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机器人写作的身份确权与责任归属研究

2020-01-19林爱珺余家辉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机器身份人工智能

林爱珺,余家辉

人类社会正步入人工智能时代,文化领域衍生出“人工智能创作物”。新闻传播行业也不例外,只需运用计算机算法抓取和处理信息数据,并且经过加工整理便可自动生成新闻信息,即“机器生产新闻”,它被描述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机器智能生产的新闻”[1]。这预示着新闻记者采编由人工方式转向智能自动化生产模式。这种智能机器是人类预设好的“算法程序”,也称“机器记者”,例如腾讯推出的“Dream Writer”、新华社的“快笔小新”、Giiso资讯机器人、搜狐“智能报盘”、《今日头条》的“机器人记者小明”等。2016年2月搜狐推出一个智能股市播报系统“智能报盘”,由机器人自动跟踪、捕捉股票市场动态,产出信息流同步推送到搜狐新闻客户端“财经频道”[2]。这个播报相比人工采编提前了5至10分钟。而技术先进的机器记者甚至可以对多篇新闻报道进行“新闻洗稿”,形成新的“创作物”。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机器记者若成为作品的创作主体,能否赋予其作者身份?

一、首例“人工智能创作物”引发的著作权争议

案件源于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使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并且在律师事务所的公众号上发表。次日,百度百家号“点金圣手”未经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许可,就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同时删掉了开头结尾和律师事务所的署名。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就此对百度网讯公司提出诉讼,认为其侵犯了自身文章的相关权益。2019年4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度百家号平台首页上连续48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000元及合理费用560元。

法院查实,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被诉侵权文章,其损害虽然很难通过实际数额来确定,但将涉案文章分发给公众获得和阅读,并造成了相关经济损失,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其次,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明了百家号平台上存在被诉文章内容,并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次,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涉案文章中署名并注明原创,而百家号平台上提供的侵权文章中,删除原署名,并注上“点金圣手”取而代之,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后者才是作者,侵犯了署名权,两种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性质。最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有信息审核的义务。但其作为经营范围较广的业界知名公司,涉案文章篇幅长且专业性较强,且两篇文章发布间隔时间较短,故而应视作过失侵权。然而法院认为,涉案文章中使用者仅仅输入了关键词,设计者只是对软件做了基础的开发,无法体现出使用者和设计者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此分析报告实际上是利用“威科先行库”输入关键词,结合算法、规则和模板形成的,某种意义上可认定由威科先行库“创作”。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尚未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下,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是统计分析软件生成的数据报告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法院的判决没有突破现有著作权法,其判决思路仍遵循“创作是人类专属的或特有的”法律逻辑。但本案开启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在我国版权法历史上划时代意义的一笔,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探讨。法院将涉案文章划分成软件生成的图形部分、数据报告以及由前言构成的文字部分,法院认为由原告创作的包括前言部分的文字作品享有版权保护;而图形不是基于创作产生的,不满足独创性要求;软件生成的数据报告虽具有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但它不是自然人创作的,从而否定了“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本案以数据报告为体裁的文字表达“体现出针对相关数据的选择、判断、分析”,但法院否定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其判决思路与版权法律制度的法理值得探讨。倘若软件产出的内容体裁是新闻评论或新闻报告,具备了版权作品的形式要求,具有一定独创性时,那么仍简单地认为非人类独创必然不被著作权认可吗?如果机器生产新闻作品是具有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机器人记者可否拥有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立法宗旨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在作品中体现的精神权利或人格利益①。它的诞生基于人格利益在财产权上的展现,以及它为公众带来作者身份的“识别功能”。

(一)一种财产权的人格表达

18世纪,威廉·布莱克斯通说过:“世间只有一样东西最能激发大家的梦想,博得人们的喜爱,那就是财产权;或者是一个人能够对外部的物主张实施的唯一的、绝对的控制权,或将宇宙里任何人排除在外的权利”[3]。因此,凝结了人类智慧的作品、知识和有价值的信息因稀缺性而被人追逐,自然而然使得人们追求权利归属的界定,并要求获得法律保障的财产权益。

