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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与伦理属性探索

2020-01-18杨曙光

黑河学院学报 2020年12期
关键词:医患医护人员医疗

杨曙光

(皖南医学院 弋矶山医院,安徽 芜湖 241001)

一、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

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在现阶段的研究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学说,需要通过对比分析找到医患关系准确的法律属性定位,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找到明确地方向。

(一)学说论争

在医患关系处理中,法律属性和具体的法律条文适用是决定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的责任归属和赔偿原则的确定标准,这两个标准最终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模式产生影响,体现出法律属性对医患关系处理的重要作用。关于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界定,典型学说有四种:一是行政关系学说。此学说认为,医患关系并不能严格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尤其是在强制医疗关系中,行政关系的体现更为突出。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学说[1]。认为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符合民法的特征,符合民事关系要求,应当通过民法达到调整医患关系的目的。另外,针对个别医患双方缔结医疗合同的行为,认为双方也已经形成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法律关系。三是消费法律关系学说。以患者与医护人员产生的付费服务关系为依托,认为患者付费就诊,医院收取费用提供服务的行为本质上是消费行为,应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节双方关系。四是医事法律关系学说。此学说认为,医患关系的处理应当以医事法为准则。研究学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体系化的斜向法律关系,处理医患关系时,应当依托医事法对医患关系进行调整,合理追究医护人员责任。

(二)法律属性定位

1.定位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与医疗机构的性质及医护人员的身份定位直接相关。首先,医疗机构是区别于国家行政单位的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自然不能等同于国家公务员,而患者更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身份。据此可确认建立在医患关系基础上的医疗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2]。其次,从就医这一行为的驱动力分析,大部分患者的就医行为具有自愿性。这也不符合行政法律关系界定的标准。在我国医疗机构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与盈利性企业相比有显著差别,这表示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控制和协调医患关系也不适宜。作为一种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文,是无法用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从医事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我国针对医事法律的理论研究仍然存在不足,实践经验也存在局限性,并不适宜于应用在医患关系的调节和处理上。综合来讲,医患关系从法律层面上来分析,划归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内较为适宜。医患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具有平等对待法律地位,在构建医患关系、调整医患关系及最后的医患关系终止行为执行时,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医疗纠纷处理都应当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3]。患者方具备请求医疗机构提供诊治服务的权利,同时,需要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这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民事性质。

2.民事法律关系定位的优势

具体来讲,医患之间的法律民事关系可依托合同及侵权损害情况进行界定。此界定方式有两方面优势。一方面,在契约理论的支撑下便于将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地划分;另一方面,基于侵权赔偿关系背景下的侵权理论支撑,有利于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用独立章节进行了规定。对救济工作来说,有利于为救济工作的开展提供双重选择,即当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出现合法权益被损害时,可提出违约或侵权诉讼。

二、医患关系的伦理属性

道德属性是从医患关系产生的实际出发衍生出的属性类型,信任是体现和维持道德属性的核心因素。

(一)道德属性

从伦理关系方面入手,可知医患关系是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建立起来的伦理道德关系。理想状态下,医患关系应当是相互信任的,具体内涵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需要向医护人员敞开自己的身体、心灵,并且将个人的家庭关系、社会地位等信息向医护人员进行陈述和展示。而且诊疗中患者也需要将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死交付到医护人员手中。这些行为的达成都需要患者方对医护人员有充分的信任[4]。二是医护人员应当牢记从业的基本道德将治病救人作为救护工作开展的准则。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帮助患者消除病痛、恢复健康。对于医护人员而言,治病救人的过程也能帮助医护人员提高个人的专业技能。可见,医护人员和患者之间的互信关系是两者发生医疗维度关系的基础,需要依靠双方的合作完成关系的完整构建。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大环境下,医护人员的法律认知能力和从医观念在不断改善,患者的自我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需充分考虑医疗体系的特殊性,若单一从法律层面对医疗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则容易出现医患关系泛法律化的问题。

(二)医患关系泛法律化的负面影响

1.泛法律化的概念

在医患关系中,所谓的泛法律化是指在医疗活动的开展未考虑本行业的特殊性质,将法律的规范作用放大,并作为准则进行应用。这种法律至上的价值观念存在片面性。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以其行为开展过程的复杂性、行为结果的未知性及可能带来的损害和风险为典型代表。泛法律化的标准化特征与上述特征存在冲突。

