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洪范》五行说考论
2020-01-16程苏东
程苏东
(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北京,100871)
所谓《洪范》五行学,是基于《洪范五行传》的推度和阐释而产生一种知识体系。自西汉初期夏侯始昌以之推说灾异,并传授弟子以来,在两汉儒生中始终具有一定影响[1],特别是随着元成时期儒学灾异论在宫廷政治中影响日巨,《洪范》五行学也与《春秋》董氏学、京氏《易》学、齐《诗》翼氏学一道,成为影响汉代政治的重要灾异理论,先后有许商、刘向、刘歆所撰论、记问世。至东汉时期,随着谶纬学说的兴起,宫廷灾异论辩更趋复杂,而《洪范》五行学在这一时期的传承和演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关于东汉《洪范》五行学,笔者已有专文对班固《汉书·五行志》和郑玄《尚书大传注·洪范五行传》分别进行探讨,但对于活跃于宫廷奏对、疏表中的《洪范》五行说,尚未见系统考辑者,故不揣谫陋,试考论如次。
一、东汉《洪范》五行学的基本面貌
如果说西汉是《洪范》五行学的建立期和分化期,则东汉主要是《洪范》五行学的传播期。从现存史料来看,此期的传播表现出两个特点:首先,西汉时期主要在少数师弟间“别传”的夏侯始昌《洪范》五行学师法在东汉渐趋衰落。除活跃于和帝时期的周磐曾在洛阳师授《洪范》五行学以外,史料中未见其他东汉士人传习《五行传》的记载,时人论及《五行传》,也从不称述师说家法,看起来,在西汉流传有绪的夏侯始昌《洪范》五行学师法在东汉中后期已逐渐湮没。
然而另一方面,基于《洪范》五行学的灾异论说在东汉却并未中绝。据笔者考辑,散见于朝臣奏议和士人论著者凡16条,分别是光武帝朝尹敏奏疏、明帝朝东平宪王刘苍奏疏、章帝朝《白虎通》、王充《论衡》(2条)、何敞奏疏、安帝朝陈忠奏疏、“五色大鸟”事奏疏、顺帝朝张衡封事、周举奏对、桓帝朝陈蕃等奏疏、灵帝朝杨赐封事、卢植封事、蔡邕两次奏对、献帝朝荀悦《申鉴》,此外,更有班固《汉书·五行志》和郑玄《尚书大传注·洪范五行传》两种系统阐述《洪范》五行学的论著。从时间分布上看,这些称引与整个东汉政权相始终。至于上举士人的学术背景,尹敏习欧阳《尚书》和古文《尚书》,杨赐世习欧阳《尚书》桓荣章句,周举习古文《尚书》,王充、张衡受业太学,蔡邕、卢植曾入东观校读经传,颇具多样性。凡此均显示《洪范》五行学在东汉始终活跃于宫廷灾异论说和经师、文士的论说之中。
一面是《洪范》五行学师法的凋零,另一面却是相关学说的持续传播,究其原因,应与《洪范》五行学从一种仅“教所贤弟子”的“秘传”师法转变为依托多种文本公开流传的经传有关[2]。西汉时期,《洪范五行传》的文本仅存于夏侯始昌所传师学弟子和宫廷中秘,故明其说者非常有限,是一种典型的“秘密知识”。进入东汉,刘向《洪范五行传论》、刘歆《洪范五行传论》均有所传播;随着部分《传》文进入《汉书·五行志》,又有士人通过阅读《汉书》而了解《洪范》五行学;尤其不可忽视的,还有《尚书大传》的结集和传播。关于《尚书大传》的编纂过程,学术界仍存异说[3],但基本可以确认的是,西汉中前期有不少类似《洪范五行传》的《尚书》传、说以单篇形式流传。刘向校书时,将这些传、说加以整合,成为《汉书·艺文志》所著录的“《传》四十一篇”。至晚到章帝时,这部新整合的《尚书》学经传获得了《尚书大传》这一名称,并开始传播。《白虎通》《汉书》《论衡》《风俗通义》等论著先后称引此书,《白虎通》在征引《洪范五行传》时所称引者正是《尚书大传》,而郑玄之所以注释《洪范五行传》,也是因为后者属于《尚书大传》。可见,随着《洪范五行传》进入《尚书大传》《汉书》等具有一定流传度的大型文本,它也就不再是“别传”之秘学,而成为东汉士人公共知识的一部分了。
二、西汉三家《洪范》五行说的流播
尽管在传播方式上较西汉有重要变化,但就具体经说而言,除郑玄以一己之力再次重建了《洪范》五行学的阐释体系之外,东汉《洪范》五行说大抵不出西汉范围,夏侯始昌所传师法、刘向《洪范五行传论》与刘歆《洪范五行传论》均有传播。
