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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研究

2020-01-19杨庆庆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知识产权民族

杨庆庆

(广西师范大学 漓江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条例规定,我国在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等众多领域逐渐与世界接轨并实现多领域贸易的开放化。这意味着民族旅游产品服务行业正式走上国际化道路,使原本在国内竞争日益加剧的旅游行业同时饱受国际旅游市场带来的压力,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产品和加强对旅游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民族旅游产品是旅游经营者经过长期脑力和体力劳动产生的创造性结晶,近年来,模仿开发和盗用旅游成果的事件时有发生,制约了民族旅游产品的再创新、再研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研究是探讨旅游产品发展的前提要素。

一、对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对民族旅游产品的辨认划分概念、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维护知识产权的四大途径及保护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意义。

(一)民族旅游产品的概念

产品是能够提供到市场用来满足消费者欲望与需求的事物,可以分为有形的和无形的,实体性和精神层次的产品应该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民族旅游产品有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功能;第二,都以一定的形态存在着;第三,是附加价值,即消费者能从购买的产品中获得额外的服务与利益。民族旅游产品作为旅游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由于国内旅游行业的起步较晚,对民族旅游产品概念认识尚未形成完全统一,一般来说,民族旅游产品是提供者与消费者产生服务行为关系及消费者直接感官的同一事物,这是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确定条件的基本标准,民族旅游产品也必须包含产品概念里的三个层次,即核心层次、存在形式、附加层次。

民族旅游产品与产品在概念上具有同样的特性,也分为有形和无形的两种存在形态,目前对民族旅游产品的划分主要有四块:一是民族文化景观,其中有人为创造的实体景观、原始生态的民族村寨、饱含民族特色的建筑景观以及民族博物馆、商业区和度假村等;二是精神文化景观,包括民族宗教文化、哲学文化、娱乐文化、哲学典籍等;三是民族行为活动,包括各民族地区大型的具有特殊趣味的活动与节日庆典、民族礼仪和民族习俗;四是民族商品,这涉及民族的服饰、餐饮以及工艺品,在各大民族旅游景点和地区清晰可见[1]。

(二)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

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要从宏观与微观两个角度来对待,宏观上,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包括经营者一切的创新果实,具有法律效应和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业活动、艺术创作、民族文化表演、产品设计等。微观上,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等保护途径。版权则是旅游产品的开发者有作者权和传播权。

民族旅游产品是民族旅游产业经营者创造性的劳动成果,经营者充分发挥自身智慧、精力、资金、人力物力,结合一定的资源和旅游市场消费者的考虑,开发设计出充满经营者心血的旅游产品,因此,知识产权是旅游经营者专有的权利,也是产品的著作权及商标权的合法拥有者[2]。民族旅游产品是私权,其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征让法律必须对其进行保护,并且具有普遍的特性,以及排他性和可以转让性的特性。

(三)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四个途径

通过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概念的介绍及法律属性的分析,旅游产品是经营者的劳动成果,是付出大量投入设计开发出来的商品,完全满足法律保护的基本条件,维护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途径有以下四个方面。

1.著作权对民族旅游产品的保护

著作权是为了防止竞争者不合理、非法的盗用和复制著作人的劳动成果。旅游经营者与产品设计开发者通过创新长时间不断尝试得来的成果,像旅游摄影宣传作品、旅游路线的设计、旅游内容的编制手册、独具民族特色的文化活动标志等都应该享有著作权法律的维护。

2.商标法对民族旅游产品的保护

近年来,由于旅游经济的发展过快,出现很大一批投机取巧的旅游经营者肆意模仿改造热门景区的情况,加剧了旅游市场竞争的混乱程度,使消费者无法分清各大旅行社旅游目的地的真实性。商标法是能将旅游经营者所提供产品与服务直接区别开来的有效途径,据我国最新的《商标法》规定:通过到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的商标才是真实有效的,商标的唯一性、特有性能让广大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同时,民族旅游产品通过产品商标注册更能建立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不良的非法竞争在法律条令的干预下销声匿迹,具有注册商标的旅游企业更容易打造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与产品品牌。

3.专利权对民族旅游产品的保护

专利法的出现促进了旅游经济的持续发展,专利法的规定保护和鼓励广大的旅游机构不断创新旅游产业链,促进传统旅游行业向知识型经济和技术性经济的快速转变。专利权法在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具体体现在民族工艺品、独特民族旅游产品外包装等方面。

4.禁止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对于刻意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盗取他人劳动成果与智慧结晶的非法分子,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指出:对于刻意损害和刻意扰乱的行为严厉禁止,在本法中将商品假冒、虚假宣传、商业泄密、商业诽谤等行为具体的罗列,为民族旅游产品的开发与经营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从法律上杜绝一切非法占有、模仿的不正当竞争的出现。

(四)保护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现实意义

1.整顿市场秩序,促使模式转变

传统的旅游经济发展模式已经跟不上日益变迁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过去的民族旅游产业链开发程度较低,长期的小范围经营压制民族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缺乏创新导致国内旅游经济发展停滞。在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环境下,大大小小的旅游机构加入到市场竞争中来,刻意模仿、过度宣传、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自从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文件条例出台和实施以来,有效打击损害和扰乱旅游市场经济的违法乱纪行为。国内旅游企业将目光逐渐放到发展模式转变和品牌创新上来。

