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账号继承体系构建研究
2020-01-19颜文彩王若晨
颜文彩,王若晨
(福建师范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7)
一、网络虚拟账号的法律属性
(一)网络虚拟账号与网络虚拟财产的关系
虚拟账号不同于虚拟财产。梅夏英、许可根据“通道—内容”原则,把虚拟财产分为“虚拟入口”和“虚拟资产”两个类别。“虚拟入口”即进入虚拟世界的通道,主要是各类账号,包括电子社交通讯账户、电子邮件账户、网络游戏账户、社交媒体账户、网络域名注册账户等。“虚拟资产”则是指“虚拟入口”背后储存在网络服务器上的数字资产或产品,包括存储于互联网络之中的电子邮件、相片、音频、视频、文稿等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虚拟财产,以及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角色、虚拟货币等。[1]综上,虚拟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是进入网络虚拟空间的身份凭证,是虚拟资产取得的基础和前提。
(二)网络虚拟账号蕴含的利益
网络虚拟账号蕴含的利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利益;二是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利益,这也是虚拟账号区别于其他虚拟财产的关键。
虚拟账号蕴含的现实财产利益,是指账号内的现实财产及账号内可等价替换为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前者如支付宝余额、微信钱包或QQ钱包内的余额等;后者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利益,是指那些以人格化的状态存在,遗留在互联网世界里的“用户信息”,包括发表的文字、来往信件、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
(三)网络虚拟账号的法律属性
作为虚拟财产的一部分,网络虚拟账号的法律属性可以类比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来进行研究。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债权说认为,基于网络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虚拟账号本身是一种债权性权利。从用户注册成为网络社交用户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用户是消费者,运营商是服务提供者,二者并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关系。[2]
物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应当是物,是一种虚拟物。物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形、有体物,只要其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3]除此以外,还有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和新型财产说等。[4-6]笔者倾向于将用户网络账号的属性认定为一种物权,法律应允许账号被继承;另一方面也应同时兼顾网络虚拟账号本身的债权属性。
二、网络虚拟账号的可继承性
网络时代在中国发展已二十余年,网民数量逐年攀升,关于QQ号,乃至微信、支付宝等个人网络账号到底能不能被继承的问题,已然有了一定的现实普遍性。
网络虚拟账号属于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的网络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性质上应是用户的债权凭证。债权说表明用户仅拥有账号的使用权,而所有权还在网络运营商手中,在这个观点下虚拟账号似乎是不可继承的。但随着网络的普及与深化,现实生活中大部分虚拟账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已难以区分,特别是在普遍实名制的今天,每个账号都对应着唯一的使用主体,在潜意识中它都被作为个人的“财产”来看待,用户基于债权说拥有的网络虚拟账号在实践中大部分是包括使用权及所有权的,因此探究虚拟账号的继承性是具有可行性的。
网络虚拟账号的继承问题之所以相对于传统的财产继承具有复杂性,还在于其所蕴含的利益类型的多样性以及虚拟财产、虚拟人格与现实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探究虚拟账号继承的可行性及限制还应从虚拟账号的属性入手。
(一)从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利益角度分析
对于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利益的继承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不存在争议。目前,对于存在于网络账号中,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进行等价交换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明确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可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7]对于该类型的财产可直接进行继承。
(二)从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利益角度分析
当前在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仍不明朗的背景下,虚拟账号继承的呼声仍然很高,究其根本还在于用户在使用和经营这个账号的过程中赋予这个账号的价值对用户现实生活的意义巨大。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与虚拟账号更是密不可分,因此对抽象价值的财产进行继承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与现实价值是相互衔接的,如通过办理公证继承手机号进而继承手机号里的联系人方式。类似于手机号码这类的利益与现实生活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微信号、QQ号、微博号等也同理。网络用户以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力积累其在网络环境里的形象和地位,而现实世界和虚拟空间的连接还使得用户在网上获得的信用评价和名誉延伸至现实生活中,[8]因而继承该类型的财产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需要有一定的限制。第一,对于用户在虚拟账号上投入的精力,进行升级的账号本身、积累的用户积分、用户等级等,目前较难用等值的现实货币去衡量它们的价值大小。我国民事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定性,因此,此类无法估计具体价值的账号暂不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第二,虚拟财产继承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其所牵涉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其与死者隐私保护、他人隐私、网络信用、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互联网技术伦理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导致了虚拟账号在继承方面,法律与伦理的冲突不断。
三、域外关于虚拟账号继承的做法
