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镇压捻军战争时期华北区域的地方军事化
2020-01-18王明前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史学界对捻军起义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对与捻军起义直接相关的清朝镇压捻军战争时期华北区域的社会经济状况,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捻军研究者对此普遍没有关注,只有中国台湾学者柯上达的研究,因为兼顾所谓“捻乱”和“清代之治捻”两个领域,因而对当时地方社会状况有所涉及。如他注意到:“圩寨是地方州县实施坚壁清野的最小单位,而非地方州县的武装力量”[1]244。又如:“团练是以地方州县为单位,由邑令召集在乡士绅,设计团练章程,分立公局,整编保甲以清查户口,按户抽丁以编组团练,据地方科派捐输以筹募饷械,召乡绅以为干部,征集练勇操习枪械以成行伍,而形成地方州县维护治安的武装力量”[1]246。但遗憾的是,柯氏并未突出地方社会的独立学术价值,而是将之置于清代治捻,特别是“坚壁清野”这一特定治乱战略的背景之下,从而没有能够充分展开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笔者认为,清朝镇压捻军战争期间华北区域地方社会对战争的应对问题,可以通过“地方军事化”的视角加以梳理。“地方军事化”一词见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一书。孔氏罗列了正统地方军事化的三种层级组织形式。第一级“团练”,系指“军事化程度最低的为单一的和较大规模的团练。这些团练办的一支支民兵典型地与乡村社会保持着紧密的关系。它们不是通过机动性和职业化,而是通过与附近其他团练的扩大的关系来取得地区的安全”[2]171。根据这一定义,笔者认为,捻军战争波及区域各地的地方军事化水平,基本停留在“团练”这一最低、最基础的层级,没有上升到更高层级的“勇”,甚至“地方军”的层级。换言之,这些地方军事化组织,基本不能脱离开其赖以产生与生存的地方乡村社会。
因此,捻军战争时期华北的地方军事化,具有显著的学术价值。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探讨捻军战争时期华北地方军事化组织的主导类型、组织形式、财政来源和社会效果诸方面,以期增加学术界对十九世纪中期华北地方社会的学术认识。
一、地方军事化的主导类型
地方军事化的主导类型,包括地方政府督导和在乡绅士倡导两种基本形式,同时也有少量民众自发组织的现象。
(一)地方政府督导
地方政府督导类型,反映了清廷试图通过发挥“团练”这种传统的地方军事化形式,以抑制捻军的游动性和破坏性,从而有效配合正规清军剿捻的行政动机。有关这方面的实例,在华北各地地方志中比较集中:
河南:如《鹿邑县志》载:咸丰三年三月,“知县茅崧林驻白马驿,谕团练乡兵以盛德为之长,颁与旗帜”[3]36。《西华县志》载:咸丰十年,“武陟毛昶熙奉朝旨在乡办团练,时驻节归德,征各县乡勇戍鹿邑防捻西窜,西华应待一千五百人,耗钱数万”[3]50。
安徽:如《颍上县志》载:咸丰六年二月,“知县何殿庆同城守把总李步阶督乡团进剿。教谕黄坤元素办团练,晓兵机,请偕往……同阵亡”[4]119。《五河县志》载:咸丰八年四月,“知县狄融莅任,谕四乡认真团练……四乡各练总相继筑围御贼”[4]136。
