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政府对战后宪法制定的态度
2020-01-19刘丹丹
刘丹丹
(华东师范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1100)
日本宪法是在占领的背景下制定的,其基础是盟军总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以下称GHQ)制定的宪法草案,但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日本政府并不只是被动的接受,也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能动性作用。然而目前学界大都将战后宪法研究的视点置于GHQ对宪法制定的研究上,从日本政府的角度关注宪法制定过程的研究成果较少①。考察日本政府对战后宪法制定的态度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对理解日本政治以及日本政府战后的政治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一、占领初期日本政府自主的宪法研究
为加强对日管理,促进日本国内民主政治的发展,占领初期联合国及美国政府向日本政府发送了一系列要求民主化改革的文件,如《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政府应该清除所有阻挡国内民主主义复兴趋势的障碍,应该确立言论、宗教及思想的自由以及对基本人权的尊重”。[1]7《投降后美国初期的对日方针(SWNCC150/4/A)》规定为“确保日本不再成为美国及世界和平、安全的威胁”“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并实行非军事化,应完全清除军国主义在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权力及其影响,应坚决取缔军国主义及具有侵略精神的制度。”[1]91鉴于对美国政策文书的分析,日本政府认识到了自主实行改革的重要性,认为“从当前的国际情势来看,国际社会会加强对帝国的管理,使帝国的前途更加困难。因此要强化对美国的依赖,当务之急是依据我国自主的提议实现日本的变革、复兴……日本要成为改革复兴的主体,自发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迅速树立施策要纲,并强力执行。如果只是被动地接受、实施进驻军发送的命令的话,政治、经济的革新会走向极端,也会招致国家自主权的全面丧失”。[2]224
以此为背景,日本政府当局在占领初期已经预感到自主进行宪法改正的必要性。比如,东久迩稔彦首相在其1945年9月6日的日记中写到“组织内阁后,和近卫(文麿,笔者加)、绪方(竹虎,笔者加)两国务大臣相谈,计划制定适应时世的、民主的、和平的新宪法,甚至私下已经想好了委员,但没有实现。”[3]另外,当时专门处理法律事务的内阁法制局,甚至对宪法问题进行了非正式的研究。比如,当时的法制局第一部长入江俊郎就曾思考要不要改正宪法的问题,以及如果需要改正的话哪些问题会成为研究的主要事项等,并以此为中心,作成了标题为《终战和宪法》的文书。[4]4-18然而,当时的日本政府忙于处理GHQ发送给日本的指令以及解决日本国内的民生问题,并没有将宪法改正问题提上政治日程。比如,东久迩首相在9月18日回答外国记者关于“现在政府考虑修正宪法吗”的提问时就曾表示,“我们连日来尽全力达成麦克阿瑟司令官的要求,关于内政方面应该进行怎样的改革,目前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考虑。”[5]99币原喜重郎内阁成立初期在其施政纲领中也只是提到要确立民主主义政治,并没有专门谈及宪法问题,更没有表明有改正宪法的意图。
