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小议
2020-01-18
(集美大学 财经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互联网金融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在社会各界都有着越来越深的渗透,互联网消费成为当前人们的主要消费方式,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消费手段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这些隐患的存在对消费者权益甚至资金安全有威胁。针对这些问题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研究且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有一些问题一直难以根除。本文主要围绕“互联网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展开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从分析互联网金融特点这个角度出发能够更好的对问题进行切入,进而对当中的分析提供依据。
1.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化和虚拟性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互联网平台建立的,整个平台是以金融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及传输反馈为服务目的,是金融信息化的产物,不仅是一个信息市场,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是一个虚拟市场。互联网金融信息化的特点体现在整个互联网市场中,由信息来完成生产活动及流通活动,而由于其具有完全的虚拟性,所以,金融机构在对其进行运作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成本,这就使互联网金融不再受地理位置的局限。基于以上特点,互联网金融可对传统金融模式中一些实体资源进行抛弃,如营业部等。也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有着上述的信息化及虚拟性的特点,导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长期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状态[1]。
2.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性和快捷性
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中有着极为庞大的金融信息数据,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时或进行金融服务时能立刻完成,在网络计算机技术的食用下,生产者和消费者能更加轻易灵活地对金融信息及金融业务进行处理,达到综合整理应用数据的目的,整个金融系统自动化程度得到高度提升,相关的金融活动将不再像传统金融活动一样一直受时间或空间的限制,使整个交易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成本大大降低。与以往的交易形式不同,参与交易的双方可采用电子记录的形式而不用像以前一样进行纸质记录,其中的交易媒介就是电子介质。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能对交易程序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简化,使金融服务有着全时空性的特点,从而为客服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服务[2]。同时,这种交易程序简化及交易过程集成的形式,再加上对电子信息的应用,使一些法律形式面临挑战。
3.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和风险性
在创新背景下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并在一些行业壁垒的打破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市场经济主体需求因其出现得到了极大的满足,一些市场方面的空白被填补完整。不仅如此,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的更新速度也非常之快,计算机领域的硬件更新周期大约是一年半,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更新速度与其相比更快。市场上频繁出现支付宝、人人贷、分期乐等,这些不同的运营模式正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性的表现。
在风险性方面,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模式都有着风险性,只是这种依托于互联网的金融模式将风险进一步放大。互联网金融需要面临非法入侵网络系统的风险、数据库受到攻击的风险等,消费者权益在不经意间就会受到侵害[2]。同时,上文所说的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金融的瞬时性使这种风险传播速度和范围再次增大,互联网金融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性特点更加突出。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对的困境
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首先,公平交易权很难实现,在实际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部分经营者不会如实对金融产品进行介绍,这就导致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实际上很难保障,例如,余额宝,在余额宝平台上可以看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可是余额宝并不会对实际风险及突发事件后的赔偿等进行说明,严重不符合信息披露制度;其次,合法权利受到伤害,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风险性比传统金融交易行为高,且不会详细的风险提示,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很难长期保存自己的电子数据,所以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如资金安全权、知情权等等,消费者的各种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也得不到实际的保障。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困境
供给和需求不仅存在于经济学方面,还存在于法律需求及法律供给方面。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不断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法律需求不断增多,并且逐渐出现在以前法律不曾踏足的领域。首先,金融法律供给理念及立法保护缺失,现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法律较为完善,而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的很多方面都还沿用传统金融的法律制度及理论,这就呈现出一定的落后性,也就是互联网金融有着虚拟性、风险性等负面特性,而在这些法律需求方面的立法显得不够健全;其次,未设置职责明确的保护机构,一些发达国家针对这些方面有着明确的职责保护机构,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美国的金融稳定监察委员会等,但我国现阶段对这些方面的保护工作仍由央行及消费者协会承担,在监管工作方面有一定的重叠并存在竞争性,这就导致在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进行保护时往往会出现纠纷。
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理念出现时,旧的理念还尚未根除,大众消费观念及消费方式大多数还处于落后阶段,而互联网金融在这时出现就使大众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种茫然无措在一些缺乏金融知识的消费者身上有着更加明显的体现,这些消费者不懂得如何妥善处理金融纠纷,如何维护自己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3]。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本应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及法律的普及,但却在实际中缺乏宣传,这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缺失的现象会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权利得不到保障。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1.建立金融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加强立法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参与交易双方的信息一直处于不平衡状态,而这种信息的不平衡使交易费用提高、社会资源浪费、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越来越明显。互联网商品及互联网服务在交易过程中有着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及瞬时性的特点,这就导致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而消费者在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时所追求的就是安全、高效[4]。交易当中双方地位不同会引发交易的不公平,因此,需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这种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早已进行实践,可供我国相关部门学习。而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能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的一些乱象进行规制,使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及经营者有一个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从而使消费和能够更加全面地对所要购买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了解。而在整个强制信息披露过程中,事实披露是一个主要步骤,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具有真心性、公平性、完整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信息披露密不可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完成之后需要进行总结性披露,进一步完成信息披露追责制度的建立。同时,还应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立法,并且完善互联网经营者准入制度,使互联网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得到提高,可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先进金融领域的法律经验,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障体系。
2.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制度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主要是依靠“一行三会”来完成,这种监管机构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也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像是在一些监管部分存在空白,并且由于权力交叉等原因导致监管重叠,这就导致实际的监管没有很高的效率,完全无法满足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情况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求[5]。而我国金融服务机构业监督管理法及金融法等这些法律都尚未有明确的条款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哪怕是在《商业金融服务机构法》及《证券法》中都只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略有涉及,却始终存在定位不清、所保护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及在实际操作方面存在问题,这就对实际的权益保护造成了许多困难。基于以上情况,可以通过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监管保护机构的形式进行改善,如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监管保护局等。并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武器、完全监管职能及监管职责,为消费者实际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保驾护航,营造出一个更加和谐的互联网金融环境,规范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在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促进我国总体经济的发展。
3.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认知教育
首先,所设置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遵守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按照法律和相关行业规定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之一,强化其对金融商品及服务的公众认知水平且设立“一站式”的消费者咨询服务,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以及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其次,可以组织开展一些金融知识培训、金融知识讲座及提供互联网金融知识咨询平台来进一步使消费者认知到自己所参与到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中隐藏的风险;最后,应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意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广泛且便利的维权渠道,从各个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4.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在整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是主体,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经营者的作用也非常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以互联网金融为主导项目的企业的自律。首先,由政府出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一定的约束,保证其业务不会过当,不会出现“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用强制手段培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自律性,保证其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制度;其次,由政府对行业进行引导,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建设发展初期,还存在着很多方面的问题,除上文中所说的问题外,还有一些随意盗取客户个人信息的问题、坚决不履行交易结果及官方裁决结果的“老赖”问题等,政府需要采取官方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引导,使整个行业发展方向不会被误导;最后,需要政府出面对一些不法企业进行打击,如对一些以不被法律承认的高息借贷行为进行打击,对利用互联网手段暗地里出售官方命令禁止物品的行为进行打击等,通过这种手段肃清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中的投机取巧分子及不法分子,保证行业发展不会被这些人影响。
四、结语
分析了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接着在此基础上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想要保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金融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加强立法,必须建立互联网金融系消费者监管保护制度,必须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认知教育,必须规范互联网行业发展。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已经渗透到了几乎每个人的生活,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当前必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