山西:如《蒲县志》载:同治六年十一月,“邑侯邓公预团乡勇二十余名,杂以商民,制造旗号,命商民领之,日在教场演习,以为先声。及闻变,日夜巡防,目睫不交”[3]328。《浮山县志》载:同治六年十一月,“县令余泽文督率民勇为固守计,先将栈道烧断,倚险堵御,贼边马数十骑忽至……故尔奔回,未能闌入,合邑赖以安堵”[3]335。
直隶:如《同治束鹿县志》载:同治七年正月初七日,捻军张宗禹部“由宁晋界入邑之西南境……李全有与西路诸练长约……宜以小村并大村,小寨并大寨,为固守计,而自率乡勇千余守郭家庄河口,以防西窜”[3]345-346。《邯郸县志》载:同治七年二月,“邑侯候公与绅民昼夜巡防”[3]344。
山东:如《单县志》载:咸丰八年,单县令程绳武“因念办贼莫如团练……于是立规条,修器械,筑寨棚,军威复振”[3]369。《金乡县志》载:咸丰四年,金乡县令杨郑白“时时会集邑绅,饬保甲,训团练,劝令分肄民兵为不虞备”[3]390。
清朝各级文武官员普遍强调地方官督导办团的重要意义,督促地方官通过组织团练,配合清军的剿捻行动。同治七年闰四月初三日,李鸿章致函李鹤年:“秀峰爵相檄令张振轩廉访前来督办运西团练,自临清上至沧州,乘此水势,联扎长墙,正可赶办”[5]94。左宗棠致函官秀峰:“张振轩廉访正派而有才识,此次奉委督办沿运民团,必可得手。直省民风颇近愚悍,能移其强悍以御寇,开其知觉令守法,则地方之福也”[6]145。
各地地方官员对组织团练事业也表现出相当的热情。如柘城县令祝印塏,“于每月初二、十六日清晨操练壮丁”。后迁太康县令。咸丰四年正月二十日,“由归至十字河,约会各县首事,定练长、练正某人以专责成而收实效”[3]2-3。
(二)在乡绅士倡导
地方官员督导办团,如果不能得到在乡绅士的大力支持,就难以切实贯彻其地方军事化的行政意图。在乡绅士响应清廷和地方官办团倡议,发挥其在地方的社会影响力,积极主动办团的实例,屡见于各地地方志中。
安徽:如《蒙城县志书》载:李得胜,“世业儒,蒙之东乡人。……奉母命,随堂叔南华入城办理团练”[4]91。《五河县志》载:“邑廪生杜逢春随胜经略营剿办文案,知黄墩庙一带为贼北窜泗、灵必由之径,禀请经略,谕武生韩嘉宝、文生杜逢梧召集统之,筑圩保卫乡里,拔练随营剿捻”[4]137。
河南:如《重修临颍县志》载:武生刘清魁、武解元刘金华父子,“倡明大义,集财募人,一筑繁城砦,一筑柏冢砦,远谘训练之方,广储守战之具”[3]125。《滑县志》载:咸丰十一年,“开州蠹役赵元聚众抢掠……邑令徐振瀛御之而败,于是邑绅杨知方倡众团练,邻村响应,势大振”[3]167。
山西:如《襄陵县志》载:同治六年十一月,“逆匪渡河,由吉州窜入余邑古城镇,(柴友芝)与本县会剿商办防堵。……所带练勇四十余名,益以本镇团勇共二百余人”。[3]331《洪洞县志》载:同治六年,“捻匪剽掠村落。(岁贡李儁)年七十余,集村中丁壮二百余人各备器械,鸣锣击鼓以壮声势”[3]331。
山东:如《济宁直隶州续志》载:咸丰三年,“在籍绅士车克慎……奉命办理团防,仿明天启时任孔当、郑兴侨遗法行之”[3]382。《宁阳续志》载:“会大府亦檄办团防。时余中表兄宁君铭四以才望推为约长,遂出家资治战具,得子弟兵数百,朝夕练习”[3]411。
办团绅士往往表现出可贵的政治热情。如五河县绅士王韻赓,“会贼方盛,相持无已时,无以自隐蔽,不可守,倡议筑圩浍上,杜贼西窜路,罄家财佐营缮,增勇置械,誓死抵守。各村故无圩,筑圩自先生始”[4]144。 其中亦不乏具备一定组织才能者。如陈作霖《可园文存》载:姚体休“条陈团练十二事上之郡守,自地势之险夷……以至计人出丁,计地出资,备器械,制旗帜,事无巨细……申明约束,划东西中三路,共得若干人以犄角之势……曹州民团遂为山东最”[7]90。