10月11日麦克阿瑟与币原喜重郎的会谈更是强化了占领初期日本政府关于宪法改正的态度。此次会谈中,麦克阿瑟向币原传达了实施五大改革的方针,并于当日下午6点发表了会谈表明,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声明只是将宪法改正置于政治改革的范畴之内,并没有单独表明改正宪法的必要性,认为“波茨坦宣言是对数世纪具有国民隶属传统的日本社会秩序的纠正,其必然包含宪法的自由主义化。……为履行上述诸要求以及实现上述诸目的,期待日本实行改革。”[2]234这样,该声明关于改正宪法的委婉表达方式,使日本政府认为只需对宪法进行部分改正就能满足国际社会的要求。例如,高木八尺教授其后在宪法调查会上就曾表示:“11日与新首相的会见,是要唤起我方对于政治诸改革的注意,日本政府能自主考虑宪法改正的问题。”[5]246在12日的内阁会议上,币原首相也表明了相似的主张,认为“该指示中虽然指出了宪法的自由主义化,但其是第二义的,要点是五大改革项目的具体化,……关于宪法的民主主义部分,联合国并不一定要求改正宪法,在实现五大改革项目的过程中如果有必要改正宪法的话,则应该进行宪法改正,如其目的(五大改革的民主化,笔者加)顺利达成的话就没有了改正宪法的必要”。[6]248
以此为背景,在13日召开的临时内阁会议上就是否改正宪法问题商讨的最终结果是,政府应该开始着手对宪法问题展开调查,决定在内阁成立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宪法调查委员会于1945年10月25日正式设置,然而,最初该委员会的成立不是以宪法改正为目的,而只是着眼于学问的调查研究,在第一回调查总会(10月27日)上松本丞治委员长就明确表示“该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并不是要立即作成宪法改正案,该委员会应进行调查研究、整理资料,以应对随着将来政治情势的发展出现有必要改正宪法的状况”。[6]263-264随着其后国内外关于天皇制议论的激化,该委员会的任务才开始由调查转向制作宪法改正草案,在第二回调查总会(11月10日)上,松本委员长就该委员会任务的变更进行如下说明:“日本政治上无所作为的话,不能应对严峻的国内外的形势。因此应该预想到宪法改正问题在不久的的将来会被具体化。”[6]296
无论在调查时期还是在作成宪法草案时期,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都坚持维护国体,不主张改变天皇的地位,因此并没有触及明治宪法的本质。例如,在第一回调查总会上,面对野村淳治委员“关于彻底的民主主义,不得不触及宪法第一至第四条”的质疑,松本委员长认为“《波茨坦宣言》规定该问题应该以日本的自由意志为基础,即使是美国也不能强制、命令,确信所有的日本人会绝对支持天皇制…因此第一条至第四条没有触及的必要。”[6]264尽管在11月11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社会党的水谷长三郎委员对松本的主张提出了质疑,认为“要真正实现宪法的民主主义化,第一条至第四条总揽统治权的部分是最大的问题”,但松本认为“即使宪法第一至第四条不改变,也能达成目的。”[6]426-427在12月8日的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松本丞治正式发表了关于宪法改正的见解,其后被称为“松本四原则”②,奠定了日本政府宪法改正的方向及基本框架。此后,以宪法调查委员会的讨论以及“松本四原则”为基础,松本丞治着手宪法改正案的起草,并于1946年1月4日正式完成名为《宪法改正私案》的宪法草案,其后宪法调查委员会委员宫泽俊义教授将该《宪法改正私案》的主要框架纲要化后,松本丞治又将纲要化的草案进行了若干修改,计划2月8日以《宪法改正要纲》的形式呈交给总司令部。
然而,2月1日《每日新闻》将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试案全文进行的报道,改变了日本政府对宪法改正问题的预定轨迹。尽管松本丞治表示报纸刊登的试案只不过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做成的草案之一,并不是日本政府正式的宪法草案,楢桥渡内阁书记长官也发表了其与调查委员会成案并不一样的声明[7]42-43。但该报道无疑向世界表明了日本政府宪法草案的保守性,成为其后GHQ决定由民政局起草宪法草案的契机之一。
二、盟军总司令部宪法草案的起草
如前所述,占领初期美国发送给日本政府的政策文书中并没有直接涉及宪法改正问题。尽管其后经美国陆军、海军、国务三省协调委员会(The State-War-Navy-Coordinating Committee)承认,并于1946年1月11日发送给麦克阿瑟的以《日本统治体制的变革》(Reform of Japanese Governmental System)为题的文书,言及了宪法改正的必要性,但其规定“宪法条文的起草及采用,要表达日本国民的自由意志……为使以改正日本统治体制缺陷为目的而实施的宪法及行政改革有持久性的意义、达到最佳的效果,日本政府应自觉遵守《波茨坦宣言》的条文规定,撤销导致日本现今事态的国家机构上的诸因素”,并强调“向日本政府发送关于实施改革细节的指令,应该是最后的手段。”[7]431因此在占领初期GHQ给于了日本政府自主进行宪法改革的空间,“元帅对占领使命的基础思考是,尽最大可能使日本政府在占领军的指导与监视下,自主地实行改革,并对此进行奖励”。[5]131
