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立法成熟观探析
2020-01-18王耀海
王耀海
(中国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立法为法治建设提供规则基础。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直接关系立法的完成及其质量高低。什么样的立法时机才是成熟?对这个问题,彭真曾经有过深刻论述。彭真1979 年以后,在全国人大和政法部门长期任职,更曾经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他对立法成熟观的认识,是对我国立法一线工作的经验总结,应该进行深入研究。
据CNKI 检索,没有发现以“彭真立法成熟观”为主题词的研究课题论文。以“彭真立法思想”为主题,检索到9篇主要的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有杨静《彭真立法思想研究》(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张严兮《彭真对新时期立法的探索与贡献研究》(天津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4),期刊论文有朱力宇、易有禄《彭真民主立法思想及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求实》,2008 年第9 期)、易清《论彭真民法典立法思想》(《求索》,2008年第6期)、田侠《彭真“党领导立法”的思想及其启示》(《唯实》,2012年第12期)、万其刚《彭真立法思想研究》(上、下,《海南人大》,2002 年第12期、2003年第1期)学术价值较大。上述论文,均未对彭真立法成熟观专门阐述,表明我国学术界对于彭真相关立法成熟的思想研究还有待深入。
一、立法成熟观的基本内涵
建立契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也是我国政法工作的重点之一。彭真指出:“我们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243以生产力的发展作为基础,我国能够逐渐向比较发达的社会阶段演进。可见立法对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而相关立法需要“逐步”实现,这提示出立法时机成熟的问题。
如果立法时机不成熟,即便勉强制定相关法律,也难以发挥出足够规则功效。就如何立法这个问题,彭真指出:“法律定了是要执行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成熟的暂不定成法。轻率地定成法,制定了又行不通,就不好了。不要求全,法总是不能一下搞完善的,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2]246因此,立法应该以时机成熟作为第一要则,而不能以在形式上求全作为基本考量。
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目前还不宜追求制定一些既不成熟又非急需的完备、细密的成套的法规,以致闭门造车;应该按照当前的中心任务和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可能与必要,把成熟的经验定型化,由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刑法、民法。”[1]213
在其论述中,第一,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如果不符合“当前的中心任务”,不是“人民急需解决的问题”,那样的法律就“既不成熟又非急需”。如果强行制定,就是“闭门造车”,其效果不可能好。第二,立法需要经验成熟。即便相关问题符合中心任务并为人民所急需解决,如果经验不成熟且未能“定型化”,也难以制定出来好的法律。需要在“通报典型经验并综合各地经验”基础上,“逐渐形成制度和法律条文”。第三,立法要体系化、细节化。真正成熟的立法,应该“逐步地由简而繁,由通则而细则,由单行法规而形成整套的”法律。体系化、细节化的法律能比较有效地指导社会生活,促进法律体系良性运转。也只有满足这三个要求的立法,才是成熟的。
由此,彭真提出了成熟立法的基本观点,既有其成立基础,又有具体的三个判断维度。其思想在学理上体现出强烈的顺应时势而立法的意涵,即应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后顺势立法,而不要在时机尚不成熟的前提下强行立法。
所谓顺势立法,指顺应社会趋势发展的明确要求而进行的立法。与之相应,有后势立法,即滞后于社会发展趋势的立法;也有逆势立法,即逆反社会发展趋势的立法,如落后政权的反动立法。一般来说,顺势立法的效果是最好的。有了强烈的规则需求,相关立法顺势而为,体现出强有力的趋势对应性,即如彭真所述,立法要既成熟又急需。
二、立法成熟观的规则必要性
需要顺应时势而立法,这为立法成熟观提供根本支持。但立法时机不是只要顺势就可以自然而然地成熟。因为立法本身有其渐进的过程。来自趋势的根本支持,需要落实到规则建构本身对立法成熟的需要,从规则需要上获得具体支撑力量,以使其观念更加合理而扎实。法律本身需要时机成熟以后再立法,而立法时机本身需要从生成渐进到成熟。从规则视角来看,为什么要采取“成熟立法”的基本原则呢?