除官府督导和绅士倡导两种基本类型外,亦有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情况,只是相关历史记载相对寥寥。如《定县志》载:同治七年正月,“有丁村者,筑砦自守,邻村亦多避地来相葆就”[3]348。《静海县志》载:“县城东北小孙庄居民五六十家,其少壮者皆精于火器,盖平日打野鸭为生……同治七年,捻匪窜至静海……居民用火枪捍御”[3]355。以上事例均无官府督导和绅士倡导的迹象。再如《山东军兴纪略》卷二载:“商、虞、永、夏之民被捻祸者子孙,皆白衣冠,旗幡如雪,名曰‘牛头会’,集乡累万以御捻”[8]33,更具有针对捻军的血亲复仇性质。
二、地方军事化的组织形式
(一)服务于城市防卫任务的组织形式
捻军战争时期,由于地方军事化组织的基本目的是防御捻军的袭扰,因此其组织形式也服务于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在官府督导下,围绕城市守卫的战时任务而形成的地方军事化组织更为常见。
相关信息屡现于各地地方志中。如《叶县志》载:咸丰十年,“盱眙秦公茂林知县事,督率在城绅民……登城守御。以十户为一牌,分守四隅,派人管领”[3]113。《峄县志》载:咸丰十年,“官吏与诸绅耆分部城守,每门设练长一人,旗长十人副之。门十旗,旗各如其方之色号,衣又如其旗。兵器、资粮以及挡牌灰石诸守器械皆公备”[3]398。
上述事例表明,地方官员在组织团练时,是根据城市防御的具体任务,向办团绅士下达具体战斗任务,因此团练武装的具体形式,也就以此具体战斗任务作为基本根据。如“以十户为一牌,分守四隅”,“ 每门设练长一人,旗长十人副之”,均服务于具体城市防守任务。
在根据城市防守任务编制团练组织时,如果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就可以极大提高团练武装的军事效率。如咸丰十年,济宁州在籍绅士车克慎等仿明朝天启时期先例办理团防:“兵有练勇、义勇之别。募土著有家者为练勇,得一千二百余人,成智仁勇三团,以熟习营伍者领之……选精壮七百八十余人分布各处,十人为伍,长曰练,城外九卡,各选一人为练总,专司教习约束……城内复募精壮五百余人,分四隅夜巡画诘。四年,城关始雇义勇。初设局十九处,后又分二十处,按户抽丁,得一万四千余人,以绅衿望者领之。平时各安生业,十日或二、五、八或三、六、九,卯期,齐集各局练习枪炮技艺,每卯每人给京钱一百文或八十文不等,合阵出队如之。……乡团亦次第举行,至十余万。后以经费不足,减汰练勇,酌留精锐六百余人,改四隅三团九卡为四隅七团”[3]383。
尽管城市防守需要以官府督导为前提,但是地方绅士的积极配合,特别是他们在传统的保甲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也至关重要。如戴燮之《东牟守城纪略》载:附则规条十四则,如“城上防守兵勇,分别由营县督率,各坊团勇亦在督率之人。以十一人为队,每队设立一长,每十队再立一长统之,由绅士公举诚谨干练之人司其事”;“查照保甲清册,按十丁出五丁上城站垛,五丁在城下支更”[3]446-447。上述具体任务的完成,均有赖于地方绅士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二)其它形式的地方军事化组织形式
部分地方军事化组织依托于坚固堡垒,以完成清廷规划的坚壁清野任务,因而成为另一种地方军事化组织形式。
