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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文书鉴定面临的窘境

2020-01-17胡家栋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鉴定人字迹司法鉴定

胡家栋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浙江 宁波 315040)

关键字:文书鉴定;鉴定人;鉴定规范

一、文书鉴定的概述

文书鉴定又称文件检验、文件鉴定、可疑文件鉴定等。其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根据鉴定人的经验,并结合测量、检测的结果,通过综合分析对各类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等进行的专业判断。

二、文书鉴定行业现状

(一)现依据的鉴定规范

司法鉴定的规范运行,离不开统一的法律规制。直至今日,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之中以“证据”为依托所形成的相关司法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至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指引与规范我国的司法鉴定活动颁布施行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成为了司法鉴定行业的纲领性法律文件。同时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司法鉴定的部门出台了部分规章及司法解释。我国现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也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这部分地方性条例从鉴定主体、鉴定范围、鉴定程序、管理权限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上对《决定》进行了进一步解析,起到了积极的下位法作用,但由于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践类活动,原则性的要求已不能单方面地满足不同鉴定活动的需要。故在文书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在鉴定整体程序上主要遵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在不同鉴定事项的适用方法上,还需按照诸如《文件鉴定通用规范》《笔迹鉴定技术规范》《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乃至行业标准予以实施。但不管是《通则》也好,《规范》也罢,其所要求的事项均较为原则性,针对某一项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细节则少有涉及,进而容易影响鉴定实践过程中的规范性。

(二)现在册的鉴定机构及人员

笔者利用互联网,在2020年2月7日登录 “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查询平台”查询和统计后可知:我国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数为2978所,鉴定人合计42962人,其中具有文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共261所,占整体机构数的8.76%;文书鉴定人共1267人,占整体鉴定人的2.95%。在这1267名文书鉴定人当中,20-29岁的文书鉴定人5人,30-49岁的文书鉴定人372人,50-59岁的文书鉴定人232人,60-69岁的文书鉴定人454人,70岁以上的文书鉴定人204人。

通过以上查询的情况可知,60岁以上的文书鉴定人合计为658人,占到整体文书鉴定人数的51.9%,这部分的鉴定人多为从公安机关退休后继续从事鉴定活动的人员,他们理论水平、学历层次虽然没有现在年轻的鉴定人高,但曾经长期一线工作的实践经验非常丰富,往往在疑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能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但因法律知识较为匮乏,容易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走捷径,忽视可能出现的鉴定风险。

三、文书鉴定所面临的窘境

(一)文书鉴定规范的原则性较强

司法部在2000年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司法部关于组建省级司法鉴定协调指导机构和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等多个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告我国司法鉴定机构开始进入“市场化运营”的改革模式。改革持续到今日,国家已通过不断的法规完善,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实行登记管理与业绩考核,进而使得部分地区司法鉴定机构野蛮生长的表象问题得到了根治,但因具体鉴定对象的物质特征不同,司法部只能通过2015年颁布的132号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所有司法鉴定活动的委托受理、实施鉴定等重要程序进行原则性规范,但无法针对不同的鉴定类型和具体的鉴定项目做出具体的实施细化要求。

例如,在文书鉴定过程中,时常需要提取书写人的实验样本以供比对使用,这就要求鉴定人需要有一套完整的取样规范,但在《笔迹鉴定技术规范》中则对实验样本的提取并未详细说明,只有在《文件鉴定通用规范》4.4条“实验样本的制作”中4.4.2款内原则性规定为“根据制作方案制作相应的实验样本,制作的实验样本应具有可比性。”粗看本句话的内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仔细想想就会发现条款中所称的制作方案具体应包含哪些内容,最后所述的具有可比性应该要满足哪些条件可比,是一般特征还是细节特征还是都需要,这就使得该句话的理解较为灵活,同时也使得文书鉴定人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究竟怎样取样能够满足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取得的样本达到怎样的条件才能作为鉴定的比对样本来进行使用,不能只是单纯地凭借鉴定人的经验,更多地应该满足一个基本标准,这就值得每一位文书鉴定人的思考。

因此,在当今文书鉴定行业中主要以适用国家标准为主,在适用的标准中很多鉴定人都会发现诸如以上的问题,原则性的规范不可或缺,细化部分鉴定规范及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也不能单纯指望某一个鉴定机构通过机构内部文件来控制和过渡。

(二)文书鉴定人的年龄梯度失衡

纵观一个稳定发展的行业,其人员能力结构应为金字塔形,能力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人员应该是少数,但在现有文书鉴定的人员梯度上,水平、经验较高的鉴定人相对年龄偏大而且所占人员比重超过半数以上。这就说明文书鉴定需要历经长时间的培养与磨练,老一辈鉴定人一定要做好“传帮带”,否则一旦这半数的老鉴定人退出鉴定行业或只是单纯地挂靠某一个鉴定机构,不再真正地接触案件,则马上会出现申请重新鉴定难、年轻鉴定人技术提升难、多头鉴定后鉴定意见统一难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老鉴定人应发挥自身优势,在鉴定机构或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以培训的形式多为年轻鉴定人传经送宝,以便于提升行业整体水准。各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也应起到监督检查作用,减少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而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做好登记、注销的备案整合工作。

从文书鉴定行业的年龄结构上来看,30-49岁的鉴定人本应为行业的中坚力量,人数应占到绝对多数,但全国相应年龄的人数却只有372人;加之60岁以上的文书鉴定人所占比例最高,就使得年龄结构上呈现出“倒三角”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在短时间之内是不可逆转的,只有及时补充年轻血液才能避免出现行业发展的倒退乃至消亡。所以积极培养年轻鉴定人,大力发展中坚力量,整合突出攻坚作用,才能让文书鉴定行业健康稳步发展。

