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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水冲突诱发因素研究述评*

2020-01-19雷丽萍

关键词:跨界流域河流

张 晖 雷丽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跨界河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跨界河流包括跨越国界的河流及某一国境内跨越不同行政区的河流;狭义的跨界河流仅指跨越国界的河流。本文主要涉及狭义概念,以下简称“跨界河流”。一般将其定义为天然水流经或分隔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地下水及含水层等。从类别上划分,主要有跨境河和界河两种。跨境河指流经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界河指以河流为边界分隔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并且成为两国或多国之间的边界线或部分边界线[1]。据联合国统计,全球共有276条跨界河流,其中,亚洲有60条,非洲有63条,欧洲有69条,北美洲有46条,南美洲有38条 ;流域面积占全球陆地面积的46%,水资源量占世界河川水资源总量的40%,生活在有跨界河流国家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0%以上[2]。

水资源冲突主要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主体或潜在利益相关者,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等存在相异的看法或决策,为谋求自身水利益和实现特定水政策目标,而处于一种自觉的抵制、对立和对抗状态,造成明显的对立或潜在紧张关系的一种过程[3]。就跨界水冲突而言,它发生在跨界流域层面,其根本原因是共享水资源或同流域内的利益主体,为谋求自身的水资源权益,围绕跨界河流产生的矛盾或争端。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伊斯梅尔·萨拉杰丁1995年所言:“20世纪的许多战争都是由石油引发,到21世纪水将成为引发战争的根源。”[4]当前,跨界水冲突已经上升为国家层面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文章研究跨界水冲突的诱因,以利更好实现阻断跨界水冲突的现实目标。

一、跨界水冲突的诱发因素

随着水资源的刚性需求日趋加强,引发的跨界水冲突与日俱增,很多学者积极探究跨界水冲突爆发的根源。科塞认为,冲突根源包含物质利益原因,即稀缺性、有价值性资源分配不均、机会不公等。韦伯基于社会分层理论研究社会冲突理论时认为,由于主体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导致资源占有的不平等。总的来说,利益和权力是社会冲突理论学派的两个核心的、相互联系的假定[5]。

因此,本文在社会冲突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国家间跨界水冲突问题,将水冲突的诱发因素主要从物质利益和权力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质利益层面

1.水资源稀缺

20世纪80年代初,一系列预测日益严重的缺水将导致国际冲突加剧的研究萌芽,马尔萨斯学派最早将资源稀缺与暴力冲突联系起来。Homer-Dixon是新马尔萨斯学派的水文政治主要代表学者,他将人口增长、资源和环境稀缺与冲突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政治科学研究的一个新视角,主张“环境决定论”,即环境稀缺性导致暴力冲突[6]。这种理论与资源战争和“水战争”理论等紧密联系,认为一些跨界河流正面临水资源匮乏的问题,最有可能诱发冲突[7]。“水战假说”应然而生,甚至出现了“水政治夸张”,使得水资源战争的前景在政治、学术和新闻论坛等方面被明显夸大,而且由于不同行为者的行动相辅相成,利益重叠之下更有助于加强激励[8]。实际上,不管是“环境决定论”还是“水战”下的水稀缺导致跨界水冲突这种假说,都被认为依赖于水资源匮乏这一根本。

然而,Homer早先也警告说,他的“环境决定论”过分强调暴力冲突,缺乏对跨界国家缓解冲突体制能力的信任,限制了他的研究的适用性,而且这种暴力前提只可能发生在政治动荡成为历史规范的地区[9]。后来又有学者指出,随着科技进步,人们能够创新机制和措施,比如利用虚拟水和海水淡化等手段来适应水资源的匮乏,对“环境决定论”进行批判[10]。还有研究表明,关于水资源稀缺导致跨界水冲突的假设过于简单,忽略了水、暴力、冲突和合作之间的重要关系[11]。在分析中东极为干旱地区的水资源冲突时,水资源利用结构存在的巨大潜力使得水短缺导致流域国家间水战观点不成立[12]。甚至南亚地区印巴这对冲突几十年的对手也从未因水资源而公然开战,两国一再出现“水战火药味浓厚”的说法往往是一种压力策略[13]。跨界水资源稀缺导致水冲突这种经典范式已然过时,虽然相对较高的缺水程度或对水资源的高需求似乎对国家间冲突行为有影响,但这种单因素远不是水冲突发生的必要条件。

