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郭嵩焘的法律观及其贡献
2020-01-18
(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郭嵩焘是中国近代史上最早具有法律意识的政治家、思想家,是中国第一个常驻西方的外交家。在郭嵩焘短暂的外交生涯中,将其法律观与当时封建政治实际相结合,将资本主义法律观与封建主义政治进行比较,更深层次地认识资本主义法律的优越性和封建主义的落后性。他的法律观是西方法律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果之一。研究郭嵩焘的法律观,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正如习近平在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明时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1]67
一 郭嵩焘法律观的来源
郭嵩焘生活在晚清,那个时代政治腐败不堪,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各种思潮蜂拥而出。他的法律观既是受其个人因素和湖南地方历史条件的影响,也是其对西方不断探索和考察的结果,深受多方面的影响。
(一)个人因素的影响
郭嵩焘1818 年出生于湖南湘阴县,他为人颇有个性,骨子里更多的是为人之真性情,并且其思想异常活跃,在当时颇有些出众,因此不免有些自负。在曾国藩、左宗棠等人的事业中,郭嵩焘曾起到重要的作用,如劝曾国藩夺情出办团练、劝左宗棠出山辅佐张亮基。但是他仅限于出谋划策,对于实际的军事行动他认为是非分之事。“就这样,郭嵩焘在曾国藩集团中,始终只是个‘著述之才’,只是个游离分子。功是别人在立,官当然也只好让别人去当。而他又不愿居人之下,除了曾国藩外对谁都不买账,于是别人也就越来越不欢迎他”[2]123。郭嵩焘由于屡试不第,在统治集团中个人意志无所发,从而萌生了放弃科举另辟新路的想法。由此,郭嵩焘“行不从径”的思想和性格特征就更加发展,这就使得郭嵩焘不断挣脱传统思想,试图去探求一条摆脱封建思想的新出路,那就是向西方学习。
郭嵩焘家世代以经商为生,因此郭嵩焘从少年时代开始就有与传统士大夫不同的思想特点,他没有轻商的思想,反而多次强调“用才各有所宜,利者儒生所耻言,而汉武用孔仅、桑弘羊皆贾人,斯为英雄之大略”[2]119。还有一点,郭嵩焘家“与通常自谦为‘耕读传家’即以地租为收入来源,以做官为发展方向的地主不同,其封建性可能较少,而具备着向资产阶级转化的条件”[2]120。这也为其法律观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且郭嵩焘的父亲和母亲都是遇事当机立断、维持大体、沉练精敏、更偏向于“经世致用”思想的人,为郭嵩焘提供的则更多是洒脱自然的生活和思想的开放独立。而郭嵩焘则在他们的影响下逐渐变得开放而独立,更注重实践与理论相结合。
(二)湖南地方历史条件的影响
湖南位于中原文化和江淮文化向岭南和苗僮地区传播的过渡地带,进入近代,西方列强从广东开始入侵,湖南与广东相邻,受到外来文化直接的影响,西方的新思潮和中国封建观念在这里相聚交融。随着新思潮的传入,旧思想固有的弊端也逐渐表现出来,湘学的传统强调经世致用、坚韧不拔、不尚玄虚。湖南许多能“开风气之先”的人物不断提倡用经世致用之学扫除旧思想中固有的弊端,郭嵩焘则从中受到湖湘文化“经世致用”思想的熏陶。郭嵩焘于1836年就读于长沙岳麓书院,当时担任校长的是欧阳厚均,通过校长欧阳厚均学习到了“有体有用之学”,不拘泥于“文艺之末”,更进一步地受到“经世致用”思想的熏陶,为其本末论奠定理论基础。在长沙岳麓书院求学期间,还与曾国藩、刘蓉订交,后来又陆续结识了左宗棠、江忠源、罗泽南等人,这些人讲求“格致正诚,修齐治平”的同时,还特别注重现实政治的研究和实践所谓的“经世之学”,而郭嵩焘则从中吸收了丰富的营养。
(三)对西方考察和探索的总结
