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逻辑研究》第六研究中的直观充实理论与真理观
2020-01-17孙铁根
孙 铁 根
(外交学院 基础教学部,北京 100037)
一、行为类型分析:含义意指与直观充实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以下简称第五研究)中详细阐述了他的客体化行为理论。这一理论区别于布伦塔诺的表象理论的根本之处在于胡塞尔将称谓行为和判断行为都看作是客体化行为,它们都是能够直接朝向对象的,换句话说,这两种行为都是构成性的意向行为。这种构成性的意向行为构成了胡塞尔在第五研究的中心。这是由于胡塞尔将理论对象或对象性看作是重要的对象类型,而像非客体化行为这种并不能直接构成对象的行为类型则需要建立在客体化行为所提供的表象的基础之上而“拥有”对象的。非客体化行为与客体化行为根本区别在于它们与质料内容的关系,客体化行为是直接构成对象的,而非客体化行为则需要通过前者而指向对象。因此,包括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在内的一切行为都是意向的,这种意向性的含义却有所区别,客体化行为意向是构成对象的,而非客体化对象则通过前者而指向对象。(1)倪梁康指出,意向性的内涵可以区分为“意向指向对象”和“意向构成对象”两方面,客体化行为是可以构造对象的,而非客体化行为则仅仅是指向对象。参见倪梁康:《现象学的始基——胡塞尔〈逻辑研究〉释要》(内外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类型区分是按照意向行为的本质规定而作出的。意向行为是质料和质性的统一体。意向质性指的是设定性与非设定性的特征,而质料指的是立义的意义或形式,是使得行为得以朝向某个对象的具体规定。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首先按照意向质性的不同将行为划分为表象、判断和情感、愿望、疑问等类型,而后又按照质料上的不同又区分出了客体化行为(称谓行为和判断行为)以及非客体化行为(情感、愿望、疑问)。客体化行为中的称谓行为和判断行为都是直接构造对象或对象性的,是直接拥有对象的,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是间接地指向对象或对象性。
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还提到一种行为类型的划分标准,按照这种标准能够区分感知行为、想象行为与符号行为。这种行为类型的区分与前面的客体化行为和非客体化行为的类型区分并不是平行的。前者是在客体化行为的类型之内又详细加以区分的。称谓行为和判断行为是含义意指行为,而在这种客体化行为之内还有一种隶属于它的直观充实行为。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的分析就是以此为起点。
胡塞尔区分了被表达行为的不同意涵,被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能够进行(geben)表达的行为”和“能够经历(erfahren)表达的行为”。前者指的是含义意指行为(Bedeutung),通过称谓或判断而指向某个对象或对象性,而后者则指的是对某种意指的充实(Erfüllung)。“我‘表达我的感知’,这可以意味着:我对我的感知进行谓语判断,这个感知具有这些内容。但它也可以意味着:我从这个感知中汲取我的判断,我不只是断言有关的事实,而是进行着感知,并且像我所感知的那样来断言这些事实。”[1]1000
含义意指行为与直观充实行为属于两种不同种类的行为类型。这两种行为何以能够区分呢?含义意指所蕴含的意义可以是同一个,但是感知却能发生多重的变换。同一个人对某个事物的感知可以依不同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而有所变化,而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的感知也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含义意指是某种可以与直观充实(感知或想象)相区分的行为种类。如果我们意指某张纸,与这张纸的意指相对应的是“这张纸”这一称谓行为,称谓行为所包含的含义并不包含在这个感知之中。如果从对这张纸的感知行为出发,当我们通过“这张纸”的语词表达而在感知中意指这张纸的时候,在感知的基础之上又“建构着”一种含义意指行为。在这个例子中特定的感知使得含义得以具体地加以确定,但它并没有成为含义的构成要素。
二、表达的思想与被表达的直观之间的静态与动态统一:从第五研究到第六研究的过渡