(一)法律成熟才能保证严肃稳定
法律体系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才能产生实现惯性进而为社会秩序提供保障。如彭真所言,“我们的立法工作任务是繁重的。要积极、抓紧,不能慢慢腾腾;又要慎重,不成熟的不能立为法,否则,不能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3]在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前提下强行立法,就会导致法不对实,法律规则难以有效对应社会的规则需要。其结果是,法律不仅难以发挥出应有功效,还会因为法律不适应社会需要,而减损民众对法律体系的向心力,进而削弱国家政权的威信。
(二)法律成熟才能保证严格执行
以刑法为例,彭真指出:“法律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只能解决成熟的问题,对那些不成熟的、没有把握的、不能保证执行的问题,没有写进草案。”[2]150制定法律,是要求相关主体遵守的。成熟有效的法律,能够促进守法;而不成熟的法律,则意味着可能错位社会需求而造成违法空间。在经验不足而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前提下,即使勉强制定法律,也会因为不契合实际要求而难以得到执行和贯彻。由此制定出来的法律就没有权威,对法治建设很不利。从设立法律的基本目的来看,“法律定了是要执行的,只能把成熟了的写进去,不成熟的暂不定成法。轻率地订成法,制定了又行不通,就不好了。不要求全,法总是不能一下搞完善的,能写多少写多少,以后成熟了,再补充。”[2]246
所以,必须在立法时机成熟之后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法律成熟,意味着在充分了解社会需求的基础上,已经寻找到最优化的社会调整模式。因为能最好地调整社会关系,成熟的法律会得到最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和遵守。与此相反,不成熟的法律往往内含不准确的法律判断和低效的规则调整,容易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造成新的社会矛盾,而难以被相关主体流畅遵守。高效执行与立法成熟内在关联,只有立法成熟才能保证高效执行,这成为彭真相关思想的核心所在。
(三)立法需要复杂的准备过程
彭真认为:“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立法,一般需要一个探索、试验阶段,即实际准备过程。”[1]505解决重大问题、促进深度改革,需要法律保驾护航,这是对法律的需要。具体如何立法就涉及现实利益的取舍。要准确判断利害,并由此设立稳定的法律体系,必然需要比较长期的探索过程。具体来说,“对新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要制定法律,必须先有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即社会实践检验的阶段。在这个基础上,经过对各种典型、各种经验的比较研究,全面权衡利弊,才能制定法律。这是立法的一般性经验,也可以说是规律。我们要自觉地掌握、运用这方面的经验。”[1]507
彭真还以土改法和宪法的制定为例,说明成熟的法律往往要经过很长时间的积累才能被制定出来[1]506。国家需要为民众服务,必须搜索来自社会结构中的规则需要。因此,“群众性的探索、试验”,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比较研究“各种典型、各种经验”。之所以特别强调典型经验,主要因为在社会关系典型中,会内涵着较多的规则因子。对典型进行分析研究,能提取到更多的规则因子。在规则因子凝固化之后,才能凸显而升华为可能的规则条文。
从彭真的论述可以看出,立法时机的成熟一般需要两个阶段的经验积累:一是民众的社会探索,二是立法者的法因探索。民众的社会探索,是因应客观社会需求而展开的正负试错的过程,准确的行为模式往往需要较长时期的观察才能总结出来。而立法者对社会探索经验的法理分析,也有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循环往复过程。不论是社会探索还是法因探索,都需要经历比较长的时期,客观上就提出经由长期量变积累的立法时机的成熟问题,即只有积累到足够的规则经验,才能进行成熟的立法。
(四)法律成熟需要漫长探索
就人类立法史观之,成熟的立法一般需要比较长的完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建构成熟的法律体系往往需要更加长时期的探索。因为社会主义建设没有多少可资借鉴的成熟的制度建设经验,要求我国必须自己进行更多的制度试错。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在制度未定型的建设阶段,规则因素变化大,由此出现的制度波动会更多。社会问题多层交织,往往更加要求长时期的探索才能找到解决之道。结果,法律体系的完善就需要比较漫长的探索与斗争。
以死刑为例,彭真认为“死刑应当尽量减少。一九六六年以前,毛泽东同志一再提出要尽量减少死刑,实际上当时社会秩序比较安定,判处死刑的已经日益减少。现在建国已经三十年了,文化大革命破坏所造成的暂时的社会秩序混乱现象已经好转,估计在整个形势日益安定团结的情况下,会进一步好转。因此,从实际需要考虑,草案将判处死刑的条文大大减少了。”[2]151可以看出,与死刑有关的法律规则要想达到比较完善都需要经历几十年的探索,可以想见整个法律体系的完善所需要的长程摸索。
当时改革开放刚刚开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然要经过复杂的激烈的斗争,要克服封建主义、资本主义、修正主义和‘四人帮’帮派残余分子的各种抵抗和阻力。”[2]170经由复杂激烈的斗争,克服诸多负面能量,显然都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从量变到质变的规则积累,注定是一个结合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规则应对能力的过程。
从规则建构本身的需要来看,立法只有成熟,才能严肃稳定,从而获得以权威为基础的高效执行。立法本身需要一个长时间的准备,相关立法也需要长程探索和斗争,才能趋于完备。具备来自趋势的根本支持的立法,在规则建构中获得内在需要的立法成熟的原则,需要在中国境域中获得具体支撑力量。
