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库文摘
2020-01-17
以务实合作推动中印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对策建议
张立在《南亚研究》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从实践看,欧盟和东盟的地区一体化合作,在应对邻国安全困境问题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经济层面的务实合作。毫无疑问,经济领域仍是中印合作中最富潜力和最吸引人们关注的领域。中印两国庞大的人口规模、两国在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上存在着的互补性以及两国对自由开放政策所采取的支持态度,足以使两国在经济领域的务实合作取得关键性的进展。二是安全层面的务实合作。首先是要确保边境安全事务上的合作稳定进行,并与时俱进地提高合作水平。其次应当认识到,边界问题远非两国安全合作事务的全部。在反恐、环境、能源、海事、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中印两国也有很大的合作空间。三是人文交流层面的务实合作。这是促进两国社会认同的不可或缺的方面。尽管中印两国在风俗、文化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这种多样性并不必然成为两国人文交流合作的障碍,相反,这更能激起两国的新鲜感和对彼此的认识兴趣。四是地区及全球治理层面的务实合作。作为地区性大国和有全球影响的新兴经济大国,中印两国应携手合作,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不仅符合两国自身的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待和历史潮流所向。
(王雅莉摘)
增加抽选: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可行路径
何家弘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9期撰文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需要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选民的联系,需要改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在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过程中引入随机抽选机制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具体来说,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该主要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任。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确定候选人名单时,应该按照候选人名额(不是现行我国《选举法》第 30 条所称的“应选代表名额”)的90%从该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以抽签的方式选定。这种抽签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方法不会影响获选人大代表的质量和可靠性。首先,区县级人大代表都经过资格审查和基层选举,都是合格的人大代表。其次,人大代表不同于政府的主要领导,不属于专业人才,可以经抽选产生。最后,这些候选人还要通过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才能成为上一级人大的代表。最为重要的是,这种“先抽选后票选”的做法可以加强上一级人大代表与基层选民的联系,可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民的代表性。换言之,有意参选全国人大代表的人就要从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做起,不能单纯地追寻“上层路线”。此外,为了使更多的下一级人大代表有机会担任上一级人大的代表,法律还可以规定经抽选担任的人大代表不得连任。
(王雅莉摘)
我国存款保险功能优化路径选择
李纯元在《学术研究》2020年第7期撰文指出,存款保险权限大小应当区分角色、区分阶段(事前、事中、事后)赋予,不能一概而论。一是存款保险清算与接管角色优化(事后)。首先,存款覆盖范围与债务担保改进。分账户类别确定存款保险限额,不同类别账户的性质差异较大,可借鉴美国分类别为各类存款提供最低水平保障,提升社会福利。同时,建立相关恶意规避保险限额的监督机制。其次,向“成本最小化”处置模式过渡。(1)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尽快组建包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以及数据维护与分析人员等的专业化团队。(2)明晰存款保险触发时机,制定流程化的处置进程表,包括接管触发时间、条件、终止接管的条件等,使接管流程透明化,降低过去政府兜底的任意性带来的监管宽容。(3)在已有人员配备的基础上,存款保险机构在接管过程中,可尝试市场化招投标的收购承接方式,在承担资产清算以及寻找收购方的过程中,综合考虑权衡处置效率、市场震荡、处置成本、银行规模等要素,建立与投标机构间的数据信息共享空间。(4)存款保险建立初期缺乏处置经验,可适当赋予其他监管当局清算建议权。二是存款保险早期纠正角色优化(事前)。首先,尝试存款保险专业化监督。存款保险作为央行的一个部门,应当逐步在央行单一监管者内部实现技术分离,实现专业化监督,进一步降低信息重复获取与分析的成本。其次,完善与安全网其他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可尝试在安全网其他成员间建立一个数据传递空间,进行专业化维护。三是存款保险费率约束优化(事中)。逐步建立起评分指标与差别费率间的对应关系,运用分类监管的思想,分类制定费率核定方式。
(王雅莉摘)
提高社会资金扶贫效率的政策建议
陈蕾、古洋洋、任文达在《东南学术》2020年第6期撰文指出,以社会资金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八年的扶贫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1)当农户处于深度贫困状态,部分涉农信贷会被用于改善生活,而弱化了其扶贫效率。(2)当农户资金越过投资门槛,此时社会捐赠因数量太少而可能无效。(3)涉农信贷与社会捐赠的资金组合效果优于单一扶贫政策,资金组合对扶贫效率的影响在深度贫困地区组和全国农村组存在差异。基于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对于深度贫困地区,以增加资本供给和改善农户的基本生活水平为主。二是建立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激励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扶贫的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逐步形成全民扶贫的公益理念,增加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总量。三是强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金之间的合作。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优势之一是扶贫资源的精准供给。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包括向社会各方提供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具体数量、分布、困难程度、贫困地区有待开发的特色产业,以及可利用的各种资源等,进一步提高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精准度,实现社会资金和贫困农户更为有效的“对接”。四是形成长效的社会资金扶贫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地发现和总结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案例,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积极效仿参与扶贫,使支持和指导参与扶贫的社会资金更好地使用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降低社会资金参与扶贫的成本,以进一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扶贫。
(王雅莉摘)
关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克服美国科技封锁的对策
张伟、马陆亭在《中国高教研究》2020年第8期撰文指出,随着中美摩擦升级,美国加强了对中国的科技封锁。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与美国学术机构合作紧密,科技封锁将对“双一流”建设产生一定影响,面临部分高水平合作研究中断、赴美学术活动受阻、重要实验设备购买受到更多限制等风险。我国的大学特别是高水平大学要发挥先导队、融合剂作用,面对美国科技封锁壁垒,需要用更多智慧来应对,以推动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其主要对策如下。一是支持中美高水平大学的多层次合作交流。美国联邦政府与学术机构在认知与行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新形势下,我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与美国学术机构的合作交流在形式上应该“重心下移”,注重结合各自优势,利用各种渊源关系,用好姊妹校、合作校等以多种形式开展交流。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国际学术交流给予充分支持,在政策上给予更大自主权和灵活性。二是摸清“双一流”建设高校合作研究受影响情况。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双一流”建设高校的相关指导工作,对于因美国限制性措施出现合作面临破裂、停滞,以及公派留学受到影响的情况进行全面汇总会商。三是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与在美华裔科学家建立友好联系机制。我们需要积极而智慧地维护与在美华裔科学家的广泛联系通道,并能够做到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四是拓展与其他国家高水平大学之间的合作。既要全面分析美国以外其他发达国家的一流学科分布,统筹整合资源,有意识地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开展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也要突出“以我为主”“一对多”“高水平”“特色”“主动性”开展合作,最终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局,还要重视以多种形式开展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五是融入国别间人文交流机制。面对当前美方单方面限制科技交流合作的态势,我们还应保持战略定力,特别要把国与国人文交流机制当作重要的稳定器来看待。
