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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伦理研究概述及其未来发展

2020-01-19邓红莲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底线义务伦理

邓红莲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6)

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领域。当前,市场经济“重利本性”与传统道德“重义风尚”的矛盾冲突导致道德滑坡现象出现。为了缓解道德意识领域的内在冲突,建设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适时道德,底线伦理便应运而生。底线伦理其实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例如,赵汀阳就认为,底线伦理只能算是一种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合作的技术性存在条件,不能算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1]3。为了有效回应相关质疑批判,同时完善底线伦理理论体系,有必要梳理底线伦理研究的发展脉络,在对研究成果的整体把握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经过广泛查阅和梳理文献,我们发现,底线伦理研究成果从概念内涵到理论应用,内容已十分丰富,成果也很多,但底线伦理研究的内容和方法仍有一定的改善空间。首先,就研究内容而言,可以探析大众对底线伦理原则的心理认同,研究大众坚守或僭越伦理底线的动机,明确伦理底线与法之间的界限;就研究方法而言,可以加强调查研究法,将底线伦理研究思路从“理论到理论再到实践”转变成“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即首先运用底线伦理的理论知识设计相关调查问卷,然后在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再将综合性研究成果运用到具体的社会伦理问题中去。

一、关于底线伦理自身范围内的研究

(一)底线伦理的定义及具体规则

底线伦理理论的形成先于其概念的提出。何怀宏教授的伦理学思想著作《良心论》,其实已经蕴含了丰厚的底线伦理思想,只是当时尚未形成一个正式的概念。1997年4月,他在《读书》上发表《一种普遍主义的底线伦理学》一文,首次正式提出了“底线伦理”这一概念,并用它来概述他的“个人伦理学体系”。而后,他对该理论的基本含义做了解释:第一,它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义务论;第二,它是一种强调基本义务的义务论。其中“普遍主义”与“基本义务”两个定语对个人义务作了限定,即普遍的、基本的义务是每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都应该履行的,这种道德义务并不是推动我们要去做什么,而是告诉我们不能做什么,也就是说,底线伦理为个体行为设置了最低下限,不管个体做什么,总是会存在一个界限不能越过[2]。此后,底线伦理成为伦理学界的聚焦点之一,不少学者也相继对底线伦理的含义和特征进行了阐发,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在“底线伦理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伦理学”这一定义范围内所做的二次阐述。

人的道德有限性是底线伦理的人性基础。底线伦理认为,作为道德有限性的存在,现实的人在道德实践中难免会表现出自利的一面:或是利己不损人,或是损人利己。这就意味着个人要想达到“为贤作圣”的道德理想人格,必须得从履行基本义务出发,在外在客观规则的约束下不断地做出道德上的主观努力,从一种对道德有限性的认识发展出对道德无限性的渴望。从这一层面出发,何怀宏将外在客观律令表述为不说谎、不偷盗、不奸淫、不杀害等否定性规则。这些伦理规则的存在意义不是对行为主体提出圣洁的道德要求,而是为其规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何怀宏对底线伦理的阐述主要诉诸于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康德伦理学的终极目标就是为人类寻找和规定那些可普遍化的道德义务。康德对基本道德规范的分类主要是根据个人对自身或他人的完全与不完全义务之间的区别来划分,比如“不要自杀”“不要对他人撒谎”等等。康德之后,罗尔斯也为社会列举出六种基本的道德共识,即“显见义务”,包括诚实守诺、行善助人、不伤害他人等[3]94。所以,不仅仅是中国学者意识到底线伦理对解决现今道德问题的重要性,而且西方思想家也在追求一种普遍的道德规范,因为他们也认为“束之高阁”的道德要求无法普遍化,转而强调基本义务、起码要求,以实现道德法则的普遍性与客观性。

(二)底线伦理的社会背景与文化根源

正如何怀宏所言,底线伦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问世并非偶然。他在《底线伦理的概念、含义与方法》一文中强调底线伦理“可以说既是对诸如‘文革’一类的劫难反思,又是对新出现的市场经济和社会转型带来的严重问题的反应”[4]。“社会转型”指的是社会政治制度从统治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制度逐步转变为民主的、平等的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转型使得以往传统的道德与新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有所脱节。而传统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冲突的融合要求社会主动转变道德基本立场,即将道德基本立场从面向社会精英转变为面向所有社会成员,从追求至善至美转变为追求适度平等。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底线伦理应运而生。

