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比较
2020-01-15宫爱艳谭克龙冯克清
宫爱艳,谭克龙,冯克清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 海淀 10008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办法》)颁布10多年来对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印刷、使用活动,保障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兽药行业的不断发展,《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新时期兽药行业发展的需求。目前正在执行的《办法》历经2次修订,但这2次修订都只是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部分条款内容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比较,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提出建议。
1 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比较
1.1 我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法律法规支撑体系 我国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主要包括《兽药管理条例》[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1]、《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4]、《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有关问题公告》[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商品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6]等。
1.2 我国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 我国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发布的具体细则和规定等。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第54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是对药品包装的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章的第三节(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责任者、审核者和核准机构。为了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格式和内容[7],NMPA先后发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等[7]。
1.3 法律法规支撑体系的比较 与药品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比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的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比较简单。国家根据药品类型不同,如处方药、非处方药、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等制定了特定的说明书规范细则。而在兽药管理中不同类型的兽药共用《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针对性不强,不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兽药说明书编制要求。
2 管理模式比较
2.1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模式 《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农业部主管全国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的一部分,只有经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注册的新兽药及进口兽药中的标签和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经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核准,其标签和说明书随着农业农村部新兽药公告的发布而获得审批。
2.2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模式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由NMPA核准。我国具体负责审核药品说明书的机构包括:NMPA及其下属的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评价中心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说明书的审核内容的不同而进行分级负责管理。例如:新上市药品的说明书、已经上市的药品增加适应症由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审核、NMPA注册司批准。修改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外的项目,如以提高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为目的的完善或补充,根据NMPA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处方药(Over the counter,OTC)的说明书由NMPA下属的药品评价中心审核。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NMPA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等内容直接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 管理模式的比较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人对药品标签和说明书负责。兽药没有明确标签和说明书责任人。究其原因,是因为兽药分为新兽药、进口兽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新兽药和进口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连同兽药注册材料一同报农业农村部兽药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发布公告。已有国家标准的兽药(包括《中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中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兽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制范本,申请人按照范本进行印制。药品管理规定说明书的修订是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提出的,目的是为了患者用药安全及指导合理用药,说明书的修订可以由企业主动提出,也可以由药品监督部门提出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则对药品说明书制定及其修订的申报与审批具体事项进行详细说明,规定企业当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科学性、规范性与准确性负责。兽药法规中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变更时须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制定具体的修订管理规定。但与药品说明书问题较少的美国相比,药品和兽药说明书管理都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按要求修改说明书的罚则不清晰;未明确规定说明书修改时限;条款的强制力弱;企业缺乏相应程序指导企业对是否修改说明书问题进行解释等[8]。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和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比较
3.1 对标签内容及格式管理的比较 药品标签包含内容与兽药标签内容相差不大,但药品标签明确规定了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管理,这一规定极大方便了企业药品在库房存放时的管理。此外,药品标签规定了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拿错或用错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3.2 对标签说明书规范细则的比较 NMPA先后发布了《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放射性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中药、天然药物处方药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这些细则对不同类型药品的说明书内容、格式及具体描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所以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未规定说明书内容。《办法》对中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复方制剂说明书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格式和具体描述上进行详细的规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虽然规定了格式和具体描述,但由于该细则针对是所有类型的兽药,所以部分内容有不适合特定兽药类型的情况,没有药品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强。
3.3 对标签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管理的比较 药品明确对通用名称的字体、字号、颜色、板式及与商品名的大小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效杜绝拿错或用错药品的现象。而《办法》对兽药通用名称的字体、字号、颜色、板式未进行规定。笔者在审查中经常发现通用名称过小,通用名称不明显、原料名称和剂型分行书写等问题,但由于没有法规的支撑也无法对企业进行要求,给兽药安全使用带来隐患。
4 对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订的几点思考
4.1 对兽药进行注册管理 在现行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制度的大背景下,MAH 为负责药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应履行药品标识的制定与修订义务,保证标识内容的科学性,建立及时更新的动态模式[9]。部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还是药典委员会组织专家编写,没有体现企业是兽药安全主要责任人的理念。目前,《兽药管理条例》正在组织修订,建议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纳入注册管理范畴,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由申请人提出,使兽药生产企业作为说明书修订的第一责任人,引导其根据上市后风险信息主动、及时、持续地修改药品说明书。
4.2 对处方药、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 国内药品及美国药品(化学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模式类似,其药品标签和说明书都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处方药风险较高且读者主要为具有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主要功能是向医师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药品信息。非处方药风险性较低且读者主要为公众/患者,要求该类标签必须含有足够的用药指导,用语科学且通俗易懂,普通公众易于理解。目前我国已全面实行执业兽医师制度,为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分类管理思路引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打下了基础。针对不同读者将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以不同的格式、语言形式制定,可以逐步解决目前兽药化学药品标签和说明书项目内容专业术语使用过多,而中药成分的功能与主治表述过于简单等不便用户阅读和使用等反映较多的问题。
4.3 制定兽药产品说明书修订程序 我国兽药产品说明书内容大多是基于上市前研究所获信息,有些说明书内容多年变化甚少,长期滞后于临床,使得超说明书用药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增加了治疗的风险,威胁到了食品安全。修订说明书也是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中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深入挖掘药品风险信号而采取的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10]。建议在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时,出台详细严格的兽药产品说明书修订程序;同时鼓励生产企业开展临床研究,减少药品说明书自身内容存在的缺陷,健全兽药产品上市后再评价体系,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对上市药品说明书的及时修订或更新。多种途径解决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存在的问题,规范超药品说明书的用药行为,做到合理安全用药。
4.4 建议对《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
4.4.1 兽药通用名称是指导用户准确、安全使用兽药的重要信息,因此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中兽药通用名称必须显著、突出。因此,建议按照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修改建议下一步参照药品的做法,取消仿制药的商品名称审批,鼓励企业申报注册商标,以具有法定意义的注册商标替代现有兽药商品名称的审批,以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4.4.2 采纳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这样有助于正确指导少数民族地区畜禽用药安全。
4.5 建议《办法》中增加罚则条款 现行《办法》中仅第二十三条规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对违反本规定做出具体罚则。而《兽药管理条例》仅仅在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违反审批内容印制标签和说明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对于故意不按照审批内容编写印制标签和说明书的,应该直接按照假兽药处罚;对于非主观过错造成印制的标签和说明书有误,可以限期改正,收回销售的产品,销毁印刷错误的标签和说明书。此外,违法成本低也是兽药企业随意使用未获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商品名称现象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因此,建议在新修订《办法》中增加具体的罚则项目,加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有效。
5 结语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化已经成为我国兽药管理的现实需求,同时我们也深刻地认识到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是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通过和多方机构和人员的沟通及共同努力,才能使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日趋完善,以适应临床需要。希望《办法》的进一步修订能够对净化兽药市场、保证用药安全、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