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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广记》所见唐代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

2020-01-18张林君

关键词:马匹长安民间

张林君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225100)

自古以来,马是国家军事、交通和农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畜力,也是一种特殊商品,历代统治者对这种大型役畜尤为看重。在唐代重农抑商的立场下,民间马匹交易不仅受到唐政府的管控,而且于唐律中有“买奴婢牛马不立券”的处罚条文,可见马这种大型活口特殊商品比一般商品的交易程序有更复杂的规定。唐代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情形更具有典型性,是了解唐代长安城市经济的重要参考之一。近年来,唐代长安商业市场管理研究成果略有涉及长安民间马匹交易,①唐代长安商业市场管理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刘志坚《唐代市场管理制度初探》(《兰州学刊》1986年第4期)、曹尔琴《唐长安的商人与商业》(《唐史论丛》1987年第1期)、刘玉峰《论唐代市场管理》(《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张邻《论唐代国家的商业统制及其变迁》(《学术月刊》2005年第3期)、卢蕊《唐代长安两市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温小愿《唐代长安商业管理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张琛《唐代市场管理研究》(扬州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和吴俊《唐代商品交易管理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等。但后者的专题探讨尚未见之。北宋初年,李昉等人所编的《太平广记》是一部古代文言纪实小说总集,它收录的唐代小说生动地反映了唐人社会生活风貌,其中,许多小说故事对全面了解唐代社会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史学参考价值。从《太平广记》寻找线索,来探讨唐代长安民间马匹交易之情状,或有裨于研究唐代长安社会经济之变迁,还可从民间与官方对比的角度揭示唐代民间马匹交易的另一方面,故对此略抒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

按照唐代政府的规定,长安城的东市和西市是人们进行交易活动的区域。东西两市是在隋代都会市和利人市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市以墙圈围,每边各开两扇门供出入,和城中其他坊间隔开来。《长安志》卷八“东市”条载:“南北居二坊之地。”注曰:“……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以及“当中东市局,次东平准局。”[1]198还有《长安志》卷十“西市”条记:“南北尽两坊之地,市内有西市局。”其注:“隶太府寺,市内店肆如东市之制……浮寄流寓,不可胜计。”[1]240可见每个市各占两坊面积,市局机构在市的中心设置,东西市内格局排布相似,具体要求“诸市,每肆立标,题行名”[2],表现出市内分肆列行的形制。“行”起初在市中是同种商店的名称,经营同类商品买卖的商家店肆集中在一起设立,按货物种类分为不同的行。后来,“行”形成了同业的联合组织,逐渐壮大,在《唐两京城坊考》中记录了东都洛阳的南市“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3],也就是说一百二十行种类的商品由三千多个店肆经营,“行”的组织规模极其壮观,西京长安行肆的关系也由此得知。随着城市商业的发展,市内的行与肆越来越多,根据日僧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载,会昌三年(843)六月二十七日,“夜三更,东市失火,烧东市曹门已西十二行,四千余家,官私钱物、金银绢药等总烧尽。”[4]172在会昌年间,仅东市的部分商店数目就有几千家,如此多的商店从事的经营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唐都长安东西两市里上百种行肆店铺名称的记载散见于许多文献中,学者对此已经有所梳理。①比如,宿白《隋唐长安城和洛阳城》(《考古》1978年第6期)等。

那么,长安的马匹交易在哪里?《长安志》卷七“安善坊”条载:“尽一坊之地为教弩场。”注曰:“……高宗时并此坊及大业坊之半立中市署,领口马牛驴之肆。然己偏处京城之南,交易者不便,后但出文符于署司而已,货鬻者并移于市。至武太后末年,废为教弩场,其场隶威远将军。”[1]172即曾有一个在安善坊和大业坊区域的“中市”,专门进行奴婢、马牛驴交易,占地一坊半。唐长安实行严格而整齐的坊制,关于坊的大小,学术界已有较为成熟可靠的考证结论:“(皇城南)第六排坊南北长530米;第七排坊南北长520米……(朱雀街东)第二列坊,东西宽700 米”[5]。按照安善坊和大业坊的位置,它们就位于朱雀街东第二列以及皇城南第六排和第七排,计算后得出中市面积的数值大约是55.3 万平方米,如此大的范围足见这种交易市场的热闹,又根据“长安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废京中市”[6],也可推知中市理当存在过。可是中市由于位置偏南,离宫城、皇城和一些坊太远,造成人们交易的不便,所以将其移至长安的东西市,继续设口马交易的行肆。