葛士达建议:“当于边境贼所往来要路各寨,预为布置。每大寨择一将统两营驻之,小寨以一营兵驻之,约束不得扰累毫发。寨中严为清厘,一寨男女总立一册,籍其强壮另造一册。五家为伍,伍长主之,二伍为什,什长主之,十什为队,队长主之。……配给火器军械。无事则统兵者教之操演,有事则留一半为守,按五登埤,以一半随两营兵马战”[9]399-400。
还有部分地方军事化组织直接复制于原保甲制度之上,因而更加依赖地方绅士的主持。如《栖霞县志》载:“栖霞县正堂王谕为分类圩约……户口宜清也。或十数村,或数十村,互相联络,共筑一圩。圩长立户册一本,凡邻村入圩时,册上书明某村某人,共男几丁女几口,孤身无着素不识面者,须于本村或邻村觅人具保,册后附注。本村亦挨户登册该户宅中寄居亲友,共几姓,计几人,一一详注,以备稽查”[3]474-475。《长清县志》载:“咸丰三年,捻匪初次北上,县内倡办团练以防御之,合境统计四十四里,分为一十六团”[3]510。
这种形式的团练组织,一般有保甲制度旧章可循。如咸丰十一年三月,杨积中告示称:“现经职会同儒学及各练总商议……合县共为一大营,即以城内为总管,一切军务,均由地方官主裁统领,在城练总设局办理,各乡各按地界,设立支营,各由该处练总经理”[7]108。所谓“ 在城练总设局办理,各乡各按地界,设立支营,各由该处练总经理”,正是以传统的行政区划为根据。
三、地方军事化的财政来源
(一)官府资助
地方军事化的财政来源,大致可分为官府资助和民间自筹两种形式。清朝对地方军事化组织的官府资助,并非其主要的财政来源,但是从相关记载中仍可寻找到点滴线索。
如咸丰五年十月,杨积中谕称:“查得东北乡之苗家集、安丰集、龙德寺等三处,均系最要隘口……议即在团内挑选精装乡勇千名,仍由练总长官带,酌给工食,该三处均各安设乡勇百余名……若未挪动丁漕银米两款,别无张罗”[7]100-101。咸丰八年二月,杨积中禀称:“昨奉豫局札饬,传谕蒙城练总苗沛霖,前赴粮台领米麦三千石,借知豫省州县拨解米麦为数较多。……准在豫省米麦款内,暂行借拨三千石,接济防剿费用”[7]104。以上“酌给工食”和“别无张罗”,以及“接济防剿费用”均说明经费源自官府。而《山东军兴纪略》卷六载:同治六年五月,山东巡抚沈葆桢“檄沿运河之济宁州知州程绳武……谕劝民间协守,由官备给粮药,民间毋许敛费,无警各安耕凿”[8]124。此处官府资助的性质也很明显,或许与地方军事化武装参与官方作战任务的性质有关。
(二)税收性质的民间自筹
民间自筹是地方军事化组织财政来源的主体。如《蒙城县志书》载:咸丰八年四月,“捻股外掠者悉还。邹兆元筑营于双涧集……于双涧立圩,令民收麦”[4]66。又如《正阳县志》载:“后团练大臣毛昶熙继至,即命公(余素樵)以团练会办剿抚事宜,因饷糈维艰,令自行劝助”[3]57。
具体而言,民间自筹形式又可分为税收性质和捐助性质两种形式。所谓税收性质,是指地方军事化组织的经费可以正规税收单位为基础,或按照人丁、田亩的标准征收,或根据工程任务量确定工钱,从而避免恶意摊派之嫌,尽可能体现公平原则。
葛士达建议:“责之各属地方官,使各守其境。以无兵无饷为虑,则仿唐李抱真守泽潞之法,籍户抽丁,给以器械,蠲其租赋,加以训练,一邑之租赋不足,则蠲近邑之租赋以助之”[9]398。这种根据人丁标准确定负担份额的情况较罕见,更多的情况是以田亩量为标准。各地方志多有记载。如《沧县志》载:“余曾集议乡人结于自卫,至是人拟兴工,苦乏资。……遂又按地亩出资,剋日重修,而十亩以下者不与焉”[3]357。具体筹集标准,仅见于咸丰十一年《皖豫两省颍归陈三府联团章程》。该章程规定:“每于夏秋二季收获时,按地百亩出麦二百斤,蜀秫一万斤,各存本寨收储,以备取用”[7]144-145。
