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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2020-01-19

绿色包装 2020年7期
关键词:包装箱快件邮件

李克强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执行,做出表率!”李克强总理在7月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

当天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李克强说,当前稳住经济基本盘,要着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我看到许多材料反映,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成为一大顽疾,‘货卖出去、钱收不回来已经成为较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如果延续下去,会大大打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信心。”总理说。

他强调,当前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特别是保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出台这一条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可以说是“迫在眉睫”。

李克强说,无论是在产业链还是销售渠道等方面,中小企业长期在市场上都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现在面临疫情冲击,可以说,中小企业正处于“最困难的时候”。

“我们出台这个条例,也是为了保护中小企业这个‘弱势群体。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这件事已经刻不容缓。”总理说。

当天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今天常务会议通过后,要抓紧公布实施条例,并且做好配套落实。”李克强说,“这是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决不能再拖了!”

李克强说,近两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积极清理被拖欠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账款,收到一定成效,今年要继续加大清欠力度,切实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古往今来,借债还钱、用工付款,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啊!特别是政府部门等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实在是不应该。”总理说。

他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落实法规、保障支付的表率,国有企业、大型平台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李克强说。

我国明年不再受理审批固废进口申请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6月30日在北京表示,自2021年起,中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民众身体健康。

刘友宾说,禁止洋垃圾进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自2017年以来,改革工作平稳有序,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下降。

据统计,2020年1月至5月,全国固体废物进口量为322.6万吨,同比减少45.3%。刘友宾说,今年下半年,生态环境部将延续上半年审批模式,按既定计划进一步削减包括废金属在内的固体废物进口数量。自2021年起,中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和审批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申请。

刘友宾表示,今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疑似固体废物的进口货物开展属性鉴别、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等法律要求,并大幅提高了违法处罚力度,为进一步推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政府采购将推广使用绿色包装

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日前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推广使用绿色包装,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部门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要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采购文件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提出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载明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必要时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也要积极推广应用包装需求标准,对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符合包装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规定了商品使用的塑料、纸质、木质等包装材料的环保要求。商品包装环保要求共7项,包括商品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空隙率不大于40%;商品包装尽可能使用单一材质的包装材料,如因功能需求必需使用不同材质,不同材质间应便于分离;商品包装中铅、汞、镉、六价铬的总含量应不大于100mg/kg;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塑料材质商品包装上呈现的印刷颜色不得超过6色;纸质商品包装应使用75%以上的可再生纤维原料生产;木质商品包装的原料应来源于可持续性森林。对于检测方法,其中要求,商品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商品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明确,快递包装主要指快递封装材料,包括封套、胶带、面单、包装袋/箱、填充物、集装袋、周转箱等。快递包装环保要求共12项,包括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不应添加邻苯二甲酸酯,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应不大于5%(以重量计);快递包装中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纸基材中的有机氯的含量应不大于150mg/kg;快递包装中使用塑料基材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作为增塑剂;快递中使用的塑料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应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快递中使用的充气类填充物不得使用聚氯乙烯作为原料,且原料为单一材质制成,生物分解率大于60%;快递中使用的集装袋应为单一材质制成,其重复使用次数应不小于80次;快递中应使用幅宽不大于45mm的生物降解胶带;快递包装中不得使用溶剂型胶粘劑;快递应使用电子面单;直接使用商品包装作为快递包装的商品,其商品包装满足《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即可;快递包装产品质量和封装方式应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技术指标要求。该需求标准还对快递包装的检测方法作了5项具体规定,其中提出,快递包装中重金属(铅、汞、镉、六价铬)总量的检测按照GB/T 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印刷使用的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检测按照GB/T 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所使用的塑料包装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 20197-2006《降解塑料的定义、分类、标识和降解性能要求》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使用纸基材的包装材料中有机氯的检测按照GB/ T 22904-2008《纸浆、纸和纸板总氯和有机氯的检定》规定的方法进行。快递包装中使用的生物降解胶带的生物降解率的检测按照GB/T19277.1《受控堆肥条件下材料最终需氧生物分解能力的测定采用测定释放的二氧化碳的方法第1部分:通用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正式发布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快递包装绿色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快递暂行条例》以及《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邮件快件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注意节约资源,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制度,明确包装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包装采购、操作、用量统计、宣传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加强管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包装绿色应用和规范操作。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应当履行绿色包装工作统一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品牌、本网络落实绿色包装工作要求。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区域内本品牌和网络的经营单位落实绿色包装工作要求。

第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统一采购制度,建立供应商名录,加强绿色采购管理,逐步健全绿色采购供应体系。

寄递企业依法采购使用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包装产品,采购使用包装产品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在不影响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克重高强度、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使用经过绿色认证的包装产品。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邮件快件包装操作规范,针对不同种类的内件细化包装操作要领,确保可量化、可衡量并落实绿色包装要求。