然而随着国际及日本国内环境的变化,GHQ逐渐决定由自己制定日本宪法。
1945年12月26日召开的莫斯科外交部长会议决定成立管理日本占领事务的国际机构,并于12月27日以莫斯科会议公报的形式发表了《远东委员会及联合国对日理事会授权条项》。《远东委员会授权条项》(Terms of Reference of the Far Eastern Commission)规定美国政府“仅能在远东委员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能发送关于日本宪法构造、管理体制根本变革或变更日本政府的指令”;《联合国对日理事会授权条项》(Terms of Reference of the Allied Council for Japan)规定“关于日本管理体制的变革、日本宪法构造的根本变革及日本政府的变更,理事会的任一委员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者其代理)的意见不一致时,在远东委员会关于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前,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不能就该问题发送命令。”[8]据此,联合国的对日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GHQ的权限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远东委员会在事实上掌握了修改宪法的权限。
为更好地了解日本国情,12月26日远东咨询委员会((Far East Advisory Commission)委员以麦克伊(Frank Ross McCoy)为团长从华盛顿出发访问日本,1946年1月9日到达日本后,对日本的非军事化、赔偿、粮食问题等展开广泛的调查,其中1月17日远东咨询委员会委员与GHQ民政局委员就宪法制定问题进行了颇有意义的会谈。在这次会谈中,菲律宾代表托马斯·康夫森(Tomas Confeson)向民政局次长凯迪斯(Charles L.Kades)质问“你们讨论过宪法改正问题么”?凯迪斯回答:“没有,民政局认为宪法改正是与日本统治构造的根本变革相关的长期性问题,属于贵委员会的权限范围。”[9]以该次会谈为契机,民政局预感到远东委员会改正日本宪法的可能性,为把握日本宪法制定的主动权,民政局开始为宪法改正问题做准备。证据之一是,凯迪斯在1964年1月27日送给当时同样为民政局成员贾斯汀·威廉姆斯(Justin Williams)的书简中曾明确记载“1月中旬以前,没有着手改正日本宪法。”[10]其后凯迪斯在自己的文章中又再次指出,1月17日与远东咨询委员会谈后大约一周后,民政局局长惠特尼(Courtney Whitney)向其下达了检讨麦克阿瑟最高司令官在变革日本宪法构造问题上的权限的指示。[11]
另外,如上文所述,民政局对《每日新闻》2月1日披露的宪法调查委员会正在制定的宪法改正方案进行仔细分析后,认为日本政府所做的宪法改正草案过于保守,正式决定给予日本政府关于宪法改正的指导方针,并向麦克阿瑟呈送了题为《给最高司令官的备忘录 关于宪法的改革》(Memorandum for the Supreme Commander:Constitutional Reform)的意见文书,极力论证GHQ改正日本宪法的合理性,认为“在远东委员会关于这一主题缺乏政策决定的情况下,阁下(麦克阿瑟,笔者加)在宪法改正问题上拥有与占领、管理日本的其他重要事项同样的权限”。[7]91
麦克阿瑟当时最关心的是天皇制的维护,他重视天皇在维持日本国内稳定方面的重要性,比如1946年1月25日在对艾森豪威尔(Dwight David Eisenhower)陆军参谋总长的回信中就曾表示“起诉天皇的话,无疑会引发日本的强烈不安,其造成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首先大幅度增加占领军是绝对必要的……至少需要一百万军队无限期地驻扎日本。”[12]因此为使国际社会能够接受天皇制的存在,也认为有必要在远东委员会(当时的远东委员会成员国苏联、澳大利亚、新西兰、菲律宾等主张将天皇作为战犯进行审判)正式开始活动前,以国家最高法的形式向国内外阐明日本政府的态度。这样,2月3日麦克阿瑟向民政局局长惠特尼正式递交了关于宪法改正的三原则③。