首先,在销灾观念上,东汉《洪范》五行说延续西汉传统,强调以德销祸,显示出汉代儒学灾异论的基本立场。《洪范五行传》本有所谓“共御”之术,即通过“洪祀六沴”等一系列斋、祀、祷祝之法来销祸邀福,具有浓厚的数术色彩。但无论是夏侯始昌所传师法,还是刘向、刘歆所撰论著,均不取其说,而主张通过君主德行或国家政治的调整来消灾弭祸。作为师法弟子的孔光甚至明确反对“俗之祈禳小数”[4],显示出汉儒虽大量援用数术知识来阐说灾异生成机制,但不过是意在彰显其论说之合理性,一旦落实到解决之道,则仍回归儒家慎德、修己、尊尊、亲亲等传统政治理念,力求以“人道”之变触发“天道”感应。不过,随着图谶之学大兴,东汉君臣的知识趣味更趋神秘化,在此背景下,《洪范》五行学仍坚持其以德销祸的立场。光武帝建武二年,尹敏在奏疏中引述《洪范五行传》“共御”之论,以为“欲尊六事之体,则貌、言、视、听、思心之用合,六事之揆以致乎太平,而消除轗轲孽害也”[5],完全没有提及《传》文所言“洪祀”之术,而奉经文“五事”作为销灾之正道;桓帝时陈蕃等据《五行传》论说灾异,但最终则认为“唯善政可以已之”[6]。可见,相较于《五行传》文本自身,西汉诸家的《洪范》五行说对于东汉士人似具有更大的影响。
其次,刘向《洪范五行传论》及其以“阴阳”说君臣尊卑的灾异论范式在东汉宫廷颇见传播。除了《汉书·五行志》明确援据刘向《传论》说解以外,东汉儒臣的奏对中亦可见刘向《传论》的影响。例如安帝中“霖雨积时,河水涌溢”,仆射陈忠在奏对中称:
臣闻《洪范》五事,一曰貌,貌以恭,恭作肃,貌伤则狂,而致常雨。《春秋》大水,皆为君上威仪不穆,临莅不严,臣下轻慢,贵幸擅权,阴气盛强,阳不能禁,故为淫雨。……臣愿明主严天元之尊,正乾刚之位,职事巨细,皆任贤能,不宜复令女使干错万机。……若国政一由帝命,王事每决于已,则下不得逼上,臣不得干君,常雨、大水必当霁止,四方众异不能为害。[7]
刘向《传论》始以《五行传》系统说解《春秋》灾异,其以《春秋》“大水”为“常雨”之罚,以为“大水者,皆君臣治失而阴气稸积盛强,生水雨之灾也”[8]。从陈忠论述来看,无论是以《五行传》说《春秋》灾异,还是以阴阳盛衰论君臣尊卑,都与刘向《传论》相合,甚至其“阴气盛强”的措辞亦与刘向《传论》完全相合,恐非偶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汉书·五行志》用刘歆说,将《春秋》“大水”视为“水不润下”,故刘向关于“大水”的说解并未为《汉书·五行志》所录,而陈忠之说与刘向相合,可知其所据者并非《汉书·五行志》,而是刘向《传论》。
又如灵帝熹平元年“青虵见御坐”,少府、光禄勋杨赐上封事:
夫皇极不建,则有蛇龙之孽。《诗》云:“惟虺惟蛇,女子之祥。”故《春秋》两蛇斗于郑门,昭公殆以女败;康王一朝晏起,《关雎》见几而作。夫女谒行则谗夫昌,谗夫昌则苞苴通,故殷汤以之自戒,终济亢旱之灾。惟陛下思乾刚之道,别内外之宜,崇帝乙之制,受元吉之祉,抑皇甫之权,割艳妻之爱,则蛇变可消,祯祥立应。殷戊、宋景,其事甚明。[9]
李贤注意到这段论述与刘向《洪范五行传论》关系密切,故引之作为注释:
初,郑厉公劫相祭仲而篡兄昭公,立为郑君。后雍糺之难,厉公出奔,郑人立昭公。既立,内蛇与外蛇斗郑南门中,内蛇死。是时傅瑕仕于郑,欲内厉公,故内蛇死者,昭公将败,厉公将胜之象也。是时昭公宜布恩施惠,以抚百姓,举贤崇德,以厉群臣,观察左右,以省奸谋,则内变不得生,外谋无由起矣。昭公不觉,果杀于傅瑕,二子死而厉公入,此其效也。《诗》云:“惟虺惟蛇,女子之祥。”郑昭公殆以女子败矣。[10]
刘向虽将两蛇相斗之事定性为“龙蛇之孽”,但《五行传》本身并未将此孽与女祸联系起来,其言昭公“以女子败”,所据者实为《诗》文“惟虺惟蛇,女子之祥”。换言之,刘向乃兼取《五行传》和《诗》说而做出占断。至于杨赐所言,无论是举《左传》二蛇相斗事为“龙蛇之孽”的例证,还是援引《诗》文作出“以女败”的断语,在逻辑和措辞上均与刘向《传论》完全相合,此恐非暗合。与前例一样,女祸之说不见于《汉书·五行志》,杨赐所据者也应当是刘向《传论》。