具体分配标准,则见于咸丰九年二月《太阜亳连团剿捻誓》。该文书称:“多选精锐,造册送县,皆留寨中等候。每寨只练总一二人,练勇数十人,或数十人,随营驻房。……选勇由本寨亩捐供其口粮。按册内选定勇数,预备一月口粮,存在驻守公局。各勇于出队日支全俸,驻防日支八成,留寨不支”[7]143。
既然有标准可以遵循,自然需要办团绅士负责监督筹集和管理。如徐宗幹《斯未信斋之编》载:“经前升府王荣第……等督同城乡公正绅耆,设法激励,重加整顿,均各竭力筹备,仍复团练守御,是以贼踪偶近,不致蔓延。本年八月间,城关绅耆循照上年守城旧章,分立公局,自备责用,复各按地亩酌捐,添募丁壮,制造军装,昼夜轮班守门巡街”[3]8。既然是军事化组织,一定的强制性便不可避免。如吴棠照谕称:“各圩练总,即行传知练长、练丁,凡有田地之家,各就本界挑沟……如有懒惰之人,不遵示谕,即由该练总指明,到麦收之时罚其粮食作为本圩团练之用”[6]229。事实证明,以相对正规的田亩标准筹资往往入不敷出,不能满足长期防御任务的需要。因此,竭泽而渔般广泛开发财源便成为无奈之举。如洪良品指出:“筹费之法,计亩出资,不足则请于官,以本境舟车之算济之;仍不足,则凡乡村寺观市镇有醵存生息钱,小民资为赛神戏剧花灯之用,请一切簿录之以供用”[6]314。
相比田亩标准,以实际承担工作量作为筹集经费的标准更具有实效性。如《叶县志》载:“设立公局,各绅耆皆自备资斧入局,分任其事。……劝谕居民,按行粮之多寡,派工段之短长,每粮百两分修七弓一尺”[3]113。又如高延第《涌翠山房集》载:“余别业石桥庄,在镇西,有扞水旧园废址犹存,乡人请就筑之,用力较省,于是计户赋工,不设局,不敛费,三分其工,余任其一,他户力不足者,复率佃人代筑之,阅月而围成”[6]357。所谓“按行粮之多寡,派工段之短长”“ 计户赋工”,均体现了这一标准。具体分配细节见于戴燮之《东牟守城纪略》。戴氏自称:“奉命督办防务。……府为定章程十七条,交镇县局议行”。章程条目诸如:“宜将工捐定钱文,限令即日缴局,以应急需”;“各项生息银钱,自应酌量提用,俟事后再行设法劝捐归款”;“下忙钱粮现征若干两,宜预备拨用”;“兵丁团勇口粮宜即为议定”;“公举数人管理用账,按五日将所用之账榜示局中”;“练局分坛募勇,每坊百名,各守四城角,口粮亦每日每名大钱二百文,旗帜、油烛、窝棚、屯城运炮,皆团局任之[3]443-445。……是役也,给发口粮,置办旗帜、灯笼、火药、铅丸、油烛、账房以及屯城运炮等件,计用制钱八千余串,悉由团防筹垫,并提用生息公项,事平后劝捐归款[3]464”。此外,来自公款生息的资金,因为有章可循,也可划入税收性质范围。如戴肇辰《从公录》载:“酌将各典公项生息银钱提用,并催捐修城工未缴钱文一并动用,俟事后再行劝捐归款。凡支销各项,系卑府督同蓬莱县明定章程,交练局绅董……认真经理,不入胥吏之手”[3]437。
除了以上制度化的筹集手段外,由于战争环境的特殊性,以及清朝正规税收制度崩坏的消极影响,地方军事化组织的经费采取非制度手段获得也在所难免。如《济宁直隶州续志》载:“各官捐廉,各绅商有公捐,孙毓溎于公捐外捐二千五百两,合计得银万两有奇。未及一年,捐款罄尽,乃改为分股月捐,以钱百千为一股,有力者十之,力薄者半之,请予职衔以为奖励。按月输将,仍不能支。知州复谕粮炭杂货各行商柜为按厘抽捐。……经费出纳,择忠诚谙练者数人管理,分年造册报司存案。义勇经费亦系劝捐于各户支取,有共捐钱百千者,有按月捐钱数十千、数百文,较之练勇经费捐之又捐,几至于无,然有因费绌停者。惟不动官项,不累农民,绅商出资,丁壮效力,咸晓然于自卫身家之义”[3]384-385。可见,“按月输将,仍不能支”是“按厘抽捐”乃至“捐之又捐”的客观理由。好在能做到“惟不动官项,不累农民,绅商出资”,还是可以接受的。