给予知识产品以人格化表达可实现人的自由意志。这一理论发源于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围绕着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人的自由意志的实现在于拥有财产权,而当让渡财产权的时候便产生了契约,人若没有能力占有财产,那就失去了人格的权利[4]。黑格尔认为,人的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即财产得以实现个体自由,进而成就人格权利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将人的自由意志化于外部世界实现财产的“物”,实际上将人格外化和实践了。贾斯汀·休斯在其《知识产权哲学》为人格理论作出辩护,尽管他指出人格的表达会受到载体的限制,但人格意志施于所表达智力产品,可以使主体与客体之间产生联系,从而让知识财产体现人格[5]。斯皮内洛强调“财产是人格表达,是自我实现的方式”[6]。他认为财产权对合理个人表达的理论尤其适合应用于知识财产,当个人产出的智慧成果拥有财产权益时,这些外化个人意志的作品便延伸了个人的人格表达。简言之,人格理论不仅给予知识产品财产权正当性的论证,也是对个人表达赋予人格外化的财产特征。财产是人意志和人格的延伸与表达,也能将人格理论推进到“作者身份”所带来的财产权益与精神权益两个层面上。“对人格的社会和法律承认,是与产品的个人化生产和匿名生产之间在成本与收益上的变化相关的。”[7]兰德斯指出,这是由于市场规模发生变化,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成本提高了,也存在承认人格的成本,逐渐让作者身份由于市场需要而获得人格承认,意味着作者身份的人格将为权利人带来社会尊重与财产利益。就此而言,当一项新闻作品生产出来,它作者身份的人格表达便嵌入了财产权益。

(二)识别作者身份

人格的财产权益在某种程度上让作者身份产生了“识别功能”。作者身份(authorship)是标记在作品上的写作人或创作者,无论是文学作品抑或新闻报道,作者署名或标记记者都是塑造作者身份的有力要素。塑造作者身份具有多样意涵,不仅可作为区别不同作者的标识,作者还通过公开作品传递思想、观念和想象力,令读者汲取其思想养分与批判其观点,获取社会名誉与财富,并且凭此由作者承担侵害人格权等法律责任。

历史上,塑造作者身份体现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变迁,尊重与给予作者身份是历经岁月与抗争才得以用版权法令的形式流传下来。印刷术诞生之前,文学作品通过吟游诗人口述或手抄本得以传播,作者因贵族赞助制度得以维持生计。麦克卢汉认为抄写文本不可能具有印刷文化所建立的作者群和读者群,因而古代对作者身份并不关心。印刷机普及后,一方面技术和商业目的加速了作品的传播和流转,另一方面由于出版商掌控着出版印刷特权,作者对其作品的流转无权过问,加剧双方利益的冲突。印刷书籍逐渐成为一门商业时,作者获取经济支持的方式由赞助转向销售获得收入。此时“通过作者的名字来识别商品就变得很重要……消费者对某作者的一本书的阅读体验就会引导他就是否购买该作者的其他书作出决定……为作者署名,就像标注产品制造商一样,创造了一种用于吸引消费者的品牌身份”[8]。因此,塑造与识别作者身份不仅为创作者带来收益,也为作者身份获得法律承认奠定了现实基础。直到1790年英国颁布了《安娜法令》,将出版特权分配给作者,作者身份才得以被法律承认,于是该法律保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安娜法令》作为现代版权法的雏形,对作者身份及财产性权益的保障得以继承下来,形成今天各国的版权法和国际条约。相较于强调财产权利的英美法系,更注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大陆法系赋予作者人身权,让作者享有发表、署名等精神权益。作者身份基于创作行为和完成的智力成果从而产生了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版权也就被誉为“作者权”。塑造作者身份,让作品本身给予读者丰富思想和享受多样的表达形式,也让作者获得了社会所馈赠的金钱、声誉、名望、社会地位。简述之,法律赋予作者身份不光是识别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保障作者应有的权利。

