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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20-01-19杨欣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党校

环球市场 2020年27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法律体系

杨欣 中共重庆市北碚区委党校

当前,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伴随社会经济的持续、迅猛化发展,以及经济转型的稳步推进,疾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短板日渐凸显,如何解决疾控体系构建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完善疾控体系建设就显得刻不容缓。

一、基本状况

我国疾控体系是由国家疾控中心和下属的省、市、县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防疫体系共同构成的。21世纪以来,疾控体系逐渐在管理体制、基础设施、法律法规等方面不断健全和完善,自2003年后,自上而下加快了对疾控中心的建设,疾控体系现代化的雏形初步呈现,2009年深化医改后,逐步从传染病防控转向慢性病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改革步伐得以加快,疾控体系有了长足发展。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虽然在发展道路上艰难曲折,历经动荡和考验,但在历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面前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疾控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体系不畅

疾控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一方面它承担着政府部门的疾控工作责任,另一方面又兼有疾控专业技术职能,不仅需要不同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同时也需要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努力。但是,当前我国疾控体系中普遍存在缺乏统一指挥和分工合作机制等问题,从而导致疾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发展受限,不仅承担过多指挥与协调责任,且存在重复及交叉管理,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能落到实处。

(二)专业人才匮乏

疾控工作岗位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还需要热爱公共卫生事业,需要德才兼备。但是,目前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发展过程中,一些疾病控制部门的人员结构普遍存在不合理现象,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缺乏良好的知识背景教育,业务能力较弱,个别地区人才断层现象尤其明显,人才匮乏使得体制的发展受阻,极大地抑制了我国疾控工作发展步伐。

(三)财政投入不足

疾控机构是全额财政供养事业单位,日常工作靠中省转移支付疾控项目和县财政年度经费支撑。由于政府部门缺乏应有的重视,国家投入未能全覆盖,使得疾控机构长期投入不足,办公经费、业务经费十分紧张。近年来,疾控机构收费自留技术服务项目大多被取消,但没有保证财政合理的补偿,使得疾控系统及人员原本偏低收入更是较大幅度降低。

(四)法律政策欠缺

公共卫生立法前瞻性不够,很多法律都是被动立法,若干次有关公共卫生立法都是由发生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后倒逼出来的。由于公共卫生法律的执法主体变动频繁,给公共卫生法律执行带来很大困扰,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律执行的连续性。普遍存在立法不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现象。

三、疾控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改革管理体系模式

明确一个核心指挥协调部门,对协同部门职能进行详细划分与明确,由疾控中心牵头揽总开展防疫工作,卫健委负责制定政策,建立职责明确、能级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的疾控体系和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在“大健康”理念基础上,共建共享整体融合发展,针对现有的公共卫生服务方式加以改革,共同推进一体化协同机制建设。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加快疾控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增加疾控体系科研人才编制数量,吸纳人才充实现有空缺编制,尽快构建具有科研能力的专业队伍。各个职能机构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落实疾控人员准入制度,实行人才优化和重组,引进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激发队伍活力,提高疾控队伍整体水平。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进一步加大疾病控制预防投资力度,各级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消除投入的随意性,做到投入全覆盖。特别是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疾控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资金足额投入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提高疾控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薪酬、津补贴、绩效奖励方面由财政予以保障。

(四)完善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一些重大疾病,国家需要制定相关的预防和控制的律法。完善的法律建设可以明确中央和地方以及各级政府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的作用,结合法律及地方特色来开展科学合理的疾控工作。确定政府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法定责任,在全社会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及时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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