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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达的现状及理性突破

2020-01-11河北经贸大学曹会敏

河北农机 2020年4期
关键词:民事文书被告

河北经贸大学 曹会敏

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在司法机关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流通的民事诉讼行为,以规定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时间、送达方式、送达效力等内容为核心的一系列民事诉讼制度[1]。随着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传统的送达制度似乎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速度,而送达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送达环节不仅会损害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同样受到侵害,也会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影响。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显示,2018 年全国民事案件共计11889053 件,因诉讼当事人经传唤未到庭,而作出的司法文书共计171658 件[2],经传唤未到庭所占比例达1.44%。那么造成比重高的原因,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

1 当前民事送达现状下探视

1.1 传统送达方式下探视

传统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这六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文书主要以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为内容的诉讼文书送达。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程序的启动由原告以起诉状的形式诉至法院,往往原告都比较积极配合,愿意主动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或是通过邮寄方式收取法律文书,所以,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很少出现在原告方。相对于原告,被告在文书送达方面困难重重,主要表现在:

(1)在审判前阶段,是送达活动中最难推进的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判庭承载着文书送达的工作,由法官及其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负责送达。直接送达是主要民事送达方式,这种送达方式往往根据原告留下的电话号码,由书记员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进行联络,通过打电话联系被告,说明缘由,并通知被告来法院领取讼诉文书。这种方式下,会出现被告因各种原因不在居住地,或电话被拒接,或用各种借口故意推诿,或对来自法院的电话进行质疑等等问题,不能到法院领取讼诉文书。邮寄送达也是普遍使用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由第三方快递公司承担,通过法院专递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它高效便捷,但在减轻法院送达程序负担的同时,相应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被告拒收、被告不在住所地、邮递人员职业素质影响邮寄送达的时效等等。由于现在员额法官人数较少,案件较多,法官及书记员的工作任务繁重,留置送达更是给司法人员加大了工作量,在送达过程中,也难以找到证人证明留置送达流程。公告送达是穷尽所有送达后适用的送达方式,在实践中,被告的信息往往由原告传递,因原告获得信息的局限性,容易造成滥用公告进行送达。

(2)在审判结束后,尤其是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通过公告送达领取传票,但被告极少能看到法院的通知公告,公告一般刊登在报纸上,现在很少有人会订阅报纸,当然也很少注意到报纸上的内容,尤其是现在网络新闻媒体发达的情况下。公告期满,被告因信息未传送缺席判决,对于判决书的送达,往往也很难以其他送达方式联系到被告,更或者书记人员往往根据庭前的传票公告,放弃其他送达方式,直接通知原告对判决书进行公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被告的讼诉权利也得不到公正的对待。

1.2 电子送达方式下探视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民事送达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电子送达以其快速、节约、合理的特点应运而生[3]。我国立法上也相继出台了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2012 年,《民事诉讼法》正式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即“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2015 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 条、第136 条进一步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媒介、送达日期。全国各地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已有一段时间,如京津冀法院立案全覆盖的成立,采用中国移动法院手机微信小程序,外网电脑+扫描仪、跨域立案一体机等多种模式。该程序已经实现网上立案21318 件,网上缴费超过3956.65 万元,电子送达15.59 万次[4]。但是,从立法层面来看,经受送达人同意,应该包括原告和被告,从民事诉讼程序来看,原告起诉时,法院审查立案材料后,可以当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原告是否允许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是,被告一般情况下收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被起诉,因此,被告不可能像原告那样当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所以,原告即使在起诉书中写明了被告的电话、电子邮箱,没有被告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法院则不能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由此看来,电子送达相较于传统送达方式似乎没有显著优势[5]。

2 送达方式的理性突破

不管是传统方式下的送达还是新兴的电子送达,在司法送达中各有利弊,那么针对送达中存在的问题,试从以下方面突破。

2.1 做好宣传工作

针对送达的问题,法院应该从宣传入手,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如开展法治进社区、法治进校园等基层法律宣讲活动[6]。另外,加强与律师的合作,使律师发挥法治人的作用,如律师在司法送达制度中扮演司法送达制度的宣传者和执行者,律师发挥其接收诉讼文书作用,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

2.2 电子送达诉前约定

电子送达制度的应用,首先应当从源头上进行设计。基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事先约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时是否使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如有事先约定,则可以突破受送达人同意的规定,这将有利于电子送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2.3 完善送达组工作

一些法院与企业合作,联合成立了送达组,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送达组的成立是必要合理的。其一,送达工作交给送达组完成,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审判庭送达的工作量,使审判庭的重心放在审判程序上。其二,尤其对于留置送达,送达组可派专门人员进行上门送达。在设置上,送达组内部应当设置完善的送达方式流程岗位,各岗位之间分工配合,送达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基础,并通过相关考核,培训后上岗,上岗后与审判庭之间做好工作衔接与沟通,确保审判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4 当事人配合法院送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法官依职权负责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试想在司法送达配置上,法官的送达职责可以与当事人共同履行,如对于地址明确、信息完善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收法律文书的被告,原告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对其进行审判前诉讼文书送达或配合法院的送达组联合送达。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司法人员的负担,也有利于诉讼文书快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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