第一次鸦片战争发生期间,郭嵩焘在浙江学政罗文俊军中担任幕僚,他目睹了西方的坚船利炮,也亲眼所见海防之失,深感“西洋之入中国,诚为天地一变”[3]225。激发了郭嵩焘富国强兵的忧国忧民思想。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受曾国藩之命前往湖南、浙江等处筹集军饷,途经上海。在上海期间,他参观了西洋人所创办的图书馆和外国轮船,接触到了一些西方人,对于西方的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波动。同治初年,他在广东和上海等地,继续接触西方人,了解西学,逐渐形成了“洋务观”,提倡“通情达理”。他在署理广东巡抚期间曾致信李鸿章:“生平之志不在申韩,而出言行事终不越是,以今仕宦,欲求多于申韩而亦不可得,故不愿也。”[4]156此时的郭嵩焘法律观已经开始萌芽。1857 年底到咸丰十年(1860)三月,在北京和天津任职。他认为朝廷在处理夷务上,必须深入了解夷情,从而真正做到既能防守又能抵御。“在京期间,郭嵩焘充分利用了京师文化中心的地位,广泛搜集和阅读有关夷务的书籍”[5]4。甚至,阅读完何秋涛有关俄罗斯的记载后,便深刻地记下了俄罗斯的历史沿革。从此,郭嵩焘开始认真阅读和研究介绍西方的书籍和材料,主动接近西方来华的人员,深入了解西方的情况。与此同时,他还将西方的书籍与中国古代典籍相对照,深入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提出“控御夷狄”的方法。他强调:“西洋立国,有本有末。其本在朝廷政教,其末在商贾。造船制器,相辅以益其强,又末中之一节也。......彼之所长,循而习之;我之所短,改而修之。”[2]127他更进一步的认识到西方的强大在于政教不在于其坚船利炮,这就使得其向西方学习法律知识的想法不断发展,也为其法律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 郭嵩焘法律观的主要内容
郭嵩焘是晚清政府最早一批具有法律意识的人,他对西方的法律文明有着独特的兴趣,并将其与中国封建政治实际相比较,认识到封建制度的落后与资本主义法制的优越性。他突破了当时洋务派的“中体西用”观,强调向西方优越的法律制度虚心学习。这种超前的法律观在他的思想和实践中多有体现。
(一)“通民气”的君主立宪制
郭嵩焘出使英国之后,通过对英国宪政的考察,不仅试图将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与西方的民主宪政思想统一起来,还将之与中国封建政治相比较。他认为:“民主主义与民本主义的共通之处就是爱民,执政者注意通民情,司法行政注意便民、利民。”[4]210不过郭嵩焘此处谈到的“民”,并不是指所有的平民百姓,而是富民,即资产阶级。郭嵩焘认为封建社会君主独揽大权,无法与民相通,这样不能使国家保持稳定和繁荣。首先,他认为:“中国官民之势,悬隔太甚,又益相掩蔽朝廷耳目,以便其私。是以民气常郁结而不得上达。”[6]1而“汉时国有大政,公卿会议,下逮议郎,皆可直摅可见,上赞军国之至计,人主亦常屈群议而从言之。言者不以为嚣,大臣不以为忌,天子亦不以为功。故以为所言之广,后世无若汉者,惟其以实不以文也。抑惟天子以天下之政公之天下,而人能自效其诚也。今之叔皮(班彪之字)不难其人,而能与朝廷之议者,旷世无由一见。人才何由而兴,国政何由而善哉”[7]552。郭嵩焘借汉代国政,强调清末人才不兴,国政不能做到善始善终的原因在于天子不能将政事公之于众,不能做到君民交相维系。相反,此时的西方为何如此强大,郭嵩焘认为并不是自古以来就强大,而是通过不断改革弊政,实行民主政治重视“通民气”,他在日记中进一步写道:“推原其(指英国)立国本末,所以持久而国势益张者,则在巴力门议政院有维持国是之议;设买阿门(市长)治民,有顺从民愿之情。二者相持,是以君与民交相维系,迭盛迭衰,而立国千余年终以不敝,人才学问相承以起,而皆有以自效,此其立国之本也。”[2]129郭嵩焘认为西方立国长久的根本在于设置议院、市长制顺从民愿,君民交相维系,实行议会制度,君民共主国政,认为其是促使西方不断强大并且长治久安的根本。“而以土耳其一案为最著。