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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谣言监管困境与治理策略

2020-01-19刘彦王晶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22期
关键词:网络谣言

刘彦 王晶

【摘要】积极实现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谣言治理,对于全面了解事件本身、避免人心惶恐、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分“造谣—传谣—信谣”三个阶段,对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进行阐释,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网络谣言的现实舆论监管困境,并从突出政府治理网络谣言主导作用、借助新闻媒体引导网络社会舆论、完善网络信息的大数据监管机制、提升网络媒体受众群体媒介素养四个方面提出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关键词】网络谣言  舆论困境  疫情治理  网络监管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2.016

与主流新闻媒体占主导的传统传播舆论环境相比,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尤其是手机移动端网络信息的生成与传播具有即时性强、传播范围广、受众群体多、审核监管难等显著特征。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公众专业医疗卫生知识的匮乏,相关政府机构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及权威公开信息发布的相对滞后性,会使得网络谣言在互联网空间快速滋生蔓延,极易造成社会公众的恐慌,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笔者以新冠肺炎疫情的网络谣言为例,分析网络谣言的舆论监管困境及治理策略。

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

夸大事态严重性和影响力的造谣。通常来说,网络谣言的产生与突发事件的重要性成正比,突发性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在起初暴发阶段往往具有危害程度大、影响范围广和可控程度弱的问题,加之疫情发生早期相关信息权威发布的模糊性、滞后性,在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社会化应用普及的环境中,极易引发与疫情相关的谣言在网络社群中滋生蔓延,从而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眼球和现实热议。

从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内容监控分类的情况看,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其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谣言。如新型冠状病毒是SARS病毒的进化,具有更高的传染性和致死率;某地存在病毒携带患者未发热直接死亡的临床案例等。二是关于新冠肺炎的预防知识谣言。如吃抗生素、抗流感药、喝板蓝根、熏醋等可以预防新冠肺炎。三是关于政府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举措的谣言。如某地开始全面封城、某段高速公路限时关闭、某地机场关闭消毒、某市自来水厂加大消毒所用液氯投入量等。四是关于疫情动态发展的谣言。此类谣言多为人为恶意编造,如某地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已死亡多少(虛假数字)人等。关于疫情动态发展的谣言最容易导致社会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基于无知与责任意识缺乏的传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社会上少数居心不良者会出于娱乐、炒作、泄愤、诋毁等多种目的,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故意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以此来迷惑社会公众,人为制造混乱和恐慌。而在网络谣言的结尾处,还时常看到“转发给关心你的人或你关心的人”“病毒预防远胜于治疗”等温馨提示性的话语,这就给接受信息的人一种强烈的心理暗示,一是这些来历不明的网络信息能够提醒和帮助你的亲人、朋友更好地关注自身的健康;二是如果是真的关心自己身边的亲人、朋友,就要把这则重要即时消息转发出去。特别是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类重大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时,很多公众在接收到此类信息的暗示后,会第一时间地转发到自己亲朋挚友的网络社交群中。此外,当多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真假消息在各种网络社交群内转发传播后,自然而然地会成为大家社交议论的重要话题,网络谣言由此在现实中开始不断发酵性传播,而“打酱油”式的从众心理会让更多基于无知与责任意识缺乏的公众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

权威真实信息发布真空期的信谣。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面前,网民们面对网络上流传甚多且未经证实的谣言信息,大多会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先接受它们。因为作为普通民众,在权威真实信息发布出现暂时的真空期内,根本无法鉴别每条信息的真伪,但是面对如此可怕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不安情绪的传染会变得更强烈、更迅猛,在谣言不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更多缺少专业知识的网民宁可通过低成本的方式盲目参与预防,从而达到避免高风险事件的发生目的。试想当某地开始全面封城、商场即将停业、某小区将被采取管制隔离、有确诊病人从医院逃跑等谣言在网络社交平台不停地转发时,社会公众会自然性地在市场上大量抢购口罩、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及粮油肉菜等,这种看似无害的行为,实则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如果人人如此,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性恐慌,影响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妨碍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损害良好的政府形象。