在我国文书鉴定人中年轻鉴定人数量极少,20-29岁的鉴定人只有5人,造成此种问题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各地文书鉴定人的准入机制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年轻人对从事这一领域工作缺乏兴趣,无法为文书鉴定搭建合理的“基础层”。而随着鉴定机构的市场化运营,每一个机构都会有自身的运营成本,每一位鉴定人都需有一个从鉴定助理到鉴定人的漫长转变进程,这个进程少则5年多则10年。很多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经济压力较大,加之面对买房、结婚、生子等现实压力,他们很多人宁可放弃这个专业也不愿意花费5到10年的时间,手拿较低的薪资过活。从单纯的行业发展来讲,降低准入门槛不合时宜,但是鉴定机构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在市场化的条件下如何利用地方的政策与机构的优势资源等有利条件,留住年轻的鉴定助理进行培养。只有这样良性的发展才能为文书鉴定行业夯实基础,满足最基础的人员要求。

(三)文书鉴定人的工作难度增大

据司法部官网发表的最新一期《2017年度全国司法鉴定情况统计分析》一文中记载,2017年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完成各类鉴定业务共计2273453件,其中物证类鉴定占到9.89%,约为224845件。以文书鉴定所占物证类鉴定的比重约为50%来进行粗略估算可知,文书鉴定在2017年约有112422起。这个数字虽只占整体业务数目的5%左右,但文书鉴定的难度却在与日俱增,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

1.科学技术的发展。法医类鉴定随着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检测仪器、辅助设备的精密度、功能性都得到了改善,从而更有利于鉴定人的案件判断,但对于文书鉴定而言,科学技术的提高出现了诸如机械手臂、电脑扫描绘制、3D打印等技术,这些技术的出现为模仿他人书写字迹提供了技术支撑。但该技术都以某一个字迹为仿制样本,通过计算机以图形的方式进行输出。因此,模仿出来的字迹可以做到与样本字迹等大小或等比例,但是在笔力笔痕、运笔转笔乃至书写速度上都会跟手写字迹有所差异。这类字迹在鉴定人的眼中体现出书写呆板,没有手写字迹的灵动,换句话说就是具有了书写字迹的“外表”却丧失了书写者的“灵魂”。所以该类案件现有难度不大,但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后必定会对文书鉴定提出较大挑战,值得文书鉴定人的关注。

2.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于单纯的字迹书写而言,书写水平高的人容易模仿书写水平低的人的字迹,而书写水平低的人想要模仿书写水平高的人的字迹相对较为困难。所以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日,部分书写水平较高的人就开始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所谓的“书写”交易,他们通过客户提供书写字迹摹本的图片,采用临摹、忆摹的方式伪造书写签名字迹。这部分书写人因为要获得单纯的经济利益,模仿时间就会较短,所以在字形字体、连笔趋势、搭配比例等特征上会符合度较高,但只要案件能够提供足够的样本予以比对,鉴定人仍能在笔力笔痕、书写习惯与书写速度上发现差异。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于样本的收集与分析,一旦立书人已经死亡又难以收集到样本资料,则案件难度迅速提升。

3.提供材料的不真实。在部分个人委托的文书鉴定案件中,委托人为了达到提请再审、诉前和解、责任追究等目的,在提供自然样本的过程中,会故意人为地恶意筛选,专门寻找一些书写形态、书写笔顺、书写搭配与检材差异度较高的字迹作为样本提供给鉴定机构,(这些样本当中的签名字迹有时是其某位近亲属完成,多见于保单、水电费缴费单、发票中的签名字迹等),以误导鉴定人判断其本人的正常书写风貌。还有些委托人通过了解文书鉴定行业后,利用其本身书写水平较高自身含有多种书写形态,或长时间进行书写练习以改变自身书写风貌与书写形态后再提出鉴定申请。这部分委托人在委托司法鉴定时,有时会声称无法提供自然样本,有时会提供其恶意筛选后的自然样本,以供比对。如果此时单纯依据委托人当场书写的实验样本来进行判断,无形提高了鉴定的风险与难度。

所以对于个人委托案件而言,鉴定人一定要对委托人个人提供的样本进行辨析,尽量减少非官方留存材料与复制件样本的使用,对于实验样本的提取也一定要仔细观察书写人在书写时的书写状态,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因此,在案件受理上应多下功夫,尽可能减少或规避在后期可能出现的风险。

4.真实案情的隐瞒。在文书鉴定过程中,时常还会出现因存在一定社会关系而长时间模仿他人签名的情形,这部分模仿者往往已经达到忆摹的模仿程度,形成了与书写人基本一致的书写风貌和书写习惯,甚至有时就连书写者本人都难以判断。面对此类案件,如果书写者不告知鉴定人案件情形或只提供材料的复制件,鉴定人如果机械地分析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就极易出错。

还有一部分书写者因身体状况或文化程度较低,其本人签名长时间均由某人代书,如果该案为个人委托,此时立书人否认签名字迹故意隐瞒以上情况,案件的鉴定结果必定与案件事实不符,所引发的后期风险将不断提升。所以,鉴定人切实地知悉案件情形,利用鉴定技术排除字迹是否他人模仿书写或代书的可能性,才能进一步得到真相还原事实。

最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的普及,书写材料的真实性乃至案件的事实都是可能影响文书鉴定工作难度的重要因素。鉴定人只有在工作中按照鉴定规范的要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细致检验检材与样本,鉴定过程中尽可能让委托人提供材料原件减少复制件的出现,再利用材料所反映的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对共同点与差异点进行合理评判,最后综合分析从而获得准确的鉴定意见,减少鉴定人自身造成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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