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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亲清”政商关系

2020-01-17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10期
关键词:政商放管服营造

为了更好的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新时代“亲清”健康政商关系营造提供了行动指南,体现了国家对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视,也为塑造新的政商关系,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为规范。“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离不开“放管服”改革深化铸就的营商环境优化。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度审视和省思“亲清”政商关系建设,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的根本举措,明晰政商交往标准和规范,真正把“亲”而有“度”、“清”而不“疏”、“亲”上加“清”的价值认同转化为行动纲领和行为规范。

在我国,政商关系是一种多层次复合结构,涵盖了公共部门职员与商人、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等多重因素多维度的关联与互动。因此,营造“亲清”政商关系,需要从国家法治、政府治理、企业诚信和协商民主等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国家层面,建立完善的政商法治关系

在我国“亲清”政商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彼此独立、身份平等、各尽其职、合作共赢的关系。在“亲清”政商关系中,我们既要“亲”,同时又要“清”,双方要真诚沟通交流,又要清清白白,彼此光明磊落,做到两者辩证统一。“亲清”政商关系,应规范“亲”的范围,明晰“清”的界限,让政商交往做到“亲”而不越规、“清”而不疏远,明确“亲清”政商关系的法律和制度底线。政商关系只有纳入到法治规范中来,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之后的良序运转。

法治作为国之重器,对于营造和重塑政商关系,具有引导、规范、监督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大规模反腐行动,积极推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不断完善党和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在此背景下,应将“亲清”的法治思维与国家法治建设相结合,将“权为民所授”、“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国家法治层面,积极建构适合中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公共权力法律制衡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厘清政府的权力和责任边界,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公共部门的岗位职责,消除一切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潜在可能空间,让政商关系能够界限分明、廉洁互信、共谋发展。把法治建设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在制定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落实执行上,提高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增强“亲清”政商关系法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知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让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政商之间构建起公开、透明、廉洁、规范的“亲清”关系。

二、政府层面,推进重商亲商服务型政府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稳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营造“亲清”政商关系,必须尊重和重视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调动和保障民营经济在促增长、稳预期、调结构、惠民生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了政商间接触交往所需遵循的“规则”,政企沟通交往的“渠道”,不得触碰的“红线”,为“亲清”政商关系建设指明了“方向标”和“实施方略”,必将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清除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障碍,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中,政府要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从社会管理转为公共治理,从社会管理者转变为社会服务者。政府应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为企业提供精准、精细化服务,强化政府的监管与服务职能,更好的帮助民营企业迎接国内外市场挑战。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加快推进行政服务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推进行政许可、税费改革力度,提升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通过优化服务供给侧改革,推动政府服务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透明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生态,建立健全人才、技术、创新、信息、金融等公共服务平台。

三、企业层面,积极健全现代企业诚信制度体系

“亲清”政商关系的建立,离不开企业、企业家群体的认同、参与和支持。在“亲清”政商关系中,对企业而言应当诚信经营,积极融入和拥护国家发展,既要“亲”也要“清”。“亲”是企业要积极主动坚持党的领导,以合理的体制机制组织形式确保党的领导落地生根,并积极以市场主体身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社会责任。畅通民主协商渠道,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中来,在实现自身发展中惠及更多民生。“清”是洁身自好、遵纪守法、光明正大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以更积极更主动的姿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响应国家战略,在国家法治许可的范围内维持与国家、政府的良好沟通,做到规范经营、守法经营,建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市场规则的现代化企业诚信制度体系。

首先,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经营主体和交易主体,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道经营,按照现代市场规则自主地决定自己的经营方向、目标、方式和范围等。其次,企业应当具有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实施的能力,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勇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自身科技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化市场竞争优势。最后,推进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培养企业家契约精神。逐步建立健全不廉洁行为查询系统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有商业贿赂、不当获利行为的企业及企业家,依法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对非法经营坚决取缔,维护市场诚信秩序。

四、互动层面,完善政商沟通协商机制

营造“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与企业家之间做好联系、沟通和交往工作,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交流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注民营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实际困难,关心企业家们的思想困惑,了解民营企业人士的诉求和关注,帮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依规依法通过合理的程序,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财产收益权益。因此,需要建立民营企业、企业家们利益诉求表达、建言献策的民主协商制度和长效机制,通过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协制度畅通其政治参与的渠道和途径。

积极创新和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企业家,可通过聘任为经济顾问,通过邀请其参加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企业家们的意见,使其参与到制定涉及企业经营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中。建立涉企政策公开制度和政策推送制度,强化涉企政策落实责任考核,提供涉企政策知晓率,使政策真正落地生根,惠及企业。在发挥好人大、政协常规有效沟通机制的同时,积极培育政商沟通中介纽带服务组织,搭建新型沟通平台,实现政商交往方式从个体化交往转向组织化交往。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是我国社会生活中,能表达企业利益诉求,与企业密切联系的社会中介组织。党和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工商联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强化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的纽带链接服务沟通作用,使其参与到与企业相关法律、政策文件的出台制定,传达解读,落地生根及实施效果的反馈等环节中,以充分发挥其上通下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的作用。另外,充分利用好现代交际媒介,积极创建政商互动交往网络平台、微信平台,依托大数据、互联网、智能技术的发展,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覆盖“365×24”工作服务机制,提升沟通服务效率,从细节和日常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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