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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突围

2020-01-18吴天赐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0年10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工矫正

谭 蓉,吴天赐

(长江大学 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23)

社区矫正制度被认为是预防犯罪、矫正罪犯思想最有效的方式,目的是为了帮助罪犯成功改造,实现再社会化。通过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效果显著增加,社会组织的活动在一些问题特别突出的领域也特别活跃,经常发挥着积极向上的作用。

一、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

第三方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具有独特的潜力,可以发挥政府组织不具备的特殊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可以整合社会资源,有效弥补政府组织资源和资金的匮乏。政府及其部门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可以相互补充,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互相帮助。社区矫正工作在政府部门的组织下得到有序的开展,社会组织的参与更能有效地推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1]

(一)有利于节约刑罚执行成本

在传统的监禁改造中,矫正犯罪多数由监狱完成,但是在刑罚现代化的今天,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全世界改造罪犯的主要方式。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的研究都论述过其较之于监禁刑而言成本和花费更小,而社会第三方的参与会进一步减少国家在社区矫正上的花费。[2]在我国,政府部门的主要来源是各种税收,往往过少的投入给各种各样的社会管理项目中,投入到社区矫正中的资金更少。而第三方社会组织,如基金会、劳动就业部门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市场机制获得资金来源,从而从资金上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许多企业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就业、医疗等各方面的帮助。大批的社会志愿者也通过无偿提供心理疏导、职业技术培训等义工服务,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刑罚执行成本。

(二)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的效果是否良好取决于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能否成功改造社区矫正人员,自此不再犯罪;二是修复被破坏的原有社会关系,使服刑人员再次融入社区生活。在社会第三方的参与下,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效果能够被显著增强。社会第三方的参与能形成强大合力,形成不同层次的矫正力量合力,从思想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通过改变他们的错误认知实现矫正目的。他们更容易从社区服刑人员犯罪的社会原因着手,改变其对社会环境的认识和态度,从而消除其犯罪心理。此外,社会第三方的参与能为社区服刑人员带来更多的帮助,如帮助其就业,有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第三方的参与不仅对社区建设工作有促进作用,而且对社会和谐稳定也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第三方社会组织从功能上可以有效协调罪犯与政府机关、社区居民等的关系,在冲突纠纷中发挥劝解者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接纳与认同程度,消除社区群众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隔阂;另一方面,“罪犯”这一标签使被矫正对象容易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产生低人一等的感觉和排斥心理,容易与相关群体或社区其他居民产生冲突,而第三方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民间组织,更容易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从而接近他们,达到教育矫正的最终目标。在社会第三方的帮助下,社区服刑人员更容易重入社区、获得新生,也有助于凝聚不同层次的矫正力量合力,在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相关立法不完善

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尚未正式颁行,对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也未进行详细规定。首先,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件仅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且该办法的法律位阶较低,仅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第三方的参与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如“社会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校等,矫正工作必须坚持将社区矫正机构作为领导核心”,但这一规定难以在实践中开展。依此,一些省市将社区矫正第三方参与制度具体化,如安徽、福建等省纷纷出台落实上位法的实施细则,但基本是照搬《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未结合地区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性、创新性的规定。同时,缺乏法律依据使得一些社会力量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也会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如司法部明确要求各基层司法机关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应该由专业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实践中却难以达到此要求。由于没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考察就上岗,司法行政机关也无法对社工和志愿者们的具体工作流程实行规范性管理和指导,他们工作的权威性也大打折扣。

(二)财政扶持力度不大

政府财政扶持包括对社区矫正各个第三方参与主体的扶持,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首先,我国的社会组织大多都集中在教育、环保、扶贫开发等领域,而社区矫正等刑事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更是凤毛麟角,加之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和资金支持,难以招募到充足优秀的专业人员。社区矫正属于刑事法律规制领域,直接关系到人的自由、甚至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等问题,是和所谓的“罪犯”直接打交道,因此,非政府组织由于某些原因在该领域的活动不是很活跃,人才自然也相对匮乏,应当得到国家的重视。其次,有些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志愿者组织、机构和团体中劳动往往没有劳动报酬或者劳动报酬极低,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行为是多样的、灵活的,并且活动时间不固定,通常是短期;还有一些是工作时间允许的志愿者,或者“在办公时间做志愿者”的人,[3]某些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他们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提升单位社会形象,因而也并不加以重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的以上行为不利于提高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极大降低了第三方的参与度。