(张圆圆摘)
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根本途径
孙秀玲在《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0年第11期撰文指出,切实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使命,也是彰显马克思主义鲜亮底色的根本标准,更是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根本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要引导学生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要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开展教育,创新教育方式,坚持中国立场与世界眼光相结合、社会现实与历史反思相结合,通过生动而接地气的讲授,引导青年学生进一步正确认识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深化对马克思主义科学真理性与历史必然性的认识,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去学习马克思主义,学懂悟透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要讲好中国故事;要进一步挖掘教育资源,培养爱国主义情怀。二是要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育人质量。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思政课的改革创新;要按照“八个统一”的要求,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创新。三是要开展社会实践学以致用。学校要处理好理论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辩证关系,不断拓展实践载体和途径,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教育。例如,建设“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社团”等各类社团;采取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传统教育与新媒体技术相结合等形式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实践;利用寒暑假组织学生深入基层一线,充分运用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实践大课堂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平台等。
(张圆圆摘)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司法进路
石佑启、陈可翔在《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撰文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内涵可从价值导向、逻辑机理和实现模式三个维度解析。司法法治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支撑,其贯穿于优化司法环境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回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时代诉求和践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本要旨。同时,营商环境建设的协调性、公私合作的广泛性、营商制度的创新性、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市场运行的高效性,对持续完善司法及强化司法的整体性、公正性、同步性、权威性和智能化提出新需求。回应这些需求,应遵循司法改革主线:一是完善司法联动模式。始终坚持党对司法联动的领导,强化司法机关的纵向联动,促进司法与行政的横向联动。二是推进区域司法合作。从国际区域层面,要立足于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积极回应外国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在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上,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民商事、海商事等案件。从国内区域层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条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三是坚守司法公正审判。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满足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求,维护和促进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全面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四是构建司法能动机制。强化司法机关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服务功能;创新司法理念和方法,围绕互联网、金融等相关技术、产业和产品兴起所引发的新型纠纷或风险,探索构建专业、灵活、多元的司法救济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积极对接中央及地方在营商环境领域的深化改革,先行先试,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司法在企业破产制度机制构建、执行机制完善等方面的能动性,切实保障公民权利救济有效性,增强司法权威性。五是加强智慧司法建设。夯实智慧司法推广应用的基础,明确智慧司法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应用的范围。
(肖海晶摘)
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治理路径
郭春镇在《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撰文指出,在数字人权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相当多的便利,但也给个人信息、隐私和财产带来风险,并且给人的尊严带来被贬损的可能。在兼顾产业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持审慎态度。针对该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的风险,要对其所涉及的数据提供者、控制者、使用者和监管者等各方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并在此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通过公权力机关的推动和公民自我认知的提升形塑“数字理性”主体。其次,立足现有规范体系和现实,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架构进行柔韧化处理,建构合理的规范体系。最后,通过强化数据掌控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推动公众和专业人士的有效参与、建构兼容“知情同意”框架的制度体系等方式,形成基于责任和参与的多重治理机制。这些措施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路径,也是实现数字人权的应有之义。
(肖海晶摘)
法定数字货币如何成为广受欢迎的货币
赵莹在《光明日报》2020年6月13日第7版撰文指出,央行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能够逐渐替代现金的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任何一种货币的形态和生命力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体系,法定数字货币还处于探索阶段,既要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竞争力、成为受欢迎的货币,还要克服诸多挑战。法定数字货币相较于虚拟货币具有发行主体信用高、价值稳定度高、群众普遍接受性高等优势;与现金、硬币一样具备相同的法定性质和职能,也具备制作成本低、监管便利、应用场景多等显著优势。但是,法定数字货币将给法律监管带来挑战。法定数字货币若保持竞争力,成为受欢迎的货币,还应协调好以下关系:首先,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币,由国家信用保障,支持双离线支付。应找准法定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相互补位、协调配合之处,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形成法定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等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是数字货币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不可忽视的问题。其次,协调好监管与隐私的关系。政府应寻求数字货币监管与公众隐私权的平衡,协调公众隐私保护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打击电子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数字货币应实现可控匿名性,即数字货币的转移对于公众和商业银行应该是匿名性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可控的,如果有反洗钱或者恐怖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调查时,司法机关可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数字货币的流转记录,追溯资金和交易的来源。
(肖海晶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