万俊人教授十分重视传统道德文化对现代道德的滋养,他认为,现代人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现代社会的新道德文化不能在完全脱离旧道德文化传统的“变体链”情况下单独处理社会的道德伦理问题[5]。底线伦理的产生和运用充分印证了这一事实,它绝不是对传统道德的否定,而是一种扬弃。底线伦理的理论灵感可追溯至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忠恕之道。这一忠恕之道同样以一种否定的方式告诉人们:自己的“不欲”也是别人的“不欲”,自己的“欲”也并非是他人的“欲”,所以要懂得“有所不为”。可以说,底线伦理所包含的禁令正是从传统的忠恕之道的否定性和消极性原则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底线伦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传统伦理为文化根源的现代性转化,其转换途径可概括为以下三条:一是将道德立足点从为己之学转变到人人之学;二是将道德的高度从圣贤人格降低为社会公民人格;三是将道德广度从私德扩大至公德。

(三)底线伦理的内在层次与外部界分

底线伦理并不是一个宽泛而笼统的概念,它内在地包含了富有逻辑感的层次要求,具体表现在它对个人基本义务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何怀宏认为,在底线伦理中,个人基本义务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自然义务,这是由我们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性质而产生的,比如不伤害无辜者、不撒谎、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益等;二是社会义务,这是一种由社会制度规定的较为狭义的义务,它们常常与人们的职位相关,强调公民对国家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义务[3]95。自然义务是人生而为人的根本条件,一个人生下来就受到自然或者其他个体的恩惠,因此个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忽视义务,而是要回报自然、回报他人。自然义务具有基础性与先在性,这种先在性体现在“制度的不公正即使有时有可能勾销一个人的政治职责,却仍然不能够勾销一个人的自然义务”[3]97。若是将底线伦理比喻成一棵树,那么自然义务是树干,社会义务则是枝叶。

底线伦理的外部界分主要是指它与全球伦理的同与异。一种观点认为,二者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而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不言自明。例如,何怀宏认为全球伦理是一种最大限度的底线伦理,而底线伦理也具有着全球伦理的普遍性意义[3]320。万俊人教授也指出普世伦理是解决日常生活中基本道德问题的普适性规范,就此而言,它的确是最低限度的但又具有普遍约束性的生活伦理[6]28。与此相反,存在着另一种观点,认为底线伦理与全球伦理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属于不同的层次。如余晓菊教授在《全球伦理不等同于底线伦理》一文中界分了底线伦理和全球伦理的域值,纠正了将二者等同起来的观点的思维误区,指出“这种观点是一种把复杂问题极度简单化的思维方式”[7]。她认为全球伦理是一个层级结构多样且内容综合的伦理体系,从而得出结论:全球伦理包括底线伦理,但不等同于底线伦理。除此之外,廖建平也从产生背景、精神实质和利益基础以及对公民的培养目标等方面论述了底线伦理与全球伦理的差异,并认为底线伦理是全球伦理的基础和思想资源[8]。

二、关于底线伦理的应用研究

(一)底线伦理与现代社会的道德建设

底线伦理是伦理学的思考角度发生转变的产物——从“居高临下”转变为“对所有人的平等”,它符合现代公民社会的理性精神,对社会的道德建构具有启示性意义。例如,陈化认识到我们所生活的现代世界是一个充满道德焦虑和伦理困顿的现实世界,以往那些受到我们珍视的崇高道德正受到前所未见的挑战,在这一背景下,要走出道德困境,就必须诉诸于底线伦理,“从现实、历史与哲学三个向度看,底线伦理符合现代社会的理性精神。底线伦理的公共性与层次性决定了它是公民社会道德建构应该努力的方向”[9]。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而在大变革时期往往最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问题,因此,现代社会强调底线伦理的建设,是符合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10]。底线伦理作为一种现代公民的理性精神,还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和谐社会与底线伦理之间有着一致的道德诉求。仇永民、陈兰芝在其《底线伦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对两者一致性的道德诉求进行了描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倡导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分别体现了底线伦理的内在要求、价值取向、基本精神及其本真意义[11]。的确如此,人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不是神,人一有机会就有作恶的可能性,这就需要底线伦理的长期“在场”,保障社会道德能够在避恶的基础上进行扬善。因此,底线伦理这一道德设计既能给予个人合理利益以适度的生存空间,又能保证道德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二)底线伦理的缺失与重构