含义意指与直观充实尽管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行为,但是直观充实并非是独立于含义意指行为之外的,它与含义意指构成统一的结构整体。如果从含义意指的角度出发,含义意指有待于获得直观充实。当我们说“这朵红花”的时候,眼前的这朵红花这一直观的对象就构成了对“这朵红花”这一表达的充实。这一通过语词表达的含义意指行为所指称的实事作为某种对象或对象性,就是对意指的直观充实。含义意指这个空的意指通过直观行为而得到了充实。这个过程是由意向的客体化立义所导致的。意向的空意指所指向的是具有种类特征的同一性的含义,通过直观充实,这种同一性的含义获得了具体的规定或“立义”。胡塞尔也将直观充实称为“分类”(Klassifikation)行为。借助于直观充实行为,普遍化的同一性的含义获得了具体的对象性的指向。或者反过来说,某个具体的对象或对象性通过直观充实行为而被认识为某物(als etwas)。正是通过直观充实这种分类行为,某个具有种属统一性的名词含义获得了具体的例示(Instantiierung)。这种对某物被认识的过程的分析是一种静态的—共时性的描述,是第五研究中所遵循的思路。这一静态描述是以含义意指为分析的起点,是由含义意指过渡到直观充实,或者说是从意向行为的本质规定到具体的意向体验。含义直指所朝向的是具有同一性的含义,从这种同一性或具有种类特征的名词含义到隶属于这个名词含义的特殊的意向体验的关系是种属与例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具有先天观念性特征的静态结构的统一。“意向的充实在这里并不是一个充实的过程,而是一个静止的被充实的状态,不是一个相合的活动,而是在相合中的存在。”[1]1023
如果将这一结构放置在时间中做动态的考察,我们就会发现含义意指与直观充实这种统一性结构的发生学机制。含义意指与直观充实的统一结构在时间上是可以展开的,首先是含义意指,而后附加上了相应的直观,再后就是意指与直观的认同综合。这种结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描述,从含义意指角度来讲,意向得到了相应的充实;从直观的角度来讲,某个对象得到了认识。对象的被认识和含义意向的充实是一体两面的关系。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含义意指与直观充实的动态结构是以直观行为为分析的起点,是由直观被给予的对象过渡到对意向行为的充实。正是因为直观是具体在时间中展开的,直观与意指的相合关联才呈现出了动态的特征。在这种动态结构中发生的是对象的同一认同,即意指的对象与直观的对象是同一个。因此,直观充实也被称为同一性的认同、认同的综合统一,等等。直观充实所朝向的就是这种思想与物的同一性或相即性。“关于认识的说法所表达的是从直观客体(或充实行为的客体)的立场出发并且在符号行为之含义内涵的相互关系中对同一个认识统一的理解。”[1]1024直观充实所具有的这种认识的意涵和特征是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所关注的中心,这一点也构成了胡塞尔超出传统认识论局限而取得的现象学突破之根本所在。在这种动态的结构中,直观充实所具有的同一性还不具备通过命题性的结构得以反思性表达的明确性,“相反,它从一开始便已在此,它是体验,是不明确的、未被理解的体验”[1]1024。
从第五研究中的静态分析到第六研究中的动态分析,胡塞尔通过从直观充实到意指行为的过渡从而将关注的重点从意向本质转移到了认识本质[2]。正如我们上文所分析的那样,胡塞尔在第五研究中遵循着质性和质料的统一结构而对客体化行为进行了静态的本质规定,在第六研究中则从质料充实方面对意向性进行了动态上的规定,从而揭示出意向性作为含义意指和直观充实的统一结构整体。这种统一结构是一种“在场—不在场”的动态的辩证结构。含义意向作为空的意向有待于获得直观充实,而直观充实是对含义意向的“添加”。静态结构较为强调含义意向,但是这种含义意向自身具有目的性的指引特征或者说是超出自身的特征(über-sich-Hinausweisen),它要求不在场的直观充实的在场;动态结构较为强调直观充实,但是直观充实是对含义意向的充实,它要求不在场的含义意向的在场。(2)胡塞尔将直观行为也称为在场化(gegenwärtigung)或再在场化行为(vergegenwärtigung)。直观充实不是独立性的行为类型,直观充实是将含义意向在场化,没有缺乏含义意向的纯粹的直观充实行为[3]49。
三、直观充实与代现内容
