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培育的困境与出路
2020-01-18袁家德
袁家德
(安徽建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合肥 230601)
1 问题的引出
随着高考制度恢复,我国法学教育迎来了复苏,但起始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主要集中在五大专业政法类院校以及为数不多的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尤其在其后的1999年,依法治国方略被写进宪法修正案,加上期间我国高等教育全面扩招,法学专业如雨后春笋般在诸多高等院校中开设起来。截止当前,全国有600多所高等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除综合性院校之外,诸多专业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建筑类专业院校也不例外。随着法学专业的大面积开设,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被亮红牌,“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总体形势是:高校法学专业大规模扩招,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而公检法部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与‘法’有关的岗位有限,出现了高校供给与市场需求的不平衡。”[1]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无论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法学毕业生的综合学识素养,抑或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其困境程度与政法类院校及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2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及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2.1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
建筑类院校属于专业性院校,其重点学科集中在建筑工科领域。就多数建筑类院校而言,法学仅是其应景性的边缘性学科。因此,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区别于政法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其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应为:结合本校建筑工程优势学科,以专业性建筑法的教学与科研为基础,错位发展建筑类特色法学专业,培养建筑法特色专业学生,更好地满足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需求。
2.2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2.2.1 以法学专业核心知识体系为基本前提
建筑类院校法学特色专业必须建立在法学基础之上,在该前提下,融合建筑工程类课程知识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纠纷实务,方能培育出真正特色性法律人才。若没有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作为支撑,即便设置再多的建筑工程类课程,最终培养的人才与预期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由于政法类院校以及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一般是以教授法学专业知识体系为主要任务,故其培养方案中多开设诸如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国际贸易法、法律思想史等等专业选修课,但对于建筑类院校的特色法学专业而言,则应精简法学类课程,压缩非核心法学课程的开设数量,释放更多的教学时长开设建筑工程类课程。
2.2.2 课程属性须凸显交叉性
“人才特色来源于专业的特质,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是建筑类院校开办法学专业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2]特色建筑法律人才的培养核心在于培养方案中多学科设置以及法学类课程与建筑工程类课程的有机交叉性。详言之,在坚持法学学科知识体系为基本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开设建筑工程领域类相关课程,并使法学类课程和建筑工程类课程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形成法学专业知识与建筑工程类知识的交叉性知识体系。
2.2.3 强调课程实践性与应用性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虽然该句名言的解读存在多个纬度且其内涵存在一定争议,[3]但法学专业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共识的,建筑法学作为一类特色性法学也不例外,建筑法学的学科属性当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同时,建筑领域法律纠纷衍生于建筑工程实践,建筑类法学专业特色人才的培养应以解决建筑工程实践中的法律纠纷为终端目标。因此,建筑类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课程时应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不宜仅仅传授传统理论知识或者弱化实训实践性课程的开设,应加大实训实践性课程的教学时长,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开设。
3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育的现状与困境
3.1 应景而设,积淀薄弱
二十世纪末,随着法学专业在全国高等院校大规模设立,诸多建筑类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究其原因,除了依法治国方略背景下法律人才的大量缺口所致,与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此期间高等院校的合并整合之风也是密切相关。在高校合并整合尤其高校更名时,学校开设专业的学科门类数量多寡是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按照教育部关于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等相关规定,法学专业属于与哲学、经济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并列的十二大类一级学科之一。同时,法学专业办学成本低,无需相应的实验室或过多硬件设施设备,临时招聘十多位教师便可轻松启航。在上述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不少建筑类高校相继纷纷开设了法学专业。然而,该类法学专业开设的起始初衷或仅为学校整合合并,或仅为学校更名等增加分值,多是应景或应时而为,法学办学历史相对较短,多为仿效政法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方式,没有真正个性化、特色性的法学教学与培养经历,特色人才的培养经验积累薄弱甚至缺失。