从宏观层面看,刘向《传论》最突出的特点是以“阴阳”说系统重构了《五行传》的学理体系,由此将《传》文的核心指向从君主的个人德行转向君臣权力关系的制衡,而这在东汉朝臣的奏议中同样有所体现。顺帝永和六年,周举奏对即以“阳无以制,则上扰下竭”解释“言之不从”的致灾机制[11],与刘向《传论》“人君既失众,政令不从,孤阳持治”之说完全相合[12];光和二年蔡邕奏对则以“明君臣,正上下,抑阴尊阳,修五事于圣躬,致精虑于共御”作为“皇之不极”的销灾之道[13],凡此均以君臣、阴阳关系的变化作为《洪范》灾异论的基础。此外,刘向在说解《传》文“五行失性”部分时,曾援据时月令说,通过五行与五方、四时之间的对应关系来说解五行失性之咎由,而这一思路在东汉奏疏中也有所体现,如明帝永平四年春,东平王刘苍奏疏在论及“木不曲直”的咎由时,即认为其关键在于“失春令”[14]。东平王、周举、蔡邕之说当然未必直接受到刘向《传论》的影响,但这些论述与向说大抵相合,体现出刘向的阐释取径颇能代表汉儒的知识观念和思维方式,故在东汉仍见响应。
再次,刘歆所据本《洪范五行传》及其相关论说亦有传播。如《汉书·五行志》所言,刘向、刘歆父子不仅在《春秋》学方面立场迥异,对于《洪范》五行学也各有主张,二者分歧首先体现为所据《洪范五行传》版本的差异。刘向本出于中秘,与代表夏侯始昌所传师法的许商本相同,是西汉时期的通行本;刘歆本则未知所出,其“六沴”部分诸妖、孽、祸、疴的名目及对应关系,以及“六沴司月”的匹配方式均与通行本不同。此外,《尚书大传》既出于中秘,且初为刘向所辑“《传》四十一篇”,则其所收《五行传》自应为刘向所据中秘本。《白虎通》引《尚书大传》有所谓“龟孽”者,即仅见于许商、刘向本[15],足证《大传》本《五行传》亦与许商、刘向本相合。考虑到《大传》的传播范围,此本也应当成为东汉士人阅读《洪范五行传》的主要依据。
不过,刘歆本在东汉亦有流传。班固据刘歆《传论》编纂《汉书·五行志》自不必说,至郑玄注释《尚书大传·洪范五行传》,亦据刘歆本讨论“六沴司月”部分“五事”的次序问题,而相关内容并不见于《汉书·五行志》,可知刘歆本至东汉末年仍有流传。《续汉书·五行志》载安帝延光三年二月“戊子,有五色大鸟集济南台,十月,又集新丰”[16],时人以为“羽虫之孽”;又言章帝末“号凤皇百四十九见”,何敞以为“羽孽”。由于“羽虫之孽”仅见于刘歆本,知此二说所据均为刘歆本。当然,“羽孽”之说亦为《汉书·五行志》所载,故亦不能排除时人是据《汉书·五行志》而择用刘歆说。
三、基于史志阅读的《洪范》五行说
尽管《洪范五行传》以及许商、刘向、刘歆所撰论、记的全貌均已不可获见,但即便是从有限的佚文来看,基于“五行”这一高度结构性的理论框架,《传》文及各家说解均表现出鲜明的系统性。至于谷永、李寻、孔光等师法弟子在奏对中论及《五行传》,更一一援据师法,表现出一定的稳定性。相较而言,东汉儒臣在利用《五行传》说解灾异时,就多少显得零碎、驳杂,缺乏系统性。究其原因,除了师法不彰,故得任意发挥外,亦与东汉中后期儒臣颇据《汉书·五行志》接受《洪范》五行学说的知识获取途径有关。
不妨先看卢植的例子。灵帝光和元年“十月丙子晦,日有蚀之”,由于食日不正,这次日食引发了较大的政治震动。卢植在所上封事中援据《五行传》论日食之由:
臣闻《五行传》:“日晦而月见谓之朓,王侯其舒。”此谓君政舒缓,故日食晦也。《春秋传》曰“天子避位移时”,言其相掩不过移时。而间者日食自巳过午,既食之后,云雾晻暧。比年地震,彗孛互见。臣闻汉以火德,化当宽明。近色信谗,忌之甚者,如火畏水故也。案今年之变,皆阳失阴侵,消御灾凶,宜有其道。[17]