胡塞尔指出,从直观充实的角度来对客体化行为进行进一步的类型划分的话,客体化行为可以分为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两种。符号行为指的是借助符号尤其是表达的含义意指行为。(3)含义行为与符号行为实际上指的是同一种意向行为,只不过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含义行为”这一说法强调的是意向的意指层面,“符号行为”则更为强调意向的充实层面。借由这种偶然性的符号“载体或材料”,含义意指朝向一个新的对象。符号行为并不是对符号本身的意指或表象行为,而是借由这种符号而对某种含义对象的意指。胡塞尔也称含义意向为空意指,它在这里的准确内涵是指未被充实的意指,这种意指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脱离语词符号的载体而“独立”存在。比如“这朵红花”作为一种符号行为,我们并未对“这朵红花”作为纯粹语词功能的符号进行意指,而是借由这个符号而朝向某个对象。符号行为中的符号本身与所意指的对象没有任何内在的关联,因此符号行为自身并不具有直观充实的特征。
直观行为根据相似性原则和同一性原则可以分为图像和感知行为。图像行为是通过想象的充实综合而对含义意指进行的直观充实,感知行为是通过感知的同一综合而对意指进行的充实。在图像行为中,直观充实与意指所朝向的对象具有相似性;在感知行为中,直观与意指所朝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作为在感知中通过同一性综合而得到充实的“实事”得到了“自身展示(Selbst-darstellung)”。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自身展示是对象被给予方式的一种,而不是对对象自身实在性特征的刻画。(4)胡塞尔关于对象充分被给予的存在方式陷入了某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之中,他尽管没有直接将自然对象作为前提,但是他仍然尝试通过内感知中的某种非空间的心理实在(代现内容)的充分被给予而对对象被给予方式进行描述。参见E. Tugendhat Der,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Berlin:De Gruyter,1970,p.58.自身展示、图像行为和符号行为这三种行为是通过对象的被给予方式上的差异而得以区分的,这是从行为的意向体验出发所进行的“描述—心理学”的分析。将自身展示看作是对对象自身的规定超出了现象学的维度,即使是在《逻辑研究》时期。
前文已经指出,第六研究侧重于对意指与直观之间的动态统一关系的刻画,这一刻画是以直观充实行为作为起点的。在直观充实行为中,感知行为提供了最为切近的对意指对象的充实。感知的直观充实的动态特征体现在它是在时间和空间序列中展开自身的,它在一系列连续感知环节或内容之间进行着同一性的认同综合。由于每一次具体的感知都是在时间和空间之中进行的,因此感知所获得的直观充实也仅仅是意指对象被给予的某个角度,胡塞尔称之为“侧显(Abschattung)”。在某次正常情况下的具体感知中,被给予的是对象的某个角度的侧显,而其他未被现时给予的侧显则处于未被充实的空意指或者共同被意指的状态中。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将这种在感知中未被充实的空意指称为符号行为。(5)胡塞尔此阶段尚未对意向的视域特征进行具体的规定,此阶段他将尚未得到充实的意指行为称为符号行为,即使在不充分的感知充实中对尚未被充实的内容的直观充实也能称之为符号行为。这里可以体现出胡塞尔关于符号行为思考的不成熟之处。参见R.Bernet,“Intention und Erfüllung,Evidenz und Wahrheit”,in V.Mayer eds.,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erlin:Akademie Verlag,2008,pp.197-198.不纯粹的直观行为(包括感知和想象)是与符号行为掺杂在一起的行为。
从符号行为到直观行为存在一种合乎规则的充实上升序列。在纯粹的符号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完全没有得到充实;在想象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得到了相似性的侧显充实;在感知行为中,被意指的对象得到了同一性的充实,对象得到了自身展示。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那样,对象在感知中的自身展示,这是对与直观充实相符合的对象的被给予方式的描述,而不是对对象自身的实在性特征的刻画。在感知中自身展示的被给予方式又有充分(adäquat)被给予和不充分被给予的区分。不充分被给予或者说不充分的感知直观指的就是上面那种带有未被充实的空意指内容的直观。充分的感知直观充实指的是所意指的对象与在感知中被给予的对象是完全相符合的。(6)不充分的侧显指的是外感知对象自身被给予但是不充分、局部被给予的情况。胡塞尔认为外感知对象自身充分被给予与不充分被给予的侧显之间处于相似性关系中,如此的话,这种具有感知的相似性代现内容(当下化)与想象的相似性代现(再当下化)如何区别就会成为理论难题。