三、立法成熟的方法论
彭真的立法成熟观,不仅有原则设定,更有实现方法。彭真在确立方向基础、积累立法经验和保障立法成熟三个基本方面,给出了诸多内在联系的系列法制提示。
(一)立法人民化
立法要为了群众并且依靠群众,成熟的立法时机也要依靠群众。彭真提出:“立法工作很重要。……制定法律不能只靠少数人,要依靠群众。”[1]270-271之所以需要依靠群众,主要因为人民是法律的母亲。彭真认为,“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2]265-266
因为人民及其实践,是法律的真正母亲。“中国共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4]
在确定立法是否成熟的过程中,首先就必须从人民化视角加以衡量,“立法时脑子里要有农民、工人,要有十亿人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2]268彭真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取向在立法上的基本表现。能否为人民利益服务,是判断立法时机是否成熟的根本所在。
确定立法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方向,为立法成熟提供了根本支持力量源泉,为判断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奠定根本基础。人民化的立法取向,促进立法找到正确的规则寻找方向,也为吸取正确的立法因子提供可能。
(二)立法实际化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5]。立法作为社会生活的重大构成部分,也需要在实践中寻找到立法因子。
任何立法都要解决到哪里去寻找法律因子的问题,都需要找到它的基础才能真正促成立法成熟。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6]所以,立法要时刻立足于实际。
对中国的立法来说,必须立足中国的法律需要的实际,才能真正获得法律因子和促进法律生长的活力因素,从而促进中国立法趋于成熟。彭真非常重视中国立法要立足中国实际的基本方向。“彭真同志关于立法工作的诸多论述中,贯穿着一条红线,那就是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找出中国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又反过来用于实际。这是立法的基本根据,也是立法工作的立足点。”[7]
彭真指出:“立法要把自己的经验总结起来。”[2]268以民法为例,“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研究问题,不能割断历史。我国历史上不是没有民法,风俗习惯中也有很多实际是民法,即习惯法。民法一方面要以现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本身又有自己的发展历史和体系。起草民法,除研究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外,还要研究我国历史的实际,研究我国的民法史,批判地吸收其中好的有用的东西。”[2]265-266在彭真看来,中国的实际是立法的母体即真正来源。
从中国实际出发,对立法来说尤其重要。特别是当代中国处于非常特别的制度多元时期,不同的人往往从中可以提取出各异的实际描述,进而设定很不一样的立法认知。具体来说,“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2]264在彭真看来,中国立法必须立足中国实践,在相关经验比较成熟之后才能真正被确立为有用的规则。
(三)立法经验化
彭真的立法思想,体现出强烈的经验化取向。经验是现实运动的总结,暗含丰富的规则因子,是立法的具体承载者,能够深刻促进立法时机成熟。立法需要充分总结经验,或者说总结经验是促进立法实行的必经之路。立法往往滞后于社会运动,是发端于社会互动的经验的规则化总结。
前述彭真要求立法立足于中国实际,最终还是要落实在立法经验的实际积累上。立法不能凭空产生,必须通过经验总结才能具体成型。总体来说,“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根据党的政策和实践经验,才制定出法。”[2]246从彭真的相关论述中,可以看出现实经验和法律经验对于立法的重要性。
不仅本国的实践经验非常重要,还要吸收外国的经验。彭真指出:“立法要把自己的经验总结起来。我们在立法时吸收一些外国的经验是对的必要的。古今中外的有用的经验我们都要吸收”[2]268-269。如我国的民法制定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中国实践去吸收经验,“我们还要研究外国的民法。资本主义的民法比封建主义的进步,社会主义的民法比资本主义的进步,并且有本质的不同。对外国的民法,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都要进行研究。它们有很多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凡是好的、对我们有用的,都要吸收。”[2]265-266具备开放的视野,才能更有效地促进立法成熟。
(四)立法全民化
要想寻找到成熟的立法时机,应该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立法全民化。
“制定法律不能只靠少数人,要依靠群众。”[1]271彭真指出:“进行调查研究要听取干部、工人、农民、专家、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意见。要征求意见,就会议论纷纷,有些意见是不同的,甚至是针锋相对的,现在与过去的看法不同,城乡、工农间的看法不同,社员之间、干部、知识分子、专家之间看法不同。……法律是要十亿人遵守的,制定法律时只有把各方面的矛盾、问题、意见摆出来,很好研究,吸收正确的,抛弃错误的,把正确的意见集中起来,才有可能使法律比较符合实际,能够行得通。”[2]266-268