卢植所引《传》文亦见于《汉书·五行志》,班固不仅载录了刘向、刘歆的不同解释,自己还参考汉事而加以发挥[18]。关于“王侯其舒”,刘向释为“君舒缓则臣骄慢”,与其“视之不明”部分对于“厥咎舒”的说解保持一致;刘歆则以为“舒者侯王展意颛事,臣下促急”,与刘向之说完全相反。卢植以“舒缓”解释“舒”,又将咎由归结为“阳失阴侵”,二者均与刘向之说相合。当然,仅据此尚无法判断卢植是否援据刘向《传论》或《汉书·五行志》,关键在于其“日食晦”之说。关于其所引《五行传》之言,全句为“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朓,朔而月见东方谓之仄慝,仄慝则侯王其肃,朓则侯王其舒”。按照月相变化的一般规律,朔日月亮与太阳同升同落,故其光芒为太阳所掩盖,不应见月;晦日虽有月亮,但月相尚微,肉眼多不可见,故古人认为晦、朔日皆不应见月。不过,如果历法先天或后天,就会出现所谓的“朔日”“晦日”月见的现象,古人视之为异象,刘向以日、月行度失次为说,郑玄从其说。至于刘歆,又指出这类月异与食日不正之间存在相关性,说见《汉书·五行志》:
刘歆以为,舒者侯王展意颛事,臣下促急,故月行疾也。肃者王侯缩朒不任事,臣下驰纵,故月行迟也。当春秋时,侯王率多缩朒不任事,故食二日仄慝者十八,食晦日朓者一,此其效也。[19]
根据《汉书·五行志》,刘歆以《春秋》所载食二日共十八次,食晦共两次,故所谓“食二日仄慝者十八”,即以食二日必有仄慝。食二日,即食日在初二这天,是历法后天一日所致,至于仄慝,亦为历法后天所致,故由食二日的确可以反推出朔日仄慝的月相。至于“食晦日朓者一”,查《汉书·五行志》,应在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卯,“刘歆以为三月晦,朓,鲁、卫分”,至于庄公十八年三月日食,则“刘歆以为晦,鲁、卫分”,不言朓,故此处言“食晦日朓者一”,明与食二日必仄慝不同,食晦未必有朓。事实上,食晦即历法先天一日,此时历法中的“晦日”实际上应该是朔日,既然在朔日,就不可能见月,故在历法先天一日的情况下,理论上不可能发生晦日既有日食,又可见月的情况,刘歆以宣公十七年六月癸卯月朓之说未知何据。不过,刘歆毕竟未将“食晦”与“朓”完全对应起来。夏侯始昌师法弟子孔光在奏对中言:“《传》曰‘时则有日月乱行’,谓朓、侧匿,甚则薄、蚀是也。”[20]将朓、仄慝与日食视为不同程度的灾异,显然也不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至班固《汉书·五行志》,以为“考之汉家,食晦朓者三十六,终亡二日仄慝者,歆说信矣”,然查志文所载汉代三十六次食晦,无一处同日发生月朓的记载,可知班固误解刘歆关于月异与食日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为食晦者必有朓。服虔《汉书》注袭用班说,即以为“朓,相眺也。日晦食为朓”,但臣瓉注则指出“《志》云:晦而月见西方曰朓,以此名之,非日食晦之名也。”强调《五行传》所言“晦”仅指月朓发生于晦日,不可与食晦相混。
由此可见,正是在《汉书·五行志》之中,出现了将“晦而月见西方谓之朓”视为食晦日的误解,考虑到卢植对“舒”的理解亦见于《汉书·五行志》,而卢植此前曾以议郎校书东观,“补续《汉记》”[21],无疑曾获见《汉书》,我们认为,卢植对于《五行传》的理解,很可能受到《汉书·五行志》的影响。
曾与卢植一同校书东观的蔡邕在说解光和元年“雌鸡欲化雄”事时也很可能参照了《汉书》:
邕对曰:貌之不恭,则有鸡祸。宣帝黄龙元年,未央宫雌鸡化为雄,不鸣无距。是岁元帝初即位,立王皇后。至初元元年,丞相史家雌鸡化为雄,冠距鸣将。是岁后父禁为阳平侯,女立为皇后。至哀帝晏驾,后摄政,王莽以后兄子为大司马,由是为乱。臣窃推之:头,元首,人君之象。今鸡一身已变,未至于头,而上知之,是将有其事而不遂成之象也。若应之不精,政无所改,头冠或成,为患兹大。[22]
宣帝黄龙元年和元帝初元元年的两次雌鸡化雄事均见于《汉书·五行志》:
宣帝黄龙元年,未央殿辂軨中雌鸡化为雄,毛衣变化而不鸣,不将,无距。元帝初元中,丞相府史家雌鸡伏子,渐化为雄,冠、距、鸣、将。[23]
