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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法管科际整合课程探析

2020-01-16张辉李明耀

中国大学教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新文科

张辉 李明耀

摘 要:新文科建设是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实施的重要战略,目前其研究正处于从认识论向方法论,从宏观向微观的重要转变阶段。学科交融、科际整合是新文科的重要理念,工商管理专业中的法律教育课程则可以成为新文科建设的分析样本。“经济法律通论”是专门介绍工商管理活动所涉法律知识的课程,以“法管科际整合课程”作为其定位,既是新文科建设在工商管理学科中的内在体现,也是“系统理论”和“法律唯实论”的逻辑延伸。“经济法律通论”要实现科际整合的目标,除应坚持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进行教材重构外,还应以启发式教学为目标创新教学模式,以此满足社会对工商管理学科的实际需求。

关键词:新文科;科际整合;经济法律通论

“新文科”作为近年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兴起的一个热词,受到了广泛关注。“新文科”首先意味着认识论上的转换,对此诸多论者从义理上就其内涵、范围、指向、定位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并在相当程度上凝聚了社会对于新文科“是什么”的共识。在此基础上,新文科建设作为一项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工程,还需要回到具体学科和课程的微观视角,围绕“怎么建设”这一核心问题进行方法论和个案式研究。工商管理学科是典型的文科领域,对于工商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过去普遍将其视为学科交叉领域,很多高校也都设置了“经济法律通论”课程进行专门介绍,但对于该课程设置的内在逻辑、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如何构建等具体问题却缺少深入的思考。在以强调学科融合为重要导向的新文科建设背景下,以“经济法律通论”课程为样本,从法学与管理学学科整合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管科际整合课程释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管理活动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无论是工商管理还是公共管理,都必然涉及大量法律知识,如工商管理中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等,都可以归之于管理学与法学的交叉领域。由于法律制度在工商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很多高校在工商管理专业中都开设了“经济法律通论”课程,专门介绍法律在工商管理中的功能、角色,或者阐述二者在理念、方法论和实践中的互动关系。在课程定位上,过去人们普遍认为“经济法律通论”是工商管理与法学之间的交叉课程,这一认识符合客观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交叉课程”实际上是一种外部视角的静态描述,即只是陈述了法律与工商管理两个领域之间具有内在“交叉”这一特定事实,并未深入课程内部就该课程如何构建提供建设性方向,而后者显然更为重要。笔者认为,就“经济法律通论”课程的定位而言,相较于“法管学科交叉课程”,可能“法管科际整合课程”更精准,也更适合。

要理解“法管科际整合课程”,应当对其中几个关键词有准确认识。首先是关于“课程”。课程是教学论概念,从字面上解释,“课”多指按一定的标准试验、考核、教授、学习,或就是指工作和功课;“程”则多指法式、准则,或限定的数额。“课程”意指有规定数量和内容的工作或学习进程。据考证,“课程”在我国唐宋时期就已出现,如宋代朱熹所述“宽着期限,紧着课程”“小立课程,大作工夫”。国外学者一般将其界定为“学生在学校中获得的经验”或者是“学校的教学内容”[1]。在我国,课程是“为实现学校教育目标而选择的教育内容的总和”[2]。其次是关于“科际”和“法管”。所谓“科”原指等级、类别,后多被用来指科目、课程、学科;“科际”就是指不同科目、学科之间的内在关联。“法管”在这里是从学科角度上使用,因此并非指法律制度与管理活动,而是指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这里主要指涉工商管理活动的法律现象和制度)的法学学科以及研究管理活动(这里主要指工商管理活动)的管理学学科。再次是关于“整合”。“整”作动词使用是指整齐、整顿、整理,也可作形容词用,意指整理的结果;“合”则多指结果,即和睦、融洽。因此“整合”可以理解为通过对原有对象的整顿、加工,从而使其在外表上归于齐整、在内质上趋于和谐。那么,所谓“法管科际整合课程”就是指为了实现工商管理专业教育之目标,将企业管理活动中涉及的与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采取特定模式、方法对其进行整理,从而使其符合工商管理专业知识需求的一门课程。之所以将“经济法律通论”定位为“科际整合课程”而非“法管交叉课程”,除了前者更清晰地揭示了该课程的内在属性外,还因为不少人对“交叉课程”的认识较为狭隘,以为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法学学科中的相关内容没有差异,进而陷入“拿来主义”的教学误区,即认为只需要将法学专业中的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照搬至“经济法律通论”中即可。事實上,这种认识误区和“拿来主义”误解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学课程的真实内容。尽管“经济法律通论”课程与“经济法学”课程都论

