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分析及建议
2020-01-11祖广宁
祖广宁
(黑龙江省黑河市堤防工程服务保障中心,黑龙江 黑河 164300)
1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和内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工程的批复文件、施工图纸、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等,对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参建单位的资质及其项目经理、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对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抽检单位检测方案;以抽查的形式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有关规定,列席法人验收会议,对法人验收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法人验收质量结论进行备案,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受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政府验收,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2 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的有关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省、市三级设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3 质量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
按照省水利厅《关于明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的通知》(黑水发[2018]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级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国家和省里审批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市、县、农垦、森工审批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市、县、农垦、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地政府、农垦、森工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
4 质量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4.1 县级质量监督机构不完善
按照省厅《关于重新明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的通知》(黑水发[2018]71号)文件精神,由县审批的工程项目由县级进行质量监督。通过调查,黑河市所属6个县(市、区)均没有设置专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而且目前正值机构改革时期,各级政府都在精简机构人员,成立专职的质量监督机构困难非常大,几乎是不可能的;黑河市有3个县区成立了兼职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但由于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对监督人员技术水平、工作经验要求较高,所以3个县区的兼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直未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因此,黑河市水利工程质量工作比较被动,所属县级批复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开展不顺利,甚至无法开展。
4.2 市、县两级质量监督队伍满足不了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市、县两级质量监督队伍无论从技术力量上还是工作经验上都根本不具备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能力,无法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严格履行。
4.3 同级监督很难保证工作质量
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多数都是由水行主管部门的人员(一般都是局长或主管局长)担任,而按照省厅《关于重新明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的通知》(黑水发[2018]71号)文件要求,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由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担任,目前项目审批多数都是同级审批,也就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都为同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形成了“自己监督自己”的同级监督模式,导致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可能会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无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基本建设程序的严格履行。
5 对策及建议
5.1 建议能够根据市、县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权限及职责范围
建议能够按照实际情况明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权限,本人认为按照工程等别和工程影响来划分质量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比较实际、科学、合理。大、中型水利工程、二级(含)以上堤防、国土防护、地(市)直管工程项目由省级监督,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由地(市)级监督。
5.2 建议加强业务培训
近年来国家的相关规程规范不同程度的进行了更新优化,特别是质量评定规程进行了全面更新,质量监督人员虽然积极学习、认真领会,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个别地方领会不足,而大多数施工、监理人员针对新规程更是一知半解,建议水利部及省水利厅能够针对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以提高水利工程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为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6 结 语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黑河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现状的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采纳,为优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