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社会下“互联网+”税务改革法律研究

2020-01-17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2期
关键词:征管税制纳税人

一、前言

税制结构的演进无不伴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变迁,从传统农业社会的直接税到工业革命后现代社会的间接税,再到现在的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税务。随着数字贸易的发展,传统的商品流转环节变得越来越模糊,征税节点变得越来越难以捕捉,税源结构越来越复杂多样。以增值税为代表的现代间接税体系,日渐难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税制改革诉求。“互联网+”税务不仅代表着我国的“互联网+”税务政策,也是适应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税制改革。

二、互联网社会对我国税制的冲击

互联网社会区别与以往任一社会,打破了空间限制,随着数字技术与物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社会已经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同时也促进了数字贸易的发展,但是也对我国的现行税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下文将从税收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即主体、客体与内容来分析互联网社会如何对我国税制造成冲击。

(一)对征税权主体与纳税权主体的冲击。互联网社会的发展对征税机关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是征税思维、税收理论的创新需求。互联网社会带来的税收流失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如C2C市场交易很多缺乏税务登记。这就需要征税机关拥有更高的管理能力来解决税收流失问题。还有目前征税机关对于“互联网+”税务的理解还不够深入,认为将线下征税转移到线上即是“互联网+”税务。征税机关需要将征税模式、思维与互联网社会紧密结合。

对于纳税权主体,即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使得企业业务更加多元与复杂,又因为新型商业模式使得税收规定不完善,因此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属于纳税人,不知道缴纳哪一种税,如何缴纳或者错失了某种税收优惠。

(二)对征税对象及税种的冲击。征税对象是征税权主体与纳税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即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的标的物。税种是具体的税收种类,我国目前主要税收来源是增值税与所得税。互联网社会导致有形产品与无形产品的概念特征模糊化,影响了征税税种与税率的准确性。

(三)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冲击。互联网社会下,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难以识别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数据是否能够成为公共产品被政府使用的问题,征税权主体是否有使用涉税数据的权力。互联网社会的大数据分析监测可以带来的公共产品边界位移与可税边界的移动与扩张,也再一次说明了大数据带来的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互联网交易使得征管对象变得分散与流动性强,由于纳税人的原生性税收不遵从行为,加上互联网社会部分交易信息是具有隐匿性,纳税人选择纳税的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因此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更加剧了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不作为。

三、应对互联网社会冲击税制的国际经验

(一)美国的税收监管措施。美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早,科技水平最高的国家,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美国出台了1996年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建议》、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至此开始了全面的信息化时代。这时候美国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税收政策中性、公平、简洁与透明,主张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免征关税。不得不说,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出台的及时与迅速无疑与互联网在美国的逐渐建立与完善是分不开的。2011年美国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将有效期延长至2014年11月1日,同时也修改了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定义范畴,将语音、音频、视频节目等其他商品和服务排除在外。这一系列的事件与立法,明确的表达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十年多的时间,美国完成了对新型商业模式完善的征税模式,从保护到规范。

(二)欧洲的税收监管措施。1997 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倡议》提出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税收立法环境,在现有的征税框架下解决税收征管问题。1998年的《间接税与电子商务》提出需要建立一个与电子商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欧盟主要是采用增值税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课税权属于消费地所属国,对于跨境交易,欧盟制定了反向稽征制度和非居民增值税纳税人注册制度。并于2016年通过了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增值税行动计划》,随着互联网社会的发展,欧盟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采取了积极的态度。

尽管欧盟一直以来的态度是对电子商务不征收新税,也对于目前数字税的开征没有达成共识,但是部分欧盟成员国纷纷表态拟单独征收数字税。相比欧洲传统企业的23.2%企业所得税率,美国互联网公司在欧洲地区实际的所得税率仅为9.5%。对于这种“不公平”,法国的数字服务税目前已经生效。另外英国税务部门还开发了专门的VAT智能税务软件进行电子申报,并且实行了电子发票制度。在征管方面,英国税务部门有权随时调取第三方平台的销售数据以及税务电子系统的数据用于稽查。

