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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

2020-01-17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20年1期
关键词:制药管理层责任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缺乏权责认定。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的各个相关者缺乏权利和责任的认定,引起了很多问题,因为信息披露是由各部门的人一起来完成的,但是对相关人的权利认定不清楚,使权利责任缺乏依据,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再认真管理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再认真对披露出的信息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就不会按照要求来做。由于权责认定不明确,导致信息披露比较随意性,按照自己的习惯来披露,内部控制责任得不到落实,各个相关者忽略自己应负的责任,随意的披露信息,走形式化道路,不利于上市公司的蓬勃发展,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运行。2016年某集团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由于权责认定不准确,为了保证自己的权力地位不被动摇,对切身关于自己的事项没表露出来,没有清晰表明各个权利相关者的责任,导致披露形式化。再比如前些年发生的银广夏和中航油事件,都是由于内控过程中没有明确相关者的权利责任,导致出现漏洞,而一经发现就是破产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在2014年中,某制药企业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报告,与其合作公司的部分投资人为了节省成本选择不购置保险柜,资金安全存在很大风险,虽然授权专人进行保管资金,也进行了定期的清点,但没有进行定期时间以月为单位,盘点时间相隔较长,并且没有进行不定期的盘点,导致某制药企业的投资款不知去向。截止到2014年3月,与其合作公司及其关联方尚欠某制药企业总计6073.17万元人民。事实上某合作公司于2011年就已破产,某制药企业早已断绝业务往来,但是到2014年才披露出来,某制药企业因此被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影响了某制药企业在制药市场上的地位,破坏了他的企业形象,导致它在各界社会人士中的形象一落千丈,这在一定时间内影响了某制药企业的发展[1]。

(三)信息披露缺乏实质性内容。我国内部控制存在着很多问题,比较普遍的就是缺乏实质性内容,许多问题就是轻轻带过,不深入披露。中国某工业公司在1997年向全社会发行400万普通股,随后在深交所上市,在2014年的年度报告披露出来时,外部信息使用者从报告上了解到的内容都是宏观方面的,审计人员也审计不到关键的内部控制信息,比如说公司建设过程、公司发展情况,没有更细致的解释,只是说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比如披露一些职工的工资,但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就做出空洞的结论。披露出来的信息对外部信息使用者的作用非常小,这对其未来的发展很不利[2]。某集团的“瘦肉精”在发生前公司没有对“瘦肉精”方面披露任何信息,在事件发生后,公司还是没有对“瘦肉精”发生的内控原因进行披露,这也影响了大部分消费者对某集团的看法,不利于某集团的发展。

(四)内控信息披露的制度不完善。内控信息披露不准确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我国的规章制度要求公司对内控鉴定,并聘请外部人员对鉴定进行检测。对于年报摘要,公司的管理层认为可以不用在报告中披露任何东西,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有了一个完善的内控模式,这是这种情况会使一些不负责任的公司数量增加,不利于上市公司健康有序的长期发展。我国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没有刚性要求,在我国出台的所有规章中,没有专门对格式和内涵要求的,也没有较为清晰的规定,这就使上市公司内控控制信息披露时,极其不规范,制作报告的人没有适用的格式,也给使用信息的人带来许多麻烦。并且公司在进行披露时,往往会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标准来披露,这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目前我国未出现对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确定的相关法规,导致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有很多的形式,在监事会报告、董事会报告甚至是公司重要情况报告中披露信息,出现了一半以上不进行披露信息的局面,甚至对重要的事简单化披露,对不太重要的事不做披露。不进行细致的披露,将不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4]。

二、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一)明确内控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由于没有明白确定的披露出各个主体的责任,就会不能深入详细的披露信息,所以要求我们应进一步把内控责任落实到董事会、管理层和监事会等每个人身上。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管理公司,监事会负责检查信息披露的过程,注册会计师负责对披露出的信息做出评估并出具报告,并在报告中表明各个主体负责的部分,以接受审计,在各自完成的报告下应有相关主体的签字来确认身份,为权力与责任提供依据。在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后,每个主体为了保护自己披露的信息不出毛病,就会认真披露、真实披露,这样有利于违规行为发生后可以快速找到责任人。如果发生信息不真实、遗漏重要信息、误导的信息等违法的行为,就要对这些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强有力的法律惩罚。

