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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构建研究

2020-01-17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国际法话语利益

邓 攀

(华东理工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237)

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既包括国际法学科现有的中国理论、价值和观念,又包括我国国际法在现有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框架下实践发展的动态过程。追溯国际法的历史演变进程,可以发现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主要由西方国家主导和构建。关于中国在国际法领域应该发出的中国声音和做出的中国贡献,一直以来是学者们理论探讨的热点,从最初呼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国际法学[1]”到具体构建“中国国际法学话语体系[2]”,再到反思“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构想与中国表达[3]”,所在多有。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论断[4],关于国际法话语影响力传播力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更是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同时,在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始终坚持在中国土壤上已生根发芽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国家主权理论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理论等国际成熟法治,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与时俱进,把国际法在全球化、全球治理背景下的新发展新问题考虑进来,尤其要重视我国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中提出的创造性国际法理论及方案,更好地结合具体国际法实践传播出去,彰显理论体系的巨大张力。

一、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内涵释义

要释义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内涵,则必须基于当前国际法面临全球治理挑战的现实,从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出发,遵循“体系”“话语”到“话语体系”,再到“国际话语体系”的词义演绎路线,从而准确把握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内涵。

“体系”一词侧重于各部分或要素在一定组织范围内相互影响与联系的状态,其在社会科学领域中用来表达各部分、各单位之间互动的相互关系[5]。从社会科学领域进一步应用演进到法学学科,体系概念则是和法学的逻辑性和安定性等特点存在天然的亲近,体系化思维与方法逐渐成为法学学科研究思考的重要方法之一。不论是对法学研究者抑或法律实践者而言,法体系首先要强调的是在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思考[6]。由此看来,“体系”一词用在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时既要兼顾法体系的法律逻辑,又要强调普遍意义上的整体性、联系性。

现代语言学之父索绪尔认为言语的本质是为了传播使用[7]。法国社会学家福柯提出“权力话语”概念,认为话语本身是人们可以利用的工具,是一种权力,且这种权力是前后相继的[8]。话语一方面以诸多权力表现形式影响和束缚着人们的行动方式,另一方面也以话语对社会的重构来更迭权力。事实上,福柯的理论被许多国家用作国际交往的重要依据,这也表明了话语权力或话语体系的塑造已经是世界各国政治外交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邓纯余和徐柏才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角度指出,“国际话语体系”是主权国家国际地位的一个重要标准,拥有国际话语的国家往往能按照自己的价值标准、利益逻辑和话语体系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以此评判国际事务和国际问题[9]。可以说,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同国家的政治外交事业密不可分,是对外传播的国际同化力,是在国际法实践中动态更迭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权利和权力的双重属性。

综上词义演绎分析,结合当前国际法发展的现状及近年来我国在改革与完善国际治理中的主要表现,给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下一个内涵定义,其指中国在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范围内,以维护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为目的导向,聚焦国际法中国理论与实践,我国联系互动的各主体,包括国家、组织和个人,把普遍适用的中国智慧与方案融入国际法整体发展中,并赢得大部分国际成员的认同,进而主动、稳定地供给国际法舞台上的公共物品。

二、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如何可能

如果我们回顾和总结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就会发现国际法很多问题上始终存在着主权国家立场和国际整体取向的冲突,此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或利益集团往往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不遵守国际法规则,其进一步引发的后果是,这样的一套国家或利益集团的行为模式将被长期的合法的修正成适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法规则体系,即可以说这种规则体系就是由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或集团主导塑成的。在国际法早期发展阶段,调整国家间关系的规则具有极强的西方国家利益导向。二战后形成的新的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带来的现代国际法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认可各独立国家主权理论,并通过一系列国际机构组织的有效运行来强调国与国之间国家利益的相互妥协,但确始终难以摆脱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影响。在今天,世界各国发展愈发一体化,相互联系愈发紧密,发展中国家、国际政府间组织、跨国非政府组织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纷纷通过国际舞台表达意愿,影响着国际法治进程。而这其中,中国无疑是较为显眼的国家之一。周恩来总理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数代领导人和国际法专家努力的结果,是当今世界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对构建国际合作关系、增进互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0]。

随着国际法全球性治理危机的加剧,美国又频频采取偏离或挑战国际法原则规范的方案及行动,大部分欧洲国家也表现为束手无策,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法实践、能担负起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负责任大国。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硬实力显著增强,软实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质的飞跃。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11],是基于全球化背景下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提出的中国方案。尽管各国在制度层面、历史传统层面、文化层面等存在着明显差异,但该理念在国际舞台上得到了国际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认可与积极回应[12]。此外,“一带一路”倡议从“写意画”走向“工笔画”阶段也从实践层面印证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所在。我们相信强调平等主体间的协商沟通,强调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国际挑战,构建一套体现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的规则、方式和行动会在未来国际法社会治理中发挥更为重大且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是通过话语体系的构建将发展优势演变成话语优势,中国理论的国际化是国际法理论多元化的有机部分,两者是相互融通的。此外,中华文明上下五千年历史发展所孕育的价值理念和思想制度也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奠定文化根基,这是不同于以往由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综上,构建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恰逢其时。

