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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于乡村治理的民间武术组织转化路径研究

2020-01-16张望龙王柏利

河北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武德德治武术

张望龙,王柏利

(河南理工大学 体育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1],为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奠定了基础。民间武术组织作为传统社会的重要社会组织,深深嵌入在乡土的村落中,对于乡村事务的决策、乡村治理秩序的稳定、村民事务之间的协商都产生着积极的影响。然而,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对民间武术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师父的权威地位在丧失,群体聚合力在消解,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重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为民间武术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探索民间武术组织的转化路径,对促进组织价值回归、服务乡村治理均具有重要意义。

1 传统社会民间武术组织服务于乡村治理的方式

“乡土社会的家庭或作为家庭扩大的家族、宗族,并不仅仅是一个血缘亲族组织体系,还是一个具有广泛功能及生活涵盖范围的事业组织。”[2]传统社会民间武术组织通过收徒的方式吸纳家族以外的人进入组织之内,建立了以师徒关系为补充的特殊社会关联网络,从而拥有了更广泛的人脉关系以及社会资源,具备了处理乡村各种大小事务的能力。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国家的行政力量对于基层社会治理作用甚微,民间武术组织发挥自身作用,成为了传统村落的治理主体之一。比如在著名的太极拳发源地陈家沟,陈氏宗族就因其家传武艺、武德声望而备受全村敬重,从陈家沟名字的由来到历史上陈家沟的不断发展[3],均可见陈氏太极拳民间武术组织对乡村治理的的影响。

1.1 以武德传承强化乡村德治机制

“重德是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的传统和中华民族一以贯之的精神追求”[4],武德与传统道德一脉相承。武德所蕴含的“刚健有为、尊礼崇德的思想,形成的锄强扶弱、重义轻利、恪守承诺的观念”[5],成为规约民间武术组织内部秩序的重要纽带。民间武术组织是武术习练者共同体,亦是武德文化的共同体,促进了以武德为纽带的内部“德治”发展。民间武术组织在挑选弟子方面,素来有“徒访师三年,师访徒三年”的说法,表明师徒双向选择上的严格和谨慎。师父除了考察徒弟的能力外,更注重人品的考察。在培养弟子方面,倡导戒骄戒躁、重义轻利的价值理念,逐渐让武德深入组织各成员内心。过去乡村在遭遇外寇入侵、盗匪袭击等危机时,深受武德教育与影响的民间武术组织成员会义不容辞地站出来保家卫国。一些事迹、战例甚至技战术,都被赋予了民族精神的象征寓意,不断激励着后代子孙,甚至影响到后期乡村的德治建设与发展[6]。

1.2 以门规戒约规范乡村法治秩序

传统的民间武术组织内部有着严格的门规戒约,用以规范组织各成员的行为,这不仅保证了内部治理的有序性,还有利于成员在与外界交往时的友好和谐。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社会秩序的维持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赖于一套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2]民间武术组织成员行为规范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熏陶与塑造,师父教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依靠制度性的门规戒约进行引导、约束。民间武术组织门规戒约对乡村治理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一,有利于组织内成员在乡村事务治理上统一思想、意见;其二,门规戒约与村落的村规民约在核心价值理念上高度一致,且都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限制,民间武术组织内部建立的秩序为整个乡村的外部法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3 以家长制参与乡村自治实践

“尊长集权并不意味着决策过程没有其他人参与,也不意味着尊长在实践中没有任何制约,而只意味着尊长在实际决策中具有最后决定和坚决执行的权力。”[7]传统的民间武术组织具有尊长集权的特点,师父作为最高权威,对内可集中大部分人的意见,进行最终的决策,实现内部的自治;对外可代表整个组织,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其他组织或家族的领袖达成约定,实现乡村的自治。在台湾的宋江阵武术组织中,“长老”和“贤人”通过祖辈们的礼俗文化与宋江阵自身的象征,来调节、化解族群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形成了较好的村落治理模式[8]。此外,师父又往往因其品德和才干受到乡民的普遍尊敬,当组织外的村民遇到麻烦时也大多会寻求师父的意见、帮助。在乡村治理实践中,师父往往作为中间人,通过其广阔的人脉关系促成纠纷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和解。因此,家长制不仅确定了民间武术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也为其参与外部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现代社会民间武术组织服务于乡村治理的困境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行政权力在农村不断下沉、渗透,以及受文革时期“破四旧、立四新”运动的影响,部分民间武术组织力量发展一度受阻,甚至部分组织消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传统文化的重视,乡村民间武术组织取得了更大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但是依然面临新的问题。“伴随着乡土社会的宗族组织转变为现代的社会团体,传统的宗法伦理转向现代的契约制度,传统的等级观念被现代的民主、平等观念所取代。”[9]身处于转型之际的民间武术组织,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传统和现代的文化冲突与对立之中,这对于乡村治理也产生了较大影响。