2.水污染排放

不清洁的水资源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水质下降可以成为流域国家之间冲突的起因,比暴力冲突更有可能发生的是水质的下降,这是全球水危机对人类安全的最大威胁[14]。从水质型缺水角度,有学者将水污染引起的跨界冲突的原因分为经济原因和非经济原因。经济原因是指上游水污染导致下游直接经济损失;非经济原因是上游水污染造成下游水貌、植被、水生物等非经济损失,而这种原因导致的跨界水冲突往往得不到及时和足够的重视,但产生的矛盾和冲突随时间推移不断累积和渐进,最终可能爆发更严重的水冲突[15]。

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在跨界流域极易造成连带污染,上游国家为实现自身利益而不顾后果的向河流排放污染物,使下游国家遭受水质污染,成为上下游国家冲突的水体诱因。2005年中国东北部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一度使中俄关系紧张,上游中国苯化工厂爆炸致使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给俄罗斯境内流域居民造成重大灾难,加上中俄水质标准的差异导致水争端加剧,为中俄传统友好关系带来极大考验[16]。图们江、澜沧江——湄公河以及欧洲的莱茵河、多瑙河流域的水冲突都主要表现为水污染争端。由于国际河流的污染范围更广,破坏程度更大,导致的跨界河流上下游水冲突更为突出。这种由水质污染引发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加使跨界河流成为影响流域国家关系的消极因素。

3.水资源分配不均

跨界河流水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在跨界水关系中的地位显著[17]。从跨界水资源分配的角度,重点应是公平合理的水量分配以避免流域国家产生水冲突。例如,中亚咸海流域上游的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两国水量约占咸海流域总量的71.1%,而下游的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的水资源量总和仅占 20.5%,该地区水量分布的极为不均导致上下游国家因此冲突不断。也有研究以国际法为基础,认为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是流域管理的核心所在,必须优先解决水量分配问题[18]。更有研究发现,当发生水资源冲突的客体数量不一时,国家间水量分配争议占总体争议事件的61%;仅涉及两个主权国家时,水量分配争议在水冲突总数事件中的占比高达90%[19]。

水资源的重新分配不平等是未来研究的热点,其主要受同流域国家对河流开发利用的影响。跨界水资源具有公共池塘资源性质,一国对其开发利用必然会对流域内其他国家产生影响[20]。国际大坝委员会表明,任何河流在开发初级阶段都具有独立性,开发的影响通常很小,但随着对河流开发的加深,国家间的依赖性逐渐增强,由此引发沿岸国更加激烈的用水矛盾[21]。在水流时机方面,跨界河流的开发建坝行为使得上游地区在夏季蓄水而冬季水量减少时再从水库放水以发电,造成下游地区夏季用于农业灌溉时水资源短缺的现象[1]。自从阿斯旺大坝建成以来的30年间,尼罗河水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不断出现新的矛盾[22],中东地区建坝开发的敌意对峙引发水战争[23],印度等国恶意针对中国雅鲁藏布江开发的“水威胁论”[24],甚至有国家将摧毁对方的大坝作为军事目标的一部分。这说明,一旦跨界流域内国家有任何单方面开发意向,都会引起他国密切关注;流域国家对跨界河流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会消极影响水量再分配的公平,极易引发跨界水冲突。

4.流域内“非对称性权力”

同一流域有上下游之分,流域内国家也有强弱之分。跨界流域国家间权力的不对称性和地缘位置的非对称性造成的机会不公,是跨界水冲突不可避免的关键因素。有研究通过对跨界流域内共享流域的相对重要性、流域国家的相对(军事)权力和国家在流域中的位置三方面排序赋值的方式,实现对流域内国家的“非对称性权力”综合分析比较[25]。水资源的天然属性在某种特殊的政治环境中与权力政治相结合,可以成为影响流域国家政治发展的权力资源,从而推动跨界流域秩序发生内在变化。

从地缘政治非对称权力角度来看,跨界河流上下游国家权力的不对称性很大程度表现在军事实力上。一般来说,如果流域上游是大国且军事实力强于下游国家,权力的差距性导致下游国家无法有效遏制来自上游的强大压力。因此,处于地理劣势的下游弱实力国家发起争端或战争的可能性较小,在协商解决中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和流域内大国的压制,可能被迫签署不平等合作条约,获利程度自然较低,不利于流域持续发展;如果地理位置并不乐观的流域下游是大国且军事强于上游国家,合作则较容易发生,并且依靠自身实力在协商解决中攫取最大利益[26]。然而,当地缘优势的上游弱实力国家对共享流域的利用,严重威胁到地缘劣势的下游强实力国家的利益,且下游国家有极强的水资源诉求和依赖性,权力的不对称使得流域关系极不稳定,而在这种最不稳定的情况下极易爆发上下游跨界水冲突[27]。