新闻报道领域内,赋予记者作者身份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19世纪末法国媒体对报道署名主要用作一种“纪律形式”,用于控制记者和惩罚已确定的偏见者,主要出于政治层面的考虑[9]。要求作者身份表明了深刻的社会文化对其看法及其在新闻传播中的潜在和实际作用。传递新闻信息时标明来源或者署名的现实要求反映了人类新闻内容的原始性和不稳定性,这是因为没有署名的故事让读者觉得可疑,新闻报道的署名改变了新闻业内的权力关系,将新闻机构从新闻背后的位置转移到了新闻背后收集和撰写它的人身上[10]。实际上,记者署名是新闻报道行业的道德责任要求,让读者知晓哪位记者应当对其报道的新闻故事负起责任。换言之,给予记者作者身份实质上是确定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同时,作者的署名与标注新闻来源,也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路径。公众接纳新闻报道承担的社会功能,也赋予记者为该报道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资格。因此,一项新闻报道塑造作者身份既满足区分作者来源于不同新闻机构的识别作用,也是要求作者承担义务的一部分。

版权法律制度的作者身份与新闻报道的作者身份都具有识别功能的共性,而在新闻报道可版权性范畴内,记者的作者身份可享有版权权利和承担版权义务。法律层面上讨论“作者”,既非巴尔特关于“作者之死”交由读者阐述权力的文学理论,又非福柯对作者身份的挽留。法律并不注重作者身份个体带来的文学、美学价值,而是以法之名来保障作者身份所拥有的权益,著作人身权体现作者在创作过程的思想、意志的人格延伸和精神权益,也保障作者所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从而激励更多人投入创作产出作品,这才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人”的“作品”

机器生产新闻的出现为社会带来一个问题:机器记者能否突破现行版权法的作者身份,从而拥有著作人身权?那就必须先分析机器记者有无为“表达”本身做出一定的贡献。

现行版权法律制度的内在逻辑认为创造力是人类所特有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上“作者(author)”指向版权法创造富有表现力的作品的人,或雇用他人创作表现性作品的人或企业[11]。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可见,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这类法律主体显然包含自然人与法律拟制的人格。即使划分生物意义与法律意义的“人”,只要符合著作权的主体资格,就可称之为“作者”。依照版权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法律条文实质暗含了“创作作品的主体是人类作者”的意思。现行著作权法或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作者都指向人类作者或者继受的组织,而法人和组织恰恰是由人类所组成的实体。虽然法律上并无直接标注“人类”,但从版权持续的时间“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的规定可以看出创作者是人类。因此,近现代著作权法的诞生和发展从来就没有预想将作者身份摆放在人类实体之外。换言之,传统著作权法上表现创造力本质的来源是自然人。创造力被视为人类特有的心理品质,它是自然人通过学习习得知识并加以创造新思想、新事物的本领。人类是创造性作品的源泉。人类依赖着创造力创作不同表达形成原创作品,向读者传递思想和观念。由人类思想所迸发的智慧火花创作出繁荣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作品。因此,人类作者赖仗于创造力创作不同于他人的表达,才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者”。

机器生产新闻的实质是“讲述新闻故事的自动化”。它运行的原理是通过购买或者创建数据库或利用大数据平台,设计不同的算法程序让机器学习数据库内数据和信息,生成相应写作手法或者依赖于预设的写作模板进行写作。而深度学习是一种机器学习的算法,它是基于对数据进行表征学习的方法。实质上自动新闻算法旨在模仿人类写作过程,而这一事实并没有改变写作范式[12]。于是,机器记者通过对既有数据的分析和深度学习,算法程序可以将以前不同的素材依照顺序排列放置于不同的场景或者故事情节中,不同组合排列从而形成新的故事,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往往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机器算法可以将人类未曾考虑的情节形成千万种故事安排,于是有了无穷无尽的故事讲述。机器人依赖算法和数据的排列自动生产的新闻故事满足“原创性(originality)”需求,既包括一定程度的创造力(creativity),还具备原创性中独立创作的能力。它产出的新闻只要表达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律制度上“作品”的逻辑要素,就满足“新闻作品”的形式要求,则可被认定为该新闻报道具有版权保护。