Tugendhat指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困难之处在于胡塞尔从意向行为一侧的代现者与被代现者的角度对对象被给予方式进行规定,而没有从意向相关项的角度就侧显与对象自身的被给予方式进行规定。Bernet 指出,胡塞尔关于充分与不充分的感知体验的描述对作为整体的感知体验进行了支离破碎化处理,外感知体验被看作是一系列侧显体验之连续上升式序列,而这种连续性序列只具有相似性而不具有本质的统一性。此处所面临的根本的理论难题在于,作为自身被给予的是对象自身,而作为不充分被给予的侧显是不能等同于对象自身的被给予方式。一方面是对对象自身被给予方式的规定,而另一方面又不是对对象自身被给予方式的规定。Bernet 认为,胡塞尔关于对象充分被给予的存在方式陷入了某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之中,他尽管没有直接将自然对象作为前提,但是他仍然尝试通过内感知中的某种非空间的心理实在(代现内容)的充分被给予而对对象被给予方式进行描述以及将这种充分被给予的体验看作是一系列上升充实序列的理想极限,这是导致上述理论难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参见E. Tugendhat Der,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Berlin:De Gruyter,1970,pp.75-76.胡塞尔称之为“纯粹直观表象”。在这种表象中,“不仅所有被展示的东西都已被意指,而且所有被意指的东西都得到了展示”[1]1077。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代现或展示的内容(die repräsentierendendarstellenden Inhalt)与所代现的对象的现象学区分并没有被取消。而是说,展示的内容与被展示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被展示的内容不能直接等同于所展示的“对象”。“感知作为体现(Präsentation)是这样来把握展示的内容,以至于对象带着这些内容并且在这些内容中作为自身被给予的显现出来。”[1]1077这种说法与第五研究中所说的“体验的并不显现,显现的并没有体验”是一致的。
展示性内容或代现性内容是直观充实行为的必要的结构要素。对这一要素的分析是胡塞尔直观充实理论中比较核心的内容,因为正是这种内容承担着所有客体化行为所具有的认识论特征的最终基础。在第五研究中胡塞尔指出,意向行为是质性和质料的统一结构整体,而其中质料因素起着客体化立义的作用,正是通过质料因素意向行为才得以朝向具体的对象,或者说意向行为才获得了客体化的立义,即意向超出体验的实项内容而作出超越性的理解或统握。在第六研究中胡塞尔则进一步从动态结构的角度对这种客体化立义进行了分析,从而对质料因素作出了更为明确的描述和刻画。
胡塞尔指出,在质料这一本质规定之下,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区分立义形式、立义质料以及被立义内容。立义形式指的是客体化立义的方式,或直观的或符号的;立义质料指的是对象被立义为何种具体的意义;被立义的内容指的是展示性或被代现性的内容,借由这种内容意向,质料获得了具体的确证,或者是符号或者是想象或感知的侧显。立义形式和立义质料就是广义上的意向质料,构成意向行为的本质规定要素。而被立义的内容则是直观充实所最终依赖的基础,通过这种被代现性的内容,意指与直观达到了一致或争执。
正如在前文就感知行为所作出的分析,某种意指对象在感知中得到充实,这种充实是以感知侧显的方式进行的。侧显在这里具有意向和实项两方面的含义[3]72-76。从意识体验的实项角度来讲,侧显指的是意向的实项体验,指的是在时间和空间中所展开的感知之流,是纯粹的感觉材料,尚未得到客体化立义。从意识体验的意向角度来讲,侧显指的是感知对象的被给予方式,是经历了客体化立义之后所呈现的显现。实项的侧显体验(代现内容)与意向的侧显对象(直观内容)之间在充盈的范围、生动性以及证实性上存在对应关系[1]1077。
索科罗夫斯基指出,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的分析遵循着“形式与内容”(7)这里的内容指的是被代现内容或实项内容,是未被赋予意义“之前”的感觉与料。为了与意向质料相区分,这里译为内容。参见R.Sokolowski,The Formation of Husserl's Concept of Constitution,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64,pp.54-58.的二元模式。意识的意向内容承担着客体化立义或统握的功能,意识的实项内容是赋义所作用之载体或材料。