述、研究特定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但前者聚焦的是“工商管理世界中的经济法”,后者关注的却是“部门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即是一门论述和研究“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课程[3],二者无论是在课程性质、设置目的,还是课程内容上都具有异质性,不能混为一谈。将“经济法律通论”课程定位为“法管科际整合课程”,实际上表明了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并非是与法学学科间静态、整体上的重合,而是一种动态、有机的融合,这种课程建设和教学方法论导向能够引导一线教学和研究人员对如何做好整合工作进行积极探索,从而帮助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准确地掌握涉及工商管理的法律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具体法律规范,进而帮助其提高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法管科际整合的理论基础

科际整合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早在20世纪中后叶就已经在西方兴起,当时一些学者开始意识到单一学科无法对某一现实问题或现象提供解决方案或理论解释。基于实用主义的研究导向,他们开始更加注重跨学科研究,并逐渐形成了某种程式化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研究范式。这种超越传统学科的研究范式经过系统整理后便可能形成相应的固定课程,而一旦其内在理论逻辑足以支撑一个学科时,便催生了新的学科种类。不过当时科际整合主要体现在自然科学领域,如生物信息课程、量子信息课程就是分别将分子生物学、量子物理学引入了计算机领域。那么,在工商管理这一文科领域,对于企业经济管理中涉及的经济法律制度,以及以此为论述内容的“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是否可以建设成为一门法管科际整合课程呢?回答也是肯定的。

一方面,法管科际整合体现了新文科建设强调学科交融的核心理念,具有坚实的政策基础。被誉为“带来了一场文科教育的革命”[4]的新文科教育理念由美国希拉姆学院于2017年提出。而在我国,随着2019年正式启动“六卓越一拔尖”计划2.0,新文科建设开始正式成为国家层面的重要政策导向。新文科的出现既是服务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文科教育、文科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从本质上而言,新文科实际上是以全球新科技革命、新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背景,突破传统文科的思维模式,以继承与创新、交叉与融合、协同与共享为主要途径,促进多学科交叉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文科的更新升級,从以学科为导向转向以需求为导向,从专业分割转向交叉融合,从适应服务转向支撑引领的学科建设样态[5],其目标在于打破传统学科的界限从而实现新的知识交融,其遵循的是更为彻底的结果主义导向而非形式上的学科划分。那么,“经济法律通论”作为一门面向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讲授有关经济法律制度的课程,就不能形式上“照搬”法学专业经济法学课程的内容,而应当强调工商管理与经济性法律的内在有机融合。这也就要求该课程在教材编写和教学模式上都应做出创造性的“重构”。

另一方面,法管科际整合是企业系统运转和实用导向的内在要求,分别契合了“系统理论”和“法律唯实论”的理论逻辑。事实上,为了突破单一领域的局限而产生的系统理论是科际整合课程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该理论形成于20世纪40年代,其核心思想是,大部分我们观察到的现象都可以用一个复杂系统的模型去理解,而复杂系统都有着多面的特性及自我运作的法则。复杂系统本身与其组成部分是不同的,系统的整体行为并非透过了解其组成部分就能预测得到。跨领域研究与教学的目的在于了解一个复杂系统的复杂性形式,掌握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还有这些互动关系如何影响系统整体的行为模式,以及它相互如何回馈影响组成部分的行为[6]。企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系统,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所需要的工商管理和法律知识并非是割裂和静态的,而是处于相互缠绕、有机交融的状态。只有按照系统逻辑重新整合工商管理和法学中的具体知识,才可能有效保障企业系统的良性运转。除了“系统理论”外,“法律唯实论”也是另一个重要理论支撑。该理论认为“法是经由创造而非经由发现而来。据此,法必须立基于人类经验……而非形式逻辑之上”[7]。其主要特色在于试图用一种实用主义取向的法律观来取代既有的形式主义传统,这种理论思潮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是注重案例分析,同时把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分析对象。显然,工商管理专业中的法律教育既然要回应企业管理的现实需求,就应当秉持务实的态度,这反过来也对“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提出了新的科际整合要求。

三、法管科际整合课程的教材内容重构和教学模式创新

一般来说,课程建设的目标是具有符合学科或专业特色的教学大纲、符合社会需求和学生认知特点的教材、完整的教学资料、科学的考核手段、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相对先进的能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手段和试验设施,以及行之有效的启发式的教学模式[8]。对于“经济法律通论”课程而言,由于其属于一门新型整合课程,教材内容和教学模式无疑处于更为基础和根本的地位,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1.坚持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进行教材重构