有议院绅阿定敦,先知会政府毕根士由,发论凡数千言。每有中肯綮处,则群高声赞诺。其兵部尚书哈尔谛辩驳其误,亦数千言,语尤畅朗。次议绅阿葛尔得复申阿定敦之说,亦数千言,徒洁政府因循坐视,不能出一计、定一谋,其言颇强坐以无能”[8]181-182。郭嵩焘通过对西方宪政法制的深入了解和研究,将中国封建政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相比较,认识到西方的民主政治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优越性表现在于西方的议会制度能做到上传下达,又能顺从民愿,也能维持国家政治生活,从而使得君民进行上下沟通,使国势越来越强盛。郭嵩焘由此得出了“实行‘通民气’的君主立宪制”的结论,表面上看只是君民关系,实际上他是要效法西方的议院制度,他很清楚地认识到中国要改革弊政,应当在保留皇帝、君主制不变的前提下,排除上下阶级的隔阂,更好地通民气,从而达到君民上下同心以求利益。
(二)实现“以法通商”
“中国重士而轻视农工商三者,乃至一家一邑之中,有职业者不逮百分之一,闲民居其九而又过之,民安得不穷?国安得不弱?”[9]320所以导致清朝末期闲居家中的百姓、士兵都以吸食鸦片为常,并不因此为耻。郭嵩焘将中国与西方各国进行对比,发现西洋以商务为本,而反观中国仍持重农抑商的老调,认为这是导致国家贫穷、弱小的直接原因。郭嵩焘强调既然西方国家富强,中国弱小,中国要想强大就要向西方学习,“不仅效法西方各国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而且主张让商人参政”[10]261。同时要适应时局,制定新法,改革那些阻碍工商业发展不合理的封建经济制度。只有国家支持商人发展商业,以法律条文保护商人既有的利益,商人也会关心国家的发展,支持国家强盛。
而从“道光二十二年(1842)五口通商以来,迄今三十六年。咸丰十年增加十口。光绪二年又增加五口。沿海九千余里,内达长江五千余里,交涉日广,情事日繁,仅恃通商条约为交接之准,而条约定自洋人,专详通商事例,于诸口情状皆所未详,每遇中外人民交涉事件,轻重缓急,无可依循”[9]382。面对无律可循的局面,郭嵩焘指出:“今口岸繁开,民商屯集。窃度西洋通商之局,一成而不可易。三十年来办理洋案,艰烦冗剧,棘手万分。盖由西洋以通商为制(治)国之经,各国相沿章程,守而弗失,大略相同。中国本无通商成案,一切屈意为之,所定条约,苟且敷衍,应付一时,未尝为经久之计。”[9]382对此,郭嵩焘奏《请纂成通商则例折》:“各口通商之始,倘能明示此例,援照西洋公法,通商各口民商一听地方官管束,则此三十年内,枝节不至繁生,国家体制亦赖以保全。……地方官知情故纵作何问拟,使犯者明知而不至故蹈,朝廷按律拟罪而亦不至游移,此所急宜补救将来者也。”[9]382-383郭嵩焘强调订立通商章程以保护商民的利益,地方官能依据宪律进行交涉,使外来人员也不敢明知有此律还选择作乱。这样既能减轻中外交涉中无律可循的矛盾,也能解决中国通商利益纠纷。在中外法律文明冲突上,中国人在此常常理亏,只因外国法官喜欢偏向自己本国人,而中国既不能进行逮捕,也没有什么法律可依照遵循。郭嵩焘进一步提出:“凡租界滋事,依洋法办理;州县地方滋事,依中法办理。其视洋民犹中国之民,视办理洋案亦犹办理中国之案,先期化除畛域之见,以存中国一视同仁之体。”[11]532建议清政府在已成定局的局面下争回部分司法主权,对西方列国的领事裁判权起到限制作用,可惜苦口婆心终究得不到清政府的采用,成为一纸空文。
(三)改革吏治
随着西方的入侵,中国陷入水深火热的时代。民间疾苦在长期积累中随之爆发,清王朝在腐败的统治与动荡中苟延残喘,封建体制的种种弊端在外来文明的攻击下逐渐显露出来,在当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吏治”。郭嵩焘认为天下动荡、政权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吏治的腐败。咸丰六年他在日记中这样写道:“天下受敝之由,必官吏先失其职。冤苦之积,戾气乘之,古今一辙也。”[2]128在咸丰十一年(1861)又写道:“天下之乱原于吏治;……国家纪纲法度日驰,由有司之无识始。”[7]52郭嵩焘对晚清的吏治进行深刻地批判,他认为导致清王朝如此动荡、兵力衰退的原因在于:第一,吏治“徇私枉法”对下鱼肉百姓,对上不顾朝廷法度纪纲;第二,他认为由于官吏有好恶之心,进而导致百姓失去了公正的审判,官官相护,万民含冤;第三,官吏放纵幕友门丁,将民事大事化成小事,小事又化成大事,草菅人命,民有冤无所伸。郭嵩焘结合其出使西方的个人经历和在国内的深入考察,反省自身提出了富有特色的整顿吏治的措施。