基于网络谣言的公共卫生事件舆论监管困境

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尚未完善。多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大网络谣言的整治力度。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的硬性要求,使得过去肆无忌惮的网络谣言炮制者开始有所忌惮。而相继出台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直戳网络谣言传播的平台之基。但中国网络谣言治理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对网络谣言认定标准区分度不够、造谣主体难以界定、法律适用不清、量刑弹性过大等问题。例如,由于网络谣言存在文本的开放性,作为传谣的网民可能会将多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对于公安部门来说,造谣源头的主体责任因此变得难以界定。事实上,每每遇到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网络就成为各类谣言滋生聚集、快速传播的主阵地,一方面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极低,另一方面网络谣言的出现与传播给公众带来诸多不可预知的社会风险和利益损失。

网络谣言预防预警机制不健全。多年来,由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网络谣言集中性爆发流传,人为制造疫情恐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例并未消减。这一方面显示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会必然性导致社会应激性反应,从而引发社会公共情绪共振,成为网络谣言滋生扩散的“引爆点”。另一方面也提醒人们,对于此类网络谣言的治理要加强“预警性的防范性治理”,2018年8月,虽然中央网信办专设网络辟谣平台,标志着政府从最高层面上为全国社会公众提供辨识谣言、举报谣言的权威平台。但是从新冠肺炎疫情的传谣内容上看,谣言基本上和地方区域性疫情动态发展以及地方政府抗疫举措相关,这就需要地方网信办、公安部门和政府基层组织联合监控网络社群中实时舆情,不要等局部疫情谣言在网络社群中被大量转发,造成一定社会危害性影响后,政府相关部门才出面辟谣。

网络谣言惩罚打击的力度不够。网络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极低,但是相关政府部门查谣、辟谣的成本相对较高,尤其是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时,很多关于疫情具体动态发展的谣传信息,严重扰乱人心和社会公共秩序。虽然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对因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者,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但在实际惩罚打击网络谣言过程中,对网络造谣者和恶意传谣者的惩治大多还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当事人教育训诫、拘留、罚款。显然,目前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力度与造谣传谣者散布网络谣言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相比,仍是较为轻微的。此外,治理网络谣言除了相应的法律手段外,行政手段和道德手段的警示和规制并未在基层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得到充分运用,在平日的工作生活中更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增强社会公众对网络谣言的认知,引导公众在疫情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未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力量治谣。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谣言治理主要依赖政府的力量,如卫健委、疾控中心、公安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但是不能无视在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大量传统新闻媒体、医疗机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自发的辟谣清谣行为。如传统新闻媒体受到党政宣传部门的领导,不但有着较好的社会责任意识,也有着便利的互联网信息发布渠道,对于权威疫情防抗信息的发布将起到很好的宣传解释作用;互联网行业相关企业对网络舆情有收集和预判优势;医疗科研单位专家学者针对疫情网络谣言具有专业性解读优势,因此,如果能够充分发动和集中更多的社会力量实施网络谣言的协同治理,定能取得良好的治谣效果。

基于网络谣言的公共卫生事件治理策略

突出政府治理网络谣言主导作用。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力度完善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增加网络造谣和传谣行为的违法责任承担。具体而言,要出台一部专治网络谣言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衔接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强网络谣言的认定标准区分度,明确对网络谣言“一般情形”与“严重后果”的具体衡量标准,加大对网络造谣传谣者的惩罚力度,如延长涉事人的拘留时间,增加罚款金额,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各地政府要树立系统治谣的理念,主导创建协同治理网络谣言的新模式。具体来看,其一,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协同治理,提高网络谣言的识别效率、澄清效率、查处效率等。其二,政府要编织一张跨地区联动的辟谣网络。其三,是政府要加大同新闻媒体、企业等社会主体间的联系,协同应对网络谣言。