现阶段机器生产新闻有两个层次,一是依赖大数据产出纯粹新闻事实消息,如体育、天气灾害等单纯事实消息;二是产出“个性化写作”的新闻作品。智能机器学习文本创作的模板,逐步从单纯性数据编写到具有版权意涵的“个性化写作”,实现由数据和信息到知识、作品的跨越。因此,机器进行个性化写作可以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力与可版权性的要素,符合新闻作品的形式要求。换言之,机器记者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创造力来源于人类的界线,若赋予其著作人身权,它无疑挑战着民法与版权法内在的法律逻辑。

四、机器人能否成为版权意义上的“作者”

机器生成新闻信息能否成为版权意义的作品与机器记者能否享有著作人身权,是一个一体两面的问题,毕竟人工智能创作物成为作品并不必然将机器记者视为作者。

赋予机器记者的法律主体资格与权利,将颠覆民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法哲学基础,无疑对整个法律体系都产生巨大影响。试图让智能机器成为作者的观点并不多见,持反对意见占多数。一方面机器人创作会挑战“人类是创造作品的源泉”的基本假设[13],另一方面,现今人工智能具备逻辑思维,但仍难以企及人类想象力、创造力、情感表达的精密程度。新闻报道仍远远未达到人类记者对语言表达精准的掌控力,机器对人类语言背后的隐喻和幽默难以有效展示。机器记者在存贮数据之外难以表达出人类情感与天马行空的构想。因而,有人说最优秀的记者利用讲述新闻故事方式帮助读者以全新的方式看待世界,这依赖于智力、研究、情感甚至技能,但技术让人类远离新闻和讲故事的中心,就会牺牲想象力[14]。

因此,现阶段“弱人工智能”下的机器记者缺乏人身权,难以与作者身份“共荣辱”。

一是机器人的“心智”未能达到相应法律主体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机器人即便有创作的事实行为,仍不具备法律行为核心的“意思表示”。它被设置为生产新闻内容,但算法规则由人所控制,仅满足外部行为而缺乏内心意志的表示,这个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真实”。机器人对自己创作行为或挖掘数据行为将发生何种效果缺乏预见的能力,因而不具备意识能力。处于“弱人工智能”机器人难以获得这种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目前机器生产新闻避免不了发出错误的新闻报道。《洛杉矶时报》的新闻机器人Quakebot于2017年6月22日报道称一场6.8级的地震袭击了圣芭芭拉。Quakebot从美国地质调查局网站搜集信息作出预测,但后来澄清此报道为1925年发生的地震[15]。当机器作者犯糊涂时,目前的技术难以让它为自己犯错承担责任。假若将机器视为作者,当机器非法挪用他人版权作品,或在不符合合理使用条款的情形下且未获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被起诉,又或者产出的新闻报道具有诽谤他人的成分等诸多涉嫌违法的情形,智能机器较难成为适格的诉讼主体。况且,从主观要件看,智能机器没有基本主观情绪,即没有疏忽或者过失的情感,也不能满足现行法的违法构成要件。

