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灾害风险管理探讨
2020-01-18胡会先山东省高青县气象局
胡会先 山东省高青县气象局
一、雷电概述
雷电是雷雨云之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1],雷电在带来震撼同时,也带来巨大的破坏,时常给人类造成惨重的灾难。全世界每年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 亿美元以上[2],尤其造成石化行业的巨大损失[3]。雷电灾害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间接损失[4],被联合国列为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雷电的发生通常伴随着雷云,我们经常看到的发生雷电的云是积雨云。积雨云是最强的对流云,它的生产和发展非常的旺盛,云顶能迅速向上凸起,形成高大浓厚的云体。雷电是在云中、云间、云地之间放电时发生的。根据发生位置可将闪电分为云闪和地闪两大类。云闪是不与大地及附着物接触的闪电,包含云内闪电、云际闪电和云空闪电。地闪是与大地及附着物之间发生的闪电。对我们产生影响的大部分是地闪,常常造成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筑物的损坏、电子设备设施的损害、生物的伤亡,地闪产生的危害比云闪要大。
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
(一)政府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 号)第五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1 月23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技知识的宣传、普及,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气象部门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687 号)第二十三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1 月23 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十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4)《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5 号)第二十二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具体的管理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防雷安全指导意见
(一)防雷装置管理
(1)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建立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图纸,常规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报告等资料,均应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2)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积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灾的调查和鉴定,并按照规定填写雷电灾害报表。
(3)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防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对职工开展防雷安全知识培训,切实增强职工的防雷减灾能力。
(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
应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防雷装置定期开展检测,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石化等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的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
(三)防雷装置维护保养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应当由防雷装置产权单位制定专人进行维护和保养。特别是每年汛期雷雨季来临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防雷装置维护和保养的重点为外部防雷装置的腐蚀情况及机械损伤,检查接闪带、接闪杆、引下线等是否电气连接正常,是否有脱焊、松动和锈蚀等,若有损伤应及时进行修复。内部防雷装置的检查重点为电涌保护器(SPD)是否有故障指示、漏电、接触不良等情况发生,若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雷击事故应急管理
(一)成立应急管理机构
应当成立专门的雷击事故应急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按照防雷减灾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计划、协调、监督和检测工作,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雷击事故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有人员受伤的,应立刻进行救治,并拨打120 联系救援。
要对雷击事故现场状况进行保护,严禁其他人员再次靠近发生地及相近的防雷装置,避免再次发生雷击事故及次生灾害。
按照雷电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要求,立刻将有关情况上报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主动积极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鉴定。
(三)做好雷击应急演练
一要做好应急演练准备工作,提前检查应急演练物资装备是否齐全。二要确定好应急演练的范围和频次,原则上应将雷击应急预案一年内演练一次以上。三是丰富应急演练方式,除了定期开展理论学习、专题培训外,可以加强现场实操,模拟演练等方式开展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