收到麦克阿瑟关于宪法改正的指示后,惠特尼于2月4日召集民政局内除朝鲜部门以外的所有成员开会,向其传达最高司令官关于起草宪法改正草案的决定、说明起草宪法改正草案的目的,并成立宪法编纂委员会。民政局在对宪法进行自由讨论时主张起草的宪法草案在形式上要遵从日本现行宪法的结构、编制,要尽可能采用日本术语及表达方式;在内容上要强调日本国家主权完全属于国民。[7]104-105民政局于2月10日正式完成宪法草案,并于2月12日得到麦克阿瑟的承认。
其后GHQ宪法草案于1946年2月13日正式递交给日本政府,在该次会议中惠特尼劝告日本政府代表,接受该宪法草案是维护天皇制的唯一方法,“你方先前提出的宪法改正案,最高司令官不认为其是自由、民主的文件……最高司令官完全意识到日本人民对自由、开明宪法的迫切需求,该宪法草案将捍卫他们(日本人民,笔者加)免受过去的不公正对待…作为应对当前日本形势的文件,最高司令官已经同意并命令我将它交给你……最高司令官在面对将天皇作为战犯调查的外部压力下,仍坚决地捍卫天皇……最高司令官捍卫天皇是因为他认为这合乎正义,今后也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捍卫天皇。但最高司令官不是万能的,他认为接受新宪法的条文,作为实际利益,将使天皇安泰”。[7]323
三、日本政府对GHQ宪法草案的态度
收到GHQ宪法草案后,外务大臣吉田茂表示要在征求总理大臣与内阁的意见后再发表对此宪法草案的看法,并叮嘱知情者暂时保密。GHQ草案给日本政府人员造成很大的冲击。入江俊郎法制局部长其后在宪法调查会上表示,“该案,当时看的话是非常极端的……完全没想到会被展示这样极端的东西。”[5]368法制局的第二部长佐藤达夫也认为“当时最震惊的还是前言中日本人民制定该宪法这样的文字。依据明治宪法,宪法改正的发议属于天皇……对于前言中国民制定宪法这样的表达非常吃惊。从此天皇成为象征,其权能被极端限制,这与在宪法调查委员会上的思考有很大的不同。”[5]3682月13日的会谈后松本丞治国务大臣立即向币原首相报告,与首相协议的结果是一方面由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次长白洲次郎于2月15日向民政局交送一封传达内阁阁僚对GHQ宪法草案感想的书信。该书信认为GHQ宪法草案与松本修正案殊途同归,如果宪法改革过于激进的话,可能会引发日本国内的动乱,“他(松本丞治,笔者加)和他的阁僚们认为你们和他们的宪法草案具有同样的目的,但在路径选择上却有很大的不同。你方选择的是直线、直接的美国式的方式。他们选择的是弯曲、曲折的日本式道路。……他们害怕太彻底的改革将招致极端的反应,因此极力避免其发生。”[13]1034-1036然而惠特尼在对白洲次郎的回信中不仅否定了日本政府起草的宪法草案,而且再次向日本政府表明接受GHQ宪法草案的紧迫性,“日本的宪法改革不只是日本国民的事,也不只是日本国民与最高司令官两方的事,而是必须要在联合国军队解除对日本的控制前满足世界的舆论。如果日本政府或最高司令官不直接采取行动,外部势力很有可能强加给日本一部宪法,该宪法将是非常激进的,很可能完全清除最高司令官想要尽力保持的传统及机构”。[13]1036-1037
另一方面是暂且作成对日本政府宪法草案的再说明书《宪法改正案说明补充》,促使总司令部能对其慎重考虑。该说明书由白洲次郎于2月18日递交给民政局,尽管该说明书再次强调:一国的宪法只有依据该国的国情与民情制定才能保持持久性,硬要采取他国制度的话,就如同即使将欧美的玫瑰移至日本,其香气也不会持久一样;日本侧起草的草案,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比较温和,但却避免了占国民多数的保守人士不必要的反感,而且在实质上,其实是面向英国式议会民主主义的方向迈出了很大的一步。[13]1038-1047但惠特尼认为日本政府的宪法草案没有再考虑的必要,对于GHQ起草的宪法草案,日本政府可以在遵循其体现的原则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修正,“为使国民充分理解宪法的原则,对(盟军总司令部,笔者加)宪法草案进行小范围的修正并不是不能接受。但宪法草案体现的原则必须被维持。因此如果在48小时内不能得到内阁关于接受宪法原则的回答的话,最高司令官将直接向日本人民出示该宪法,并使其在即将到来的总选举中成为主要的议点”。[7]369-370