2.1 民间武术组织的传统德治逐渐弱化

现代农村正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发展,村民之间的交流、联系在减少,传统的宗族治理体系表现出诸多不适应。“道德治理主要依靠人的良心发挥作用,它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内心信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10]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金钱本位的价值观占据着社会主导地位,“使得每个人都从他曾经所属的狭小群体内走出来而营谋自己的利益”[11],传统道德的价值体系正遭遇被代替、抛弃的危机,民间武术组织发挥德治功能的基础在消失。其次,个人权利意识的崛起导致师父权威的下降,也对组织的德治建设产生影响。“个人权利意识的崛起并没有发展出西方以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为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12],却使诸多武术人朝着自私自利的方向发展。师父作为德才兼备的榜样,其示范教化作用不断弱化,民间武术组织成员的社会公德素养严重下滑。相比普通村民,习武之人的不良行为对农村道德风气的负面影响更大。最后,武德的传承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依据文化层次理论,可以将武术分为技术体系、制度体系以及思想体系三个层面。然而,当下的民间武术组织仅仅停留在技术体系传承层面,武德作为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被有意无意忽视。商业因素已侵入师徒传承体系,部分师父收徒甚至明码标价,遑论师父对弟子的道德考察。总之,随着民间武术组织中武德文化影响力的下降,其对组织成员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亦在下降。

2.2 民间武术组织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善

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村发展较为缓慢,农民的思想观念相对落后、法治意识不强。农村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最末端,乡村民间武术组织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首先,传统的门规戒约作为民间武术组织中最有效力的成文规章,对成员行为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组织成员对组织依赖程度的下降、归属感的减弱,门规戒约的效力大不如前。面对现代社会纷繁复杂的外部环境,仅仅通过门规戒约来实现治理远远不够。大部分的民间武术组织在社团章程建设方面长期落后,未能实现与国家法治建设接轨和同步,制约了民间武术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武德价值取向在总体上朝着与社会发展实践尤其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相符合的方向发展”[13],但一些陈旧的内容表现出时代的局限性,如武德倡导的锄强扶弱、除暴安良等行为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还有更多内容虽不触犯法律法规,亦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纠纷,武力解决方式将严重影响社会法治建设。最后,大部分乡村民间武术组织正处于转型之中,并不具备独立法人团体的资格和条件,亦未进行登记注册。这易造成两种不良后果,一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民间武术组织的日常行为缺乏有效管控,这无疑是乡村社会稳定的隐患;二是一些民间武术组织面临生存、发展困境,没有政府的支持,不仅组织后继乏人危及生存,甚至导致珍贵武术资源消亡。

2.3 民间武术组织参与自治机制不健全

卢梭说:“即使是最强大的人也绝不足以强大到永远都做主人,除非他把力量转变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14]进入现代社会,思想的解放使得人人平等的观念取代了传统的等级观念,师父的地位大不如前,难以再要求弟子绝对服从,师父也无法忽视组织成员个体的权利。此外,师父的知识经验也不足以带领成员应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环境,处理各式各样的新问题。失去了相应的意识形态和文化环境,以师父为核心的民间武术组织运行方式难以为继。

传统中国农村有着大量的自治团体,通常以乡绅和宗族长老为主体,对村里的大小事务进行协商,实现乡村自治。而今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变,宗族观念的逐渐淡化以及农村人才的大量流失,都极大地冲击着这一传统的治理方式,代之以村委会领导的村民自治。以师父为中心的长老治理模式的消解,使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方式更加多元,更多组织成员的想法和意见得以充分体现。同时,民间武术组织内部也越来越难以统一,影响到民间武术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乡村治理的参与。

一般来说,乡村治理实践中被国家认可的民间武术组织发展较为顺利,在乡村的影响也较大,一些成员以“拳”谋“权”,凭借强大的话语权影响村级决策为组织谋利。一些乡村活跃着大量的民间武术组织,村民们围聚于一些官方认可的民间武术组织并受益,导致当地的村政权被虚化[15]。而那些处于社会边缘位置的民间武术组织,自身发展艰难,成员纪律松散,缺乏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