四、“互联网+”税务改革措施

(一)完善“互联网+”税收制度。“互联网+”税收制度并不是仅仅因为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兴起成熟而对传统税制的改革,而是顺应历史的发展,顺应互联网社会与经济而做出的符合发展规律的税制改革。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倪红日在讨论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的挑战时提出了两种未来税制的发展思路:一是以税收制度和征管的复杂化应对经济活动的复杂化;二是以税收制度和征管的简捷化来应对经济活动的复杂化。笔者认为我国的“互联网+”税收制度应该按第二条路来制定,即以简单应对复杂。如果理想制定出符合飞速发展的社会与经济的税制,无疑是一件不可能事件。唯有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以不变应万变之法,才能制定出科学的“互联网+”税收制度,也实现了税法的固定性。

在此,笔者为未来的“互联网+”税收制度提出了一个设想,类似于单一税制体系,将税收回归到人与财产之上,减少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税,整个社会主要由自然人与税务机关对接实现税收征管活动。去中心化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形态和内容产生形态,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让自然人成为纳税主体,且不泄露个人信息成为了可能。把企业的税赋转嫁到自然人身上,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自然人直接纳税也增加了自然人对经济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参与感与使命感。

(二)税收福利理论。学生时代学习的《礼记》中的“苛政猛于虎”依然记忆犹新,人们对于征税这件事总是天然的带着一份抗拒。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都是理性的且自私的,“原生性税收不遵从”这一名词清楚的表达了纳税人在没有税收管理下的理性选择。自古以来,征税与逃税就像是一种伴生行为,也更是人类之间一场看不见的战争。在数字时代、互联网社会下,这种网上的虚拟更是给逃税避税带来了更多的选择性与操作性,理性的来说,互联网社会下的税收流失问题既不是一个单纯问题,也不是一个两难问题,而是一个“wicked problem”,棘手问题。这个问题无法彻底解决、没有什么选项、背后不止有一个问题等等。所以当我们面对税收流失问题,首先就不应该指望去解决这个问题,而是去应对。

除了拥有更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更先进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更尽职的税务工作人员,税务机关更应该从纳税人的心理去思考这个问题。自然人是理性且自私的,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更是如此,如何让纳税行为从被动变为主动,如何让纳税心理从消极变为积极是值得我们去探索的一个问题。或许可以将政府的一些政策、补贴等变为一种税收福利来促进纳税的积极性,而不是只是单纯的用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来鼓励某个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互联网+”税务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国应制定《数据法》。在上文对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冲击中提到了难以识别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归根结底是数据是否能够成为公共产品被政府使用的问题。互联网社会中数据是非常重要的,是个人隐私,也是能源。数据的安全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数据的泄漏与滥用却是一个根深已久的事实。很多学者都提出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使得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交易数据的提取等。我国需要制定《数据法》,明确规定数据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如知识产权一样,政府机关使用数据也应该作出规定,税务机关对交易数据的查看、提取等也应该是有法所依,依法征税。

其次,我国应完善税收法治体系,制定税收基本法,分总则与分则,梳理目前我国的税制,制定符合互联网社会发展的税法,完善关于纳税主体、纳税客体与税种的的判定标准。明确地方立法权限,提高税法执行的有效性。完善税收征管法,合理应对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带来的挑战。完善互联网社会的税收法治体系,需要思考法律如何应对飞速发展的社会,这就要求立法者有很好的互联网社会思维,能抓住发展的本质与经济的内涵,至于税率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动等,是否可以改革税法的立法方式,将立法与数字技术结合起来,兼具稳定性与合理性。

(四)完善“互联网+”税务征管模式。信息流与资金流都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税务机关需要掌握这些数据,完善“互联网+”税务征管模式,则是基于数据来进行征税活动。笔者认为政府机关的公权力需要得到限制,可以利用数字技术设计一个程序实现税务机关获取数据既不侵犯个人隐私,又能正确的计算出应纳税额。可以开发一个移动端提供纳税服务的人工智能,自然人可以采取授权的方式,让人工智能帮助自己算税、缴税,让纳税变得更加的便捷。

五、结语

在现代社会,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只有制定出科学的,符合互联网社会发展的税收政策,才能更大程度的发挥税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调节与规制作用,同时实现国家政府的公共职能。

猜你喜欢

征管税制纳税人
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涉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纳税人举证责任为考察对象
跨境数字经济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逾期清税情形下纳税人复议权的行使
共享经济税收征管挑战及对策——以网约车为例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税制结构与经济发展质量:实证检验及税制结构优化
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转换的现实困境与对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