二是机器记者并不会从冰冷的版权法条感受到“激励”成分,它的激励仅是由于程序的设置而非法律赋予。版权法之所以赋予作者著作人身权,不仅引导社会公众而且鼓励更多人投入创作,促进知识产品最大化,也给予作者获得社会尊重、行业支持等精神权益。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是基于法律人格处于趋向于完满的状态下理性人类所具备的法律权利,若个人不享有法律和事实层面人格权则丧失做人的根本权利和人基本价值[16]。著作人身权也称之为“确认作者身份权”或“表明作者身份权”,它的署名权体现着作者人格尊严,表达着作者从创作行为开始形成的智慧成果的关联性,体现着作者将其思想、意志、对事物的认知等进行自我表达,从而使公众对其作品和作者产生社会评价,这样彰示性权利能带给作者应有的社会尊重,让作者体验到作为创作者的尊严感[17]。而机器人的创作基于算法规则的设置与数据的多寡,机器既不会有“被鼓励”的感觉,同样不会因为完成新闻作品而感受到精神愉悦,更不可能因为个性化写作效果不好而感受到羞愧。机器人利用算法变着花样进行“新闻洗稿”,却丝毫不会规限于记者职业道德的伦理要求,谴责的情感取向不会令智能机器陷入迷思。缺乏人格同样令机器人难以受到惩罚,它不会有被束缚自由的监禁,也不会产生被法律惩罚的恐惧。因而,既不能禁锢它自由,又不可能使其受到财产的损失,机器人因侵权接受法律惩处在某种程度上毫无意义。当机器不能为自己行为承担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则不能将其视为一个合法的权利人。即便人工智能能发展为具有人类的思维思考,也不能在现实空间承担一个自然人或者法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因此,最终责任的承担是归于实体的。简言之,机器或者算法本身不被视为作者,而新闻报道产出的作者更应归于现实个体而不是机器。这个现实个体包括了个人或者机构的实体。英国《著作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认为计算机生成物可以是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作者是为作品创作作出创作之必要安排承担责任的人,但是计算机生成物的作品保护期限只有50年,而不享有著作人身权②。

诚然,机器人主体资格的研究可能是未来立法的趋势之一。假若给予机器记者法律地位,则需要跳脱出现有人类的思维所构建法律框架之外进行思考才是可行的办法。而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赋予作者身份或者主体资格是不理智。机器仍难以掌控或者捕抓到社会心态的微妙变化和记者立场的转变,社会现象复杂性和人情感思维的变化难以让机器在深度报道上作出较为准确的描述,因而需要记者和编辑进行对立场描写和价值选择的“把关”。因而笔者认为当前将机器生产新闻输出的作者界定为新闻机构较为恰当。然而,虽然现阶段将机器记者的主体资格落入新闻机构实体,但这并不完全解决机器记者带来的法律冲突。“人工智能创作物”带来法律问题不仅仅是主体资格与人身权益,还涉及搜集数据和提取数据时发生的版权许可等法律问题:机器需要确认被复制、提取的作品或其他内容必须是它可以合法访问、获得的,避免非法进行收集、披露、侵入监视造成用户损害,亦需应对它带来的伦理问题③。

五、类版权制度的可能性与可行性讨论

机器记者及其生成的新闻报道带来法律冲突已成为现实,并且会出现复杂的形势,导致现行法律产生难以抵御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不管将来法律是否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资格、权利和设定限制,研究者都需要跳脱现行法律思维去思考未来的技术伦理。弱人工智能时代,留给法律可选择的方案并不多。

第一种方案,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行“版权共同分配”,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共同作品,各方进行版权内部分配。

当人工智能创作物具备版权形式要求时,法律承认其享有版权保护,但作者身份归属于法人单位。笔者建议,在主体资格层面上可考虑在围绕机器记者的主体范围内,思考如何分配主体以及制定责任配比。从创造算法程序作为开端至新闻自动生成结束的各个阶段,涉及的各主体包括创建算法的程序员及软件公司、人类记者、新闻机构、数据录入者,还有机器记者。在现有讨论中,有学者指出,编辑或出版商将成为算法输出文章的责任人,但是不代表算法的开发者必然完全没有责任,若算法规则存在错误,导致数据挖掘存在不准确或偏见,导致输出的新闻报道有错误,那么也应当承担部分法律责任[18]。但也有学者担心数据录入者可被归类为作者,那么机器人新闻所需的人力输入可能会控制版权[19]。