过去四十余年里,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实现了腾飞式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被实现;另一方面,社会道德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滑坡的势头。例如,在商业经济领域出现的地沟油、毒奶粉、视觉中国版权碰瓷事件等。这些喻示着资本黑洞下存在着诱导消费、催债流氓、欺骗营销、钓鱼贷款等诸多严重的非法致富现象。仇永民将背后的原因归结为:市场经济的趋利性与利润最大化原则“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竞争、赢利等意识不断增强,同时也使得人们的伦理底线面临巨大的冲击”[11],最终致使底线伦理不断退守与缺失。然而,底线伦理是人类良知的最后防线,是保持社会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规范,其重构任务亟需加快推进,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国家制度层面入手加强底线伦理建设;二是重视底线伦理的道德教化路径,完善底线伦理思想的传播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三是提高公民的道德自觉,将底线规则内化为公民内心的道德良知。

(三)底线伦理与道德教育

在伦理学界开始反思高蹈道德、聚焦底线伦理的大趋势下,人们也开始对道德滑坡与道德爬坡两种相对现象进行思考。道德滑坡是以往所倡导的崇高道德失去有效牵引力,从而导致效用下滑的一种道德现象。针对道德滑坡的现象,部分学者主张以道德底线作为最低标准,在防止道德再度下滑的基础上使得道德水平逐步回升。该主张被称为道德爬坡论。道德爬坡论者强调要重视底线伦理在道德教育中的约束作用,将底线思维渗入到思想道德教育之中。例如,吴建在《思想品德课:多谈谈伦理底线》一文中阐述了思想品德课渗入底线伦理的现实意义以及在底线伦理教育中具体实施的几点建议[12];曾维菊认为底线伦理是学校德育的支点,学校德育教育长期存在追求道德高标准、忽略道德低标准的误区,从而造成德育教育实效性低的现状,这也是困扰德育界的一个中心话题,因此,用底线伦理来指导学校德育教育,对于解决目前学校德育实效性低迷和各种困惑具有一定的帮助[13]。

但是,也有学者意识到道德爬坡论的局限性,指出在德育过程中若是只重视底线思维的渗透,那么将会导致底线伦理无下限“后退”。如郭良婧认为底线伦理和信念伦理之间有着紧密联系,若无坚实而清晰的信念伦理的支撑,底线伦理的“后退”就难以避免,最终道德底线也将无法维系和坚守[14]。覃培文强调底线伦理对现代社会来说的确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但是社会主义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关于人的更高的价值性引导,因此要强调终极价值与道德信念对底线伦理的引领作用[15]。陈泽环在《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论当代社会道德的结构》中指出底线伦理、共同信念、终极关怀是当代社会道德的基本结构,社会成员在普遍遵守底线伦理的基础上,应该努力建立共同信念并将各自的终极关怀进行碰撞与激荡,形成终极关怀对底线伦理的深层次支撑[16]。同时为了防止“唯底线伦理”的观点出现,陈飞、余志平强调,在宣扬底线伦理的同时,也要重视耻感教育和道德信念的建构,以耻感教育与道德信念作为底线伦理的补充和构建路径[17]。这些观点意在强调底线伦理发生效用需要“信念伦理”的牵引与“耻感教育”的托底。从根本上说,两种观点的产生与对两种道德教化理念的择取有关,这两种道德教化理念分别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和“守乎其低而得乎其高”,而理念选择不同,所形成的教化路径自然会大相径庭。笔者认为这两者都是道德教育所不可或缺的,因为道德教化既需要价值引导,也需要明晰底线。

(四)将底线伦理作为一种研究事物的视域和方法

底线伦理对于社会道德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的概念、内涵、规则等内容都值得被深入地研究与剥析,同时,部分学者也发现了其在外部应用上的重大价值,即将底线伦理作为视域和方法来看待、分析问题。首先,底线伦理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薛平军和王泉指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重要的底线伦理价值,可以从底线伦理所应具有‘植根文化传统、具有普适性、衬托更高层次的伦理’等三个基本特征出发对其进行解读。”[18]其次,底线伦理对于解决道德困境问题而言也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例如,有学者采用底线伦理的视角来消解“被让座”的道德悖论,主要观点就是:道德主体在具体的实践中不能机械地看待和遵守底线伦理规则,而是要将底线伦理规则所强调的理性精神、普遍性、基础性与具体的道德境况结合起来,进而做出符合当下道德境界的道德行为,才不至于陷入道德困境之中。最后,底线伦理也是一种研究干部道德的重要的视域方法。用底线伦理的范式去分析干部清正,强调清正作为干部道德底线的重要性,强化领导干部对清正的认识,将清正作为一种官员最基本的义务去实践[19]。总之,底线伦理作为一种分析问题的方法,将更多地应用于其他各个领域,如人工智能、教师道德、网络道德等。