首先,以法治吏,即要求官吏按照国家法度纪纲认认真真地办实事,不要相互粉饰、欺上瞒下。整顿法度纪纲,提高官吏的个人素质。同时,适应新时局修改朝廷立法,用法度治吏,最终才能实现长治久安。他强调:“责罚严明,用人得当,以立天下纲纪,则人才自奋,吏治自修,民生自遂,财赋自裕,兵力自强,外夷亦自慑服,何事纷纷他求?”[11]487
其次,选贤任能。郭嵩焘在出使英法期间,考察英国的选官制度,他对此极为称赞:“其择官治事,亦有阶级资格,而所用必皆贤能,一与其臣民共之,朝廷之爱憎无所施。臣民一有不惬,即不得安其位。”[8]393郭嵩焘称赞英国的选官制度,所用皆贤能,一有臣民不满意,官员就得被撤出其位,英国以民为主,不以为己私。他强调中国的统治者应当注重选贤任能,所用为贤能者,则吏治自修、法度自明,即使身处乱世也能有效治理。郭嵩焘在此将选官是否贤能与国家的兴衰成败相互联系,将中国以利禄网络人才与英法的选贤任能相比较,认识到英法国力强盛、中国进退两难的原因。通过对比,郭嵩焘认为中国的吏治必须进行改革,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只有选取实用型人才才有实现晚清政府富国强兵的希望。
(四)改革监狱制度
监狱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的有力保障,由古至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监狱制度。改革监狱制度是郭嵩焘法律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多次参观英国监狱,对英国监狱中犯人的生活、工作、思过情况在他的日记中都有详细的记载。光绪三年(1877)二月,他参观英国监狱记述到:“一木厂,各有工木(十)余制造器具,皆犯人也。盖凡入监,必考知其工艺,分厂充役。其无艺者,就其心力所能为,课使习之。制布、制毯及诸工作,入狱后学习,十常逾九。”[8]176而又“询知监牢一切工作皆犯人为之,亦一奇也”[8]177。英国将犯人关押,实行有利于犯人和监狱的管理制度,对犯人实行教养之经验,以教育感化犯人,让犯人虽身处监狱却可以学习一技之长,这是使他为之钦羡的地方。相比之下,古代中国的监狱制度,监禁混乱,阴暗潮湿,监狱成为血腥的代名词,刑罚种类繁多,极其残忍,仅就死刑而言,多至数不胜数。光绪三年(1877)七月,郭嵩焘再次参观英国监狱,日记中记载英国监狱:“囚房前有屋数间,间设两椅。初至有所辩诉,准招讼师至,相对筹商,外人不能闻也。女囚亦然。旁设栅栏二重,亲友来视者立外重,狱吏处中监视轻者扑之。”[8]268英国的监狱依法管理,秩序井然,保护犯人的尊严与隐私,这一点让郭嵩焘为之惊讶。而古代中国的监狱也可以探监,但腐败现象极为严重,探监者需向狱吏行贿,才能进行探监。面对中国刑狱日益繁多,痼弊滋甚,监狱管理者乘势图利。郭嵩焘认为晚清政府应该改革监狱制度,向英国监狱制度学习,对犯人以法审理,确保诉讼公正,郭嵩焘在奏请清政府派使者参加万国监牢大会的奏折中无不透露其对英国监狱制度的钦羡之情。他抛开传统的价值观念,睁眼看世界,向西方监狱制度学习教养之经,让中国的监狱管理制度更科学合理,让中国效法英国监狱的管理制度,反对残暴刑罚之恤刑。
三 郭嵩焘法律观的历史贡献