(二)权力层面

1.流域“水霸权”

流域霸权国家在跨界水冲突成因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水霸权”概念于20世纪90年代在西方盛行并不断发展,研究者重点关注流域强国通过对水资源的控制和遏制战略所取得的支配性地位。西方“水霸权”理论认为,如果流域霸权国家诉诸权力,不惜以牺牲其他沿岸国家的利益来谋取和控制更多水资源,将会给流域内国家协调行动和解决跨界水资源问题带来持续影响或挑战[28]。在“水霸权”运作的动力机制中,有研究将“水霸权”分为强制性霸权、功利性霸权、规范性霸权和意识形态性霸权,而且“积极性水霸权领导形式”被认为是水霸权环境下,流域国家从支配关系向合作关系过渡的重要方式。这种积极的水霸权领导模式,也是流域国家水量合理分配和流域安全稳定的有效保障[29]。

“水霸权”实际是利用现有的权力不对称来实现的,它强调水资源竞争冲突的结果取决于霸权主义势力的发挥。但在“水霸权”假说下,传统的流域上下游权力不对称观点逐渐受到质疑。一些研究认为,流域国家的地理位置、军事实力和经济资源等这部分传统权力要素并不是唯一的权力来源,也可以运用谈判技巧将对自身不利的权力资源转化为在谈判桌上施加影响的能力,这是一种“软实力”。这种以谈判权为代表的“软实力”,主要指言语和思想的力量,也能够决定流域国家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30]。

2.第三方力量干涉

第三方为主的国际干预是跨界水冲突爆发的一个重要国际变量。

经验研究一般认为,跨界流域外大国干预是有意图的干预,这些域外大国依靠自身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影响力,持续性进行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对接流域国家的国内发展与社会治理,实际背后往往隐藏着政治目的,导致跨界流域政治和安全形势复杂化[31]。如果流域外大国动用自身实力威慑,违背解决跨界流域水冲突的初衷,但凡偏袒流域内国家的任何一方,都会造成流域其他国家的不满,严重影响同流域沿岸国的关系[32]。然而,也有研究表明,流域外大国的介入并不是诱发跨界水冲突的必要因素,只能算作影响因素,外部力量介入对跨界河流问题的影响作用非常小,不具有统计显著性[33]。尽管如此,国际干涉在新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发挥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否认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国际干涉面临的问题和提出的挑战,既不能忽视流域外部力量的存在,也不能过分估计其地位[34]。

二、跨界水冲突诱因现状分析

以上只涉及了诱发跨界流域水冲突的主要因素。很多学者就现有的研究,已经从“水安全”、战略现实主义、博弈论等角度提出了多种探讨和评价[35-36]。但本文认为现有对跨界水冲突诱发因素的探讨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对跨界水冲突的主动预防重视不足

学界目前研究的重点依旧在于如何解决水冲突,当前研究的难点是构建国际水冲突解决机制,但在水冲突源头预防上的探究稍显逊色,对水冲突诱因的研究未形成系统的分类归纳。在国际政治关系中,冲突预防是安全研究的永恒命题,预防思想是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中日益重要的新事物,维护和平、防止冲突的“预防文化”已经形成[37]。一个可靠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体系,不仅意味着在冲突发生时做出及时有效反应,还应具有维护和平的环境以及预防和平遭破坏的能力,从源头上降低冲突爆发的风险[38]。因此,要减少跨界水冲突,预防是关键。

预防水冲突关注点不能仅局限于水战争或重大水纠纷事件的预测。不存在水战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水冲突。据21世纪初建立的跨界淡水资源争端数据库中的水事件强度等级表可知,从温和的言语不和谐到剧烈的正式宣战都是水冲突的表现[39]。水冲突预防不仅可以使经济和政治代价比暴力冲突小得多,而且可以在冲突完全升级前提供较多可选择项以阻断水冲突的发生。早期冲突预警监测是防治水冲突的最重要阶段,流域国家对各国境内水资源进行科学严密监测,对潜在水问题及时有效的应对治理,改善共享流域国家的水文环境,以最大限度降低水冲突消极后果的出现[40]。所以,不管何种程度的水冲突,需从源头抓起,剖析诱因,做到从冲突爆发后的重解决转向注重冲突爆发前的预测预防,实现从“被动解决”到“主动防御”的转变。

