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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0-01-20崔文静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环球市场 2020年17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法律

崔文静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金融业是现代经济活动的核心,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各行各业同金融领域都有着千丝万缕地联系。金融安全关乎一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中之重。在全球加强金融监管的大背景下,如何在保障我国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迫在眉睫。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

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在上述含义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

(一)金融系统风险无法避免

金融市场存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如果没有监管,银行业就会不顾风险去追求收益。1936年凯恩斯发表的《通论》使“看不见的手”理论第一次遭到系统的挑战,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就是建立在对市场不完全的确认基础上,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理论”。格林斯潘提出,金融体系系统性崩溃(市场失灵)的风险是市场经济不能回避的特征,由金融机构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不可避免且无法消除。因此,“监管”是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应付市场失灵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说明关系双方掌握的信息量不同,这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及利益造成很大影响。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事前的,如潜在的不良贷款来自那些积极寻求贷款的人。如果发生了逆向选择,信贷资源就没有得到有效配置,一旦贷放出去,将可能形成不良资产,从而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后发生的。贷款者发放贷款之后,将面对借款者从事那些贷款者所不希望进行的活动,因为这些活动可能使贷款难以归还。一旦这些活动失败,将形成银行的不良债权,恶化银行的资产质量,也会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还会引起不公平交易。如银行可能对特别客户发放不正常关系贷款;内幕交易会引起股票市场的不公平交易;具有强大资金实力的机构投资者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进行价格操纵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等。这些都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引起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为了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金融监管制度设定了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使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运用、内部控制及管理能力,防止和避免金融机构的过度投资和投机行为,维护存款人和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

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均具有脆弱性。金融市场的脆弱性反映在当一件意外事件的冲击导致人们信心丧失时,易引发股票急剧下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在商业银行的运转中,如果存款、提款是随机发生的,则商业银行的资金流量就是稳定的。但是,一旦发生挤兑,将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甚至破产。金融监管可以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一)金融监管法律不够完善

金融监管核心是法律,特别是金融监管法律的作用,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的地方,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待更新。

(二)金融监管体制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别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首先,这种分业监管的方式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成本较高。我国的存款类机构(银行、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監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由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和信息交流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往往造成有的金融业务得不到有效监管,出现监管“真空”。其次,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环境变化日益加快,银行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监管者事实上很难随时掌握其风险状况。

(三)金融监管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监管人员素质不全面,能力偏低。在基层人行中普遍现象是大多数人学历较低、熟练业务操作但对金融监管研究较少,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的人才凤毛麟角。

四、相应策略与建议

(1)健全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确保有效实施。伴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对银行业监管的需要要,根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0 后外资银行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金融监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以匹配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同时,应加强对国际金融相关知识和法规的学习和研究。在我国,由于银行体系占比超过85%,银行三法对金融监管起极其重要的作用。要根据我国金融工作的实际需要,学习、研究、借鉴国际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监管细则,指导我国的银行监管工作。

(2)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但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综合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不匹配可能产生一些跨市场的金融风险,针对未来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要做到未雨绸缪。

(3)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制定金融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资格考试、竞争上岗的监管人员选任机制。在此基础上,人民银行应把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放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员工培训,鼓励员工深造,吸收学历高、能力强的优秀人才,以适应未来金融监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五、结束语

总结起来,我国应加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扩大监管的范围,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金融立法,强化监管系统机构,综合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以确保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机制,保障投资人的利益,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繁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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