马行的设置反映了长安城里马匹交易的兴旺。《太平广记》中有两则故事与西市中的马行有关。一则是虬髯客与李靖约定“某日午时,访我于马行东酒楼下”,李靖到长安马行,“揽衣登楼,即虬髯与一道士方对饮。”[7]1447另外一则是李君打开仙师的信,上面写着:“可西市鞦辔行头坐。”“见讫复往。至即登楼饮酒。”[7]1130首先,这两段记载都提示在行的附近建有酒楼,可见同行商人的联合组织已有一定的规模。所谓“行头”,就是行中为首的管理者,负责管理本行物资的质量和价格,可想而知,马行也有行头,便是从事查看牲畜特征与估定价格等事务的人。再者,“鞦”是络在牲口股后的皮带,“辔”是驾驭牲口的嚼子和缰绳,鞦辔是驾驭马匹的必备物件,马行是专门出售马匹等牲口的场所,既然同类商品经营的店肆会开设在一起,如果以酒楼作为共同的参照物,鞦辔行的酒楼也可能是马行的酒楼,则“鞦辔行”应当是“马行”的别名。杨宽先生将此例和米麦行类比,“犹如米麦行常称为斛行或斛斗行,因为当时常以‘斛’作为大量米麦的代称。”[8]

然而,至唐中后期,长安城里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则不固定,不限于马行,还有可能是在市中某处或居住坊内,因而交易的地点具有流动性。比如天宝年间,“郑子如市,果见一人牵马求售者,青在左股,郑子买以归……郑子乃卖之。有酬二万,郑子不与……郑子乘之以归,买者随至其门……遂卖,卒不登三万。”[7]3695再有“许栖岩,岐阳人也。举进士,习业于昊天观……时南康韦皋太尉镇蜀,延接宾客,远近慕义,游蜀者甚多。岩将为入蜀之计,欲市一马而力不甚丰,自入西市访之。有蕃人牵一马,瘦削而价不高,因市之而归。”[7]294这两个故事都表现出长安百姓交易马匹的地点可以在市中,而不一定在马行,甚至还可以在卖主的家门口,而且卖马人可以牵或者骑着马在城中沿街流动售卖。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交易的需求条件开始增多,唐代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地点也顺势发生了变化,呈现出灵活性。唐初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被限制于城中固定的场所,即市内的马行,这表现了唐政府要求民间马匹交易必须遵守市的管理规定,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畜力交易市场的秩序,也利于政府管控。唐中后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逐渐扩大区域范围,可以在市中或是居住坊内流动买卖,这反映了马作为一种大型动产相较于其他商品的特殊性,也反映了在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实际情形中,人们的交易行为不断冲击严密的市场管理体系,进一步试图打破这种市坊封闭的地域局限。

二、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价格

长安民间马匹交易既受到唐政府在地理范围上的限制和约束,关于马的交易价格也有市署下达的明确要求。具体来说,由太府寺在长安东市与西市专设的市署市局官吏执掌京城财货交易,分别有从六品上的市令一名,其下属包括丞、录事、府、史、典事、掌固等,构成市署市局机构,“京、都诸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精为上贾,次为中贾,粗为下贾……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券。”[9]马作为市场中交易的物资,经市署按照其质量优劣公允评定,分成精次粗三等级别,再根据级别标出上中下三种不同的价格,即是以均市三贾(价)执行,可见马的交易价格受到官方的把控,并且与马自身的价值息息相关。

交易马还有一个最为关键的步骤就是“立市券”,《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牛马不立券”条载:

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疏]议曰: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若立券之后,有旧病,而买时不知,立券后始知者,三日内听悔。三日外无疾病,故相欺罔而欲悔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若有病欺,不受悔者,亦笞四十。令无私契之文,不准私券之限。

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疏]议曰: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10]

结合市署规定与这条律文及其《疏》的解释,旨在强调马匹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必须遵守“三日内听悔”原则,即立市券后三天内,马确实出现旧病,买方发现后,可以悔约退还,超过三天,则买方不可以反悔,买卖双方继续维持原先的交易。而且市署官吏必须在付价完成时为该马匹交易立市券,否则会被治罪,这在理论上会减少买卖双方的矛盾和纠纷,还突出了政府管理与公证的责任。此外,颁布的这项条律适用于立市券的交易,未经过市司立券的买卖马匹的失当行为不援引此条论处,私人立契买卖中的权益亦不受唐律保护。