之所以全民化很重要,根本的还在于全民会在提出意见的过程中,把各自的本位利益反映出来。在听取全民意见的过程中,能看到在一定经济基础上不同利益群体的基本要求。而立法本质上就是通过规则体系固定化地调整利益。也因此,听取民众意见实际上也是调整利益使之均衡的必要前提。而在广泛听取民众意见的过程中,在反复比较中才能发现正确有效的行为模式,进而将其提升为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比较符合实际的意见汇聚,相关法律制定也很难实现。
进行全民讨论以筛选科学成分,可以促进立法时机成熟。全民讨论,能够促进意见统一,即形成最大公约数的民众共识。“全民讨论也是全国人民意见统一的很好的形式。党和人民的意见要统一,全国人民的意见要统一,不发扬民主、大家进行充分讨论、交换意见怎么行呢?……组织全民讨论是一件很大的事情。这件事做好了,很多麻烦问题可以解决或减少。”[2]272由之,全民化是通过民主促进立法时机早日成熟的重要方式。
总体来说,成熟的立法应该立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试验单行法和授权立法提取单域经验和新域经验,在全民化表达立法意愿的过程中,经由理论与实践结合以促进立法理性的成熟,从而确保立法经验的积累并促进立法成熟。
四、立法成熟观的时代价值
立法成熟观是彭真同志的重要法律思想,也表达着时代必要性。
(一)立法成熟的制度必要
关于立法成熟的必要,彭真这样论述:“要从中国现实的实际情况出发,这是立法的根据。现实情况很复杂,现在我们不仅是处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过渡期,而且正处在大调整的过渡期间,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在变化,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而且有很多是根本性的问题。以当前的问题来说,经济体制正在调整和改革,许多试点的企业正在取得经验。农村社队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正在搞,还有政社分不分的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调查研究。要立法,许多问题经验还不成熟。……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怎么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有全面的成功的经验,我们也没有全面的系统的解决办法。有些问题,从苏联、从其他国家可以找到些借鉴的经验,但不可能找到能够根本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完整的答案。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存在什么问题,研究怎么逐步解决。”[2]264-265
其中,彭真关注了一个重大的制度问题,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将长期处于制度探索的过渡期之中。这个制度过渡,首先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个历史过渡期”,即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在这个过渡期内,社会问题会非常多而且难以解决,如“怎么过渡到共产主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家有全面的成功的经验,我们也没有全面的系统的解决办法。”
其次,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大调整的过渡时期”,即从“文革”中国向改革中国过渡。彭真当时所处的历史时期,是过渡期中的过渡期。两个过渡期叠加,使得中国必须始终面对不稳定的制度探索现状,使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情况都在变化,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而且有很多是根本性的问题。”
长期处于制度过渡期,是中国立法必须面对的核心境域。在这样的制度探索阶段上,中国必然“面临着大量的新问题“,即中国的制度体系从根本上并未稳固建成,客观上整个制度体系都不可能稳定。特别是公有制实现方式这样的根本性问题,如何具体解决还有待于从具体的制度试验中提取有效的建设经验才能加以解决。
彭真所言的大过渡,意味着在社会稳定性上,中国将长期处于非稳态社会阶段。对中国来说,立法时机成熟显得非常重要的根本原因,在于当代中国还是急剧变型的非稳态社会。所谓非稳态社会,指社会制度建设并未稳固,社会结构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经常发生较大变动,规则架构也难以常态形成的社会状态。在与非稳态社会相对应的稳态社会之中,社会制度已经稳定存续,社会结构基本成型。
一般来说,非稳态社会规则变动空间比较大,而稳态社会的规则变动空间就会比较小。对立法来说,规则变动大的社会不容易制定出稳定的法律体系,而规则变动小的社会更有可能使其规则体系稳定化而获得有效的法律体系。
特别是在社会制度转型的时期,社会更加不稳定而处于高度非稳态社会状态中。制度探索必然内涵的较大变动,使得以社会制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难以稳定有效,必然呈现较大的立法波动。社会转型尚未完成的国家社会,必定处于规则变动空间很大的非稳态社会之中。
彭真论述立法的时代,中国刚开始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初步开启,相对于当下而言更显高度非稳态特征。就当时非常重要的民法制定来说,彭真认为:“我国民法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有些问题实践还没有提出来,或者提出来了,还看不清楚,如何解决,经验还不成熟,不可能一下子搞完备的民法,所以我们是一方面搞民法,一方面搞单行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经验的积累,法也随着发展,逐步完备。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里,法要逐步完备,任务是繁重的,任重道远。”[2]396就是因为当时中国处于制度模糊阶段,使得中国诸多民法问题虽然提出来,但是仍然“看不清楚”,也就不可能一下子就搞出完备的民法。
