3.要认识到实践教学在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中的必要性。技能培养可以通过教师指导反复训练,而伦理教育需要教师引导学生自身体悟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学训一体”法律职业伦理教学模式值得借鉴,理论与实践并重,课程设计多元化。[4]让学生在实践中面对纷繁的法律实务进行处理、价值选择,这样才能真正触发学生的思考,在思想的碰撞中寻求法律的真谛、法律职业的使命。当前最大的障碍是,受法律职业资格限制,学生无法直接参与法律实务,更多的还是通过法院旁听、法律诊所、庭审模拟等方式进行实践,这些方式中学生的角色属于旁观者或表演者,仍然难以设身处地的去感知和选择,在职业伦理教育方面的效果有限,必须得进行创新和突破。在法律职业资格限制的前提下,建议从法学本科就建立高校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法科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实务部门对接,可在大一学习部分法学基础知识后,从大二开始就循序渐进地加大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实习时间,切实地参与实践,虽然不能亲自办理(代理)案件,但是身临现场,耳濡目染,由现实的法律职业者的言传身教,一方面提升法律职业技能,另一方面将能有效增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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