虽然唐政府通过唐律严管马匹交易,但唐代民间马匹交易还是在这种强制下发生了一些变化,最明显的就是买卖双方突破按马的品种等级定价的规则。对长安城中有身份的人而言,拥有高档的马是他们财富与地位的体现,在这种消费观念下,宝马良驹的价格会疯狂上涨。在皇家,不仅买进名马,还要给马佩戴昂贵的装饰以彰显奢华,杨贵妃的姐妹们“因复上闻,请各乘马。于是竞购名马,以黄金为衔蹶,组绣为障泥。”[7]1819达官贵人、富豪们也争相买来名马,豢养于家中,如宰相裴冕“性本侈靡,好尚车服及营珍馔,名马在枥,直数百金者常十数”[11]3354,又或是“邺中富人于远者,性奢逸而复好良马,居第华丽,服玩鲜洁,拟于公侯之家也,常养良马数十匹。忽一日,有人市中鬻一良马,奇毛异骨,人争观之。远闻之,酬以百金”[7]3543,这也表现了家境殷实者以购买和积养名马聚财,精良的宝马就是价值连城的宝贝。有身份地位的人拥有宝马可以非常骄傲,而平民买马则通俗化,只考虑代步出行,住在昊天观的进士许栖岩到长安西市买马,“岩将为入蜀之计,欲市一马而力不甚丰,自入西市访之。有蕃人牵一马,瘦削而价不高,因市之而归。”[7]294

在《太平广记》的一个故事中,详细记载了长安郑子先买后卖同一匹马的情景,以马价为焦点,也从侧面显露了买卖双方的意志对这场交易的推动作用。故事背景是任氏想让郑子通过买卖马,从中获利。据卷四百五十二《任氏》记:

他日,任氏谓郑子曰:“公能致钱五六千乎?将为谋利。”郑子曰:“可。”遂假求于人,获钱六千。任氏曰:“鬻马于市者,马之股有疵,可买以居之。”郑子如市,果见一人牵马求售者,青在左股,郑子买以归。其妻昆弟皆嗤之曰:“是弃物也,买将何为?”无何,任氏曰:“马可鬻矣。当获三万。”郑子乃卖之。有酬二万,郑子不与。一市尽曰:“彼何苦而贵买,此何爱而不鬻?”郑子乘之以归,买者随至其门,累增其估,至二万五千也。不与,曰:“非三万不鬻。”其妻昆弟聚而诟之。郑子不获已,遂卖,卒不登三万。既而密伺买者,征其由,乃昭应县之御马疵股者,死三岁矣。斯吏不时除籍,官征其估,计钱六万,设其以半买之,所获尚多矣。若有马以备数,则三年刍粟之估,皆吏得之,且所偿盖寡,是以买耳。[7]3695—3696

这个大约发生于天宝九年(750)的故事描述了长安百姓郑子买马与卖马的过程,对交易马价也有记录。先是郑子听从任氏的安排,去找卖有特殊标记马的人买马,可能花费六千文。当郑子卖马时,已经设定好预期售价为三万文,以至于低于预设的三万就不出售,后来没有卖成,他索性骑着此马回家了。之后迫切需要这匹马的买马人追随郑子,“累增其估”到二万五千文,郑子不卖,直到提高价格至差不多三万时才成交。买马人出于自身寻求特殊马匹的需要,他的支付价已经低于官府征赔价,便欣然从郑子手中购买。可见这桩买卖并没有市令在场,二人讨价还价完成了私下的交易,从此故事中得知,唐中期长安私人交易马匹畜力的成交价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买卖双方的协商。

《太平广记》中还有其他地区私人交易马的记载,也展现出交易由买卖双方自行定价。比如卷四百三十六《卢从事》的故事,卢传素寓居江陵,他豢养的马是自己的表甥投胎转世偿债所变,元和年间,这匹马寿命将尽时对卢传素说:“……后五日,当发黑汗而死,请丈人速将阿马货卖。明日午时,丈人自乘阿马出东棚门,至市西北角赤板门边,当有一胡军将,问丈人买此马者。丈人但索十万,其人必酬七十千,便可速就之。”卢传素相信了这番话,“明日,试乘至市角,果有胡将军恳求市。传素微验之,因贱其估六十缗。军将曰:‘郎君此马,直七十千已上。请以七十千市之,亦不以试水草也。’传素载其缗归。四日,复过其家,见胡军将曰:‘嘻,七十缗马夜来饱发黑汗毙矣。’”[7]3541—3542当卢传素和胡军将交易的时候,卢压低了价格,没想到正如预言一样,胡军将还是提高价格到七十千成交。这次在市中的交易没有体现市署制定马价,而是买卖双方根据马匹质量或个人要求协商而定;不查验马饮水食草等体力状况,似可成为减价条件;且未订立市券,不涉及“三日内听悔”,私人交易的自由度更大。通过这个例证也可推想,唐中后期长安的民间马匹交易也不全然依赖于政府定价,而是由买卖双方控制完成的。