在不断变动的历史过渡期,中国的法律需要也必然因此不断变化而难以完全成熟。也就是说,我国的规则变动空间将仍然会比较大。
1.4.2 胰岛素功能相关指标 比较两组治疗前后空腹C肽(FCP)、餐后2 h C肽(PCP)、胰岛素抵抗指数(HOMA‐IR)、胰岛β细胞功能指数(HOMA‐β)的变化,其中FCP、PCP使用酶免疫磁分离法测定,HOMA ‐IR=FBG ×FIns/22.5,HOMA ‐β=20×FIns/(FBG‐3.5)。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彭真的立法成熟观就具有了强烈的时代价值和制度意义。“按照彭真的看法,一切不适合、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环节、规章制度、管理方法等,都要改革。改革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动力,对外开放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由于世界上至今还没有系统的、成熟的经验可以供我们借鉴,所以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中的许多问题都需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群众性的探索、试验。”[8]
因为社会制度还没有稳定建成,立法必然始终面对试错。只有从切身的利害得失中,发现错误行为模式的负面后果,才能保持对正确行为模式的稳定认可。而立法试错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才是安全的,否则将影响全国社会的规则接受。如果在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前提下就强行立法,必定将损害中国法律体系的威信,更难以有效实现通过立法设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此,彭真立法成熟观的产生是中国社会制度运转的必然结果。
彭真的观点,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探索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社会制度因素堆积到一定程度之后会向立法思想传递,形成为自己所需要的立法认知。彭真长期从事政法一线工作,更容易接收来自底层的制度脉动所发射出的立法需要及其导向。作为立法主体能动性的表现,彭真的立法成熟观实际上是能动反映社会制度客观要求的成果。
(二)促进法律高效化
彭真立法成熟观是作为上层建筑的集中代表者,对社会制度运动的反映认知和能动性的反作用。面对来自底层的制度需求,以彭真为代表的中国立法者群体,采取了适度接纳但又保持多种可能选项的谨慎严肃,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制度探索要求,也因此让我国的立法占据进退有据的有利规则站位。
所谓规则站位,指的是立法者站在什么样的位置上才能高效地推动立法。因为我国法律体系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先验,建构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场规则战斗。要想胜利构建法律规则体系,必须取得有利的规则站位。如果站得过于靠前,可能会因为不契合实际而超越实际。如果站得靠后,就容易因为落后于时代趋势内涵的规则要求而趋于保守和自我限制。
在这两种规则站位上立法,都会引起失位规则需要而导致法律低效。只有站在法律身前,才是最好的站位,也是最好的战斗位置。这样的法律站位,进可攻退可守,能让立法者保持在吸收规则因子的最佳位置而始终占据立法主动。本文所论述的彭真的立法成熟观,实际上就是要求我国的立法者,始终站在规则需求的身前进行立法。这符合立法运动的客观规律,也能推动我国立法事业趋于正确而高效。
我国法律体系目前已经逐渐形成,它是长久立法经验的有效凝结。在立法逐渐凝成的过程中,彭真立法成熟观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并且在未来的立法中,仍然能够发挥巨大价值。
结语
彭真立法成熟观,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必须研究的问题。分析彭真相关思想的基本架构及其中国必要,并且解读如何促进立法时机成熟,借此能凸显彭真立法成熟观思想的当代价值。
彭真认为在时机成熟后才能真正立法。立法要在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成熟多少就制定多少法律,不成熟的就不要制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研究总结各种经验,全面权衡利弊,进而制定法律。彭真立法成熟观,是社会主义中国立法中应该坚持的基本原理之一,是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大过渡期的趋势在我国上层建筑的集中反映,也是我国处于非稳态社会阶段进行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如果确有必要,可以采取其他方法,如试行单行法,授权立法等加以应对。这些历史经验,显然是宝贵的制度运行的积累,对当代中国立法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立法成熟观,是彭真立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彭真提出的立法成熟观符合客观要求,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效建立,也为中国法治建设确立了立法成熟的基本立法原则。本文主要聚焦其内涵、规则需要和中国必要,进一步揭示其时代背景及由此蕴含的内容。作为立法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思想获得体系特性。需要结合其他立法思想,才能最终发掘该思想的体系位置和法治促进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