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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的矛盾冲突及对策探讨

2020-01-19张媛潜山市梅城镇人民政府

环球市场 2020年27期
关键词:旧城利益冲突矛盾

张媛 潜山市梅城镇人民政府

现阶段,房屋拆迁工作基本成为城市建设的常态工作,旧城改造重建商业圈和住宅区,围绕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问题愈演愈烈,甚至有关被拆迁户的权益保障问题以及拆迁者职能责任问题更为复杂,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已经上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房屋拆迁的利益矛盾与社会冲突是城市化建设的必然结果,但可以通过有效防范措施缓解。

一、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基于三方利益的矛盾冲突分析

从宏观角度分析,旧城改造房屋拆迁中三方的利用矛盾与冲突,可概括为社会心理、住房需求、住房供应三个方面。从微观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地方政府层面

各级政府是城市化建设的推动者,在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协调双方利益关系。拆迁主体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易引发强拆、法律纠纷、群众上访等事件发生[1]。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利益主要体现在城市化建设进程、房屋拆迁补偿金以及被拆迁方的其他利益诉求等。因此,需要各级政府理顺各方利益关系,解决拆迁纠纷,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安定和谐。

(二)拆迁方层面

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往往会尽可能降低安置房屋的质量标准、房屋面积、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等。对于拆迁方而言,此种方式是其缩短拆迁时间,实现短期资金回笼的理想状态。但同时,被拆迁方利益得不到满足,引发的利益冲突则出现拒绝签署拆迁协议、拖延拆迁时间的矛盾,拆迁方反而无法获取最佳收益。

(三)被拆迁方层面

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方相比处于弱势,面对多层压力。尽管我国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国家应保护公民的房屋等合法收益和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拆迁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因拆迁方的追求利益的原因,导致房屋财产受到损害,利益冲突与矛盾主要体现在拆迁补偿资金以及拆迁安置方面积方面。也存在部分居民无视法律,要求超出合理范围以外的赔偿,扰乱房屋拆迁正常程序。

二、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矛盾与冲突防范对策

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同利益诉求是导致房屋拆迁矛盾与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利益争夺的结果必然会对各方造成不同程度的利益损害。为此,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核心在于平衡协调拆迁主体之间的利益,始终遵循法律原则、公开原则、协商原则。同时政府应发挥自身宏观调控作用,做好环境利益冲突和矛盾的防范与缓解措施。

(一)实行人性化拆迁

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全局出发,遵循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实行人性化拆迁。一是各拆迁主体对待房屋拆迁工作,应主要考虑与“人”相关因素,将金钱等物质视为次要考虑对象;二是人性化拆迁应以绝大多数人要求为主,同时保障个体具有平等权利,避免出现少数利益集团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采用违法手段损害被拆迁方利益的情况;三是需要政府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更新执政观念,从群众利益出发,通过透明行政、依法行政的手段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鉴于我国对于旧城改造中房屋拆迁利益矛盾与冲突问题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需要各级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创新意识和责任意识,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思考采取不同手段有效解决被拆迁方的安置补偿问题,工作中践行以人为本理念。

(二)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根据《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合理界定“公共利益”[2]。通过媒体途径宣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政策,要求拆迁方在拆迁现场出示审批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明确解释还欠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信息、实际拆迁单位、评估单位、拆迁管理负责人员名单等,保障被拆迁居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借助舆论引导,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拆迁氛围,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借助舆论引导,宣传支持拆迁以及公共福利的社会正能量,敢于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同时,借助榜样力量,树立拆迁过程中的先进典型,以达到良好的影响,同时曝光房屋拆迁中,部分“要价”“无理取闹”的人员作为反面典型,以宣传和疏导教育为主,将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置于首位,接受人民群众的管理监督,有利于被拆迁方打消顾虑,支持并积极参与到房屋拆迁工作中,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行,实现旧城改造这一城市化建设目标。

(三)完善补偿保障措施

基于拆迁补偿措施标准过低是引发利益冲突与矛盾的主要诱因,需要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对被拆迁方的补偿保障措施,同时保证利益分配平衡。一是,完善评估体系的市场化建设,转变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的从属或半从属状态,依照等价交换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对所拆迁的房屋合理定价;二是,保证补偿措施标准统一,形式多样,公平合理且满足被拆迁方实际需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避免出现补偿差异;三是,设置最低安置面积标准,主要针对经济困难且房屋拆迁面积小的拆迁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政府可以与拆迁方协商以低于市场价格补足差额,有利于三方调和。

(四)加强行为监督管理

一是,保证拆迁行为的规范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拆迁条件,审查内容包括资质、资金、人员、设施、赔偿安置方案等,对各项合格的单位颁发拆迁许可证。二是,重视拆迁现场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政策全面实施,落到实处,拆迁工作可以透明化、规范化,杜绝侵害被拆迁方利益的情况发生。三是,约束部分不理性群众的行为,通过行政法律手段依法处理,促使其利益诉求回归到合理范围;四是针对各级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机制的内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结论

旧城改造是加速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环节,针对房屋拆迁过程中三方利益不平衡问题,应实行人性化拆迁行为,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补偿保障措施,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并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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