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下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研究
2020-01-18王瑞云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王瑞云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对赌协议作为资本交易中一种平衡风险和收益的有效工具,能有效解决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系列问题。随着我国资本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敞口资本交易行为越来越普遍,对赌协议也成为常用的一种投资手法。Wind 统计数据表明,2017 年总共有905 家公司涉及重组,涉及的重组项目达1257 个;2015—2017 年间上市公司定增重组、并购重组交易中涉及的对赌协议超过1700 份,其中2018—2020 年间结束的对赌协议数量达到888 份。在众多的对赌协议中,自然人作为股东参与股权交易的数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范及税收征管制度并未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缺乏明确的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规范,使得自然人对于整个交易过程中缴纳税收产生疑惑,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也造成困惑。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及类型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本义是“价值调整机制”,也有翻译为“估值调整协议”。简单地讲,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企业价值估值不一致情况下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1]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目标公司或目标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它既是投资方利益的保护伞,又对融资方起着一定的激励作用。从实际的对赌协议来看,股权交易的双方更多地关注对赌协议中有关预期盈利的补偿方式,按照补偿方式的不同,对赌协议可以分为股权回购型、现金补偿型、现金或股权激励条款、股权调整型和特殊股权条款五种。
二、对赌协议下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务处理现状
(一)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67 号公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时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义务时间、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等相关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第67 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对赌协议下个人转让股权时的所得税征收是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后续股权交易价格调整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缴纳所得税后,如果出现了对赌协议约定的情形,交易双方后续对股权交易价格进行了调整,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有第67 号公告第九条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对赌条款中存在的后期返还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条款明确该类返还的收入仍然作为个人所得。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2]可见,如果对赌协议后续如果调高了股权交易价格,转让方应当计入股权转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如果按照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方需要支付现金或采用其他方式补偿时是否可以抵消转让方原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在税收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税收法定原则,采用不予退税的处理方式。
三、对赌协议下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税务处理分析
(一)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对赌协议,通常是指在股权收购时,收购方与转让方对于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在约定盈利目标实现时,由收购方给予转让方额外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在约定盈利目标没有实现时,由转让方向收购方进行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对赌协议其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它存在的基础是企业或资产未来盈利的不确定性。
附条件合同是以约定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法律效力的生效与否的合同。所附条件的作用主要在于反映当事人动机,使其具备法律意义,并应当符合以下特征要件: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现时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不是法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条件必须不和合同主体内容相违背;所附条件目的在于对合同法律效力的限制。因此,所附条件具有合法性、未来性、约定性以及或然性、目的性等显著特征。[3]
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件条件主要是以企业或资产财务绩效为基准,与附条件合同中所附条件一样具有合法性、未来性、约定性以及或然性的特征。如果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为附条件合同,该可以将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补偿或购买方手续支付价款的视为对原交易合同对价的调整,当标的企业或资产未来业绩达到合同约定时,转让方收到的后续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当标的企业或资产未来业绩不达预期时,转让方支付的现金补偿则冲减以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予以退税。
(二)从实质性课税原则分析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
实质课税原则就是指在遇到交易形式、外观等与其经济实质有不相符合情形时,应透过该形式、外观,按照交易行为本身的经济实质来确认征税的原则和方法,即“实质重于形式”。[4]在对赌协议中,未来期间可能发生的现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实质是与初始的交易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该税收原则出发,对转让方后期的现金补偿或其他支出应视为初始交易成本的一部分加以考虑。
(三)国外关于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分析
对赌协议在我国起步相对比较晚,属于资本交易的创新。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对赌协议中的税收管理相对完善,而且尤以美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国家的相关征税管理更为成熟。
美国对或有对价的税务处理主要有四种不同的方式可供纳税人自行选择处理,非常灵活。首先,对美国对赌协议中相关税收的管理方法来看主要可以分为完结交易法,敞口交易法,分期销售法,除此之外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交易条件进行纳税设计,但自行设计的纳税方案需要经过美国国家税务局批准之后方可按方案执行。美国模式下,纳税人有充分的选择权,这与其拥有先进的资产评估技术体系基础有关。因为资产评估技术决定了或有安排的未来确定性和定量金额,从而可以对未来的或有对价进行会计和税收上的确认和计量,并按不同的方法扣除所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
澳大利亚按照获得补偿的交易方的不同将对赌协议分为标准安排和反向安排两种情形。标准安排情形下,转让价款包含或有对价的当期折现价值,同时买方购得股权计税基础也是相同金额;反向安排情形下,卖方转让收入是交易当期收到的价款,若嗣后触发或有安排,所返还的对价允许追溯调整交易当年度资产转让损益,同时买方相应冲减所购股权资产的计税基础。澳大利亚模式较为简单、明了,对达到条件的纳税人而言相对较有利和易于接受。笔者认为,目前澳大利亚的税务处理模式更为简便易行,对现阶段我国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研究更有借鉴意义。
四、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建议
(一)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资本市场交易更具宽泛性和灵活性,我国现有的以具体规范性文件为主的税收规则难以应对资本交易市场不断涌现出的新交易方式、工具以及结构。以原则性立法为主的税法规制显得更有必要性。税法应当提供对资本市场交易,特别是敞口式资本交易普遍适用的一般性、基础性的税收原则规范,只有这样,才能在保持税法稳定性及税收成本可预测性的同时能较长期地适应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
就对赌协议而言,笔者认为确立税收的实质课税原则尤为重要。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确立,可以使税务机关做到征收有法可依,征收依法进行。对于税务机关对原本对赌协议的认定明晰了征管时间点,也界清了行使征税权必须在产生实质利益时才可以征收。
(二)对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
在赌协议下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笔者建议采用“预缴+汇算清缴”的模式进行税款征收。纳税人在股权转让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资料(包括对赌协议及相关资料),将其做动态管理。在股权转让生效时,由付款方按照支付的款项扣除掉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并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供代扣代缴的证明;对于股权转让方在协议存续期间收到的补偿收入仍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生的现金补偿等行为,暂不核定股权转让损失;待对赌协议执行完毕后,最终确定出股权转让方整一个期间内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一并清算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多退少补。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对赌协议及税款缴纳的所有资料,如: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原值评估报告、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资料、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