面对混乱的中国封建社会,郭嵩焘勇敢地开眼看世界,向西方学习先进的政治制度。虽然他的法律观因时代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保留君主制应该被剔除,而且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思想专著,我们更多地只能从其日记和奏稿中对其思想进行了解。但是在晚清,他超前的法律观不断扩大中外交往,维护国家利益,促进中外融合,同时对于维新运动具有启迪和对当下加强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具有借鉴意义。
(一)用法律观维护国家利益
郭嵩焘出使英、法两国,考察各国法律,学习国际法,按照国际法处理国内外各项大事,为当时清朝士大夫提供行动指南。1875 年11 月与英国交涉太古洋行轮船“敦信”号撞沉江西盐船案,本案原先由上海英国按察司衙门审理,判太古洋行赔银一万两,但是英国商人对此案的判决不服,回到英国后继续上诉,拖延两年,英国按察司也没有给出任何判决,更没有给江西盐船进行赔款。周复顺周转找到郭嵩焘,请求其协助办理,经过郭嵩焘与英国外交部进行交涉,最后对江西盐船按照原来审断进行赔偿。郭嵩焘将西方全新的法制观念与中外交涉冲突实践相结合,形成近代化的法制观。
用法律观交涉太古洋行趸船移泊事件。“此事起因于英国太古洋行趸船停泊在镇江英租界对面江面上,影响江流,冲坍江岸,镇江关道要求移泊趸船以便查清坍岸原因”[12]导言8。经过总理衙门与英国公使威妥玛进行交涉历时三年终无果,原因在于中国水域船政史上没有章例章程可依循,英国商人因此而肆意抵抗。在万般无奈之下,郭崇焘几经奔波从英国宪法章程中找到相应的船政章程:“修理船坞码头,察得某船必须挪移,理船厅知会,三日内移开,如有违延,该船主应行议罚。”[9]383他凭借该条款,询问英国律师和精通江河之道的营造司,实地考察,深入了解西方法律如何处理此类事件。在与英国外交部交涉过程中,据理力争,依循国际公例,终于打赢了这场历时三年之久的官司,为中国在外交上争得部分利益,捍卫国家主权。
用法律观为中国收复喀什噶尔。同治元年,陕甘叛变波及新疆。同治三年(1874),喀什噶尔金相印勾结浩罕汗国权臣阿古柏入侵南疆,建立哲德沙尔汗国,后来阿古柏北上,势力遍及整个新疆。而英国为了与俄国相抗衡,承认阿古柏的政权,双方还为此订立条约,英国给予阿古柏大量的军事援助,提供武器设备。这时清军挥军北上,收复北疆,阿古柏希望英国出面对此进行调节,同时派出使者赛尔德出使英国,而郭嵩焘这时正是驻英公使,听到阿古柏使者来英,郭嵩焘态度很是坚决,查清情况属实,拿出国际公法质问英国,按照国际公法,阿古柏是窃取喀什噶尔,中国出兵新疆,阿古柏政权理应在收复之列,并且说明英国让阿古柏使者入境不符合国际公法。郭嵩焘积极周旋,运用法律观粉碎了英国侵吞新疆的阴谋,坚持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尽力维护好国家的利益,同时也有力地配合清军的军事行动。
(二)对早期维新思想起到启蒙作用
郭嵩焘是早期改良派的先驱,他认为西方立国有本有末,其“本”主要是指国家政治制度,而军事、设备、科学技术皆是其“末”。议会制与民选市长制是西方的立国之本,通民情,君臣上下一心。在他看来,清政府只学习西方的“末”,只会耗尽精力和财物,要求从根本上改革政治,实行“通民情”的君主立宪制。郭嵩焘的这一思想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开辟了思想上的道路,对早期的维新思想起到了启蒙作用。早期维新派的思想主要集中在改良中国政治制度上,“主张上效三代遗风,下仿西方良法,发出了废除封建特权,改革封建制度,实行君民共主的君主立宪制的呼声”[13]43。郭嵩焘在出使英、法期间,对西方的议会民主制度有着钦羡之情,他在西方议会民主制度上的本末论对早期维新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96 年谭嗣同在《报贝元征书》中说:“郭筠仙侍郎归自泰西,拟西国于唐、虞、三代之省,几士论所不容。”[14]228如果说郭嵩焘的“本末轮”只是理论上的分析的话,那么谭嗣同的“根本和枝叶论”则是对郭嵩焘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他曾说:“足下(指见元征)所谓洋务,第就所见之轮船已耳,电线已耳,火车已耳,枪炮、水雷及织布,下之云尔。凡此皆洋务之枝叶,非其根本。执枝叶而责根本之成效,何为不绝无哉?况枝叶尚无有能讲者。”[15]202这是早期维新派代表谭嗣同对郭嵩焘法律观的继承和发展。在这中西文化交替碰撞的时代,郭嵩焘的法律观是一种无法估量的启蒙力量。