三、关于底线伦理研究的几点建议

底线伦理的现有研究成果是可喜的,但也要认识到目前的研究仍然有所欠缺,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缺乏大众坚守底线伦理状况的调研成果及其运用。要使底线伦理在解决中国现有的道德困顿、重构道德大厦的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然不能忽视现实调查和现实数据对理论研究的巨大推动作用。

(一)底线伦理的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的创新

首先,关于研究内容的创新。学界目前的研究成果涉及到底线伦理的基本内涵、规则、层次区分等诸多方面,但是对大众坚守底线伦理状况的研究少之又少。就这一实在对象研究而言,不只是去了解现阶段底线伦理的作用程度问题,还应包括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大众坚守与僭越底线的动机,大众对现有伦理底线规则是否持认同的态度,是否有必要对现有规则进行凝练,等等。现状分析需要基于大众的心理认同,但目前的现状分析实质上是一种现状描述,是作者对底线伦理坚守或失守现象的主观描述或客观引用,并未涉及到大众的实际心理认同。

其次,关于研究思路与方法的创新。现有的思路可称为“理论到理论再到实践”,即在理论中进行推演,再将推演的结果运用于实际问题当中,这种思路得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实际可行性。笔者认为,要突破这一研究瓶颈,需要将现行研究思路转换为“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通过广泛的查阅和梳理,笔者发现,现有底线伦理的研究主要采用的是文献分析法,缺少对调研法的应用,而实际上,在现实调查的数据资料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更有助于形成开放、客观和综合的研究成果。这是因为,调研取决于现实状况,它的结果并非是完全可预测的;同时,它的结果是客观现实的,并不是谁凭借主观想象而来的。这种开放性与现实客观性要求在调查研究中坚持用目标导向的原则去设置调查问卷,不断地调整与修缮研究路径与思路。例如,对大众坚守底线伦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将包括但不限于:底线伦理大众坚守现状、底线伦理大众坚守或僭越的动机、底线伦理大众认同的伦理边界等。依据调研法,可以在底线伦理研究中开辟全新的研究方向和领域,这就好比将底线伦理研究置于一个新的“坐标系”中进行解读和研究,这个坐标系就是大众的心理认同和社会客观实在。

(二)确定底线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界限

底线伦理的初衷是为道德建设提供最低的屏障和道德信心,但现实生活中逾越道德底线的现象仍经常出现。这一矛盾现象的产生很大可能是因为底线伦理与法律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导致民众误把法律当成道德底线,进而认为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就是道德的。底线伦理与法律之间界限不明的问题,历来是底线伦理遭到批判与质疑的原因之一:信念伦理和美德伦理的支持者们认为道德建设路径应该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的,而底线伦理中的很多内部规则与法律持平(如勿杀人、勿奸淫等等),可能会导致道德建设丧失强大的动力支撑和道德光辉。如前所述,其中最有力的质疑来自于赵汀阳,他从审美的角度,批判底线伦理以统一规范的形式对个人生活意义与价值目标造成了侵犯与破坏,认为满足了最低道德要求的人算不上是具有道德光彩的好人[1]4。这就是说,底线伦理与法律之间界线不明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底线伦理算不上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学,只能成为维持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条件,这无疑触及到了底线伦理最大的“软肋”。笔者认为,“法律就是道德底线”的极端化观点将会造成道德底线不断被僭越,底线伦理的标准不断下降,而纠正这一极端化观点的关键之处在于,通过社会调查研究对现有的底线规则进行凝练和完善,强调其道德性的一面,从而在道德底线与法律之间的划定一条清晰可辩的界限,以维护底线伦理的“威严”。

(三)延伸底线伦理的研究领域与应用范围

底线伦理自身作为一个研究对象,同时也是一种看待伦理问题的视角与方法,因此关于底线伦理的研究可以说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综合体系,具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和重大的研究价值。尤其是近些年来,政治领域中的贪腐案件、经济领域中的造假行为、社会公共领域内的黑恶行为等,反映出道德底线正不断被僭越。同时,底线伦理的底层逻辑即“底线思维”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强调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牢牢把握主动权,这为底线伦理的研究提供了方向明确的政治引领。因此,底线伦理的研究亟需学界的关注与认可。笔者认为,今后关于底线伦理的研究可做以下调整:一是如前所述,注重调查研究,开辟全新的底线伦理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二是扩展底线伦理的研究领域,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或人工智能等时代问题紧密结合,深化底线伦理的时代内涵,将底线伦理融入经济伦理、政治伦理、人工智能、大众传媒伦理和家庭伦理等领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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