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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信访终结机制解决基层重复信访

2020-01-17李紫霞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19年4期
关键词:处理结果环保部门重复性

李紫霞

引言: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各方面都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同时环保意识逐渐加强,这种情况下,环境信访的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信访机制与程序的缺失,导致相关部门处理信访问题时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重复信访造成的困扰,长此以往会对环保部门工作的开展带来影响,同时重复性的信访得不到良好的解决,还会导致环保部门的信任缺失。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信访终结机制,才能够有效的解决重复信访的问题。

一、环境信访在基层中的重复的现状及原因

(一)基层环境信访重复的现状。目前,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各级环保部门中,基层环保遇到的重复信访的案例较多,在各级环保部门中占据了较高的比例,有些基层环保部门的信访量占据了总信访量的25%左右[1]。另外,在所有环境信访问题中,还会出现同一信访人就同一问题持续信访的情况,而且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得不到信访人的满意,从而导致了信访人重复投诉的情况,此时环保部门为了解决此类事件,使信访人的要求得到满足,会加大问题处理的力度,投入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可事实证明效果并不明显,可能投入80%的精力,但是在有限的精力中,只能解决20%的问题。基于此,环保部门应该对信访重复性的问题加强研究,将其作为部门中重要的工作项目之一。

(二)产生基层环境重复信访的原因。由于环境问题的多样性,社会中出现环境重复信访的问题屡见不鲜。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许多,其中环境问题及原因的复杂性是造成此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在环保部门进行信访问题处理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导致重复性的环境信访,这也是出现此类问题最直接的原因,通过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第一:针对现行环境问题而言,我国对其问题缺乏较高的标准,即便基层环境问题符合国家标准,环境信访的问题以及重复信访的问题也会出现。在环保部门的工作中,对于污染企业污染源排放的定标较低,在污染排放的过程中即便达到了规定标准,同样会对附近居民造成影响,特别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机械运行的噪音,最容易造成问题的纠纷,因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噪音尤为敏感,而且其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别,同时人们对噪音污染的敏感程度也不一样,所以达标的噪音一样会部分群众造成影响。例如,某市民针对某企业噪音问题进行举报,在环保部门对该案例进行处理的过程中,会对企业和居民之间的距离进行检测,发现企业和信访人之间的距离在一百米以外,而且在对企业污染排放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的噪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符合噪音污染的容忍度。同时上级环保部门同样对其做出了多次勘查,经过一系列的实地检查,得出信访人诉求不符的结论。同时接收信访的环保部门对信访人进行了回复,不支持其再次信访的要求。但是该处理结果下达之后,市民依然针对此类问题进行了多次上访,造成了环境重复信访的问题发生。

第二:社会中个别群众思想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有些群众只相信信访,对相关法律信任度欠缺,这也是产生重复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就环境问题以及相关赔偿问题而言,许多群众对此存在不同的要求,而且有些要求与现行的政策不符,在进行问题处理的过程中,环保部门会根据政策内容进行问题的解决,然而会有部分群众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此时这些人群会重新提出新的无理要求。另外,还有部分信访人员不相信基层部门,对上级部门较为信任,认为上级部门对问题的重视程度较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就会越强。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只有通过闹事才能够得到相应的重视,闹的越大相关部门的重视就会越高,针对此类问题,环保部门进行多次协调,但是信访人是要求得不到最大的满足,事情就不会罢休,甚至会激化矛盾,会出现越级上访的情况发生。

(三)环境信访终结机制缺失的危害。目前,环保部门针对环境信访问题中重复信访的情况,并没有实行重复信访的终结制度,同时随着社会机制的完善,信访渠道越加便利,这种情况下就会带来较大的麻烦。首先,各单位信访部门都有信访方面的限制,重复信访的问题会占用较多的资源,这也是环保部门信访工作中的难题,而且应对重复信访问题时,相关单位和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基于此,工作成本就会无形中增加,如果问题解决不了,成本的投入就毫无意义,对环保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阻碍。其次,社会中部分群众会对同一环保问题进行多次举报,意图通过信访谋取个人利益,如果该举报得到了处理,信访人从中获得了利益,就会有其他人效仿这一行为,从而影响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就我国环保部门而言,终结机制的建立不够完善,制度约束力度欠缺,如果出现越级信访问题,那么上级部门只能对信访内容进行处理,尽管对信访人的问题进行了多次处理,但是部分信访人同样会向基层环保部门“要说法”。以上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环境信访终结机制存在缺陷,从而造成重复信访的问题持续积累,不仅对环保部门造成了影响,还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二、建立环境信访终结的措施

(一)制定可操作的环境信访“三级终结”规定。目前,我国针对信访问题出台了相应的条例,其中《信访条例》是典型的代表。该条例对终结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要求信访群众如果不满意信访处理结果,需要在收到回复三十日内,对上级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如果对上级的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同样在三十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级提出复核请求。在此过程中,要求各个部门对终结制度进行全面的落实,各项工作的开展要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进行,确保信访处理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准确性。

基层环保部门在面临环境问题投入的过程中,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该做到依法、公正的处理投诉问题,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书面形式给予信访人答复。之后基层环保部门要将复查文件向市级部门进行提交,市级单位收到文件之后,应该对基层处理的结果进行复查,可向基层下派专人完成复查工作,还可以直接核查投诉案件。对于省级环保部门而言,其要对两次信访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在复核的过程中,保证信访处理的公开性,此时应该组织相应的听证会,通过该过程进行处理意见的传达,以此提高群众对信访处理结果的认可程度,表现出处理结果的权威性。

图一 信访三级终结图

(二)建立信访网络平台。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环保信访重复性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可利用现代化的技术,进行网络平台的建立,保证平台的统一性,信访人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环境问题的举报,同时各级环保部门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信访问题进行查询。对于已经解决的信访问题,不予以支持,要对信访人进行开导[2]。对于尚未解决的重复信访问题,要将信访处理程序向信访人告知,保证信访人权益的同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通过网络平台的建立,不仅能够提高信访处理的效率,还能够避免重复环境信访问题的累加,从而实现信访终结的目的。

(三)对基层信访主动核查终结制度进行建立。目前,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信访量也逐渐增加,针对此类问题,导致了上级环保部门在处理信访问题时,面临着较大的工作量。因此为了保证环保部门工作的顺利,基层环保部门要将信访终极制度落实到实处,同时上级部门要给予基层一定的信访终极权利。基层环保部门想要实现信访的终结,要对信访问题进行主动核查,通过该项工作进行重复性上访问题的终结,并形成文件向上级上报。基层环保部门,如果遇到信访人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上访的事件,对上访问题处理的结果不满意,无理信访的情况下,可利用主动终结制度,此时基层部门上级提交申请,对信访问题进行主动性的核查,并通过核查,确定终结结果。另外基层单位还可以组织信访复核听证,通过以上方法抑制重复信访的问题,将终结制度落实到实处。

结语

综上所述,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导致了环境信访数量的增加,其中还有较多环境重复信访的情况,想要使此类情况在基层环保部门得到解决,必须制定合理的基层重复信访终结机制,并保证机制制度的完善性,以此解决信访中存在的困扰性问题,为环保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提供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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