三、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基本要素

(一)目的要素:维护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

国际法保障下的世界秩序体系是促进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积极因素,但近年来国际法机制面临着诸多挑战。部分国家逆全球化潮流,向别国强行输出自己的观念和制度,打着维护本国国民利益的口号而极大程度上增加着全球经济政治运行的风险,尤其是不管不顾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这样的国家或利益集团主导、影响着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其后果必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味追求而导致国际法遭受巨大灾难。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要想构建起来,就必须以国际法出现的现实问题为导向。要想解决上述问题,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必须以超越国家、种族和地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重要指导思想,主张互联互通,发展共赢,把维护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并驾齐驱,以此去构建一套旨在维护全球国际法发展秩序并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的符合人类整体利益的话语体系。

(二)语境要素:在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范围内构建

谈到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有必要明确一个问题:是推翻现有体系重新构建抑或在现有体系内构建?我们认为答案是后者。现有国际法体系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的,从现实来看是符合中国发展的,中国在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内是能继续生存的。但同时要认识到的是,能够生存并不代表对我国就是合适的,其话语内容就都公平合理,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需要在国际法话语体系上得到体现,因此必须在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范围内构建中国话语力量,这并非蓄意挑战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而是符合国际法既有规则的正当利益追求。

(三)主体要素:国家、组织与个人

国家是国际法上的重要主体,其凭借自身的力量特征在国际法话语体系的构建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现有国际法机制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国家。国家通过在国际舞台上传播话语内容,通过积极参与规则制定、裁决处理等具体事宜来反映其自身利益。我国应更为重视国家在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构建上的重要作用,要发挥自身在联合国等重要国际舞台的地位,更加能动地推动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发展。此外,在当今全球舞台上,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组织力量的参与为国际法话语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组织在国际法具体问题上创新规则方案,强化全球国家集体治理的社会基础,通过各国组织的非官方交流减少了国际法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进互信。重要的国际法组织也是促进国际法达成共识的有力平台,我国的国际法组织应积极参加各种国际层面法学交流,围绕全球法治的重要问题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对话,为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构建消除误解、积蓄力量。同时,还不能忽视的一个主体要素是个人,包括国际法理论研究者、国际业务法务人员、涉外律师和外交人员等其他同国际法有联系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话语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有影响力的个人的话语表达能对国际法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个人借助相关媒介工具使得话语影响力也进一步传播。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必须要重视个人主体要素的能力建设。

(四)手段要素:供给国际法舞台上的公共物品

国际法本身就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解决国际法发展问题的关键就是供给符合国际社会需求的公共物品。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构建是在现有话语体系发展危机的背景下借助中国话语来提供国际法生存和发展所需的公共物品的过程。我国供给越多国际法舞台上的公共物品就意味着能更加有力地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当前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的“一带一路”倡议就是鲜明例证。

(五)对象要素:国际法中国理论与实践

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来源有且只有一个,即国际法中国理论与实践。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研究国际法问题的中国考量,注重用中国的文化传统与制度实践推动国际法的发展进步,深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13]。同时,由于国际法产生于西方,在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时仍要吸收和借鉴国际社会先进的发展成果,保持沟通互鉴。可喜的是,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国际法中国理论和实践上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同美英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国际法在国际社会的话语力量还很弱。我国要提高把中国智慧与方案转变为国际法规则的能力,继续完善“一带一路”合作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实践,更加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法治建设,从而构建更高水平的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

四、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时代价值

现有的国际法话语体系伴随着全球化的深层次发展和主权国家、国际组织的发展变革,问题与危机逐渐显现。国际法治所带来的全球性影响以及人类利益共同体意识的增强,客观上产生了兼顾人类整体利益的多元的国际法话语体系需求,而这其中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是重要部分。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将从单纯的国家利益主导走向维护人类整体利益的重塑性过程,这与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谋而合。

一方面,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构建有助于国际法的良性发展。回顾现有国际法的话语体系发展历程,我们会发现其始终处于受西方大国主导的非平衡状态,美国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更是明目张胆地违反国际法秩序,追求自身利益的零和博弈,这一切都是对人类整体利益的侵害。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更多地追求国家利益与人类整体利益的统一,根本上是符合国际社会发展要求的,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增加中国角色将有利于其自身不断完善。另外,国际法舞台渴望听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通过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发展能避免国际法过于西方化。我国始终正视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维护各国正当国家利益,而非狭隘地、自私地追求自身发展利益。

另一方面,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赋予我国自身改革更大的使命担当。尽管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仍充满重重困难。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国际法理论的影响力还很小,中国国际法实践也是极其有限,整体上都是亟待完善的[14]。实际上,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的主要突破口就是加强自身改革,供给更丰富的国际法公共物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注重话语的传播。进一步而言,我国对内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市场化程度,注重更高质量发展,对外要倡导中国元素,传播中国理念,要在全球治理困境的背景下贡献中国方案。

五、结语

由于中国国际法的国际话语体系构建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基于国家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的融合碰撞,其构建过程必然会存在种种障碍,必然会遭受到来自国际社会、他国和国内利益群体的重重制约。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有着巨大的价值,其将在国际法后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国际法国际话语体系构建问题必须要重视起来,这是国际社会的发展需要,也是中国国际法学学者的愿望与期盼,更是我国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但其构建、表达和传播的过程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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