如前文所指出,当下很多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经济法律通论”课程采用的教材依旧沿袭了法学专业中《经济法学》教材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编排,仅仅在内容上稍微增加了部分民商法基本原理和具体法律制度,这导致“经济法律通论”课程难以与其他工商管理专业课程教材保持内在衔接和互为支撑。在重构“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教材过程中,我们应当明确地认识到,经济法学作为部门法学,其教材编排的内容设置始终都是围绕宏观调控、市场规制等行为而展开,而“经济法律通论”则应当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展开,具体而言则是围绕法律在工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来论述与“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以及具体规定。

重构以工商管理活动为中心的“经济法律通论”教材的核心在于厘清该课程内容的内在逻辑。详言之,工商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两大层面:其一是作为基础法律理论、基本法律知识的部分,这部分内容相当于法学的“入门”知识,其定位是为工商管理专业学生理解具体法律制度提供基本理论。该部分除了介绍基础法理外,还应介绍与工商管理密切相关的部分民法知识。具体而言,该部分至少应当包括法的概述、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代理、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二则是介绍工商管理活动中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从类型上划分,可以将法律在工商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分为调整工商管理组织的“内部利益关系”和“外部利益关系”。因此在教材内容编排上,可按照“与工商管理组织内部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和“与工商管理组织外部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分别编写。其中,前者至少涉及工商管理的组织形式以及涉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内容篇幅,这些部分都可以章为单位分别进行编写;后者至少涉及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市场竞争法律制度、证券与商业保险法律制度、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仲裁、诉讼法律制度等方面,同样也可以一一分章编排论述。由此可见,按照法管科际整合要求,“经济法律通论”课程实际上涉及诸多部门法学科,但其内容应当始终围绕工商管理活动展开,并非简单地复述法学专业中的经济法学这一部门法学的内容。同时,由于篇幅限制,在教材设计中遵循“内容体系完整、主要法律讲到、具体规定举要”即可,不宜追求面面俱到。

2.坚持以启发式教学为目标创新教学模式

新文科建设有着崭新的历史背景与技术语境,同时也面临着知识生产和学科重构的新挑战,而这都需要通过教学模式予以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教学模式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课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传统法学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教科书讲授”与“判例解读”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该模式基本能适应法学专业中“解释法学概念、阐述法学理论、注释法律条文、研讨学术问题”的教学目标,但考虑到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能力的特点,其并不适合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学。“经济法律通论”课程要在教学模式上与工商管理专业整体教学实现契合、互动和助益,同样应当围绕具体的工商管理活动展开,这就需要更加强调个案式、情景式教学,这种教学实际上就是“范例教学模式”。“范例教学模式”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提出,该模式强调将精选出来的示范性、典型性材料作为教学内容,并通过个别来说明一般,使学生能由点到面、从部分到整体来理解和推知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显然,这种模式对于学生的认知、能力、思维和情感都具有启发和促进作用,不仅能够帮助学生积极主动掌握“与工商管理类专业有关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以及具体规定,而且能最大限度提升工商管理专业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正因为如此,在“经济法律通论”课程的教学中,我们应尽量创造出适合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学习情境,使之能够借助“范例”主动掌握与工商管理相关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而帮助其分析、解决具体管理中的现象和问题。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应当将“经济法律通论”课程教学中的范例启发式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判例解读”教学相区分,后者的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塑造“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而前者则应当是引导学生“像懂法律的管理者那样思考”。

新文科建设不仅要求教育者重新审视和评估现有文科专业的教育教学状况,更重要的是要运用新理念对文科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术研究范式进行全方位探索和创新[9]。在此背景下,对于任何学科交叉领域的教学而言,都应当打破传统学科和教学上的限制,按照科际整合的理念和要求重构新的、适应现实社会需求的教学体系,对于“经济法律通论”课程如此,对于其他交叉领域的课程亦当然。

参考文献:

[1]孙宏安.课程概念的一个阐释[J].教育研究,2000(3):44.

[2]顾明远.教育大辞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257.

[3]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16.

[4]王铭玉.新文科——一场文科教育的革命[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19.

[5]王铭玉,张涛.高校“新文科”建设:概念与行动[J].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3-21.

[6]William Newell . A Theory of Interdisciplinary  Studies[J]. Issues In Integrative Studies,2001(19):25.

[7]Joseph William Singer.Review Essay:Legal Realism Now[J].California Law Review.1988.76(2):465.

[8]张辉.经济法律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

[9]宁琦.社会需求与新文科建设的核心任务[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8):15.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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