美国2004年著名的“雅虎案”中,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雅虎公司将与账号相关的信息资料刻在光碟上交给逝者家属,但账号密码最终的所有权仍归雅虎公司所有。在该继承案中,继承者只能得到与其生活关联部分的继承权,对于其他涉及隐私以及伦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获得继承权。2010年11月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一项法律,将在虚拟账号中上传的影片资料、电子邮件等虚拟财产纳入到遗嘱执行范围。
在日本几乎每个大城市都有向广大用户提供虚拟遗物的遗嘱服务公司。根据日本《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规定,通常用户向这些服务公司支付约2万日元的服务费,并提交其账号名称、密码等信息,再拟好法律规定的遗嘱交给家属,在其去世后,家属凭遗嘱到服务公司,便可取回其账号内的照片、邮件内容、信息等。
在英国,公民会通过书写遗嘱的方式,将虚拟账号的相关情况写进遗嘱,进而将自己的虚拟财产留给自己选定的人,英国政府对此也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态度。
四、构建我国网络虚拟账号继承体系的建议
(一)账号归属
虽然在实践中由于虚拟账号使用的普遍性及深化性,所有权与使用权大多合二为一,但该事实仅是为虚拟账号的财产继承提供了现实依据。基于虚拟账号的取得方式以及用户与网络账号运营商的服务协议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网络运营商。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用户在注册账号时与网络账号运营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大多明确规定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所有权最终还在运营商手中,由此我们不能由于实践中使用的深化而“浑水摸鱼”将账号所有权据为己有。第二,将所有权最终归属于网络账号运营商,有利于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账号的统一管理,建立良好的虚拟账号运营秩序,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如将账号所有权全权移交给用户,用户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时这个账号是有意义的,但在用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这个账号所有权极有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状态,由此产生资源的浪费。
(二)继承方式
将虚拟账号定位为用户拥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网络账号运营商,分析的是虚拟账号内财产的继承方式而不考虑虚拟账号本身的继承。由于虚拟账号内的财产具有多样性及特殊性的特点,因此其继承方式也需根据财产的不同特点而定,可分为对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继承和对具有抽象价值的财产继承。
1.直接继承
该继承方式主要是针对具有现实价值的财产:第一类,账号内的财产可直接进行继承,如支付宝余额、微信或QQ钱包的余额;第二类,可与现实货币进行等价替换的财产,如用金钱购买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第二类财产由于其本身并不能反映价值大小,由此可基于继承者的意愿再分为两种继承方式:一是直接继承该财产本身,二是通过拍卖或折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所评估的价值进行转卖,再从购买者处取得等价的财产。
2.间接继承
该继承方式是针对具有抽象价值部分的财产:一类是对继承者具有现实意义的财产,如账号内的联系人方式等,另一类是对继承者具有纪念意义的财产,如逝者生前的影像资料、日志等。该部分财产大多为信息资料,由此网络运营商可以将其复制到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上,再交给网络用户的继承人保存。
(三)继承程序
1.继承条款
我国继承法是优先考虑当事人意愿的,在虚拟账号继承中也应如此。可在用户注册账号时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增加“继承条款”,有助于解决虚拟账号中隐私权的问题。如果逝者生前没有作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人了解自己的隐私状况,比如明确继承范围内不包括相关邮件信息或授权运营商在自己死后删除相关信息,都可视为同意亲属了解自己的隐私,继承自己的虚拟财产。[9]
继承条款里可包括是否同意由他人继承、继承的范围、数额以及继承对象等,如若用户同意该条款,则表明用户具有将其账号由他人继承的意愿,且在用户使用该账号的过程中用户有权对该条款进行改变,也即在注册时选择同意继承的可以改为不同意他人继承,在注册时不同意继承的也可在使用过程中改为同意由他人进行继承,以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如果用户最后一次的选择为不愿由他人继承,则在接下来的程序中,网络运营服务商若已确定该用户已死亡,则可对该账号进行注销处理。
2.继承时限
在虚拟账号继承中,除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外还有第三方网络运营服务商的存在,除非被继承人留有继承遗嘱,否则继承人很难知道虚拟财产的存在。而作为网络运营服务商更难知道用户已死亡的事实,因此有必要作出“继承时限”的规定,保证用户死亡后其虚拟账号能得到有效处理。符合继承时限的,继承人可以向网络运营服务商申请继承,该时限从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继承人的虚拟财产之日起计算;如继承人到期不申请继承,则视为其放弃继承。在此期间内,网络运营服务商应尽到管理职责,对虚拟财产做好保存管理等工作。若网络运营服务商确认用户已死亡且其虚拟财产又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则有权删除该用户的虚拟账号。
此外还应注意一种情况,用户还未去世但长期不登录账号。为避免资源浪费,在协议中可同时规定“冻结期”,并提醒用户注意。在用户长期不登录账号的情况下,网络运营服务商可依据协议对用户的帐号密码予以冻结。如在冻结期内,用户登录,则解除冻结;若冻结期过后,用户仍没有登录,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权删除该账号。[10]
3.继承手续
关于虚拟账号的具体继承程序,主要是通过网络运营商配合完成。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向网络运营商提出继承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包括: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其他表明可进行继承的有效文件、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件、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声明等材料。再由网络运营商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查核实,运营商经过审查后,如继承人所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且与用户在服务协议中的同意继承的条款相符,即可通过继承人的继承申请。[11]相对应的,如果继承人向网络运营服务商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被继承人已死亡并要求继承,但用户在服务协议中对继承条款不予同意,则网络运营服务商即可对该虚拟账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