正是通过意向的因素,意识才获得了客体化的立义或指称,因此这种意向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感觉材料在意向的构成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在意向的意义和对象的构成中,感觉材料也承担着相当重要甚至是核心的角色,意向所具有同一性的赋义作用正是通过这种感觉材料才得以具体化,因此它在对具体个别的意向体验的确定中起着一定的限定作用。感觉材料的差异使得某个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所具有的特征得以确定。但是对于感觉材料所具有的种类特征及其差异,胡塞尔并没有详细说明。索科罗夫斯基指出,这种静态的二元结构始终面临着形式与内容两者如何调和和联结的难题,只有经过发生学转向之后,胡塞尔才真正克服了意向性理论所蕴含的这种内在困难[4]。
四、相即性理想、明见性与真理
我们上文已经指出,第六研究所揭示出来的意向结构是意指意向与直观充实的动态统一。意指对象在感知直观中达到了充盈。感知直观中也存在着一种上升的充实序列,从感知侧显地被给予到自身完全被给予的理想极限。对于意指对象或者直观对象自身完全被给予的方式,胡塞尔称之为“充分地被给予方式”。对象的这种充分被给予的方式是充实发展的终结目标,在其中,完整的和全部的意向得到了永久的和最终的充实。胡塞尔在这里说:“体现性内容与被体现的内容是同一个东西。”[1]1117不过,这样的表述是有歧义的,会使人产生误解——将体现性内容混同于所体现的对象并将其看作是自然主义实在论的体现。但胡塞尔在这里所说的对象指的是在意向体验中的内容,体现性内容与被体现内容的区分仍然是在意向体验之内的,体现性内容具有相即、现实当下的特征,而被体现的内容则是经过客体化立义之后的“对象”。体现性内容与被体现性内容的一致性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方面,现时进行的展示性的内容完全对应于经过立义后所呈现的内容。或者说,直观充实的对象与意指意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另一方面,这种同一性并非是静态的结构,直观充实与意指意向处于动态的认同统一之中。体现性内容与被体现内容之间的同一性的“生成”是动态的直观充实的过程。由于直观充实处于动态的上升序列之中,体现性内容或侧显在动态的时间中经历了同一性的融合,而这一融合的理想极限就是被体现内容的所有侧显都得到了充实,被体现的所有内容都得到了展示或体现,而这种状态就是思想与物的相即状态。(8)尽管如此,胡塞尔的这种说法仍然是有问题的。在外感知中思与物并不能达到完全的契合,物总是以侧显的方式而被给予的,只有在内感知中体现的内容与被体现的内容才能达到完全契合的状态。参见R.Bernet,“Intention und Erfüllung,Evidenz und Wahrheit”,in V.Mayer eds.,Edmund Husserl:Logische Untersuchungen,Berlin:Akademie Verlag,2008,pp.201-202.直观充实所达到的与意指意向的动态的相合统一行为被称为明见性。就意向行为一侧而言,明见性指的是意指意向与直观充实的相互综合;从意向相关项一侧,明见性所朝向的是“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明见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明见性指的是意指意向与充实意向获得了一致性或合适性的综合,这种一致性统合并不要求对象是完全自身被给予,对象的侧显与对对象的意指获得一致即可。狭义上的明见性指的就是对象充分被给予的理想。与真理或存在相关的是狭义上的明见性。
胡塞尔在第六研究中列举了关于真理的四种概念。明见性或真理概念是对意指和充实的相合(Deckung)或一致性(übereinstimmung)的现象学描述。第一种真理概念指的是意指之对象与充实之对象的完整一致性。第二种真理概念指的是这种相合行为的认知本质,即明见性行为中所蕴含的符合认识的观念性的本质。这两种概念都是着眼于意指行为与直观充实行为的相合或一致性的特征,只不过第一种真理概念偏重的是意向相关项的一侧,第二种真理概念偏重的是意向行为的一侧。(9)Tugendhat指出第二种真理观念是有问题的,这种意向行为的观念性的本质是对应于第一种真理观念,是对意向行为一侧的规定。但由于这一部分的真理观念局限在称谓行为这种单束的客体化行为类型中,这第一种作为被体验的同一性之物的内涵就主要指的是直接的感知之物。而第二种真理概念指的是作为意向本质的观念性意义,这种观念性意义一方面可以看作是对意向行为的本质规定,同时也可以看作是意向所指的对象性之物,由此陷入了矛盾。参见E. Tugendhat Der,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Berlin:De Gruyter,1970,pp.95-96.第三种指的是完全得到充盈的对象自身,第四种指的是意向行为所蕴含的观念性的认识本质的正确性。第三种和第四种真理概念则是从意向行为与意向相关项这两方面的关系入手,第三种强调作为被意指的对象或实事的自身充分被给予的充盈(意向相关项的真或存在),第四种强调作为意指行为的直观证实的充盈(意指行为的真)。第三种真理概念偏重于对象的 “存在”,而第四种则偏重于形式化命题的真[5]。