2.泛法律化的危害

具体来讲,泛法律化的危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泛法律化背景下,医生和患者分被认定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定义时,强调对等性。从本质出发分析,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会对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当利益关系出现冲突后,双方的信任感必然会有所下降[5]。二是医生作为履行诊疗服务的主动方,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选择保守治疗方案的几率会更大。虽然不会直接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但对治疗效果和治愈率必然有负面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实际上已经被损害。基于以上现实情况的分析体现出医患关系建设中不仅应当积极防范泛法律化现象的负面影响,更应当重视伦理道德建设在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三、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科学路径

和谐的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也能为医护人员和患者带来切实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入手。

(一)法律维度路径

重视医疗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以相关调查研究为依托,完善医疗卫生领域法律规范,同步考虑医护人员与患者的切身利益,利用法律手段实施保护。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在未来的医患关系构建中,应当本着促进医患关系法律属性合理化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赔偿体系,针对医护人员和患者在纠纷中的归责进行明确。另外,还应当从防范的角度出发,适当利用仲裁调解、和解或诉讼的方式为防范医疗纠纷负面影响的扩大提供多种渠道,着力促进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化。从患者的角度来说,这是使患者从主观上感受到自身利益得到维护保障的重要途径,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使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也会大幅降低。

上层监管部门还应当重视自身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针对医疗技术设备引进应用渠道、医院运行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排查,保证技术设备的引进渠道正规、技术设备在质量水平和功能性上达到应用标准,医院的组织机构建设和运行状态科学合理。基于医患关系中影响因素的多样性,未来医患关系发展的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新问题、新阻力。不断加强法律规范与维护意识、切实提升相关规范的可行性和执行力是从法律层面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持医患关系长期稳定的科学途径。

(二)道德维度路径

道德建设是基于医患关系伦理属性提出的一个建设重点。具体来讲,道德建设是面向医护人员团队的建设任务。医院和上级管理部门都应重视对医疗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6]。医护人员保持高层次的道德水准也是修复医患之间信任的有效方法。从医院方面来讲,管理人员应当从制度建设出发,加强医院管理公关上的规范性。针对管理项目内容规划制定出合理的指标体系,结合医护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与其相应的工作考核指标挂钩。形成一个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的管理制度,将制度内容与医护人员的考核指标挂钩,有利于提升各项制度的执行力,也便于在医患纠纷发生时及时找到涉事者和责任人,加快医患纠纷的解决进程。从患者角度来讲,当医患纠纷的解决效率得到提升,患者会获得自身利益保障受到重视的正向体验,当医患纠纷的处理质量和效率都得到切实提升后,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感也通过积累实现了提升。有了信任的基石,医患关系的改善与和谐目标必然能够实现。

基于患者与医护人员的密切联系,除了从医护人员的角度出发加强道德建设外,患者自身也应当积极为医患关系的和谐作出努力。例如,患者家属可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学习相关的医疗常识和法律规范,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规范缺乏明确认识而造成不必要的医患纠纷。另外,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患者应当以一种积极配合的态度与医护人员进行沟通,信任医护人员提出的治疗方案,并严格遵医嘱接受系统性治疗。减少猜疑,对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保持一个客观冷静的的态度。积极与医护人员建立有效沟通,共同努力降低可能发生的风险和问题,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共同努力。

(三)技术能力维度路径

有关技术能力维度的路径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医护人员应当着力提升自身的医护技能,用高效的医疗护理服务提高患者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当医疗技术得到提升后,疾病治疗与护理的效果也会同步得到提升,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发生矛盾的诱因就会大幅度减少。这无疑是优化医患关系的重要路径。二是医护人员应当有效提升医患关系处理技能。医患关系的处理由于疾病类型的差异及医护人员所接触到的家属差异,关系处理的难度相对较高,不同的家属在文化背景和素质水平上都有所不同,这要求医护人员在与不同家属进行沟通的过程中要灵活掌握科学的方法。应当针对医患关系处理策略进行针对性地培训教育医护人员,教会其用科学的方法和理性的思维方式分析医患关系出现问题的诱因,在尽可能满足患者需求的原则下促进问题妥善解决,力求逐步按照科学的流程处理好医患关系。另外,在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医护人员所应当采取的态度和语气也是隶属于沟通技巧范畴的专业知识,根据不同患者的性格特点和脾气秉性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及策略,这是提高沟通有效性的重要条件。医护人员应当同步提升这两方面的能力水平,为更有效地维护好医患关系打好基础。

四、结语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探讨揭示了医患关系的双重性,即法律维度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及道德维度上的职业道德与社会人际关系。法律属性和伦理属性是医患关系构建的组成部分,也是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化、稳定化的重要条件。只有将医法和医德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并同步提出有效的完善优化方法,才能取得更好的医患关系构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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