以上这两个故事呈现了唐中后期民间马匹交易时的马价。天宝九年(750),郑子在长安买一匹马为六千文,卖这匹马为近三万文;宪宗元和年间(806—820),江陵的一匹马可卖六万至十万文。比较来看,江陵地区多水路而少马,马价可能偏高。推测民间马价应当与所处时期、政策、地域、马的品种质量和钱货支付手段等因素有关,而且还与买卖双方的需求关系甚密。虽然故事中都有对买卖结果未卜先知的预言,颇具神奇色彩,但仍可见唐中后期百姓的私人马匹交易越来越盛行,官府市署定价与唐律要求“立市券”等强制办法对民间马匹交易的影响弱化,在买卖双方有可能会产生矛盾纠纷的马价问题上,和平成交的马价由买卖双方根据当时彼此需求的情况议定,唐都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价格亦是如此而来。

三、长安民间马匹交易的中介

随着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交易既可以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也可以借助促成买方买进和卖方卖出商品的中间人,也就是牙人,①参见《太平广记》卷231《器玩·三》,“陈仲躬”条引《博异志》:“唐天宝中,有陈仲躬家居金陵,多金帛……明旦,忽有牙人叩户,兼领宅主来谒仲躬,便请移居,并夫役并足。”(第1772—1773页)又《太平广记》卷372《精怪·五》,“张不疑”条引《博异志》:“南阳张不疑,开成四年,宏词登科,授秘书。游京……月余,牙人来云:‘有新鬻仆者,请阅焉。’不疑与期于翌日。”(第2958页)又叫牙郎。②参见《太平广记》卷257《嘲诮·五》,“张登”条引《干馔子》:“唐南阳张登制举登科……登曰:‘笑公驴牙郎,搏马价。’此成笑耳。”(第2001页)牙人并非商人,而属商贩之流,社会地位很低。如《太平广记》中《柳氏婢》讲一个被柳仆射卖了的婢女曾说:“某虽贱人,曾为仆射婢;死则死矣,安能事卖绫绢牙郎乎!”[7]2039竟是奴婢都不屑于牙人之流。随着商业的发展,牙人的种类逐渐变得多样化,具有专业经验的牙人逐渐显露,他们善于鉴定货物质量,能掌握市场供求信息,沟通买卖双方,还专门撮合某类商品成交来收取一定比率的佣金,如“马牙”就是一类懂马识马还从买卖马的生意中获利的群体。唐东都“有阎庚者,马牙荀子之子也,好善自喜”,张仁亶从小家贫却饱读诗书,阎庚仰慕仁亶的品德,常常偷他父亲的钱来接济仁亶的吃穿,荀子总是因此怒骂阎庚:“汝商贩之流,彼才学之士,于汝何有,而破产以奉?”[7]2604可见当时牙人终究因商贩身份有别于士人,马牙从买卖中赚取的牙钱利润也许是比较微薄的。

但也有牙人在这种民间马匹交易之中赚取暴利,如卷四百三十五《续坤》记:

咸通乾符中,京师医者续坤颇得秦医和之术,评脉知吉凶休咎,至于得失,皆可预言。适有燕中奏事大将暴得风疾,服医药而愈,所酬帛甚多,仍以边马一匹留赠,马之骨相甚奇,然步骤多蹶。虽制以衔勒,加之鞭策,而款段之性,竟莫能改。坤以浪费刍粟,托人以贱价卖之。求骏者才试,还复如此,累月不售。邻伍有王生,货易于中贵之门,颇甚贫窭,忽诣坤云:“有青州监军将发,须鞍马备行李。亦知驰骋非骏,但欲置于牵控之间。”坤直以无用之畜付焉,亦不约鬻马之价。自此经旬不至,谓其脱略亡逸。一旦复来,所直且逾十万。坤既获善价,因以十千遗之。俄见王生,易衣装,致仆马,至于妻孥服饰,亦皆鲜洁。或曰:“王生卖马,金帛兼资,计三四百万。”坤甚惊,试询其事,王生初不备说。坤曰:“某以无用之物,获价颇多,但未知驽劣之材,何以至此?”云:“初致马于青社监军,举足如有羁绊。及将还,途遇小马坊中使,因遣留试。信宿而往,不复见焉,密询左右,数日前,魏博进一马,毛骨大小与此同,圣人常乘打球,骏异未有偶。御厩有马,毛色相类者,咸有其对。将到日,方遣调习步骤,萦转如风,今则进御数朝,所赐之物甚厚。”其后王生因大索起价,遂以四百万酬之。是以物逢时亦有数,不遇其主,则驽骥莫分。乃知耕莘野,筑傅岩,未遇良途,奚异于此。[7]3536—3537