(三)捐款性质的民间自筹
地方军事化组织的经费来源部分来自捐助。其中官员的所谓“捐廉”在各地地方志中多有记载。如《重修信阳县志》载:同治元年,原汝光兵备道蒯贺荪“于城内创办团勇五百名,四乡各团同时举办,劝富商捐助,首割廉俸为倡。且亲督训练出剿”[3]79。《河津县志》载:同治六年,“因御捻匪,(县令谭廷荣)买米给守城民,总计垫约五千金,皆系捐廉无科派”[3]334。官员主动捐款旨在通过自身“倡”的行为,引导地方绅士追随认捐。如顺德知府王榕吉“出行囊三百金为倡。……士民商贾闻风相佽,得制钱二万贯有奇”[6]308。既然有地方绅士倡导组织地方军事化武装,绅士捐款行为也便顺理成章。如同治六年六月十三日,李鸿章复函潘琴轩:“僧邸前办连镇淄川长团,闻系借资民力,或酌给工价或劝谕富绅,事竣给奖,兵民交助,可速集事,祈商之中丞敕办”[6]35。
四、清朝朝野对地方军事化效果的评论
(一)肯定评价
清朝朝野对捻军战争期间各地的地方军事化效果评价不一。肯定其作用者主要认为各地团练组织有效实现了清廷通过坚壁清野抑制捻军游动性和破坏性的意图。如同治四年十二月,吴昌寿疏称:“豫省自团练以来,大县堡寨二百余所,小县堡寨亦逾百所。当寇至之时,男女牲畜入寨,粮石资财入寨。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果令野无所掠,贼将槁饿以就擒耳”[4]419。《赵烈文日记》同治四年五月初六日记:“相国曾问北上何策,余等对以北方团练遍地皆是,抚之则为吾用,疑贰则为吾仇……且捻贼流窜无定,与粤贼大异,团练之法,即是坚壁清野之法,尤不可废”[10]136。
也有评论正面肯定了团练武装配合正规清军作战的战术价值。如同治七年四月十六日,李鸿章致函官秀峰:“月初津南告警,自交河下至沧、青、运西团练十数万齐集驻防,民力似为可用。景州以西至故城、武邑、衡水、南宫、威县民练亦甚悍众,但对方州县素为所制,操纵不克自由,号令亦难划一,间多仇兵劫杀弁勇之案。若由节下捡派熟悉地方军情之实缺司道大员,驰赴卫、运西北岸,督饬牧令,印委绅董,妥议章程,严定赏罚,因势利导,于联络驱使之中,加以钤束,责以保卫,可当十万兵之用”[5]83。 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二日,李鸿章复函张子青:“现直、东沿运长墙渐次就绪,自连镇以上,无兵协守,所望炮船厚集,联络西岸团勇,协力巡防,稍有把握”[5]117。任重光禀毛昶熙称:“重光前此攻破贼巢,擒灭巨捻,皆赖乡团之力与投诚之捻首潜为内应,故得幸破贼团。重光自到任以来,专以诚信待人,百余里之乡团一呼即至,无不踊跃用命”[6]195。
(二)否定评价
但是,对团练持否定态度甚至全然否定其存在价值的言论占有压倒优势。其中,最尖锐的批评在于对团防专横,甚至仇杀官兵现象的指责。
部分团练首领成为团阀,如河南汝州举人李瞻“弃官为籍,自主社名,私充团首,与赵张诸人声势相倚,威逼苛敛,无恶不作”[9]342。这种现象在清朝官书中也无法讳言。如《豫军纪略》卷四载:咸丰七年七月,严树森、毛昶熙“以团练本助兵力之不足,而奸民则借练为名,敛财肥己,恃势抗官,纠聚既众,要挟多端,缓之则养廱,急之则铤险。……请悉罢河北三府团练”[4]232-233。各地地方志也多有记载。如《重修安徽省志》载:同治二年十一月,“富明阿言皖北圩多,练总权大,倚势抚官,积久党多势横,寻仇焚杀,如苗沛霖之酿成巨患。……唐训方亦言自捻匪横行,各立圩主,抗钱粮,擅生杀,州县官禁令不行”[4]52。《菏泽县志》载:咸丰十年,“土寇烽起,以征剿皖匪为名,自称一心团,又曰长枪会。……所在响应,各几万余,民团皆散而入会”。咸丰十一年,“守令闻警率御贼,禀请台司勋支正赋。廪给日久,靡帑甚巨。台司停其廪给,守令张空拳,益听命于团总。于是团总自矜御捻有功,横行曹属,生杀由己,敛赉无度”[3]363。
