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侵占行为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研究
2020-01-17
一、前言
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盈余管理就备受重视。公司的管理者是盈余管理的主体,实现他们的自身价值最大化是盈余管理的目的。大股东主要根据控制权来获得私有收益,那么盈余管理是大股东向小股东隐藏控制权获得私有收益的强有力的手段。例如,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经济资源并以盈余管理的方式掩盖其行为。从大股东的角度上研究盈余管理既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又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二、企业盈余管理的实施手段
企业对盈余管理的实施手段有两种,一种是应计盈余管理另一种是真实盈余管理。
(一)应计盈余管理的方法主要是通过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进行,在会计准则所能允许的范围内,运用会计手段对企业的盈余进行调节。由于这种方式通常只涉及操控不对企业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应计项目,所以也被称为应计盈余管理。另外由于应计项目的回转性质,应计盈余管理通常只会影响会计盈余在各会计期间的分布,而不会对企业的盈余总额产生影响。
(二)真实盈余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构造真实交易活动或者控制交易活动的发生时间,调节操控企业报告盈余的盈余管理活动。这一类盈余管理由于涉及真实交易活动,通常会同时影响各期的报告盈余与现金流量,当然有时也影响应计利润。真实盈余管理并不能增加公司的价值,甚至可能在长期内损害公司的利益,最终使得公司价值受到损害。
三、大股东侵占行为分析
大股东侵占行为主要是由于现金流量权与控制权分离。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的含义可以从“一股一票”中得到解释,“股”是指现金流量权,而“票”是指控制权。公司的价值是由未来的现金流量决定的,投资人对所有权主要表现未来现金流量的要求权即现金流量权。现金流量权是投资者在公司投入资本后得的股份比例,所以现金流量权由每一条持股比例的乘积得到。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决策或事项的表决是根据公司股份数量进行投票的,通过投票来行使控制权。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两者偏离是指控制权超过现金流量权导致两者不相等。
四、大股东侵占行为的主要途径
(一)关联交易。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盈余管理。通过关联方交易,将关联交易利润转移给上市公司,或将上市公司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给关联方。由于关联方交易通常不基于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定价,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经常会对交易造成影响。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会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可操纵的空间,成为实现某些特殊目的盈余管理手段与方式。
(二)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是大股东实现利益输送的手段之一。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是由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转变的,来提高资源配置和企业经济效益,但实际上,加大了股票市场在融资渠道上的重要性,提高资源配置和企业经济效益确被忽视了。很多国有企业为了上市采取的是资产重组的方式,而原国有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的国有股属于非上市流通的,因而大股东也就无法获得股票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这样大股东可能利用协议转让的方式实现股权的流动,但转让价格小于流通股的交易价格。所以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的途径获取利益也就很正常了。
此外,定向增发也是大股东进行盈余管理的常用手段。大股东进行定向增发时一般以现金认购的方式,目的是通过定向增发募来资金,把募来的资金应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抓住新的利润增长机会,促进公司发展。利用这种方式,上市公司可以获得足够的现金,获得企业所需的资金,同时又避免了负债筹资所带来的高资产负债率问题。
五、股权情况对盈余管理的影响
(一)如果大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就会产生大股东剥夺小股东权益的行为,一旦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后,就更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图影响会计报表盈余,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上市公司的利润,从而实现自己获得更多超额利润的目的。
(二)公司的股权制衡度主要是考虑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制衡关系。股权制衡度越高,盈余管理能力越低。股权制衡度低,大股东对盈余管理的能力较强,对盈余管理影响较大。
(三)我国上市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特点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份的投资主体缺位。当大股东是国有股东时,其所占股份比例越高,国有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能力就越强。因为行政机关与政府官员虽然有盈余控制权,但没有盈余索取权,缺乏主动开展有效监督和评价管理者的动力,从而造成内部人控制。那么,国有股独大的上市企业通常会陷入内部人控制的困局中。受逐利动机驱动,内部人通常会会实行盈余管理,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四)当大股东的现金流量权和控制权不对等时,大股东就会促使两者对等。第一种做法可能是谋求更多的现金流量权,第二种做法可能是获得更多的私人收益。现金流量权是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权利,这是一种契约行为,大股东直接改变现金流量权的风险很大,所以选择获得更多的私人收益。
六、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大股东主要通过获取控制权的私人利益,隐瞒公司的真实业绩。当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高度分离时,大股东有强烈的动机操纵利润、操控费用。当然,大股东不仅仅为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发生,也要考虑共享收益。因此,为了考虑私有收益的风险,大股东也会为获得共享收益而选择盈余管理。同时,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持股比例越大,对公司的影响力就越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行为就越有可能。另外,我国股权制衡度比较低,其他股东对大股东约束比较差,那么大股东越容易操纵盈余。而且,当大股东为国有股时,公司治理结构不够严谨,产权不清楚,导致内部人控制,给管理者提供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还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以法律强制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被惩罚的成本提升,从而保障中小股东利益。另外,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通过并购使经营不善的企业退出市场。最后,完善经理人市场,股东会和董事会可以借助经理人市场,聘请业务能力更强、更正直尽责的人才取代现有经理层,以改善公司经营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