以此为背景,日本政府2月19日召开内阁会议,正式向各阁僚说明GHQ案的大致内容及其被递交的经过:以征求阁僚对宪法草案的意见。结果在这次内阁会议上就是否接受GHQ草案产生了很大的分歧:如安倍能成文部大臣表示“日本侧提示的松本案并没有正式经过内阁决定。反驳美国案的话应在充分听取各阁僚意见的基础上,作成内阁案,对如此重大的问题,想给予各阁僚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14]59-60三土忠造内务大臣、岩田宙造司法大臣则明确表示不能接受美国交付案:而芦田均厚生大臣则认为“如果美国草案被发表的话,我国的新闻报纸一定会追随美国并对其草案表示赞成,到时如果内阁因此辞职的话,会成立完全接受美国案的内阁,到时应该会对即将到来的总选举的结果产生影响”。[15]77在听取阁僚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币原首相表示“松本私案当然不是内阁的确定案……但事已至此发展成非常重大的事态,自己想要立刻与麦克阿瑟会见。”[14]60因此此次阁议的最终结果是,为探明GHQ对宪法草案的最终态度,先由币原首相与麦克阿瑟直接会见,并请求将总司令部先前指定的回答期限延长至22日。
在22日的内阁会议上,币原首相陈述了与麦克阿瑟的会谈经过,关于麦克阿瑟对宪法草案的意见,据芦田均记载“与天皇会见以来,一直想着如何使天皇安泰。……然而远东委员会在华盛顿的讨论内容实在令人不愉快……对日本来说是非常不舒服的……苏联和澳大利亚担心日本重新发动战争,因此极力阻止天皇制……美国草案为使天皇制得以维持而努力。”[15]78-79为保持日本内政及国体的稳定,内阁会议的最终结果是决定接受GHQ宪法草案,入江俊郎其后在宪法调查会表示“该交付案对方最关心的是天皇象征的规定和战争放弃的规定。当时日本没有考虑这样的规定,因此内阁承认这两项实际是重大的问题,对此有激烈的议论,不承认这两项的话,恐怕会失去更多的东西。内阁最终议论的结果是沿着该案规定的方向进行思考……”。[5]368
在内阁决定接受GHQ草案后的22日下午,松本丞治国务大臣、吉田茂外务大臣与白洲次郎终战联络事务局次长来到总司令部,与惠特尼民政局长等就宪法草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在2月26日的内阁会议上,日本政府正式决定沿着GHQ草案的趣旨起草新的日本宪法草案,并决定在3月11日之前将日本政府宪法草案提交给GHQ。日本政府宪法草案的起草以松本丞治国务大臣为中心进行,松本负责宪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及第五章内容的起草,其他部分由佐藤达夫承担,另外,入江俊郎也参与部分修改工作。
尽管日本政府以3月11日为目标开始秘密起草作业,但因为其间总司令部反复催促,最终于3月2日正式完成日本宪法草案。至于GHQ着急发表宪法草案的原因,币原首相3月20日在枢密院对宪法改正案进行非正式的说明中认为“(远东委员会)2月26日在华盛顿召开,当时有关于日本国宪法草案内容的议论,麦克阿瑟的态度受到了指责,因此着急发表宪法草案。麦克阿瑟司令官秘密地起草该宪法草案,对于发表完全不向外部泄露的成案非常满意。考虑到这样的状况,应该对草案成立的目的是为了日本这点感到高兴,假如错失时机,就不能保障皇室的安泰,这样想的话(不接受宪法草案,笔者加)对日本将是危机。”[4]269当时的内阁书记长官楢桥渡也指出了着急发表宪法草案的紧迫性,“凯迪斯、赫西(Alfred R.Hussey)两人来到我的住所,催促我以2月13日草案为基础在大致两周时间内作成宪法草案。这虽然是不讲道理的,但在远东委员会中有苏联及其他两三个国家正制造共和制宪法的情报。这样的话,会对麦克阿瑟的占领政策造成混乱,在其案完成前必须作成果断的草案”。[5]413
于是3月4日日本宪法草案正式向GHQ提出,经过双方彻夜的讨论、修改,于3月5日达成共识,3月6日以《宪法改正草案要纲》为题正式发表。与此同时3月6日傍晚,币原首相发表了关于《宪法改正草案要纲》的声明,给予宪法内容高度评价,“我国民以非常大的决断,对现行宪法加以根本的改正,以此昭示建设民主、和平国家的基础。……为在人类社会间享有名誉,我日本国民在新制定的宪法中,于内确立民主政治的基础,于外期待世界战争的消亡。……这是政府与联合国总司令部紧密联系下发表的宪法改正草案要纲”。[16]
其后为更加细致地讨论宪法条文,日本政府代表与总司令部分别于4月2日、9日、12日及15日进行了四次会谈,4月17日日本发表口语体形式的《宪法改正草案》。在该《宪法改正草案》经过枢密院以及第九十回帝国议会众议院、贵族院的审议后,于11月3日以《日本国宪法》为标题正式向全世界公布。