清朝各级官员纷纷对这种现象加以指责。同治四年十一月,河南巡抚吴昌寿奏称:“豫省自团练以来,大县堡寨二百余所,小县亦逾百所。近年兵勇骚扰,民间积怨已深,仇杀官兵之事层见垒出。并渐不敢肆虐于民,而民反闭关绝市以困兵”[9]31。左宗棠致函左孝威称:“直隶之大、顺、广一带与山东、河南接壤各处民团,凶悍异常,专与兵勇为仇恨,见则必杀,杀则必毒,杀机已开,将成浩劫……论者尚谓民气可用,兵勇扰害激成事端,将谁欺乎”[7]223-224。
另有议论认为团练在剿捻战争中根本不堪大用,毫无战术价值。指挥剿捻的清朝官员对此深有体会。如黄恩彤认为:“乡团之力,能抗贼者亦无几耳。然皆自护其乡者也,既不受廪于官,亦未尝统以将弁,铳矢利器所非有也,进退军律非所习也。贼之将至,既不能裹粮远出以邀击之,又不能轻骑追奔而尽歼之”[9]409。甚至对团练基本持肯定态度的李鸿章,也在同治七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复函丁宝桢时指出:“团勇虽不可深恃,但畏兵甚于畏贼,无论兵力难分,即有兵亦未便赴河西协守,莫如一条鞭办法,使民自守”[6]88-89。换言之,他认为团练的战术价值只在于防御堡寨一途。
此外还有对团练空费财力的批评。如《登州府志》载:“自辛酉之乱,各州县民深怨覆辙,多筑土圩石堡以自卫,至是坚壁清野,赖以保全者不少。然相持五十余日,一城聚数十万人,一圩聚数万人,炎暑蒸灼,癘疫大作,死亡殆半”[3]436。孟传铸致函王榕吉称:“筹备粮饷,万无良策。取诸官吏,则岁捐月输,筋力已疲,取诸商民,则日朘月削,脂膏已罄。……计时受之,每丁银一钱,抵京钱三百,不容损也。团长团副队长伍长教师书吏诸色人,或倍焉,或三焉,四焉。练勇二千名,日需二万数十金,不满五旬,万金空矣。斯时技艺未熟,法令未娴。即熟矣、娴亦,而饷不继,将中辍遣散耶”[6]302。
当然,也有希望能够通过加强对团练的正确引导,克服其消极方面,发挥其地方防御基本职能,从而最终实现清廷办团初衷的议论。如同治七年五月初九日,李鸿章复函丁宝桢称:“恩、夏一带民团,有就赵王河北兴筑长墙之议,其意非徒御贼,兼欲避兵。弟因势利导,曡派员弁就近驻住催劝,日来已踊跃兴工”[6]93。曾国藩复函薛书常称:“尊意令圩寨团练出境助战,鄙人之意,只可使民圩各自为守,不令助战,更不必随同官军马队出境追剿”[11]61。
综上所述,清朝镇压捻军战争期间华北地区地方军事化的主导类型,包括地方政府督导和在乡绅士倡导两种基本形式。由于地方军事化组织的基本目的是防御捻军的袭扰,因此其组织的形式也服务于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地方军事化的财政来源,大致可分为官府资助和民间自筹两种形式。民间自筹形式又可分为税收性质和捐助性质两种形式。清朝朝野对捻军战争期间各地的地方军事化效果评价不一。肯定其作用者主要认为各地团练组织有效实现了清廷通过坚壁清野抑制捻军游动性和破坏性的意图。而最尖锐的批评在于对团防专横,甚至仇杀官兵现象的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