蔡邕对两次鸡祸的细节陈述完全不出《汉书·五行志》,显示后者很可能是其所援据者。不过,《五行志》载京房说,以此事祸在“知时”者,刘向说视其为“小臣执事为政之象”,祸在石显,二者所关注的都是作为显异主体的“鸡”。蔡邕则关注性别变化这一角度,将其视为外戚篡政之兆。这一分析虽以所谓“鸡祸”说作为基础,但与《传》文实在毫无关联。可见对于蔡邕来说,《汉书·五行志》只是提供灾异名目和事例的知识汇编而已,并不具有阐释上的权威性,故其说解乃得自出机杼。
类似的情况还见于桓帝延熹八年陈蕃等人奏疏:
是时连月有火灾,诸官宫寺或一日再三发,又夜有讹言,击鼓相惊。陈蕃、刘智矩、刘茂上疏谏曰:古之火,皆君弱臣强,极阴之变也,前始春而狱刑惨,故“火不炎上”。前入春节连寒,木冰,暴风折树,又八九州郡并言陨霜杀菽。《春秋》晋执季孙行父,木为之冰。夫气弘则景星见,化错则五星开、日月蚀,灾为已然,异为方来,恐卒有变,必于三朝,唯善政可以已之。[24]
对照存世战国秦汉文献,以《春秋》成公十六年“木冰”为“晋执季孙行父”所致,不见于《春秋》三传,仅见于《汉书·五行志》所引“一曰”[25];至于以火灾为“极阴之变”,亦仅见于《汉书·五行志》所载董仲舒对襄公三十年“宋灾”和昭公九年“陈火”的说解[26]。总此两点,陈蕃等人很可能是通过《汉书·五行志》而获取这些灾异学知识[27]。结合《春秋繁露》所载董氏灾异论可知,火性阳,董仲舒以“刑德”说“阴阳”,“阳”为“德”,本不应致灾,故董仲舒以“极阴生阳”作为火灾的生成机制,其所谓“极阴”即指“忧伤”“毒恨”等被称为“刑气”的负面情绪,上举奏议所言“始春而狱刑惨”即可视为这类“刑气”,故陈蕃以“极阴之变”而致火灾,符合董仲舒对于火灾成因的说解。至于所谓“君弱臣强”,显然针对东汉中后期宫廷政治现实而言,虽然与董仲舒颇以“刑德”说阴阳灾异的思路不完全一致,但考虑到汉儒普遍以阴阳论君臣关系,陈蕃此说亦无妨成立。问题是,基于这些分析,陈蕃最后将火灾定为《洪范五行传》中的“火不炎上”,而我们知道,董仲舒灾异论本于阴阳刑德论而贯彻于《春秋》公羊学辞例中,与《洪范五行传》本毫无关联,以董说置于《洪范》五行学框架之下,实为《汉书·五行志》特殊的编纂体例所致,陈蕃此说似乎是受到《汉书·五行志》的影响。事实上,在《五行传》体系中,“火不炎上”的咎由是“弃法律,逐功臣,杀太子,以妾以妻”,凡此非但不是“弱君”之所为,甚至完全可称是“暴君”行径了,故即便是喜用“阴阳”说君臣尊卑的刘向,在“火不炎上”部分亦从不以“君弱臣强”说解灾异事例。陈蕃基于阴阳灾异论分析咎由,却强涉《洪范五行传》为其定性,未免显得杂乱失次。
受汉廷书籍管理制度的影响,《汉书》在东汉中后期的传播仍受到一定限制,但部分地位特殊的士人仍有机会得见其书,这当然有助于《洪范》五行学的传播。不过,班固编纂《汉书·五行志》的目的在于总西汉一代儒学灾异论之大成,故其虽以《洪范五行传》为框架,但实囊括《易》学、《春秋》学各家灾异论,于《洪范》五行学内部亦遍收师法、刘向、刘歆等各家异说,如此固有总成之功,亦难免驳杂、细碎之累。特别是其于每条《传》文、灾异事例下皆分列董、向、歆等诸人说解,在形式上彰显了《洪范五行传》阐释体系的开放性与多样性,但于各家灾异论内部的系统性与学理性,则多少受到遮蔽。卢植、蔡邕、陈蕃等通过史志阅读来获取《洪范》五行学知识,左右采获,固有便捷之利,但于各家灾异论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解,相关说解难免落入浮泛。
与谶纬、京氏《易传》、时月令说相比,《洪范》五行学在东汉儒学灾异论体系中已难称显学,但借助《尚书大传》和刘向、刘歆的《洪范五行传论》《汉书·五行志》等文本的流传,《洪范》五行说仍颇见士人征引。甚至因为《洪范》在经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部分士人的知识建构中,《洪范》五行学更被视为销灾去祸的正道,尹敏、卢植、蔡邕等奏对灾异,皆首言《洪范》,章帝元和二年论灾异诏亦将销祸之道归本于《洪范》[28]。尽管从系统性、学理性层面来看,东汉士人的部分论说存在驳杂、细碎之失,但若就品格而论,这些奏议或抑权臣外戚而尊君统,或讽谏人君节欲慎行,多能针砭时弊而有所补益,作为一种具有浓厚数术色彩的经学知识,终不失儒者“主文而谲谏”的风范。
