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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若干思考

2020-01-18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监督权出资人破产法

韩 飞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但又具有经营潜力和挽救希望的企业,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和债务清理,以使企业摆脱破产困境,给企业一个起死回生机会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有效运行曾挽救了数以万计的濒死企业,是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原因之一。[1]

破产重整制度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破产清算制度的刚性和片面性,使得债务企业不仅不再被债务问题羁绊,而且能通过重组恢复生产经营能力,恢复自身造血功能,进而从根本上消除破产原因,使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从而保护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有的大型上市企业有着大量的职工,对某一地区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一旦破产清算,虽然职工工资会优先清偿,但仍然会造成大量职工失业,地区经济衰退和社会动荡,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依据

(一)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破产重整制度是对传统破产制度的一大创新,它打破了传统破产清算一统企业退出机制的局面。其制度创设本位也从债权人本位逐渐过渡到社会利益本位。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了突破了私法与公法的传统界限,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出资人利益的调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各经济体日益成为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在传统破产清算制度下,一个企业破产后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造成大量的社会财富流失和众多工人职工失业。而破产重整制度则强调以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为核心的社会利益本位,它关注的重点在于将社会利益放在价值位阶首位并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包括债权人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如果破产重整中过于重视债权人权益而忽视了出资人一方的利益必然无法达到各方利益平衡,也会对社会利益目标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在破产重整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保护体现着该制度设立的本旨。

(二)出资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破产重整就是解决企业现有困局,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利益平衡,任何一方的权益在重整中都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对待,如果缺乏对某一方利益的公平对待,破产重整之路很难成功,因此出资人利益也应在法律上公平的保护。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85条确立了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表决的制度,201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1条重申了这一制度。《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了如果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不公平,不公正,那么破产重整计划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批准。这些都构成了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

出资人投资设立企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参与分配利润,所以如果企业有望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复兴,出资人应属最积极的力量之一,他们甚至可以采用直接追加投资等方式对企业重整成功提供支援。现有法律也赋予了出资人包括重整申请权、重整草案表决权,重整计划监督权在内的众多权利,使其成为破产重整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因此在破产重整中必须协调保护出资人权益,让其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最终促成重整计划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于2007年建立了破产重整制度,这是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大创新。但是现有的《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侧重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对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的权益规定的不清晰,仅仅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所以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损害出资人尤其是中小出资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也时常出现因出资人利益无法协调,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最终走向破产,造成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三输的局面。[2]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情况和我国司法实践,总结出以下几点不足:

(一)限制了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

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时,对公司内部真实运营状态最为了解,其在公司重整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间接或者直接赋予了出资人享有申请企业破产重整的权利。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虽然赋予了出资人申请重整的权利,却设置了两大前置条件,造成实践中诸多弊端,实际运行效果未尽如人意。

(二)未规定出资人重整计划草案提案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有条件的赋予了债务人的出资人享有申请公司重整的权利,但在《企业破产法》第80条却将出资人排除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主体之外,并且在后续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也没有留给出资人任何机会。这种前后规定不一加上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或管理人实际上享有对企业的管理权,实践中必然将维护债权人利益放首位,忽视和损害出资人的权益,对于想要参与破产重整的出资人的积极性是一种致命打击。虽然《企业破产法》第85条规定,破产重整草案中如有涉及出资人权益,应该设立出资人组表决,但仅有表决权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出资人权益,而且即使出资人投反对票,实际中还是有可能因管理人或债务人申请法院强制批准而使反对流于形式。[3]

(三)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具体表决机制不明

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分组和债权人组内表决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唯独对出资人组仅赋予了其部分情况下的表决权,对于如何表决,如何算有效通过只字未提。[4]这造成实践中各种形式满天飞,暗箱操作情况也时常有之,这显然不利于出资人权益的保护。

(四)出资人重整监督权行使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破产法和司法解释对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监督权的规定有不少缺陷,其中最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我国破产法在78条和93条赋予了出资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对破产重整的监督权,但缺乏实际操作的细则,而且在破产重整中一般由管理人或债权人掌控企业,作为企业的出资人,尤其中小出资人没有了解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这使得这个监督权因出资人无法获取有用信息而流于形式。其次,破产法对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后果就是直接裁定破产。这个规定有点简单粗暴,缺乏柔性,当破产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后,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若此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监督权,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那之前所做的努力都会白费,不仅浪费了重整的机会也会损害各方的利益,违背立法赋予相关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监督权的本意。

四、出资人权益保护立法完善思考

如今距破产法公布施行已经过了十多年时间,这十多年也是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民商法治建设日臻完善的十年,先后出台和修订完善了物权法,公司法等民商法规,作为我国立法上重要成果的《民法典》也即将公布,公司出资人股东权益运行方式和保障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虽然先后出台了三个破产法司法解释,但是在实践中对破产重整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故应尽快在立法上完善破产重整中出资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赋予出资人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力

出资人的重整申请权是出资人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重要标志。现行《企业破产法》将出资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力设置在债权人申请破产后,且需要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这使得出资人在公司刚出现危机时候,因为没有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力而错失公司解决危机的机会,等债权人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才去申请重整往往已为时晚矣![5]而且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中小出资人数过多且股权分散,很难达到法律要求的占注册资本十分之一这个条件,这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利。建议在立法上完善出资人直接申请破产重整的权利,并将申请破产重整的出资人出资额占比降低,例如降低到十五分之一。

2.赋予出资人重整计划参与权

我国现行法律中未赋予出资人任何参与重整草案制定的权力。在《破产法》85条中,仅对重整草案中有涉及出资人权益的调整时候才赋予出资人表决权,而对重组方案选择,重整方的选择,重整后生产经营方案都没有赋予产出资人参与的权力。

但是出资人作为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经营资产财务等情况也较了解,其有可能制定更具有可行性的重整计划。将出资人排除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之外,并不有利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建议立法上赋予出资人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可以通过设置出资人代表参与制定破产重整方案。

3.完善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表决细则

由于法律对出资人如何表决未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表决方式的混乱,其中不乏很多缺乏公平,[6]公正的和暗箱操作的方式,这严重损害了部分出资人尤其是中小出资人的权益,因此在法律层面统一出资人组表决方式尤为紧迫。笔者建议出资人组可以参考“双过半”原则,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出资人过半数同意重整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受到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者影响的所有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一半以上,即可视为出资人组通过。

4.保障出资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和管理人由于其法律地位享有了对企业的管理权,虽然法律规定了出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享有监督的权利,但是法律并未就其行使监督权创造必要条件。实践中,由于在破产重整中出资人地位弱化且没有重整计划参与权,其对重整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无法有效行使。[7]本文建议,首先立法上为出资人行使监督权提供保障。如,规定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并且可以发表意见,在重整计划通过执行过程中,可以列席重大会议并参与决策,保障出资人对重整方案草案和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知情权。其次优化出资人监督的方式,在破产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时,允许出资人和债权人以及管理人协商修改变通重整计划而不是直接裁定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的新选择,它的实施对弥补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防范公司清算后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破产重整首要任务是企业复兴,挽救危机,所以其必然着重协调各方利益,注重利益平衡,而债务人的出资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也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希望通过立法赋予其独立权利和地位,使其在破产重整中发挥应有作用,增加破产重整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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