(三)为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提供历史借鉴
郭嵩焘关于以法治吏,政治清明,提高官吏的个人素质为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如今很多党员干部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执行任务时容易死板地按照上级的命令办事,只依据文件办事,忽视法律法规的作用,对于行政事务的管理,偏向于“人治”的思维,迷恋于以权代法。同时,很多党员干部落实政策更多依靠以往的经验,存在听之任之不作为的情况,进而在与群众交往中不能很好地为群众服务,不重视与群众的交往,不关心群众的根本利益,死板办事,导致群众的积极性不高。郭嵩焘的法律观告诫我们,一是要提高党员干部宪法知识水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办事要与法治思想相结合,将法治思想真正落实在实际生活中;二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学习内容,使各级党员干部掌握基本的宪法知识,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最后,对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提高党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使党的各项政策得到真正的落实和实施。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依法行政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更好更快地实现社会主义强国梦。
四 结语
郭嵩焘出使英国的时间虽然不长,仅仅两年的时间,其法律观与严复、伍廷芳等人相比建树也不多。但是其作为晚清出使西方的高级知识分子,出使英国期间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考察和研究,以及将之与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相比较,形成了中国早期的法律意识,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启蒙和先驱的作用。郭嵩焘法律观的形成受其个人因素和湖南地方历史条件的影响,同时也是其对西方不断考察和总结的结果。他的法律观对当时“虚骄”的封建晚清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国家利益,对早期维新思想走向近代化过程中起到启蒙作用,同时也为新时期加强党员干部法律意识提供了思想基础和重要的历史借鉴。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变局,研究和探讨郭嵩焘的法律观,一方面能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中国近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培养当下国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国民对法律更深地了解。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郭嵩焘的法律观具有启迪和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