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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现状分析

2020-01-17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10期
关键词:合伙运作股权

一、前言

资本市场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是具有促进作用的,因此必须不断让资本市场朝前发展,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活跃主体,如果得到发展,则代表资本市场朝前迈进,对我国社会发展起到了间接推动作用。因此,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现状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特征

下面从结构、责任、税务三个方向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进行分析:

(一)结构特征。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比较简单,其中包含两个主体,即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同时包含合伙人会议机制,该机制是此类基金运作决策的最高组织,这是此类基金的基本结构特征。

(二)责任特征。一般情况下,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是由两个主体签订有限合伙协议后形成的。该协议中会对两个主体的权利、责任、管辖范围进行明确设定,随后各主体需要依照协议要求开展工作,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中通常是作为管理者来开展工作的,负责对基金进行运维管理,控制基金投资情况,通过这些工作普通合伙人能够得到管理费用、项目推出分红收益,这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主要收益来源,同时普通合伙人对基金还存在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基金运维中的相关债务;有限合伙人在基金运作中主要作为出资人,不具备直接管理基金的权利,但可以对基金运维进行监督,间接通过普通合伙人来促进基金朝有利方向发展,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的主要责任也属于债务责任,但这种责任是有限的,具体限度根据其出资额来决定。

(三)税务特征。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成立与运维都需要承担税务责任,而这个责任在此类基金中主要由两个合伙人共同承担,主要缴纳的税务为所得税,此举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现象发生。同时因为基金不会出现双重征税,所以其中所包含的机理机制有显著效果,且收益分配也比较合理。

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现状

目前,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现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体现在运作、税收政策两个方面,下文将就这两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

(一)基金运作上的问题。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上的问题包括两项,即缺乏信用体系、管理范围过大,各问题表现为:1.缺乏信用体系。因为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是非公开的,所以信用成为了合伙人们相互判断、选择合伙对象的主要途径,但信用是“虚无缥缈”的,人不可能根据自身感受去做出准确判断,说明依靠主观对人的信用进行判断,再选择合伙对象存在风险,采用这种方式去建立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理应有一个客观依靠,即信用体系。但大部分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都不具备信用体系,导致信用判断主观化、可靠性低,合伙人之间心存芥蒂,无法保障基金内部同心同力。2.管理范围过大。现代很多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都存在同时管理多个同类基金的情况。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者,其在相关管理工作中具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多管理一些基金能够让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有客观的增长,因此普通合伙人会对多个同类基金进行管理,因此他们的管理范围较大。而过大的管理范围会带来潜在的利益冲突,即在普通合伙人管理范围内,所有基金都是相同的,因此难免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如资源竞争等,这时普通合伙人就难以定夺,偏向于任何一方都会导致其他方收益,可见普通合伙人在基金运作中未受到限制,其管理范围过于大。

(二)基金税收政策上的问题。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政策上的问题包括两项,即被投资企业纳税规定不明确、有限合伙人税率较高,表现为:1.被投资企业纳税规定不明确。在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者,其是可以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收益的,因此根据个人所得税,其需要承担相关的税务责任,但对被投资企业的纳税规定各地方所采用的政策不统一,导致普通合伙人纳税情况存在偏差。如A地区普通合伙人就要缴纳被投资企业带来的股息、红利下的所得税,而B地区普通合伙人则免除此类税收。2.有限合伙人税率较高。目前,我国针对股权投资基金所采用的规定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此规定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与有效,因此根据规定中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知,这种税率对于有限合伙人比较高,即有限合伙人并不会对基金进行管理,其收益来源于分红,这种收益并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纳入标准,说明税率过高。

四、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建议

(一)针对基金运作问题的建议。首先针对缺乏信用体系问题,其解决方法就是建立一个信用体系,但这个信用体系应当具备公信力,且准确性、实时性要足够高,因此建议基金相关人员与法务部门进行沟通,通过法务部门来建立信用体系,将法务部门了解到的各合伙人行为列入信用标准,确认基金中各合伙人的实际信用数值,这样借助法律可使信用体系具有公信力,且准确性、实时性都很好,依照该体系进行判断或选择,最终结果的可靠性较强,可解决当前问题,保障基金内部同心同力。其次针对管理范围过大的问题,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在法律上限制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范围,对他的投资项目进行限制,消除潜在冲突,如在合伙人协议当中要提出“普通合伙人签订协议后不能再管理同类基金”等要求,一旦签订则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应,如果违背将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处罚,以弥补有限合伙人的损失。

(二)针对基金税收政策问题的建议。首先针对被投资企业纳税规定不明确问题,在税收政策上必须进行统一化调整,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居民企业的描述,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中普通合伙人的特征与居民企业吻合,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应当以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来进行征税,此举可以避免反复征税、免征税、征税率参差不齐等现象。

五、结语

综上,本文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现状进行了分析,了解了此类基金的特征、现存问题,可见此类基金目前并不完善,存在改善的必要。针对基金现存问题,文中提出了相关建议,通过建议的实施能够对问题进行治理,促使基金更合理地进行运作,间接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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