真理与存在实际上是从不同的现象学维度对意指意向和直观充实的动态统一结构的描述和规定。胡塞尔将真理看作是行为一侧的规定,而存在则是对象或相关项一侧的规定。根据这种分类,第二种和第四种真理的概念偏重于行为一侧,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则偏重于对象或相关项一侧。第二和第四两种真理概念指的是相即性的观念,或者说是客体化设定和含义的正确性。第一和第三两种真理概念主要指的是存在概念,指的是在相即性中被意指和被给予的对象的同一性,也可以指被感知之物。
在第五研究中胡塞尔指出,意向行为具有先天观念性的本质规定,这种意向本质与具体的意向体验的关系是种属与示例的关系。行为一侧的真理指的就是使得意向行为呈现(ausweisen)其为自身的本质规定,这种对意向种属上的本质性规定是通过具有命题形式的逻辑结构而得以表达的,因此意向行为一侧的真理主要表现为命题意义上的真,当然这种命题意义上的真并不是纯粹形式化的,而是蕴含本质规定在其中的。行为一侧的真理指的就是这种意向本质得以直观充实的状态。我们一般会将真理看作是通过述谓的命题结构所表达的主词与谓词关系的一致性和相合性,即判断的真。胡塞尔对此区分了两层不同的真理内涵,首先是通常所认为形式蕴含关系的纯粹命题的真,其次是这种命题的真在直观中获得了动态的充实。在这一部分关于真理的讨论中,胡塞尔并没有专门对前者进行分析,而是着重对后者进行了分析。通过命题结构所表达的真理是含义意指行为在直观中获得充实的过程,它指的是这种含义的设定或意指在直观中获得了证实。这样胡塞尔的真理概念就突破了传统上将真理局限在形式的命题之中的观点。另外,胡塞尔的客体化行为除了判断行为之外还有称谓行为,这种非关系性的称谓行为也属于含义意指行为,因此也就具有客体化设定。因而我们也就可以将得到充实的称谓看作具有真理的意涵。称谓行为与判断行为的差异在于前者是单束的、直接的行为类型,而判断行为则是综合的、多束的、被奠基的行为类型。因此,与这两种行为相对应的直观充实也就区分为感知直观和范畴直观两种。如果从这种直观行为类型角度来看,真理就可以分为感知的真和判断的真两种。这样真理概念的内涵便又第二次得到了扩展。这样真理概念由传统上形式命题的真扩展到了与直观充实相合的真,这种真可以分为感知的真和判断的真。(10)非关系性的称谓行为也具有真理特征,这一点是胡塞尔的现象学突破传统真理观的关键。在第五研究中,称谓行为是为判断行为奠基性的行为类型,那么与之相关的直观充实也就存在这种奠基关系,感知直观为范畴直观奠基,而范畴直观(也是非关系性的)又是判断行为为真的现象学基础。这种奠基性的、非关系性的充实直观突破了传统真理局限在形式的命题结构之中的观点。这一点也构成了海德格尔(他将Intentionalität一词替换成verhalten)对胡塞尔的现象学进行深化的关键所在。参见D. O. Dahlstrom, Heidegger’s Concept of Truth,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p.71-74.Tugendhat指出,胡塞尔将称谓行为这种非关系性的行为也看作是具有设定性特征的客体化行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但同时指出胡塞尔把真理分为设定性的真理和物的真理这一做法是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的,从物的真理可以作为从言的真理的规范性原则。参见E. Tugendhat Der,Wahrheitsbegriff bei Husserl und Heidegger,Berlin:De Gruyter,1970,pp.99-100.第二个和第四个真理概念都不是传统上的形式命题的真,而是在直观中要求得到自身证实的真。这种真是使得传统真理观得以可能的现象学前提。
就第一种和第三种作为存在的真理概念来讲,这种真理是对对象被给予方式的规定。它可以指意指与直观相即的同一性,或者说相即中感知之物。相即性意味着同一性或被感知之物是被明见体验的。但这种被体验并不意味着对这种同一性或被感知之物有明确的本己认识,这种本己认识需要一种新的客体化行为(范畴行为)朝向这种同一性。这种真理意义上的存在是源初、隐含被体验到的同一性,这一事态是范畴行为通过命题结构得以表达的前提。由此,胡塞尔区分了真理意义上的存在和系词意义上的存在,前者是更为源初地被体验的同一性,后者是奠基在前者之上通过范畴构型而加以明确表达的对象性事态。而在真理意义的存在上,胡塞尔又区分了两类对象的被给予方式或存在方式:一类是感知性的对象,另一类是作为同一性的对象性。传统上对存在概念的理解局限在具有经验实在性的对象上,而胡塞尔则指出像意指对象与充实对象的同一性本身也能成为对象,这种对象本身是经由充实直观而得以被给予的,这种同一性的对象性也具有实在性。这种被直观(前反思、前述谓)的同一性的对象性是用系词加以表达的存在意义的基础和前提。