(二)对跨界水冲突与水合作的关系模糊化

纯粹的冲突或合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某些跨界河流地区,虽然具备产生水冲突的诱因,但却没有爆发冲突,反而更倾向于合作,这种理论与事实的差异值得深入探究。以中东地区为例,典型的跨界河流有两河流域、约旦河流域和尼罗河流域,这些流域水量分配不均、水质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流域外霸权介入等多种诱因兼备,加上在全球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的影响下,流域国家间合作愈发增多。跨界水资源既是冲突动机,但同时也为流域双方提供了合作契机,成为国家间进行合作的催化剂,即使在宿敌之间,也有可能在跨境水资源上进行合作[41]。但是存在合作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冲突,合作的存在实际上也可能会助长冲突[42]。有学者认为,国家间的跨界水互动关系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合作强度很高的国家间会存在冲突关系,消极冲突的国家间也会允许合作关系[43]。跨界水域互动实质上是合作与冲突相伴而生的过程,往往存在同频率波动现象[44]。须将水冲突和水合作两者视为共存互动的复合体[3]152。

(三)水冲突成因的诱发机制分析欠缺

当前研究大多都是单点研究或者单因素研究,立足于解释单一变量的作用,且通常将水资源与宗教仇恨、意识形态纠纷、民族矛盾、国土争端以及经济竞争等其他因素杂糅在一起,较少分析各种诱发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事实上,构成冲突的诱因具有多元化特性,就触发状态而言,冲突可能由一种因素诱发,也可能由多种因素叠加诱发[45]。必须考虑多种复杂的促成因素及综合作用。在跨界流域水冲突中,就水资源匮乏而言,其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冲突,只是加剧现有的国际或国内冲突,而且在水资源匮乏的前提下,国家间更有可能就水资源问题进行谈判、妥协和合作[46]。

因此,要想预测跨界流域内潜在的水冲突在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爆发,以实现阻断跨界水冲突的现实目标,必须考虑诱发因素间多种复杂的相互组合作用。这就需要从因素分析转向机制分析,将解释因素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动态、系统的分析框架,以得出跨界水冲突成因普遍性较强的结论[47]。

(四)水冲突管理的制度体系构建缺乏

当前学界对跨界水资源冲突管理制度体系的研究成果明显不足,更多是从技术条件、管理理念、流域实施、国际借鉴等方面研究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国际冲突管理中,已有大量研究关注跨界水冲突等非传统问题。与冲突解决模式注重消除冲突的反向功能和破坏作用不同,冲突管理模式不仅在于解决冲突,而且主要是对组织起作用的价值重新定义以减少冲突的破坏功能,增强冲突的建设性功能[48]。

流域管理是跨界水资源冲突管理的关键,这就需要将流域水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制定国际层面的流域冲突管理条例,促进跨界流域的综合开发、有效治理和区域经济发展。欧洲的多瑙河等多条跨界河流过去也因水污染冲突问题迭出,早在1994年多瑙河流域的11个国家及欧盟就签署了国际流域保护条约,极大促进了国际流域水资源冲突管理的跨界合作。在跨界流域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大多跨界流域尚缺乏对上下游地区进行综合交叉利用方面的水冲突管理制度。当流域国家共同遵循合作用水的原则,在水冲突管理制度体系的约束下,充分合理利用共享水资源,才能有利于缓解上下游国家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实现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三、结论

当前世界范围内绝大部分跨界河流或多或少存在程度不一、类别不同的水冲突。太平洋研究所统计的全球水冲突事件表显示,水冲突爆发的频率呈显著上升趋势,尤其在20世纪末到21世纪上升趋势更为明显,因水资源引发的冲突已由局部地区扩展到了整个世界范围内[49]。跨界水冲突已呈现出日益增长且不可避免的趋势,尤其在北非、中东和南亚地区最为剧烈。例如,中东地区的以色列与阿拉伯国家因约旦河引发的冲突,一定程度上成为4次中东战争的导火索;埃塞俄比亚和苏丹、埃及在尼罗河水系上的冲突;流经土耳其、叙利亚和伊拉克的两河流域水冲突;印度和巴基斯坦关于印度河的博弈;印度和孟加拉国关于恒河的冲突;中亚咸海流域水资源供需矛盾冲突,等等。

以上通过探究国内外学者对跨界水冲突诱发因素的观点,展示其系统的研究发展进程及当前研究现状,以期加深对跨界流域何以冲突的整体把握,不仅对阻断跨界水冲突至关重要,也对国际流域水冲突与水合作的复杂互动有良好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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