(三)社会主体素质不高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队伍虽然越来越壮大,但是由于专职社工数量很少,大多数均是无偿工作,受专业化的培训很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满足不了日益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以社会工作者为例,我国的社工队伍不论是在质量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出现了严重的不对称:一方面,专职社工的素质较高,他们很大部分都是经过专门的教育机构培训或者拥有相关教育背景的人员,[4]整体年龄段呈年轻化的态势,能够理解和掌握当前的相关知识和信息,然而他们只占了社工总体人群的一小部分;另一方面,社工中的绝大部分人员都是非专职社工,年龄也呈老年化态势,这些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非正常的招聘渠道进入社工队伍,有的是通过社会关系推荐或介绍,有的是退休后的“安置性”招聘,[5]很大一部分都缺乏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尽管他们拥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但他们理解和掌握的只是一些模糊、浅显的法律知识,并且由于年龄和学历的限制,很多人不能及时理解和掌握新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接受和适应社区矫正制度的理念和工作程序,因而在矫正未成年人或者年轻人方面力不从心。

三、国外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

(一)第三方参与度广

英国在政府购买社区服务的背景之下,以民营运作模式[6]助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全过程。英国通过政府购买全部社区矫正服务,要求被雇佣的工作人员不仅负责刑事执法工作,还要独立负责社矫人员重新回归社区、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及重新就业等,并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检验并予以物质奖励,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热情。此外,被雇佣企业与政府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模式有助于发挥第三方社会组织在就业、融入社区方面的优越性。目前,在加拿大,从事具体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也扩大到公民律师、心理治疗中心等。

(二)第三方参与专业性强

近年来,美国专门为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建立了半军事化的管教中心,[7]管教中心一般都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如缓刑监督官、假释官、劝导人员。而且,美国已经建立了一个用于社区矫正的预判人格调查系统,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犯罪的危险程度,并决定交予社区进行矫正处理。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告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罪行的原因等情况,以及适用于监禁或非监禁的建议。英国专门成立了青少年预防犯罪和矫正的工作机构,有规范的工作章程、严格的工作内容,并通过雇佣第三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很好的心理矫治。各国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第三方人员往往有较高标准,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均要求假释官必须获得法学、心理学、刑事法学等学位,并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三)第三方参与积极性高

在美国,第三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罪犯的改造工作被认为是美国社会的传统,是公民社会自治精神和公益精神的体现。美国的第三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使罪犯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关怀,使他们的犯罪意图从根本上被消除,弃恶扬善,为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另外,他们通过上下届矫正对象相互传授经验教训的方式,相互鼓励,看到自己对于社会的价值所在,树立信心,激发自我矫正的渴望。

四、推动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

(一)完善社区矫正相关立法

首先,只有加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并将其严格落实,才能为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奠定基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依据的欠缺造成社区矫正执行困难,各种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制定的不科学性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执行。而学者的研究偏重于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帮助甚微。因而,可以借鉴西方其他国家经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范围,明确各方职责权限以及法律归责方式。现行草案的规定过于笼统,定义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不明确,不利于规范各个主体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责任和归责问题。此外,各地区的实施意见层级过低,不具有权威性和创新性,因而在制定下位法时,应当结合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的实施矫正工作,并提高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8]

(二)提高第三方人员专业素质

首先,应当制定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准入制度。[9]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志愿者和社会工作者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应聘用具有心理学、犯罪学以及社会工作学专业知识的志愿者,并要求其接受过一定的专门培训。对于政府购买的服务者应当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社会组织,并不要求是专门的社区矫正服务组织,因为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工作领域单一,不利于解决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关系和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

其次,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规范的刑罚执行工作,不仅需要专业知识,而且还需要一些社会经验来进行案例调查和心理治疗。为此,有必要对志愿者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快速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的方法。对志愿者的培训内容可以包含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学辅导课程等,明确他们的工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精神疏导、社区居住、就业等服务,并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为他们创造健康和高质量的社区环境。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协会作为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家园”,为志愿者搭建社区矫正平台,确保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安全。社会组织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队伍的主力军,他们的广泛参与体现了社会综合性方法与执法活动的结合,更体现了社区矫正刑罚和教育的双重特点。

(三)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国家财政作为后盾,因此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迫在眉睫。国家主要从社会主体的不同需求出发对他们给予相应补偿。一方面,对于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国家应建立合理的社会工作补偿机制,虽然志愿者是出于人道主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愿付出无偿劳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但国家发放报酬作为补偿,有利于凸显国家对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调动他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对于社会组织,国家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方式来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主要在税收减免、市场准入、产品宣传推广、社会福利评估等方面对该第三方组织的参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在社会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宣传,弘扬“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传统文化精神,使得他们在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获得社会的认可,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也激励更多的民间社会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促进企业开发符合社区矫正对象的产品,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牵头,带领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才能确保第三方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得到延续,发挥第三方在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方面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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