关于这四种真理概念的关系,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些学者认为,这些真理的观念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逻辑关系。或者说,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的真理观还不成熟,他还未能给这四种真理概念进行优先次序上的安排[3]94-95。图根哈特指出,胡塞尔的第三种真理观最为重要,在胡塞尔之后的思考中逐渐占据优先性。因为第三种真理观最为鲜明地体现了胡塞尔现象学的真理观的特点,将真理观从设定性命题的真理观的局限中走出来,进而开始思考一种从物的真理观的可能性。本文这里所关注的是胡塞尔对真理和存在两方面内涵的扩展,对这两方面的扩展是胡塞尔早期现象学真理观真正具有突破性之处。
五、范畴直观
我们很容易将直观行为限制在感性直观的范围之内,但是胡塞尔宣称还有一种更高阶的直观行为或者充实行为,这就是范畴直观。像“这张纸是白色的”“这个杯子在桌子上”等等,我们并不是将对这张纸的感知与对白色的感知简单的叠加,在这种行为中系词“是”也得到了直观的体现。如果说感知行为是对具有时间—空间的物理物的充实的话,范畴直观就是对理想性的类存在的充实。也就是说,范畴直观是对理想性—对象性的充实。换句话说,这种理想性的对象性能够通过范畴直观而被给予。但这是如何可能的呢?
(一)对象与对象性
感性直观与范畴直观这种区分是建立在对象与对象性这一对区分的基础上才得以可能的:
在这里所讨论的区分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区分,即在对象性(Gegenstandlichkeit)与对象(Gegenstand)之间的区分,前者受到一个完整的行为的朝向,后者则受到各种不同的、构成这个行为的部分行为的朝向。每一个行为都意向地关系到一个从属于它的对象性[1]833。
对象性与对象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它涉及的是部分意向与整体意向之间的关系,对象性是通过对部分意向的综合统一而形成的。后面这对区分是两种意向对象的区分的前提,因为无论是将抽象部分统一在素朴行为中,还是将抽象和具体的部分统一在复合行为中,两者都同样确定了意向对象的显现方式。“这张桌子上的那个杯子”是一个素朴的行为,“那个杯子在这张桌子上”则是一个复合行为。在复合行为中,部分意向被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对象性之下。前者尽管是一个素朴行为,但是对杯子的感知也暗含了对桌子的感知或体验,尽管后者尚未成为反思的主题。
范畴直观其实就是整体—对象性的显现方式或者说被给予方式。胡塞尔在这里打破了传统认识论中直观与理智的二分。直观在这里意味着直接把握对象,而不再被认为是纯粹被动性的接受能力;理智意味着某种高阶的反思能力,但它并不与直观相割裂,理智也可以直接拥有或把握对象。胡塞尔认为无论是在感性感知中还是在范畴感知中,对象都可以完全被给予。它具体可以分为三步。
(二)范畴行为的三步骤
第一步是总体觉知(Gesamtwahrnehmung),指的是我们还没有对知觉对象进行分环勾连(geliedern),我们意向的是对象整体,它的部分仅仅是共同被表象的,而没有明确地加以突出。但是在这种总体觉知中部分作为部分的意义已经隐含在其中了。我们可以称这种总体觉知为“素朴”(schlicht)的。
在较为狭窄的“感性”感知之意义中,一个对象被直接地把握到或者是自身当下的,它在感知行为中以素朴的方式构造(konstituiert)其自身。然而这便意味着:这个对象也在此意义上是直接被给予的对象,作为这个带着这些确定的对象内容而被感知的对象,它并不是在联系的、联结的行为中以及在以其他方式分环节的行为中构造其自身[1]1151。
对象直接被给予,意味着它作为整体被感知,并没有对它进行分环勾连。素朴的感知行为中,对象是自身直接显现的,并不需要以其他的对象为基础。“带着这些确定的对象内容”,意味着作为整体的部分已经隐含地被觉知,只不过并没有加以明确的突出,即没有通过反思用逻辑语词将其明确表达出来。比如,我们对一朵花的素朴觉知,就是将其看作一朵花,并没有使用概念将这种素朴觉知明确表达出来。
但是对这种花的总体觉知不也是经历了综合统一吗?我们对这朵花的感知并不仅仅是对组成这朵花的各个部分的简单叠加,而是对它整体的统一性的感知。这种统一性难道不是奠基在这些部分之中的吗?而且我们如果对这朵花进行连续的感知,那么这朵花作为整体的显现难道不是建立在对个别的感知对象的综合统一之上的吗?