3.2 专业教师不具备交叉型、应用型知识结构
因多数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设立时间短,为快速启动,专业课教师大都是应急性招聘,招聘对象集中在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的应届法学专业毕业生。这些法学专业硕博士的知识结构基本上仅仅为法学,没有建筑工程领域的知识元素,另外,刚刚从高等院校毕业的硕博士,缺乏建筑类法律纠纷的实践经验。因此,多数专业教师只能按照其自身的法学学科知识进行教学,不可能期待教师们在短期内能够向学生传授法学之外的建筑工程领域类知识或者建筑工程领域法律纠纷实务知识。此外,部分建筑类院校法学教师尚有一部分来自于之前学校里的大法学类“老”教师,这些“老”教师原先主要讲授马列主义课程或者大学生思修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大都不具备真正法学专业知识背景,缺乏建筑工程类知识和实践性知识背景。因此,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教师多数不具备交叉型和应用型的知识结构。
3.3 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未能真正实现法学与建筑工程学科的有机结合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方案及具体教学实践中应真正做到法学学科和建筑工程类学科的有机结合。然而,可能囿于教学主体自身不具备交叉性学科知识背景,细究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及其具体教学实践,不难发现,多数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只是把法学类课程和建筑工程类课程进行简单物理堆砌,并未进行高屋建瓴式地有机结合。这种油水分离式结合最典型表现就是不同学科课程的直接累加,而不考虑应开设哪些建筑工程类课程以及具体应在何时以什么方式开设等等,尤其是很少开设法学与建筑工程学科直接融合于一体的课程。最为常见的教学现象则是:法学专业学生的课程开设时间没有进行系统科学规划,较少考虑不同性质课程之间的知识衔接,往往是前两节是土木院系的教师给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土木工程概论》,后两节是法学院系的教师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合同法》,再往后则由管理工程院系的教师给法学学生讲授《工程管理概论》。由于授课教师分属于不同教学院系,教师之间就教学对象的学习效果、教学方式等沟通交流匮乏,这样难以形成有机的建筑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
3.4 就业未能凸显特色,与普通法学毕业生就业去向并无明显区别
建筑类院校法学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分布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继续深造读研,其次是在公检法等机关担任公务员,再次是入职公司从事法务,最后有少数自主创业或待业。其中,读研院校一般都集中在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在从事公务员的毕业生中,多数集中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政法类单位,也有部分毕业生考取一般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法务工作毕业生所供职公司的性质和种类不一而足,公司所属行业的集中度不高。通过对比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去向,不难发现以下现象: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的法学毕业生总就业率好于建筑类院校法学毕业生;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法学毕业生深造读研院校知名度普遍好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毕业生;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法学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和公务员比例明显高于建筑类院校的法学毕业生,且录用的机关区域与级别也比建筑类院校法学毕业生更好。但就毕业流向整体而言,建筑类院校法学毕业生与政法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法学毕业生就业去向类型以及各类型所占比例等并没有显著区别,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特色性以及毕业生就业个性化元素并没有显现。
3.5 人文素质教育薄弱,人文关怀精神缺失
建筑类院校一般都是以建筑类专业为主要特色,建筑类院校的人文学科以及人文学科方面的师资力量本身就比较薄弱,相对于文科类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更缺少人文底蕴积淀和浓烈而有温度的人文环境。另外,建筑类院校的中高层领导绝大多数都是理工科背景,其在统筹规划全校各专业(包括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时很难将人文素质教育推行至重要位置。在一个人文氛围较为淡薄的校园环境里,加之鲜有人文素质类课程的开设,建筑类院校的学生(包括法学专业学生)要想接受系统的人文素质教育,并且努力成长为具有人文关怀精神的毕业生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教育现状同样呈现出人文素质教育弱化,整体上,学生(毕业生)的人文关怀精神普遍缺乏。对于将来主要从事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法学毕业生而言,其工作所涉场域大都是建筑工程,牵涉到国计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也关系到方方面面的人身财产安全,其是否具有浓烈而又有温度的人文关怀,影响深远。
4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培育的出路
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应该仅仅围绕培养目标,根据上述专业教育的现状与困境并结合困境出现的原因,尝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4.1 设立独立法学院系,坚持教学机构的独立性