3 新时代民间武术组织服务于乡村治理的转化路径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提出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肯定了村民管理自身事务的主人翁地位,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新时代的乡村治理需要人们以社会组织为载体参与到治理中去,对农村的治理进行一次范式转型,从“单中心治理”走向“多中心治理”。民间武术组织作为武术乡村中的治理力量之一,需要密切结合当前“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框架,进行自我转化,更好地为乡村治理服务。

3.1 建立新的道德体系,营造乡村治理的德治氛围

传统德治的弱化,并不意味着传统道德价值的沦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16]因此,民间武术组织的内部治理,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充分吸纳传统道德规范中的优秀基因,挖掘传统道德的优秀内涵,融入新的社会道德规范,建立新的德治体系。民间武术组织的德治,应当是现代意义上的、与法治精神相契合的新道德。

在具体实践层面,首先,要破除组织中的等级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使组织成员正确认识个体之间的平等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弃一些优良传统,如尊师重道的传统依然有其礼俗教化的价值,民间武术组织应大力倡导,为乡村道德建设树立标杆,营造乡村治理的德治氛围。其次,民间武术组织要坚守收徒门槛,拜师前要对弟子的品行进行重点考察,保证组织成员的道德水准。师父作为组织成员的引路人,更应注重自身的道德品行。再次,“道德不是先验的,其过程需要长期的教育与内化。”[17]一些民间武术组织成员仍保留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对于新的社会道德内涵认识不深刻,要加强成员的传统道德和武德教育,注重形塑其思想意识,使其身体行为与精神修养同步发展。

3.2 加强民间武术组织治理,强化乡村治理的法治理念

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强大而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强外部治理有利于消除民间武术组织的不稳定因素,用法律规范其行为、整合其力量,使之成为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贡献力量。要认识到,与宗族组织类似,民间武术组织和法治并不是零和博弈的关系[18],乡村中一些具体事务,还需要武术组织参与治理。所以,应激活民间武术组织的活力,促进民间武术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使之成为稳定乡村治理秩序、推动乡村法治化建设的协同力量。

需要加强政府对民间武术组织的管理。按照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大部分的民间武术组织无法满足注册条件,造成了政府对民间武术组织管理上的缺位。国家应尽快出台涵盖民间武术组织在内的注册管理规定,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采取的直接登记制、备案登记制的做法,降低民间武术组织的登记注册门槛,实现政府的有效监管。

对于民间武术组织中有悖现代法治精神、有违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思想,根据国家法律对其进行删改或重新阐释,建立适用新时代的现代规范体系。参考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在民间武术组织内部建立要求更高、更严格的门规戒约,使其不流于口号,而是对组织成员发挥真正的约束作用。此外,民间武术组织可借鉴发展较为成熟的组织经验,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和完善组织章程,推动组织运行及决策的规范化、有序化。最后,对组织成员加强普法教育,消除部分组织成员武力解决问题的旧有思维,不断提高成员的法治素养,使民间武术组织走上法治发展的轨道。

3.3 深化民间武术组织的自治实践,主动承担乡村治理职责功能

对于乡村治理而言,享有充分的自治空间是重要前提,吸纳当地的民间武术组织参与是重要的自治手段。要保障民间武术组织在村级自治中拥有参与治理实践的充分机会、表达意见的畅通渠道,同时亦要防控影响较大的民间武术组织过度干涉治理。合理借助民间武术组织治理力量,明确参与与主导关系,是乡村治理的关键问题。要不断构建和完善村级自治体制,理顺村级组织管理关系,明确民间武术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度和范围。吸纳民间武术组织中的精英承担部分村级事务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武术能人的作用。号召脱离了乡村环境的武术人才支持家乡建设,充分利用他们在外打拼的经验,为民间武术组织发展注入新力量,为乡村治理提供新思路、新想法。新时代的民间武术组织应有新的历史定位,客观评价自身的功能价值,才能更好地参与乡村治理。第一,民间武术组织在村落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矛盾协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中介作用[8],应使其更多地承担其维护村落治安和促进乡村和谐的责任。第二,民间武术组织具备提供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能力,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举办武术传播活动和赛事,带领村民进行体育锻炼,提高村民身体素质,推动乡村特色体育的发展。第三,民间武术组织具备一定的民俗文化属性,可以为新农村文化建设贡献力量,如在节假日开展武术展演等活动,使村民感受当地武术文化,对武术中蕴含的优秀价值理念进行传播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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