(二)健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治理结构是公司为了更好更快发展,在内部实行的管理。治理结构是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完善结构有利于公司更好更快发展。目前来说,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尽理想,有很多问题,很多责任主体并没有认真执行自己需要负责的东西,有些人为了赢得一己私利,不按正常的治理结构来做事,比如说董事会不行使决策权,去行使监督权。另外公司要聘用外部人员来进行检测,为了保证外部人员不被影响,该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是由国家专门财政支持发放的,不与公司的绩效有关系,这就保证了外来工作人员不会与公司没有利益方面的关系,增加了工作的公平工作。其次,建成一个适合本公司发展的奖励惩罚措施来制约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审计部门的公平性,利于公司发展。

(三)鼓励管理层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我国近些年已经发布了一些法规制度强制要求信息披露,与此同时还要引导自愿去披露。对于以上提到某些竞争激烈的行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机密披露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更要鼓励它的管理层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引导它进行资源披露。有些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披露太多的信息,只会增加成本,对公司发展没有益处,这是不对的,所以国家的相关人员要引导公司管理层进行自己披露自己的行为,让管理层充分认识到自愿披露为本公司带来的好处,而且要积极鼓励宣传那些披露信息真实有效的上市公司,树立其优秀的企业形象,并给与一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策优惠,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并在制度之外成为一种有好处的补充。前面所提到的安悦公司缺乏自愿披露的动机,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这让我们更加意识到鼓励管理层自愿披露对各个相关者都有很大的好处。

(四)建立一致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体系。由于某科技没有一套信息评价体系,披露出的信息没有实质性内容导致在外部信息使用者心中留下了负面印象,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建立健全评价标准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可以让工作人员有了参考的标准更好的进行工作,而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管理层可以明确根据标准具体要披露出哪些东西,所以我国近年来发布了一些相关的法规制度。但是机制尚不完善,对评价标准体系没有做出严肃要求,导致发展比较缓慢,所以这就迫使我国要加大研究这方面的进度。对于研究此方面的研究人员,要给与一定的奖励以促进更多的人来推动研究发展。

(五)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测。我国正处于过渡阶段,正在大力鼓励管理层进行自愿披露,但还是有些公司需要国家强制要求才能披露,这就需要我国加强对披露的检测。国家要建立健全内外部对信息披露的检测,并要出台一些关于监测的规章制度。制定一些奖金与罚金的措施,如果有公司做出规范规章的行为就要对该公司处以罚金的惩罚,如果有公司积极去披露内控信息,举报违反规则行为的公司都可以给予奖金的奖励,并在监管人员的监管下进行,保持监管人员的独立性,是监管人员的工资不与公司挂钩,国家财政提供他们的工资来增加他们的独立性,不被某些人所贿赂或者出于维护自己公司的目的。在出现问题后,要根据责任主体找到责任人并加以处罚,以儆效尤。为了消除披露过程中出现的各自问题,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反规则需要的成本,利用网络媒体将一些做的好的公司和做的不好的公司公布出来,同时为我国内部控制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氛围。

三、结语

作为我国公司中的佼佼者,上市公司在我国社会的每个领域都扮演着很重要的作用,它的发展也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在总体上是过渡的阶段,虽然有许多规章制度,但是我国内控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不够先进,研究的文章比较分散,并且缺乏实验、调查等可验证的方法,研究设计上也存在不足之处,还没有形成体系,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为了使各界人士接触到有用的东西,加强管理层自愿披露的意识,并受外部人员的督促,这样可以增加外部投资,减少由于信息披露错误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确保我国上市公司健康迅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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