注释:
[1] 参见拙文:《〈洪范五行传〉灾异思想析论——以战国秦汉五行及时月令文献为背景》,《苏州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184~194页。
[2] (汉)班固:《汉书》卷27中之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53页。
[3] 参见程元敏:《尚书学史》,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453~459页。
[4] (汉)班固:《汉书》卷81《匡张孔马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60页。
[5]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13《五行一》,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68页。
[6]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14《五行二》刘昭注引袁山松《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96页。
[7]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46《郭陈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563页。标点未尽从。
[8] (北齐)魏收:《魏书》卷112上,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3160页。
[9]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54《杨震列传》,李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776页。
[10]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54《杨震列传》,李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777页。
[11]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61《左周黄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029页。
[12] (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卷19志第11《五行》,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第423页。
[13]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18《五行六》,刘昭注,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70页。
[14]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42《光武十王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434页。
[15] 据《汉书·五行志》可知,许商、刘向本诸“孽”为龟孽、介虫之孽、蠃虫之孽、鱼孽、华孽和龙蛇之孽,刘歆本诸“孽”为鳞虫之孽、毛虫之孽、羽虫之孽、介虫之孽、鸁虫之孽。
[16]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14《五行二》,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300页。
[17]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64《吴延史卢赵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17页。关于“日晦”之“日”,《册府元龟》引《后汉书》作“曰”,从上句读为“臣闻《五行传》曰”,王先谦《汉书补注》引作“臣闻《五行传》曰:日晦而月见谓之朓”。查诸书所引《五行传》,“晦”前均无“日”字,知《册府元龟》引作“曰”者恐近《后汉书》原貌。
[18] (汉)班固:《汉书》卷27下之下《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06页。中华书局本误将此句视为京房《易传》之文。
[19] (汉)班固:《汉书》卷27下之下《五行志下之下》,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06页。
[20] (汉)班固:《汉书》卷81《匡张孔马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359页。
[21]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64《吴延史卢赵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117页。
[22]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13《五行一》,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73~3274页。
[23] (汉)班固:《汉书》卷27中之上《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70页。
[24]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14《五行二》刘昭注引袁山松《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96页。标点未尽从。
[25] (汉)班固:《汉书》卷27上《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19~1320页。
[26] (汉)班固:《汉书》卷27上《五行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26、1327页。
[27] 当然,其“灾为已然,异为方来”之说与刘向《传论》“灾为已至,异为方来”的说法非常接近,而此说并不见于《汉书·五行志》,可知陈蕃等人还有其它的知识来源。(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874《咎征部一》引《洪范五行传》,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3876页下栏B。
[28] 司马彪《续汉书·律历志》:“间者以来,政治不得,阴阳不和,灾异不息,疠疫之气,流伤于牛,农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应,咸在朕躬。信有阙矣,将何以补之?”(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志第2《律历志》,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0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