结语
日本宪法是在占领的背景下制定的,其基础是GHQ作成的宪法草案,该点其后成为主张日本宪法压迫论的证据之一,也成为日本政府要求进行改正宪法的有力论据。然而通过考察日本政府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态度,可以了解到接受宪法是日本政府的主动选择,是其为维护国体、天皇制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当时的国务大臣村上义一委员其后在宪法调查会上对决定接受GHQ草案时币原首相的心境提供了这样的证言,“币原首相对维持天皇制具有非常高的热情,认为为维持天皇制其他所有的条件都可以牺牲”“其他任何问题在日本独立时都能够更改,但一旦皇室被摧毁就不能重建了,因此即使牺牲所有的东西也必须维持天皇制”。[5]416
并且大多数政治家在宪法制定、审议时都知道政府宪法草案的原型来自于GHQ。比如,外务省总务局于3月18日作成的《国内外对宪法草案要纲的反响》中就曾直言“草案的表达措辞晦涩,给人以翻译的印象。尤其是抛弃战争这样特别的规定更是强化了这种感情。”[13]1063在审议宪法改正案的第九十回帝国议会中,议员更是多次提到宪法改正案带有明显的翻译迹象。例如在6月25日的众议院全体会议上,自由党议员北昑吉发言指出“关于此宪法草案,任何人都不会怀疑其远远比以前诸政党、诸团体的宪法改正案更激进。……这一比民间诸政党、诸团体更进一步的草案被突然发表,成为今日的议题,恐怕不是政府自己的意思,是从许多国际关系中得来的,希望详细报告其产生经过。”[17]44-45在此,北昑吉只是含糊地表达宪法改正案不是由日本政府所做。然而在6月28日的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安部俊吾议员则明确表示“宪法必须以国民的信念、情操为背景,其构想、用语必须用能使读者正襟危坐,感觉到严肃的文字。……我认为此宪法草案有非常浓厚的翻译气息,作为我国子孙后代永久的大宪章,作为体现正义与和平、公正的宪法,希望能改成使人感到崇敬的、立派的日本文字。”[17]154在将宪法改正案从众议院移交至贵族院后,在贵族院全体会议上南原繁议员则进行了更为直接的发言,“其间考察政府的苦心,我们对宪法改正案不是由日本政府自主发议、思考作成深感遗憾,这是日本国家的不幸,是日本国民的耻辱。现在恐怕在民间有宪法是从外部被给予的印象,这样的推测是不能推翻的事实。假如该推测浸透到国民中,那么新宪法的安定性让人担忧”。[18]
因此,尽管日本宪法的原型是GHQ宪法草案,但并不能忽视在宪法制定过程中日本政府发挥的主动性作用,日本政府将接受宪法草案作为维护天皇制的暂时性策略,并没有将日本宪法所体现的和平主义内涵作为国家长久的战略,其后随着美国对日政策的改变,日本政府为维护自身国家利益,再次走上了重整军备之路。
注释:
①虽然近年来随着日文史料的陆续公开,也有学者关注到日本政府在宪法制定过程中的作用,如:佐藤达夫:《日本国宪法成立史》,有斐阁,1994年;五百旗头真:《占领期首相たちの新日本》,读卖新闻社,1997年;古関彰一:《日本国宪法の诞生》増补改订版,岩波书店 2017年版等,但也只是将其置于宪法制定过程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专门性的研究较少。
②松本四原则内容大致为:一、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大原则不加变更;二、扩充需要议会决议的事项,作为结果对原来所谓的大权事项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三、国务大臣的责任涉及国务的所有方面,国务大臣对议会负责;四、强化对人民权利、自由的保护。
③麦克阿瑟三原则的要点为:一、天皇是国家的元首,皇位世袭,天皇的职务及权能依据宪法行使,要反映国民的基本意志; 二、废除以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纷争手段的战争以及作为防卫其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三、废除日本的封建制度。参见高柳贤三、大友一郎、田中英夫编著《日本国宪法制定の过程 连合国総司令部侧の记録による Ⅰ原文と翻訳》,有斐阁,2005年,第9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