如前所述,建筑类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动因虽然多种多样,但多数建筑类院校开设法学专业的初衷并非让法学与建筑工程类重点学科不分彼此、并驾齐驱;相反,不少建筑类院校都是综合专业设置考虑地应景而设。在这种思维之下,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很难被校级领导层面关注、重视,法学专业所在教学机构未能独立设立便是其最直接体现。当前,较多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依附于学校的管理学院、人文学院等等,甚至有些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所在教学单位名称中都不显现“法学”“法律”“法”等字眼。法学专业教学机构不独立,从其表象看似并无多大意义,但其实质弊端在于:因法学依附于诸如管理学、思想政治教育等,建筑院校下设的二级教学院系层面的非法学专业领导则多会根据自己专业或者某些偶然因素忽视法学专业,侧重发展管理学、社会学等非法学学科。基于此,应该从校级领导层面高度真正重视法学专业建设,独立设立专门的法学院系,先实现法学专业二级教学单位的独立性,方能保证建筑法学特色学科的独立性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4]。同时,作为交叉性较强的建筑法学教育应坚持创新发展,法学知识传承和创新取向结合,传承重心与创新内涵基于院校自身传统、特色与优势的异质化展开,能更好地促进法学学生发展和国家社会发展[5]。
4.2 加强法学专业教师综合教学素质的提升
因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办学历史较短,多数法学专业教师本身不具备交叉型的学科知识背景、应用型的技能体系。因此,应加强法学专业教师综合教学素质的提升。具体路径为:其一,就校内而言,着力对本院系法学教师进行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培训,多方式多渠道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学习建筑领域类相关知识,让教师慢慢成长为具有交叉性学科知识背景的教学主体;同时,鉴于法律是应用型极强的学科,建筑工程领域法律纠纷复杂多样,还应加强对教师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慢慢让教师变成为既懂理论知识又通实务技能的教学主体。其二,就校外而言,加大力度从校外聘请建筑法领域实务专家,直接给法学专业学生讲授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弥补校内专业教师的阶段性短缺。建筑类法律纠纷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建筑类诉讼和非诉事务大量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建筑法领域的实务专家(主要集中在从事建筑工程方向的律师群体)。实务专家往往既有法学和建筑工程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建筑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和实务技能。故应制度性地聘请业内实务专家向学生讲授建筑法实务技能,让学生更加直接感知建筑法的实践,利于其将来更快适应多学科知识背景支撑的复杂的建筑法领域工作岗位。
4.3 制定培养方案应坚持两个“有机结合”原则
基于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培养目标,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制定时应坚持两个“有机结合”原则:其一,贯彻“法学课程与建筑工程课程有机结合原则”。“建筑法律专业的建设与人才的培养绝不仅仅是两个学科的简单相加”[6],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时,应强调法学课程与建筑工程课程的有机结合,加大诸如建筑法规、建筑工程法律实务、工程造价的法律纠纷等交叉性课程的开设。同时,就建筑工程课程而言,尽可能邀请该领域教师以非工科学生作为受众对象对相关课程教材进行适当修改,适度降低教学难度,以便更好适应法学专业学生使用。其二,贯彻“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原则”。多数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中仍然是以理论课程为主,虽然也辅以实践实训类课程,但多数未能真正实现锻炼学生实务技能的预期目标,“应当在建筑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适当穿插相应比例的实践环节”[7]。鉴于此,在培养方案中应加大实践实训类课程的总数量和总教学时长,同时,尽可能多开设一些建筑工程法律纠纷实务类课程,教学内容应突出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让学生更早地接触建筑工程法律纠纷实务。
4.4 加大宣传,形成特色专业的良性循环
法学专业毕业生连续多年就业率报警,加上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的特色短时间内难以显现,因此,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就业形势更为严峻。事实上,既往就业率与就业状况反过来会反制后面的招生质量、培养质量乃至毕业生质量。为防止恶性循环,开设法学专业的二级教学院系包括所在学校均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建筑类法学专业的社会知名度,多渠道将建筑法学的特色之处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领域内的用人单位了解建筑法学特色专业。在宣传方向上,重点向建筑工程领域单位深入展开,引导毕业生向建筑工程领域单位就业,促进毕业生与建筑工程领域单位的对接质量和效率。一旦良性的、专业对口的就业局面形成后,则必然会良性互动起来,其后法学专业的招生质量、培养质量直至毕业生质量均会因此得到正面促进,形成特色专业的良性互动与循环。
4.5 重视人文素质教育,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人文情怀
如前述,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同建筑类院系其他理工科专业毕业生一样,其将来工作场域所涉多为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无论是民用住宅、商用楼宇、工厂车间,还是市政工程、隧道工程、公路工程等等,每个建筑工程均直接关乎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稍有质量问题,便会出现群体性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只有将人文关怀情怀内化为自我意识,上升为自我品质,才能将温暖的人文关怀情怀带进工作之中。为此,建筑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同其他理工科专业一样,真正实现新工科背景下的课程改革[8],培养方案中应当开设诸如语言教育课程、历史教育课程、哲学教育课程、文学教育课程以及道德教育课程等等,使得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内化为学生的人格、修养、气质,增强建筑法专业学生的人文情怀,这将有利于建筑类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更快、更好地融入建筑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中,使建筑工程类法律工作更具人文关怀,也会间接提升建筑工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