最后,政府要提升治理网络谣言的能力,维护好自身的公信力。第一,政府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暴发之时,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知公众的信息需求,做好网络谣言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相关部门要注重核实重要网络舆情信息的真假,积极应对网络谣言,有针对性地澄清事实真相。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出击,学会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本区疫情动态信息的公开密度,力求让真相跑在谣言的前面,全面确保社会民众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知情权。第三,公安部门在网络谣言的查处上要做到定性准确、行动迅速、处罚得当、通报及时,对形形色色网络谣言起到震慑之势。此外,政府要指导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实施自律,不但拒绝造谣传谣,还要共筑权威性的辟谣平台。

借助新闻媒体引导网络社会舆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暴发需要主流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媒体途径做好必要的社会风险沟通,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做好积极应对多种风险的准备,而不是沉溺在网络世界里偏信瞎传小道消息,过度渲染社会风险。当前,主流新闻媒体对于网络谣言报道主要还是集中在政府权威辟谣信息和各地公安部门严惩网络造谣者信息的发布上,对于网络谣言传播给人们现实生活带来危害的深入报道以及媒体自身在谣言信息辨识上的经验介绍并不多见。今后,要加大此方面的宣传力度,让更多民众了解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危害。尤其是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要有意识地去辨别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慎发布消息,而不是情绪化地分享和发布一些谣传信息。主流新闻媒体要利用自身在民众问询、政府沟通、信息采集、真相挖掘等方面的渠道资源优势,求证网络信息真伪,从而还原事实真相、澄清不实传闻。此外,主流新闻媒体还要利用自身的网络影响力,助力官方辟谣信息的网络推广。

完善网络信息的大数据监管机制。大数据时代,技术的发展进步使得网络舆情的监测、分析、研判、预警、引导逐步趋向一体化、智能化。而创设网络信息的大数据监管机制能够使相关的政府机构在动态网络舆情管理模式中更好地监测、预警和辨识网络谣言。这主要是依托网络谣言共享数据库的搭建,将各时期谣言传播内容、传播速度、传播轨迹、影响范围、辟谣核心等相关数据保存记录下来,绘制出每类谣言的数据特性和网络传播规律,监测部门就能通过不断更新升级的谣言历史数据库与实时网络信息传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快速监测到与疫情相关的网络谣言源头和发展态势,而政府部门也可以参考过往的网络辟谣措施和经验来积极应对新的网络谣言。当然,健全网络信息的大数据监管机制,需要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在更广阔的范围上实施网络舆情分析研判、网络舆情监测预警、网络舆情控制应对、网絡舆情辨识评估。

提升网络媒体受众群体媒介素养。在公共卫生事件暴发的特殊时期,很多民众都会在无意间散布或转发一些网络谣言,这一方面反映出公共卫生事件所致公众社会风险性焦虑的情绪化,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公众在网络谣言认知上的薄弱。只有广大网民增强自身法治意识和科学防控疫病的知识,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才能真正让网络谣言止于智者。这就需要政府、媒体、互联网平台等做好相关网络信息传播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广大网民养成守法意识,即在任何时候都不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涉嫌扰乱人心,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虚假信息,而要抱着科学求证、加强防护的心态面对各类未加证实的疫情信息。此外,网民良好的媒介素养需要以较好的科学素养作为支撑,应通过正规渠道或主流媒体了解常见疫情疾病的防控与应急知识,保持科学求知的态度和理性思考的精神,要相信主流媒体权威机构的真实报道比在网络空间中分享和议论一些真伪难辨的疫情信息要重要得多。

参考文献

何广寿,2019,《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道德治理研究》,《出版广角》,第20期。

王超,2019,《辟谣何以失灵?——一个信息传播效果视角的解释框架》,《情报杂志》,第38卷第5期。

兰月新、夏一雪、刘冰月,2018,《面向突发事件的网络谣言传播主体建模与仿真研究》,《情报科学》,第36卷第5期。

张涛甫,2016,《寻找社会治理与舆论治理的最佳切口》,《学术前沿》,第5期。

责 编/张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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