胡塞尔对此的回答是:的确,在感知行为中,对象的统一性已经被给予了,但是这种统一性并没有奠基在各个部分对象之中,因为在对个别部分进行感知的时候,我们总是对这个对象而不是其他对象进行感知。也就是说,对象是作为知觉整体而贯穿在每个个别的知觉行为之中的。另外,尽管我们在素朴感知行为中进行的也是一种认同的统一,但是这种认同的统一并没有意指这种同一性。由此,胡塞尔区分了认同的统一(Einheit der Identifizierungs)与认同行为的统一(Einheit eines Aktes der Identifizierungs)。“ 认同的统一……与一个认同‘行为’的统一,它们所说的并不是一回事。一个行为意指某物,认同的行为意指同一性,表象这个同一性。”[1]1156在这种总体觉知中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认同的统一,但是这种认同的统一是没有成为一个新的对象性行为。也就是说,在总体觉知中,被觉知的永远是感性对象自身,而不是这个感性对象的同一性。或者说,在总体觉知中这种同一性是被亲历的(erlebt),而没有成为主题式的(thematish)。
感知行为也始终是一个同质的统一,它以简单和直接的方式使对象成为当下。感知的统一因此并不是通过特有的综合行为而形成,就好像综合的形式为由通过局部意向的被奠基行为才能创造对象关系的统一性一样。这里并不需要分节,因而也不需要现时的联结。感知统一是作为素朴的统一、作为在不添加新行为意向的情况下各局部意向的直接融合而成立的[1]1154。
第二步是特殊觉知(Sonderwahrnehmung),指的是对作为部分的属性加以明确的表达,这时知觉对象仍然是之前的总体觉知对象,只不过此时是对其某个部分的明确意向。比如,总体觉知“这朵花”在特殊觉知中变成了“这朵红花”。特殊的觉知仍然是一个素朴的感知行为, 但是注意力已经从被给予的整体中转换到了其部分,红作为这朵花的属性被加以明确地突出。在前者,作为属性的红色被隐含在对这朵花的总体知觉中,而在后者,这朵整体的花作为背景被隐含在了对属性红的特殊觉知之中。
第三步则是通过范畴构型对上述两步的综合。在从总体觉知到特殊觉知的过渡中,某种重合体验(Deckungerlebnis)出现在这两种行为之中。对对象整体中某个环节的明确的特殊意向与对整体中隐含的对此环节的这个部分意向之间重合。这种重合是作为综合的范畴意向的范畴代现内容。因此,范畴行为实际上进行的就是重合综合统一的行为。这种范畴代现内容实际上构成了范畴直观行为的最终基础。
范畴直观理论表明,范畴行为只能在被奠基行为中被给予,正是通过对被奠基对象的正确理解之上,范畴对象才能被看作是“现实”的。这意味着对范畴之类的认识是一种奠基性的认知过程,其自身所具有的被奠基性要求以一种“迂回”的方式而获得充实。这是它属己的本质特征。范畴直观中感知行为是为范畴行为奠基的。一方面这意味着范畴行为是更为高阶的反思行为,将之前被体验到但未被明确表达出来的内容展示出来;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在奠基性的感性知觉中就已经隐含了范畴对象被给予的可能性。感性知觉是范畴对象被给予或者范畴直观的可能性条件。胡塞尔再次突破了传统认识论中对直观和理智的二分,展示了两者动态性的相互渗透关系,在将直观扩展到范畴对象领域的同时也保留了范畴直观对感性直观的依存性。
综上所述,胡塞尔的直观充实理论从动态的视角对作为意指与充实的统一的意向结构进行了详细深入的阐述。胡塞尔的直观充实为真理观念提供了现象上的规范性标准。根据这种标准,真理与存在这一对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真理不再局限在形式性的命题结构之中,而是被扩展到非关系性的感知(称谓)结构中;对象的内涵也从经验实在性的对象扩展到了具有观念性的对象性事态中,并由此发展出范畴直观的理论。直观充实理论通过将命题结构、意识超越与对象自身被给予三重结构规定为意指与充实的动态关联整体而揭示出面向实事本身的可能性。胡塞尔在接续第五研究对意向性总体规定的基础上,对意向的直观充实层面进行了现象学描述,揭示出意向意指与直观充实的源初统一的动态结构,从而构成了胡塞尔早期现象学理论的真正突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