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项目设计中建规和石化标准的选用
2020-01-14赵建凤
赵建凤
(南京工大膜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9)
1 化工项目的定义
化学工业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天然矿物、生物等为原料生产农用化学品、有机和无机等基本原料、合成材料、精细与专用化学品等多类产品的重要产业部门。化学工业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其中石油化工是国家支柱产业之一。化工项目是针对化学工业项目的简称。
2 建规和石化标准的主要区别
1)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主要的对象是建筑物(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分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分为厂房和仓库),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厂房和仓库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分为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两大类,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简称石化标准)规定了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三大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为甲、乙2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3类,具体又分为甲A、甲B、乙A、乙B、丙A、丙B六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 建规。这里可以看到石化标准涉及的危险物质类型多,对火灾危险性甲乙丙物质分类更细,还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提高一级(如丙B类提高为乙B类)以及压力储罐、液化烃的描述。
2)范围:因建规主要描述的对象是建筑物(建规主要规定了建筑物应采取的防火措施,涉及的构筑物仅有堆场和罐区,是一个主要针对建筑的防火规范;石化标准相对来讲范围更广,对区域规划、总平面布置、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等内容均有规定说明。
3)侧重点:建规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物本体,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减小事故后果,对建筑物本体应采取的措施。建规对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占地面积、防火间距、防爆泄压、安全疏散、排烟、消防、火灾报警等均有说明。石化标准针对的是装置,含有工艺装置(单元)、室内设备、室外设备、中间罐区,从石化标准表4.2.12及表5.2.1中可以看出,它的侧重点是对各类设施或单元如何布置以及对它们之间的防火间距有详尽的要求,并不涉及建筑物本体的设计。
4)防火间距:除罐区外,其他方面的防火间距,石化标准比建规要大得多。如石化标准中甲类装置和一类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要求40m。一类重要设施有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消防站、化验室等,特别指出与消防泵房的防火间距要求50m。一类重要设施中除全厂性的办公楼是民用建筑外,其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丁类;而建规中甲类厂房与民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25m,与其他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只有12m。
5)罐区容量:建规规定的容量较小。如甲乙类单罐最大容量200m3,丙类500m3,一组罐容量甲乙类1 000m3,丙类3 000m3,如果要储存的物料数量超过一个罐区的规定容量,则应布置成两个罐区,两个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不小于建规表4.2.1的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较大值,防火间距很大。石化标准对一个罐区的容量方面无规定,只规定了一个罐组的容量,罐组和罐子的外堤脚线的距离为7m,多个罐组可以布置在一起构成一个罐区,很明显,对于罐区与罐区的防火间距,石化标准低于建规。
6)露天设备:建规无描述,石化标准对露天框架装置的安全疏散、消防等方面有规定。
3 规范的选用
在一个企业或项目中,防火间距必须执行同一个规范,不能这个区块执行建规而另一个区块执行石化标准。规范之间是有关联的,是相互引用的,例如,防火间距执行石化标准的企业,在涉及有些建筑物,如一、二类重要设施(办公、控制室、消防泵房等)、仓库之间、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时,因石化标准无规定或指明执行相应规范,这部分防火间距就要执行建规了。这种情况仍然符合一个企业在防火间距方面只能执行一个规范的原则——统一执行的是石化标准,只不过石化标准在建筑物防火间距方面指明引用其他规范,而未列出具体数据,按其他规范规定的数据要求,也是遵从石化标准的要求。
1)根据国家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的第十五条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随后在国家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文中对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进行定义说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是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因此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采用石化标准。
2)改造项目:因一些历史原因,很多化工精细化工项目都是依据建规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对于这些项目的改造,如果仅是涉及建筑内部的改造,建筑外增设一些水罐、环保设施,根据石化标准的条文解释,仍可使用建规。
3)对于一些新选入化工行业的项目,如对于涉尘车间,因为设计厂房含有粉尘,如果粉尘是在密闭空间操作,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那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就非常低,设计这类厂房时就可不提高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采用防爆电器等,粉尘设备及附属管道采取抑爆抗爆设计,就阻止其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对于这类项目总平面布置仍然可以选用建规。
4)石化标准第3.0.2条对于因为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应将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升级。一些精细化工项目虽然也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爆炸的危险性较低,电器均选用最低级别的防爆电器,无有毒气体,也无须进行有毒气体检测,这类项目执行石化标准就过于严苛。例如某项目是锂电池废液NMP回收循环利用。项目主要厂房为精馏回收装置,仅涉及物理过程,其余均为丙类储罐、丙类仓库、污水处理、公用工程、办公楼等,NMP为丙类介质。因属于化工项目,总平面布置时采用石化标准,而按石化标准,因为NMP精馏时其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所以得将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提升为乙类。而在这一点上,一些省市的地方规定比较合理,如浙江的浙安监管危化[2013]135号文提出:若项目存在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物质且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场所,该场所与周围采用石化标准,其他总平布置时厂内就可采用建规,但与厂外相邻企业之间执行石化标准;再比如上海有关于精细化工项目的规定,较好地结合了精细化工生产的特点,防火间距的控制基本介于建规和石化标准之间。
4 结语
综上,在进行化工企业建筑设计时,一定要先期确定设计所依据的标准和适用规范要求,并对今后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和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和风险性,在前期设计时提前考虑防范和处置预案,以确保项目运行需要,同时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