2.优化民族旅游产业结构

传统的旅游行业中,经营者的目光还集中在旅游景点的改造上,单一的旅游经济收入是致使旅游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推出让越来越多的旅游经营者开始意识到附加产业的重要性,从经济发展角度来看旅游产品属于弹性消费,由于民族旅游产品创新开发相对不足,吸引力不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欲望[4]。知识产权的维护激励了经营者与产品开发者的工作热情,近年来,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特定标识的民族旅游产品不断推向市场,使传统产业结构逐步向创新型、知识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3.促进民族旅游产业链的扩大发展

创建独具民族特色的产品品牌,可以带动旅游经济的全面发展,包括着旅游景区的观光收入、餐饮收入及附加产业工艺品和旅游产品的收入。这种良性的产业链扩大发展实现了旅游企业业务互补,将国家旅游行业的发展推到新的高度。

二、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从保护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四大途径可以明显分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国内创新型、知识型旅游经济发展模式起步较晚,根据国际普遍认可的协议规定,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包括著作权、商标权等,所以,可以从这些方面分析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现状。

1.民族旅游产品著作权保护的现状

民族旅游产品从自主研发到推向市场的各个阶段都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概念,《著作权法》对民族旅游产品的保护涉及:产品所用到的文学作品、艺术图集、宣传海报和宣传手册这样类似于摄影作品的作品及旅游产品设计的全过程,这些具体事项都可以用著作权来维护。就目前而言,民族旅游产品著作权保护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产品被模仿复制使用的情况突出,非法盗用正规旅游企业的产品抢占市场的非法行为使旅游产品真伪难辨,带有欺骗性的利用消费者加剧了市场的混乱,扰乱了平稳持续发展的市场秩序。例如,非法分子利用奥运会会标、出版社在未经允许的境况下使用迪斯尼卡通人物形象谋取利润等事件的出现与持续发酵引发国民的热议。二是旅游经营者与产品开发者的矛盾凸显,由于很多旅游公司转型尚未完成,在开发设计旅游产品上能力尚缺,在与设计开发者合作时缺少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经常发生著作权的归属纠纷。

2.民族旅游产品商标权的保护现状

合理利用商标权保护旅游产品知识产权是企业打造品牌、树立良好形象的主要手段,显眼的商标可以让消费者辨识旅游产品市场的复杂,从而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留住消费者获得市场竞争的充足优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于商标法有着不跨类别的保护,使用年限长,在市场上形成声望的驰名商标除外,相对来说出名商标的保护已经相当完善。广为人知的“夕阳红”商标侵权案件是一个典型的案件,近年也出现不少因商标产生纠纷与诉讼的事件。

3.民族旅游产品专利权的保护现状

民族旅游产品专利权的保护涉及旅游景点路线、旅游服务项目、旅游产品的设计等,经营者依靠自己的劳动开发出来的产品可以通过申请专利,利用专利法对企业提供的产品进行保护。经营者对现有资源的开发创新,为了达到消费者的满意度与体验效果,在产品的设计上花费了大量的资源,完全有理由受到知识产权的维护[5]。在专利权落实不足及缺少专利权相关认识的今天,旅游市场刻意篡改使用他人劳动成果,以满足自己经济利益的谋取问题突出。

4.民族旅游产品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现状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正当竞争行为视为带有欺诈性、垄断性、勾结性、捆绑性等具体方面,在旅游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上,主要有商业混同、窃取商业机密和商业诽谤三个方面。

三、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

1.树立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各级政府应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重视起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的保护有助于良好投资环境的营造,有助于国家旅游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国内知识经济发展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没有形成共识。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及时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充分理解知识产权的具体概念,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屹立不倒。

其次,旅游产业经营者是国家旅游经济发展的主体,旅游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以及法律知识,才能促使企业的良好发展。再次,国民群众只有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投机取巧、复制模仿他人成果的事件发生。

最后,消费群体树立知识产权的意识才能辨别形形色色的旅游产品,争取维护自身权利。

2.彻底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

在建国初期至今,我国在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文件,这个过程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国际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民族旅游产品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当前,各级政府单位、旅游企业经营者、社会群众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知之甚少,源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贯彻落实不彻底,是旅游市场发展混乱,违法乱纪行为频发的直接原因。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力度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并不代表能保障旅游市场的稳定,法律文集的出台只能说明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才是实现民族旅游产品保护的切实环节。第一,要加强对旅游产品的行政管理力度,各级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对侵犯他人权益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人施以严惩是其职责,净化旅游市场环境。第二,要加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纠责力度,在历年来的旅游产品侵权案件中更多的是涉及民事纠纷,过往的民事纠纷案件处于罚款赔偿为主要的措施,这样的处罚措施过轻是案件发生率不能得到控制的重要原因。

四、结语

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体系建立与完善是一个长期性、动态性的过程,国内对于知识经济的保护发展程度远低于欧美国家,在旅游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经济增长率的持续走高只是表象,倘若不能及时完善基础配套的法律体系,是无法实现民族旅游产品产业链的扩大化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是一个系统的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旅游企业、广大社会群众的通力合作才能完成,近年来,旅游产品侵权事件的出现,对国家旅游产业造成了极大阻碍,重视民族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是当期经济发展中的一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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