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的司法研究
2020-01-11河北经贸大学刘然
河北经贸大学 刘然
1 大数据概述
1.1 大数据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不断产生,“大数据”一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是迄今为止理论界对大数据的定义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大数据是采用大量数据的研究方法而不是随机分析法。大数据一词最早在杂志《Nature》中出现,通过介绍维基百科利用存储的大量数据进行编辑和处理获得事业成功的例子,引出了大数据这个概念。笔者认为吕廷君教授对大数据作出的定义涵盖较为全面,即大数据与小数据或其它一般数据相比是一种海量数据,它是由多种类型、结构复杂、数量众多的数据结合组成的数据集合,并且是以云计算数据处理与应用模式为基础,通过数据的集成共享和交叉复用的方式形成的信息资产。大数据与传统法律数据的处理和存储不同,其具有数据量巨大、高速性、格式多样和价值性等特征。
1.2 法学视角下的大数据
大数据在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对大数据等新生事物和新技术应制定法律加以规制,以保证大数据使用时社会发展仍处在一个健康平稳的环境中。
1.2.1 大数据的使用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数据在收集、加工、使用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范,尤其要遵守有关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大数据中包含了大量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大数据在收集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流动性,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在数据流动过程中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在收集使用大数据的过程中,为了保障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安全,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1.2.2 使用大数据的目的应当是正当的
因各类数据量的急速增多,利用大数据技术逐渐成为各行各业提高各自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使用大数据在企业做科学决策、智能决策和合理决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竞争愈加激烈的今天,对使用大数据的相关主体的目的,法律要做出规定,必须是正当的,只有将目的正当这一责任要求让相关主体明确,才能更好地制约相关数据主体的行为,才能营造良好健康的竞争环境,维护社会公平。
2 大数据对司法的作用
大数据技术是一种新技术,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大数据技术在司法领域也有所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在司法领域有着促进司法公正、辅助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司法监督以及增强司法机关与普通大众间的互动等积极作用,为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大数据已经成为刑事司法体系的支撑,如果缺失了这种支撑,对犯罪与刑事司法之间关系问题的探索可能会造成影响。在司法案件中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方便司法工作人员查找先例,构建定罪量刑框架,提高司法能力,同时还方便律师查阅,有助于提供相关有益信息,促进司法公正。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掌握不同地区的案件数量和处理结果,还可以评估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由此可以对司法人才以及司法资源进行合理优化配置。我国建立数据监督机制后,大数据可以对司法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办案过程全部数据化,对司法人员进行数据化动态监管,用数据分析的方式实现时时监督甚至是事前监督,有利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增加司法公信力。一个案子的审理不仅要审判公正,还要让公众看到公正,数据分析技术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公众对案件表达自己观点时可能提出有益的建议,也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提出错误建议,加重司法人员的压力,司法公开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司法人员的办案压力,同时因公众的监督,司法人员会提高办案质量,促使司法人员与公众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3 大数据时代司法完善的途径
3.1 构成“同案同判”体系
在审理司法案件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同案同判”,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构成“同案同判”体系的前提是能够找到“同案”,在法律适用上保持一致,大数据应用为此提供了便利。以往都是通过类似的案件和以往的经验查找同案,如今大数据技术收集了大量案件数据,可以通过搜索相同罪名或相同情节等关键词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而且有些数据平台有主动推送同案数据的功能。这种大数据的普及应用可以有效促进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信息流通,大数据技术收集众多裁判文书,进行汇总,形成类似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库,从而可以揭示同一案件中的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法官审理案件时参照同类的案件作出的审判,保证法律适用以及司法裁判的统一。另外大数据技术可以帮助司法人员定罪,大数据通过对法律文书中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的分析,帮助司法人员确定罪名,尤其是在遇到疑难案件时,大数据可以为司法人员的认定提供相关资料。大数据应用构建的“同案同判”体系还可以确定量刑,因为法律规定中法定刑存在量刑幅度,法官对量刑有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掺杂主观想法,造成同类案件量刑不一致的情况,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人们在众多案例数据中可以归纳出同类案件或同类罪名的量刑规律,将某一案件的犯罪情节带入规律中就可得到量刑结果,此方法可以减少同类案件量刑不一致情况的发生,实现同案同判和司法公正。
3.2 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进入大数据时代后,频繁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买卖他人信息的事件,但因举证困难,维权的成本过高,公众较少利用法律手段维权,所以调整保护个人信息的司法救济手段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在维权过程中对举证人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在大数据时代举证人很难找到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因此要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原告只需要证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侵犯,并且其信息是存储在被告手中。被告的举证责任则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分。被告是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政府等国家机关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生公民信息泄露或滥用的事件,政府等国家机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被告为企业或者个人时,在被告管理信息时发生信息泄露或者滥用的事件,企业或个人应对其已经采取严密措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也即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其次,一个个人信息侵犯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受害人,我国虽然对这种群体性的诉讼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因信息侵犯案件中的受害人可能位于不同的地域,彼此之间不认识,很难共同推选出代表人,单个人诉讼成本又很高,因此对侵犯个人信息案件的处理可以参考美国集体诉讼制度。将案件中的所有受害人作为共同原告,由专业人员帮其维权诉讼,这样既可以节省受害人的司法成本,又可以对社会起到警示的作用。