从这篇发生于唐后期的故事中可以看到,续坤“托人”卖“无用”之马,“颇甚贫窭”的王生知晓青州官兵需要马的信息,就找到了续坤,当续坤托王生卖的马被小马坊中使看中,进献给皇帝而受赏,王生便抬高了卖马价,终于获得四百万致富,中饱私囊。文中没有写明前期贫困的王生是否为懂马的马牙,但他确实以中间人的身份做成了朝廷和续坤之间买卖马的生意,等到王生回复续坤卖马得十万,续坤还很满意地返给王生十千作为中介费。由于续坤卖马前因驽马而与王生“不约鬻马之价”,中间人王生最后从官家私吞四百万“金帛兼资”也本不打算对续坤据实相告,买主和卖主更是互相不知情,这个故事也从侧面说明牙人渔利的现象是很常见的,私下通过牙人买卖马匹的事例在唐代长安城中也屡见不鲜了。

随着商品交换以及供需市场进一步扩大,买方卖方二者私下直接交易马匹的过程中催生了马牙这种新型群体,使马匹交易更加高效地完成,正是由于马市的需求才有马牙的存在,马牙的活动也促进了马市的活跃。马牙在马市中独特的中介作用逐渐明显,牙人群体之壮大亦不容忽视,他们毕竟是商品交易信息的掌握者,其存在不是偶然的,也不全然是社会末流。行头和牙人受到了统治者的注意,如德宗和宪宗都规定“有因交关用欠陌钱者,宜但令本行头及居停主人牙人等检察送官。如有容隐,兼许卖物领钱人纠告,其行头主人牙人,重加科罪。”[11]2102唐政府借助行头、牙人检举欠陌钱,说明唐中后期行头、牙人已经配合官府处理公务,统治者甚至考虑到他们会从办事中收利,便制定了科罪条款。又如上文王生的例子,牙人群体既能促进交易又能从交易中牟暴利,也许导致某些不良后果,这就需要辩证地看待牙人在唐代社会经济中的角色。

四、余论

唐代是一个开放的时代,与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贸易往来频繁,唐政府通过互市购进品种繁多的“胡马”,同时向域外输出中原的绢、茶,与胡族建立起紧密的政治与经济联系。在唐代官方互通有无的马匹贸易盛况下,民间马匹交易也是唐代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太平广记》中的相关小说作品正是了解唐代民间社会经济风貌的珍贵史料,它展示了一幅幅正史记载之外的反映唐代百姓经济生活变迁的丰富画卷。

以言唐代之前的民间马匹交易,史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券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历宋齐梁陈,如此以为常。”[12]至唐代,马这种大宗活口商品的交易仍然被统治者管控。尤其在都城长安,这是唐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政府要维护统治的稳定,就大力限制商业活动,京师的市场也被市署严格监管。马作为对国家具有重要意义的畜力资源,当它们产生剩余转化为商品投入市场时,唐律规定马匹的交易要在市署立市券,才算有法可依的正规交易。在这种大背景下,对民间马匹交易实行严格的市场管理确实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但本质上,市由官立废,市的设置与运营不是商业发展的自然结果,复杂的人为干预程序可能会减少民间马匹交易的发生,也会干扰商品流通。

尽管大宗活口特殊商品交易受到唐政府的干预和法律的约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还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逐渐产生种种灵活变化的特征。以《太平广记》观之,在唐前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必须在市中的马行,须由市署定马价以及立市券;但至唐中后期,长安民间马匹交易就悄然发生了变化,政府和法律对其控制作用弱化,交易地点由固定到流动,交易价格由官方制定到买卖双方以彼此需求等条件为依据来议定,还出现了促成马匹交易的买卖中介——马牙,这些变化反映的商品市场因素给唐代长安的社会经济与百姓生活带来了可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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