另外,对于人类与机器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共同作者的疑问,能否接纳为法律设计的一个备选项,有学者则强调版权法在各方进行“版权共同分配”时,应该给予人类作者法律等级优先地位,将非人类的创作地位置于非优先位置,才能避免打开了代表创意产业未来的人工智能的潘多拉盒子[20]。因此,上述对机器作者身份归属的多种讨论都预示着不能简单将人类实体与法律实体当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主体,而是应当对多类主体资格展开探讨。

虽然现阶段适宜将机器记者生成的新闻报道的作者身份纳入新闻机构中,但长远看并不能解决它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这需要法律为人类社会和机器划出界限。因而在进一步研究中,需要对围绕在新闻生产与流程过程中各个主体进行具体的责任分配,以此作为应对未来法律问题的基础。未来或许要构建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以主体的法律边界为基础,法律需要认定机器若发生侵权可能性的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所承担的责任者、判定机器带来的损害及因果联系,规定如何收集机器损害行为的证据等。

第二种方案,跳脱现行版权法,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建立一个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框架,专属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体系,即“类版权制度”。“类出版制度”意味着立法上可考虑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创设一个类似于现行版权法保护作品的财产权益,却在作者身份与著作人身权方面有着不同的认定标准以及其他方面的法律设计。

首起“人工智能创作物”案件中,法院判决思路是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属性脱离于版权法律范畴,进一步地,法律可以赋予其另行特殊的保护。实际上,法院判决思路虽然过于保守,但也契合现实。一方面,法院将其不好把握的争议点先搁置,然后寻求以凝结出品人的劳动价值来保障原告的经营利益,而不是依据著作权法来保障权利人的著作财产权益。法院进一步指出“人工智能创作物”无法拥有作者身份,不能将软件生成的文章署名权归属于生产者,要求文章应清楚标识为“智能软件生成”。这就意味着法律对其进行另行保护,可以避免不破坏现行版权法,从而一定程度上维护出版商的经营利益。然而,每一个方案都会有局限性,现有法律并无要求使用机器生产新闻的新闻机构自发披露该新闻信息是由计算机程序生成的,这样导致新闻机构可以自由选择究竟是利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是选择仅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另行法律保护,公众和法院也难以判别该新闻信息究竟是人工采编还是机器记者采编的。因此,这一方案虽然避免破坏版权法律逻辑,但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算法披露的规则、署名标识的要求,甚至在立法设计上要创造一定条件激励新闻机构愿意选择人工智能创作物这一法律保护的条款。

围绕“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以及机器记者是否享有著作人身权的讨论,其实质都是利益分配的问题。新闻机构投入了大量资金与各种类传感器和设备等前期投资和后期运营维护费用,倘若缺乏有效法律保护其生成的新闻信息,后果只会是新闻机构“暗箱操作”。

总而言之,无论何种方案,目的是让未来人工智能在新闻业内能遵从未来创新的法律规制更好地为人类社会服务。因而在下一步思考中,应更切合“弱人工智能时代”每阶段的需要,提出可行具体的立法方案,才能让机器在符合社会伦理和法律规定下有更好的发展前景。

注释:

① 严格意义上讲,著作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基于创作作品产生的,后者是与生俱来的。文章并未将两者作出严格的划分,而是根据行文需要进行表达。

② 参见英国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的相关条文:9(3);12(7);79(2)c;214(2);263。

③ 例如,机器记者搜集数据时必须识别其他来源的数据或者信息本身是否存在版权的限制,使用他人用户的内容时如何获版权授权,或者机器在版权制度下自行采用合理使用条款从而合法使用。在其他用户使用“版权+加密”或者数据加密的规则中,机器要避免盗取具有信息产权的数据来源。受限于版权制度或者不允许转载的数据情况下,机器生成新闻则可能涉嫌侵犯版权或盗用他人数据的合法权益。另外,机器生成的新闻报道是否从道德层面需要或法律层面上强制向公众披露该报道是由机器算法生成的伦理与法律方面的问题。

猜你喜欢

机器身份人工智能
机器狗
机器狗
2019: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与就业
未来机器城
跟踪导练(三)(5)
妈妈的N种身份
数读人工智能
身份案(下)
下一幕,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