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总部制修订的本企业包装操作规范,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邮政局备案。跨省经营的品牌寄递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管理机构和省内经营的寄递企业,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要求报送备案。

寄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本企业执行的标准和包装操作规范相关信息。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物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数量、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包装使用率,减少单件邮件快件的平均包装用量。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包装操作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教育。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逐步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机制,对绿色包装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自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按照邮件快件包装基本要求等规定选用包装材料和包装操作。在满足寄递需要的前提下,防止包装层数过多、空隙率过大。邮件快件包装空隙率原则上不超过20%。

同一包装内有多件物品时,应当按照重不压轻、大不压小的原则进行封装。

对未做明确规定的,应当本着节约、环保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优化物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尤其是一联式电子运单,电子运单设计和使用应当注意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邮件快件塑料包装袋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普通胶带中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汞、镉均不得超过0.5 毫克每千克,铅、铬均不得超过50 毫克每千克。苯类溶剂残留不得超过3毫克每平方米。

封套、包装箱、填充物中的铅、汞、镉、铬总量不得超过100毫克每千克。

邮件快件包装中的重金属和苯类溶剂残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不得使用重金属、溶剂残留等特定物质超标的劣质包装袋。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全生物降解塑料包装袋。

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使用包装箱的,应当根据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选用合适型号的包装箱。包装箱的型号、内装物的最大质量和最大综合内尺寸,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1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450毫米;

(二)2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千克,最大綜合内尺寸700毫米;

(三)3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1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000毫米;

(四)4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2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400毫米;

(五)5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3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1750毫米;

(六)6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4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000毫米;

(七)7号包装箱内装物最大质量50千克,最大综合内尺寸2500毫米;

内装物质量超过30千克或者有特殊寄递要求的,使用捆扎带进行封扎。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在包装箱上使用胶带应当遵循下列方式:

(一)1号和2号包装箱采用“一”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1.5倍;

(二)3号、4号和5号包装箱采用“十”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2.5倍;

(三)6号和7号包装箱采用“艹”字型封装方式,使用胶带的长度不超过最大综合内尺寸的4倍。

鼓励寄递企业优先采购使用免膠带包装箱或者使用可降解基材胶带替代普通胶带。

不得在已有粘合功能设计的封套、包装袋上使用胶带。

第十六条 寄递企业不得使用有毒物质、发泡聚苯乙烯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的物质作为填充材料。

寄递企业使用填充物的,优先使用可降解材质的填充物。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使用气泡垫、气泡膜、气泡柱等填充物作为缓冲包装的,尽量使用“即充即用”型的填充物。

寄递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悬空紧固包装,减少填充物使用。

第十八条 寄递企业使用集装袋对邮件快件进行集中包装的,使用符合相应行业标准的涤纶纤维、涤棉、棉麻帆布等材质的可循环集装袋,逐步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编织集装袋。

可循环集装袋循环使用次数不低于50次。

第十九条 封套、包装箱、包装袋等包装产品避免满版印刷,印刷面积不超过其表面总面积的50%。

第二十条 对内件形状不规则的异形物或者使用大小尺寸超过规定范围包装箱的,寄递企业在包装时应当本着环保、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确保寄递安全,避免过度包装。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寄递企业使用可循环包装,建设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设施设备,积极探索完善运行模式,提升循环使用效率。

鼓励寄递企业之间、寄递企业与第三方机构等按照共建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建立可循环包装共享平台,健全共享机制,逐步扩大可循环包装应用范围。

对报废的可循环包装,寄递企业应当妥善处理,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处理情况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寄递企业应当积极回收包装物。鼓励寄递企业在营业场所、分拨中心配备符合规定的包装回收容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推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对外形完好、质量达标的包装箱、填充物等包装,寄递企业回收使用。对无法回收使用的包装物,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寄递企业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引导用户配合实施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包装操作,减少包装用量。

鼓励寄递企业与其他行业的经营主体加强协同,积极向用户建议使用简约包装、定制化包装,推进源头减量,避免二次包装和过度包装。

第二十四条 用户自带包装应当满足寄递安全需要和邮件快件包装绿色治理要求。

协议用户提供邮件快件封装用品和胶带的,寄递企业应当向其书面告知,所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协议用户提供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寄递企业建议更换,用户拒不配合的,寄递企业依法不予收寄。

第二十五条 寄递企业应当规范操作、文明作业,避免邮件快件着地、抛扔等违规行为,防止造成机械损伤和其他原因导致的污损。

第二十六条 寄递企业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投入,不断提升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七条 寄递企业与包装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环保组织加强协作,强化产学研衔接,推进绿色包装研发、设计和生产,聚焦包装问题深化探索创新,推进绿色产品、技术和模式应用。

第二十八条 寄递企业加强绿色宣传,主动公开企业在绿色包装方面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听取用户、媒体和社会组织等方面意见建议,提升绿色包装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国邮发〔2018〕121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同时废止。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公布

6月24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要求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

全国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包括: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

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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